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理念建构与功能实现

2012-12-07 18:18李燕领王家宏陶玉流谢正阳
中国体育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规制俱乐部

李燕领,王家宏,陶玉流,谢正阳,张 森

1 前言

19世纪60年代发生的产业革命,奠定了现代职业体育确立的基础。[8]而奥运会对职业体育限制的取消以及电视转播技术的普及与发达,促进了职业体育的发展,使得职业体育超越了体育竞技固有的概念和范围,促进了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形成,对经济发展以及投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发展的新领域。职业体育作为推动竞技运动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得以成为体育产业链中的产品进入市场,并成为我国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体育以其蕴藏着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品牌效应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目光,形成了以职业体育俱乐部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职业体育产业。2008年我国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已突破0.5%,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体育产业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目前,发达国家的体育产业增加值通常可以达到GDP的1%以上,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既是对俱乐部主体进入市场的约束,又是引导和鼓励俱乐部主体进入市场确定性的表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深刻认识到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对职业联赛健康发展以及职业体育产业的快速促进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机理、理念建构以及功能实现路径进行全面研究,对于规范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主体行为,保持整个联盟的体育竞争平衡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相关概念的界定

“市场准入”一词来源于英文“Market Access”或“Market Entry”,是我国在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的谈判协议中翻译而引进的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是1992年的《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7]近年来,无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监管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监管,均是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过度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批准和注册,对于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或进入市场的行为进行管制而制定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是政府对市场管理和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和控制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来体现。

一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可以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规定,也可以由行业协会自己来控制。而行业协会基于行业内成员的认同和约定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一种协定或集体契约,具有契约的约束效力;行业协会外非成员的准入要求则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要约的法源就是集体认同的协会章程。因此,笔者认为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为达到职业体育市场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由国家和政府部门、准政府性质的职业体育联盟/协会制定的,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何种条件或资质进入职业体育市场进行经营、获取职业体育联盟关键资源“进入权”所进行的资质、准入程序等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市场准入机制、俱乐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运营动态监管机制以及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贯穿于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始终。

3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机理分析

3.1 前提:俱乐部“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一直以来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并且会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判断,尽可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11]回顾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职业化发展历程,部分俱乐部重视成绩,而忽视俱乐部建设,俱乐部逐利本性显露无疑。当一些俱乐部“经济人”看到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有利可图时,便会不顾一切将资金投入其中,必然造成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进入过多引起过度竞争,导致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竞争的无序与混乱。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准入监管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俱乐部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整体利益的协调统一,这也是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命题。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就是规范俱乐部经济人进入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适宜选择,以杜绝无资格的俱乐部经济人的大量涌入和保证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竞争秩序。这样不仅保护了俱乐部经济人,还促进了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会导致一些俱乐部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俱乐部竞技水平提高,客观要求项目管理中心(政府)进行适当干预。

3.2 必然性:供给与需求

为了让社会资金资本化,进入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投资,是政府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通过社会资本融资以促进运动竞技水平的目标函数与职业俱乐部倾向于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之间的博弈),体现了准入监管的多元需求本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职业联盟的最佳规模反映了俱乐部准入监管供给与需求的实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如果没有制定俱乐部准入监管,或制定得不好,市场中就存在“潜在利润”,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准入监管安排,旨在实现存在着的“潜在利润”。俱乐部主体意识到通过俱乐部准入监管改变行为模式或建立某种行为模式可以获取该“潜在利润”时,便产生了对制度的需求。而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准入监管的供给者,必须超越“守夜人”而主动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其目的是根据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市场需求,在保证市场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控制市场俱乐部主体的数量、资质和品位。准入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俱乐部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准入模式的选择上要充分体现市场化的要求,须能够及时为合法的俱乐部准入行为提供保护,能够及时扼制违法违规准入行为,防止其扰乱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高速流动和高效利用,推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良性发展。

3.3 目标:效率与安全的均衡

为了保证职业体育运动的一体化运作,俱乐部的活动始终处于相关职业体育运动团体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必须展开竞争,特别是在运动场上进行角逐,展现体育运动的魅力;而俱乐部利益的一致性又使得俱乐部必须遵守职业体育运动团体的管理规则并展开合作。[6]例如,各俱乐部根据职业体育运动团体的管理规则所采取的统一销售、限制俱乐部数量、划分各俱乐部的领域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俱乐部之间的无序竞争。职业体育运动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竞争与合作并存是职业体育运动特性的客观要求。[11]因此,职业体育运动团体出于职业体育运动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以及职业体育运动的管理需要,而采取的合理管理措施和限制竞争安排应当被允许,是必须用效率与安全两个指标对其进行全面衡量。效率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中心问题之一,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2]。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在追求俱乐部发展效率的同时,应注重俱乐部的稳健和健康发展。如果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主体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市场安全,会使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环境恶化,这也是俱乐部准入监管必须效率兼顾公平之所在。如果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准入监管缺失,俱乐部经济人进入市场就不需要任何成本,确实能够带来很高的效率,然而,会出现无序竞争并扰乱市场的发展,即付出了相当大的社会成本作代价,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收益。与此同时,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程序规则如果设置众多,虽然保障了市场秩序的安全,却损害了效率,经济人会因为进入市场的成本过大,放弃进入市场交易,进而导致行业供给的不足,影响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效率[12]。

4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理念建构

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调动社会资源,形成一种结构合理、管理有序、效率优先的管理体系,而我国政府职能管理的转变对于政府、市场对社会资源的有效调控有着重要作用。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俱乐部准入监管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价值,形式上不一定表现为法律规范,却能表现该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对俱乐部准入行为和监管主体监管行为的运作起到指导作用。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理念的更新必须从政府和市场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4.1 政府层面的理念建构

4.1.1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职能是行政的核心,权力是行政的内涵,功能则是行政的外延。它解决的是权力运作的方式、方向,回答的是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6]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政府改革成为了世界性的大趋势。传统管制型政府所实施的管制行政表现出众多弊端,转变政府行政方式,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服务行政理念成为时代发展的必需。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我国的职业体育是在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下产生的,并不是完全根据自由市场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服务行政”指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服务行政具有有限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以及透明行政等四个向度的服务特质。而上述服务行政理论观点在职业体育中最终会指向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定位,以及体育行政部门究竟应如何规制我国的职业体育市场等问题。而我国政府体育管理部门职能应该转变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建立有限行政、法治行政、责任行政、透明行政相结合的高效率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从而解决我国体育“怎么服务”的问题。

4.1.2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政府规制内容的有效整合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准入规制是政府以及职业体育联盟规制俱乐部资格和联赛秩序的重要手段,与职业体育市场价格规制、质量规制、投资规制、产量规制、安全规制和环境规制等内容息息相关。从职业体育市场准入、退出规制与职业体育市场的价格规制、质量规制、投资规制、产量规制、安全规制以及环境规制的现状分析来看,职业体育市场规制并没有独立的规制机构,多个规制机构、不同的管理部门统一对职业体育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且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14]而多方面的规制权力由于分散于多个部门之间,这样就不易做到规制的高效透明。因此,要充分重视与规范职业体育市场规制立法、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退出规制的规制手段等的相结合,而这也成为我国职业体育产业政府规制的重要任务。

2003年初,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检查组对18家申请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进行了法定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中国足球协会审核确定上赛季13家俱乐部中的12家俱乐部获得2004年中超联赛的参赛资格。然而,在关于2004年中超联赛俱乐部参赛资格的问题上,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各俱乐部可以互相查验进中超的申请材料这一规则,引发了辽宁足球协会与亚泰两家俱乐部之间的矛盾,亚泰方面在收集了辽宁足球协会的部分资料后上交给了中国足球协会,希望得到公平公正地对待。长春亚泰对辽宁足球协会的主要质疑包括:按照中超标准第十一条,辽宁足球协会不具有全部产权或控股权的训练基地。辽宁足球协会与万林集团的合作用地的土地证是万林集团下属企业的土地证,辽宁足球协会明显属于非法用地。且辽宁足球协会既没有基地,也没有产权,还存在债务纠纷等。然而,中国足球协会针对长春亚泰方面长达万言的质疑,认为中超审查“属行业标准的审核,而非法律性裁定,检查评定的依据,都是由俱乐部提供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和凭证,中国足球协会不具备法律调查和法律裁判的资格和能力。本案例反映了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政府规制过程中,各个部门和机构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政府规制内容无法有效整合,制约了联赛的健康发展。

而从美国等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市场发展历程来看,美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非常重视政府规制与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的结合,使得各种规制方式得到了有效整合,提升了规制效果。[13]因此,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退出规制需要从产权改革入手,使职业体育俱乐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奠定规制所需的微观企业主体基础,从而达到有效整合资源,提高规制方式的效率。此外,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必须强化反垄断机构本身事后规制、被动规制和对法律的专业化知识的掌握与规制机构具有的事前规制、主动规制及对被规制内容专业化知识掌握形成互补,相互配合,以达到共同纠正市场失灵的目的。

4.2 市场层面的理念建构

4.2.1 职业体育市场的团队生产

1972年,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在《美国经济评论》《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提出“团队生产理论”。所谓团队生产指合作性的生产劳动,指出资源由企业和家庭等非政府组织所有,并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志。该理论指出团队生产具有使用了几种类型资源、其产品不等于每一类合作资源单独生产成果的代数和、团队生产中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同一个人等几个特点。

职业竞技体育通过竞争合作,生产以运动形式存在的服务产品;为了达到竞争目的,参与服务生产活动的竞争对手必须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而具有团队生产的性质。职业体育服务生产是由职业体育联合会、协会或联盟之类的组织计划安排的。职业竞技体育团队生产一是需要一方俱乐部队员在服务生产过程中的单方面协同、配合活动;二是需要不同参赛方队员参与的竞争合作活动。[8]而从职业体育团队生产人数和资格条件看,职业体育团队生产对参赛资格条件具有更加严格的限定,并且通过市场竞争(和成员进入与退出)的过程,控制着球队的进入,从而产生了重组后的、具有更高生产能力的团队,并由此维持了职业体育市场团队生产的效率。而职业体育市场团队生产的性质对于把握职业体育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壁垒有着重要意义。

4.2.2 职业体育市场“进入权”的有效配置

职业体育俱乐部通过进入权机制将俱乐部的资本转化为职业体育联盟的专用性投资,俱乐部资本退出威胁也会随着机会成本的不断加大而日益弱化,俱乐部如果不进行人力资本专用投资,将丧失“进入权”,同时失去谈判力。[10]进入权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内部管理是非常有效的。职业体育联盟通过制定规章和规则,使俱乐部人力资本专业化并依赖于俱乐部。根据规章制度,授予固定区域“特许权”,形成的区域限制,或通过升降级制度来营造体育竞争氛围。职业体育联盟治理可以分配关键资源的进入权,即根据关键资源的特征如关键资源投资的替代性、叠加性和互补性的不同来决定赋予进入权的数量,即参加职业体育联盟竞争的俱乐部数量。二是通过建立赋予进入权的俱乐部,创立与俱乐部之间的互补性,形成俱乐部之间的有效合作。作为全球职业体育一体化的职业体育联盟通过赋予俱乐部以进入权并建立专属于俱乐部的互补性来达到治理的目的——维护职业体育联盟的稳定性。三是设立进入、支配政策资源的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10]。对于获得职业体育联盟进入权有资格分享职业体育联盟利润的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规章要明确规定科学的收益分配机制,且对于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的赛事体制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5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5.1 基本功能

5.1.1 优胜劣汰功能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是职业体育联盟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资格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证职业体育市场的“优胜劣汰”,改善了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按照职业体育联盟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进行优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总体质量。

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一个市场来说,影响着职业体育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进入壁垒应当表现为较高的进入市场的条件,而不应表现为行政性的审批制度。而设置较高的退出壁垒在保证整个职业体育联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必须改进因职业体育市场较高的退出壁垒,而造成经营不善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仍然留在职业体育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职业体育俱乐部主体的质量,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难以实现职业体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建立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促使劣质职业体育俱乐部适时退出职业体育市场,给成长性良好、具备进入职业体育联盟条件的俱乐部留下更大的创新余地和经营空间,将充分地发挥职业体育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品质,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5.1.2 市场稳定功能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长期经营战略是职业体育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然而,职业体育俱乐部经济人追逐经济利益的本性不可回避。一些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者在职业体育市场运营过程中,为了职业体育俱乐部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得,会做出一些有悖于职业体育市场稳定发展的经营行为,损害职业体育联赛整体利益。因此,联赛管理组织必须在充分把握职业体育俱乐部大量信息的基础上,对俱乐部的主要活动进行必要监管。而这主要是为了实现职业体育俱乐部间的公平竞争,维护职业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

职业体育联盟只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够真正激发职业体育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使其能够自发保持长期经营战略,有效地保护职业体育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职业体育市场稳定发展。而对于职业体育市场运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力、入不敷出的俱乐部时,就会导致整个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水平的良莠不齐,不仅会影响职业体育联盟的竞争平衡,还会影响职业体育联盟的经济均衡。职业体育市场稳定发展迫切需要重视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所以,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一是要注重完善职业体育市场结构,不断壮大职业体育市场俱乐部主体的数量和规模;二是进行制度创新,以弥补现行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缺陷。

5.1.3 风险管理功能

风险管理是职业体育市场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职业体育市场中,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市场主体,不仅需要面对诸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还需要面对诸如管理风险、财务风险、评估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内部因素。职业体育所面临的风险虽然有内部风险等方面,而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相比较面临的产权不明晰风险、市场俱乐部主体发育不成熟风险、经营机制不完善风险、财务危机风险等内部风险问题,更多地体现在外部风险等方面。

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集团对投资经营职业体育俱乐部缺乏对有困难和风险的预见性,一旦遇到困难和阻力就萌生退出职业体育市场的念头,导致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权更替现象频繁出现,比如,中超俱乐部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的俱乐部业已寥寥。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体育俱乐部投资退出机制就是要通过对职业体育市场中劣质主体的清理,实现市场经营主体的优质化;同时,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群体对职业体育市场主体风险的关注程度。因此,一个有效的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应该能够充分警示职业体育俱乐部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5.2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功能的实现路径

5.2.1 宏观层面

5.2.1.1 建立与完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框架体系

根据职业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属性和市场特点,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职业体育市场运营动态监管机制和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市场准入机制。目前,我国职业体育项目虽然正在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强化准入机制在俱乐部资质审核等方面的作用,但是,俱乐部的规范化建设还是准入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进入职业体育市场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到相应的地市级足球协会进行注册,且俱乐部还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等。而科学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为俱乐部市场行为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运营动态监管机制。职业体育市场动态监管机制是以资源共享和实时监控为特点,综合运用调研、检查、处理、披露等监管手段,实施的联赛前、联赛中、联赛后三个环节并重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机制,是规范俱乐部资质和行为,防范和控制职业体育市场监督风险的长效机制和重要策略,其中,职业体育市场全程动态监管体系构建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构建全过程跟踪监管体系,即对职业体育市场经营的全过程开展监管,包括对俱乐部财务能力、财务使用以及事后绩效诸环节开展全方位的监督,二是要构建实时的动态监管体系,即对职业体育市场经营和管理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预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带有动态监管的性质和特征,而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动态监管机制则主要指对职业体育市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管。

再者,市场退出机制。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是俱乐部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为最终目的。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不仅为俱乐部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而且,也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正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俱乐部退出机制的建立应该充分考虑职业体育联赛的可持续发展和俱乐部可持续发展两个维度。职业体育俱乐部退出申请的上报必须得到项目联赛委员会的批准,并在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控制下依法公开、公正和公平地进行,有别于一般企业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自行申请破产的《破产法》一般规定,有利于防止职业体育投机投资者恶意破产申请或破产流言给联赛带来的信誉危险。同时,要坚持加强监管,俱乐部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破产清算不到万不得已不使用。当然,在处理俱乐部退出时,及时、恰当地处理有问题的俱乐部,可以有效地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确保俱乐部退出风险最小化。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多层次的职业体育俱乐部退出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5.2.1.2 加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这对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职业化改革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经济的重要法规包括财产权法(如物权法、媒体转播权法等)、市场主体法[公司(俱乐部)法、行政许可法、民商法、经济法、社团组织法、破产法等]和市场管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仲裁法和行政管理法等)等均有重大不足。而从现行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颁布的体育竞赛市场管理条例来看,我国现行的12部体育竞赛市场管理法规文件中,体育竞赛市场主体的名称有“主办者”、“举办人”、“申办人”、“举办单位”等,国家和地方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被审核的资格主体存在多元性。多元性容易产生主体不明确、不确定,导致“资格审核”的主体无所适从。1995年的《体育法》是依据宪法制订的我国体育专门法,但是,一些规定已无法与现行经济体制需要相适应。最为重要的是,我国职业体育相关的司法体系不规范,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司法机关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等现象[13]。

然而,当出现职业体育俱乐部无力经营、面临破产的时候,俱乐部公司退出势在必行。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宣布破产,必须依据我国《破产法》进行,但现行的《破产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尚属试行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并不涉及非国有企业。依据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大多数为非国有企业,大多仍然处于负债经营的现状,一旦俱乐部宣布破产,依据现行的《破产法》将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加强职业体育市场及俱乐部法制建设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3]。

5.2.2 微观层面

5.2.2.1 俱乐部准入实体层面的完善内容

现阶段,综观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现状,CBA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与《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均要求俱乐部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成立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明晰了俱乐部实体的产权。当然,按规定完成注册并成立公司后,还需要对俱乐部实体在职业体育市场交易过程进行动态地监管。《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规定俱乐部公司必须保证3年内不进行产权转让,此规定限制了俱乐部产权的频繁转让,使参加中超联赛的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结构相对稳定。

当然,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实体的完善不仅如此,还需要准入监管功能实现系列机制的良好协作。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适应性过程,是一系列机制的集合。其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协调管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申诉受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的全面协作。职业体育市场中俱乐部的市场准入,并不是一入了之,特别是有条件进入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变化,是否依然具备职业体育市场的准入条件,就需要管制机构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持续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职业体育市场规则的完善,保护职业体育消费者和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有序的职业体育市场环境,从而保证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动态合法性。比如,当职业体育联盟中出现俱乐部无力经营或者违反联盟规则出现暗箱操作时,必须适时地把这些俱乐部摒弃出联盟,以保证联赛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规制行为对职业体育产业有着较深的影响。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政府规制属于分权规制体系,必须强化各种规制内容相关的规制手段、规制法规、规制机构协调的力度,规避相互之间的推诿和管理空白,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例如,在长春亚泰和辽宁足球协会俱乐部中超参赛资格之争的案例中,中国足球协会对于辽宁本土媒体的舆论以及俱乐部间的相互监管并不重视,导致准入监管效果无法实现。而中国足球协会针对长春亚泰方面长达万言的质疑,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不具备法律调查和法律裁判的资格和能力,反映了中国足球协会忽视政府规制机构联络和协同以及职能的发挥。另外,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规制是典型的分权规制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规制机构规制职能的发挥。

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并适应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快速发展的规制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规制俱乐部主体能力建设,主要是指职业体育准入监管执行机构,包括执法监督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等机构在实施职业体育准入规制行为中所需具备的设施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建设。在职业体育市场准入规制过程中,对于接受规制的俱乐部经营者给予税收等方面要合理采取激励性规制的优惠政策。总之,转型期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不仅应该放松规制,还要强化规制,既要放松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严格规制,又要逐步建立和实施新的规制政策与制度,在总体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局部强化规制,建立起松紧相宜的规制制度[13]。

5.2.2.2 俱乐部准入程序层面的完善内容

在程序层面上,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之策包括:其一,在效率上,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的审查应做到: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凡要经条件审核的,经确认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其二,在手段上,需要更新政府规制手段。我国职业体育由于是自上而下成立的,传统的规制方式主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而为了达到优化规制、有效规制,即通过减少规制失灵,降低规制成本,提高规制效率和规制质量,激励性规制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发展思路和有益借鉴;其三,在方式和过程上,要注重联赛前监管方式即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与联赛中动态监管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等监管方式的动态结合,提高整个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借鉴国内外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思路,准入监管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并且要能够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根据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实践,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因其存在有瑕疵的准入程序而引起众多非议和纠纷。比如CBA广东凤铝准入事件。当然,关于准入条件或者程序的更改必须有相应的联赛依据,否则,就可能构成滥用其支配地位,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引起俱乐部的疑问和起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明文规定,民主表决是CBA联赛委员会议事决策的必经程序。广东凤铝俱乐部参加CBA联赛晋级争夺的情况下,其实应当遵守上述章程的规定。CBA联赛委员会第一次投票表决的委员仅16人,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2/3(17人),违反了联赛委员会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具有效性的。而中国篮球协会临时改变或增加联赛俱乐部准入的条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冲击了中国篮球协会政策的一致性,中国篮球协会应当履行合同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1994年8月,针对卡塔加队向芬兰自由竞争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的申诉,FBF被指控违反了芬兰竞争法,并且表示,如果联盟修改其制定的条件,它必须在新的条件适用于球队之前给予球队足够的时间来调整适应,未能履行上述程序将可能导致联盟滥用其支配地位,即使新的条件本身并不违法。最后,委员会认为FBF在没有给予甲级联赛球队足够的时间来适应并做出调整的情况下修改其准入规则,这一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借鉴国外联赛经验,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如果要修改其制定的条件,必须在新的条件适用于球队之前给予球队足够的时间来调整适应。广东凤铝俱乐部准入事件中,中国篮球协会如果能在CBA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中注明或事先通知各家俱乐部方案内容的变更和调整,将会避免因准入程序的瑕疵而引起不必要的准入纠纷的产生。但是,如果联盟拒绝某一准入申请,必须提供上诉程序等。

6 研究结论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有利于规范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促进职业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运营动态监管机制以及市场退出机制贯穿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的始终。而俱乐部“经济人假设”、供给与需求和效率与安全的均衡构成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机理的前提、必然性与目标。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理念在政府层面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需要转变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建立有限行政、法治行政、责任行政、透明行政相结合的高效率政府体育管理部门。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政府规制内容的有效整合需要充分重视与规范职业体育市场规制立法、整合多种规制方式,达到有效整合资源,提高规制方式的效率;在市场层面上要充分把握职业体育市场的团队生产性质,对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进入权进行有效配置。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优胜劣汰功能、市场稳定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而其实现路径在宏观层面上不仅需要建立与完善包括市场准入机制、运营动态监管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相结合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框架体系,还需要加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微观层面上,俱乐部实体层面的完善内容要求俱乐部注册为公司法人、明晰和保持产权的稳定,建立独立的并适应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快速发展的规制机构,加强规制俱乐部主体能力建设;程序层面的完善内容在效率上需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在手段上,需要更新传统型规制中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为激励性规制,提高规制质量;在方式和过程上,要注重市场准入机制、运营动态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等监管方式的动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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