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我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保障研究

2012-12-07 09:59李卫东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体校体育训练业余

李卫东

(天津商业大学体育卫生部,天津 300134)

十二五时期我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保障研究

李卫东

(天津商业大学体育卫生部,天津 300134)

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的开展对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在长久的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业余体育训练机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变现有的培养观念和培养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且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来保障业余运动员的切身利益。

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体制变革;法律保障

据统计,我国有61%的优秀运动员来自于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从1992年到1996年的四年中,我国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有361个,其中有90%以上的运动员来自体校;在第26届奥运会上我国的16名获金牌的运动员全部来自体校[1]。可以说,目前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储备和输送了大量人才,对于我国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国业余体育训练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的历史条件遗留下了很多问题,在如今的体育训练由专业体制向业余化、职业化分工的发展途径中,业余体育训练的旧有体制面临着市场经济模式的冲击,一些缺陷逐渐暴露,近两年,业余体校的生源问题成为了制约业余训练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法规保障不健全,业余体育训练模式单一,业余运动员退役后出路不佳等方面。因此,要在新形势下保证业余体育训练的顺利开展,就要着力解决当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 青少年业余训练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我国的少年业余训练发端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由国家体委在三个试点城市开办了三所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而正式的规模化的业余体育训练制度则开始于1956年,原因在于当年的国家体委颁布了《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和《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两个标志性文件。自此,我国少年业余训练走上了正规化系统化的发展途径,而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资源相对集中的环境下,我国业余体育运动事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迅速培养出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优秀体育运动员队伍。

为了推动学校业余体育训练,国家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关于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等重要法规,1987年又确定了216所中学为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2]。近几年来,随着“十二五”规划对于全民健身计划的进一步推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更加重视,自国务院起,各省市部门也都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就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规范。但是,就目前的体育法规体系来看,虽然对于业余体育训练做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现有的业余训练法律规范体系仍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仍然没有摆脱旧有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色彩。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的业余体育训练的主要载体是业余体校,而现有的业余体校则分属与体委、教委两套不同的组织系统,两者之间尽管在训练目标上都是为竞技体育输送和储备人才,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是由于主管单位的不同,因此两者在物质保障和管理方式以及业余运动员的发展出路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的优秀体育运动员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社会上甚至为此掀起了一阵“体育热”,但是让人深思的是,即便在这样的热潮下,业余体校的招生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除了少数知名体校外,众多的业余体校几乎无一例外都面临着生源不足的现状,一些基础条件较差的业余体校甚至已经举步维艰,正在面临着不断被边缘化的尴尬局面。但是,应当指出,尽管业余体校面临招生难的问题,在我国举国体制下的体育战略中,业余体校仍然是最为基础的一环,是优秀体育人才挖掘和培育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因此我们要深层次的挖掘业余体育训练当前存在的问题,为业余体育训练的改革与发展指明方向。

2 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体制下的具体问题分析

2.1 业余体育训练发展面临的经费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是业余体育训练发展的黄金时期,作为最基层的体育人才发掘和培养单位,业余体校的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因此这一时期业余体育训练的经费一直由体育主管部门划拨,教练员薪酬、运动场地建设、运动器材维护、以及运动员参赛费用等等,都完全依赖于主管部门的拨款。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业余体校面临的经费问题越来越严峻,主管部门的拨款增速趋缓,相关训练器材售价不断攀升,训练场地日渐老化,维护费用高昂。在一些基层地区,原本体校专用的体育场所开始向市民开放,这给体校学生的日常训练带来很多不便。

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一部分条件一般的体校在市区内基本招不到学生,招生工作都要放到农村去进行。而与业余体校的情况形成反差的是,一些条件好的中学在招体育生时优势十分明显,因为教育经费的相对充足,一些中学的运动场地甚至都比业余体校的要好。而个别市县的体校甚至连场地都没有,常年要到别的学校租场地才能维持正常的体育训练。经费问题的制约,使得业余训练体制陈旧,缺乏活力。

2.2 业余体育训练发展面临的生源问题

影响生源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业余运动员软实力的逐渐丧失。在上个世纪业余体育训练的黄金时期,体校招生根本不存在问题,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国争光的思想极大的鼓舞着青少年的体育训练热情,并且当时的体校可以解决业余运动员的城市户口问题,这对于当时的青少年有着极大的吸引力。而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户口问题不再有足够的影响力。由于体校学生的身份不再有吸引力,外加硬件环境的欠缺,大部分体校的城市生源短缺,参训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在全社会崇尚高素质文化教育的环境下,体校学生的整体形象也逐渐下降。

另外,单就学习目的而言,如今的青少年体校学生,也不再将目标仅仅锁定在成为职业的运动员或者教练员上。据统计,希望通过业余体校的培训,最终进入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占到了现有体校学生的一半以上。在体育部门独立开办的“三集中”运动学校中,由于教学质量与普通学校相差甚远,许多家长更愿意将孩子送往普通中学以体育生的身份参加高考。这样一来,业余体校在招生上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极大的阻碍了业余体育运动事业的蓬勃发展。

2.3 业余运动员训练中的健康安全保障问题

体育训练尤其是以竞技为目的的体育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运动性的损伤在所难免,而在危险系数更高的射箭等运动中,由于失误所造成的伤亡也为数不少。然而业余体校学生在运动中面临的损伤问题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可以说业余运动员的健康安全几乎没有足够的保障。

首先,业余体校学生不适用运动员体育伤亡赔付。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正式为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了伤残保险。但在中华体育基金会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却规定: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3]。也就是说,在中华体育基金会所建立的运动员伤残保险体系中,并不包括业余体校的学生。

其次,并无针对体校学生的专门险种,目前业余体校学生参与的都是普通学生的意外伤害险种。目前各保险公司还没有专门针对体校学生的体育保险业务。目前体校的一般做法是,强制让学生参与为普通学校学生制定的人身意外险种,但是这个保险并不适合体校的学生。

第三,业余体校大多没有能力配备专业的队医。除了上述所称体育运动的伤残问题,运动员更多面临的是日常训练以及比赛当中出现的一般性运动损伤。目前有能力配专业队医的只有国家队和一些体育较发达的省队以及体育俱乐部,绝大部分体校都还不具备配备专业队医的能力,因此在运动训练过程中产生的伤病问题,一直困扰着业余体校学生的训练,这是地方业余体校面临的尴尬局面。

2.4 业余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问题

现代社会的人才衡量标准以知识水平和教育程度为主,而如今业余训练的主要目标是选拔优秀的竞技人才,由于竞技体育的特征,决定了并非每一个后备人才都能最终成长为优秀的运动员,成才的只是少数,大多数的后备人才到一定时候必须进入社会的其他领域、行业工作和生活[4]。因此绝大多数的业余运动员都面临着退役后自谋出路的压力。在当前业余体校教学模式较为单一的前提下,运动员的培养目标以竞技为主,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他们掌握的技能较为单一,甚至只局限于运动训练领域,较低的文化知识水平就成为在其他社会领域竞争的障碍,当退役后面临自主择业时,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上显然缺乏必要的职业竞争力。可以说同专业运动员相比,体校学生没有工资和补贴,即使退役也没有安排工作的保障,这使得业余体育训练面对的局面更加不乐观。

3 变革业余体育训练体制的研究

业余体育训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的困境,在现行体制中寻求变革就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打破现有的僵化的业余训练体制,仅凭改革的热情是不够的,体制上的问题解决需要一种稳定的、权威的力量来提供重建的支撑,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成为改变现有体制的最佳途径。

3.1 贯彻体教结合,培养全面人才

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是竞技体育的范畴,但是同时也是以学校体育为基础的工作,因此业余体校由体委和教委作为主管单位是符合业余体育训练的发展定位的,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两套系统各自为政,只有将训练与文化学习相结合,充分利用体教两家的综合性优势,才能拓宽体育优秀人才的培养路径。而大量的实践也证明,搞好体教结合是解决业余训练矛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培养高文化素质、高体育水平的新一代运动员的必然趋势[5]。

目前来说,虽然业余体育训练工作仍然是政府行为,但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却是体育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共同目标,只有将根本目标从培养竞技性运动员这一相对狭窄的范围内,扩展到更为综合性的定位,才能提升业余体育训练学校对于学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而目前体教结合的工作开展大多流于表面,原因在于缺乏规范的法律体系将体委与教委的工作任务加以明确的固定,这一工作需要通过立法的改善来加以解决。

3.2 淡化竞技色彩,定位大众体育

要使业余体育训练真正的从根本上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关注度,就要将业余体育训练的开展方式同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相结合,变革现有的发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将优秀体育人才的发展与培养,建立在社会体育活动开展的基础上,而不是为了发掘体育后备人才而开展业余体育训练。这一点是观念的变更,也是现有的业余体育训练模式的最大问题所在。通过社会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业余体育训练的认可度,有利于解决业余体校的生源问题。例如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发展,现代少年儿童的身体素质大不如前,青少年群体的肥胖、近视的比例都大大提升[6]。因此应鼓励业余体校开展旨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的体育训练班,可以在发展社会体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适合进行专业体育训练的人才。要实现大众体育的定位目标,就应当通过立法的放开,鼓励民间力量参与业余体校的办学工作,通过植根于民间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从根本上焕发社会体育的生机,提升大众从事业余体育锻炼的热情。

3.3 引入市场机制,实施有偿训练

体育事业与现代社会的其他事业一样,必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只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才能为体育发展创造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挖掘更大的潜力[7]。鼓励业余体育训练的有偿机制,可以加大资金的投入,为业余体校的训练提供了物质保障,学校可以用有偿训练的收入来改善体育场地和运动设施,并且进一步开展更多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

同时,有偿机制可以增加教练员的福利待遇,使得他们更加积极的投入到训练工作中去,更为重要的是,有偿机制下,业余运动员作为支付了学费的一方,有权利选择优秀的教练员,使得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更容易取得优异的成绩,达到“以赛养队”的目标。而前文所述的旨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的业余训练班,更是可以作为扩充业余体校经费来源的一大渠道。

当然需要注意,引入市场机制不是要一切以金钱为衡量标准,对于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苗子,不能因为交不起培训费而将其拒之门外。今后应当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减免部分困难学生的的训练费用,给他们创造一个发展自己特长的机会,也给教练员创设选拔可造之才的氛围。

3.4 保障训练安全,完善保险制度

最后,需要着重解决的就是业余运动员的安全保障问题。事实上,以有偿训练为代表的体育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能够从根本上给现有的业余体育训练模式注入活力与生机,因此在经济条件得以改善的前提下,为业余体校配备专业的队医就不应当成为难题。通过专业的医疗队伍保障业余运动员在受到损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治疗,可以在第一时间稳定伤情,并防止损伤的进一步恶化,对于业余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业余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面临的伤残困扰,需要明确,我国业余体校众多,业余运动员数量庞大,单凭中华体育基金会通过投保的方式解决业余运动员的伤残补偿问题不太现实。因此,该问题的解决仍然寄希望于通过立法的完善,来推动针对业余运动员的保险险种的设立,并且应当将该险种设定为强制险种,所有的业余体校都应当为学生投保该险种。这样在意外伤害发生之后,业余运动员可以得到最基本的治疗和赔偿,使广大运动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前提下专心投入到体育训练中去,有利于训练成绩的提高。

4 结语

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业余体育训练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余体育训练体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其中经费紧张、生源不足、安全保障缺失以及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问题,成为制约业余体校训练工作开展的瓶颈。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才培养的观念问题,只有将业余体校定位为体教合一,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才能使运动员退役后仍然具备较强的职场竞争力,从根本上提升业余体校的教育质量,引发社会大众对于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关注。其次要淡化业余体育训练的竞技色彩,以开展大众体育、社会体育为目标,吸引群众基础,才能扩大业余体校的生源范围,以便更好的为专业体育队选拔与输送人才。再次,通过引入市场经济的奖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为业余体育训练注入生机与活力。最后只有通过完善的保险体系,才能为运动员解除后顾之忧。而以上所有问题的解决,需要配套的组织建设和体制变革,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为业余体育训练的体制变革提供最为权威的力量支持,为业余运动员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景提供法律保障。

[1]孙岩,马襄成,王健.当前我国业余训练的问题及改革策略[J].福建体育科技,2003(4):6.

[2]荣高棠.当代中国体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17.

[3]中华体育基金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Z].2002.

[4]夏鸿吉.对我国田径运动员成才率的研究[A].全国学校课余训练科学化研讨会专集[C].安微体育科学学会,2002.

[5]徐珊珊.业余训练人才培养的现状研究[J].科技咨询,2007(9):117.

[6]王健,曹可强.新中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的发展阶段与现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0(5):38.

[7]张武卫.哈尔滨市学校业余训练队实施有偿训练的调查研究[J].少年体育训练,2010(1):40.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Sports Training of Young Amateurs in China during the 12th Five-year-plan Period

LI Wei-Do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China 300134)

The development of young amateurs’sports training is vit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amateur sports training mechanism which was born and develop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ong-term planned economy.We should change the existing training concept and mode,introduce competition mechanism and perfect the concerning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 China.

sports training of young t amateurs,system change,legal guarantee

G80-053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2)02-0033-04

G80-053

A

1001-9154(2012)02-0033-04

李卫东(1973-),男,天津市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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