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体育安全条例的构建研究

2012-12-07 01:58颜晓辉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条例体育教师

颜晓辉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遂宁 629000)

高校体育安全是一个薄弱环节,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学生及家长对安全教育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还没有从学校整体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法律教育高度充分认识体育活动中实施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高校体育活动中经常发生各种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给体育教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从而不敢大胆开展体育活动,学生对体育活动存有畏惧心理,家长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都影响了高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高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可预见性、无法预见性,这就在无形中对学校和体育教师产生了一种风险。高校不能因为害怕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放弃某些体育运动项目,也不能因为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放松安全防范,文章根据目前高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与特点,提出体育安全条例构建体系,从而降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避免因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影响到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1 我国高校体育安全条例构建的必要性

1.1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安全相关条例的缺失

体育伤害事故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频频发生,法律诉讼达到了一个无法预测的高度。截至到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1990年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体育活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2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颁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近年来,学校体育工作者也对学校体育安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证研究较少,无法满足目前体育教学中体育安全问题的理论指导,加之造成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和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缺乏操作性强的依据,使得当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局面非常尴尬。文章正是在这样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大背景下,提出了高校体育安全体系的构建:危险事故的防范与评估;事故的处理程序;伤害事故的紧急处理等,使之填补我国高校在体育安全条例与制度上的缺乏,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事业更好地开展。

1.2 体育安全条例的功能和作用

安全条例与制度在日常的体育教学与训练、课外体育活动中具有预防、规范、警示、监督、减少和杜绝作用。安全体系的核心是预防,而不是补救。发生问题虽然是难免的,但建立了有效的体育安全保障体系,能够预防问题的发生。预防是主动的,是防患于未然的先期措施,而处理和补救是被动的,代价必然是昂贵的。对体育相关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界定,对每一位教师在体育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做什么、为什么要做、如何做、什么时候及什么地点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不同的人能够按同一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减少了工作中的主观行为,避免了管理行为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随意性,避免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保证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有效克服了体育安全工作有法不依的现象,减少和避免学生在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2 高校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

2.1 体育教师缺少对学生的有效监督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由于学生的身体特点,体力下降较快,技术要领没有巩固定性,很容易导致学生受伤。课堂时间的改革,现在每节课是40min,两节课为一次课,第二节课体育教师经常忽略对学生的安全监督,采取放羊式的教学,让学生自由活动,根据调查显示:由于体育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有12.9%[1]。

2.2 学校对体育安全认识宣传不够

高校有70.2%的大学生在参加体育运动时都受过1次以上的伤,其中受过3次及3次以上的有4.4%,其中有16.1%的高校都有学生受过重伤甚至残疾致死,另外还有40.9%的大学生认为意外事故是无法预测的,可见体育运动伤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很少针对性地进行体育安全知识讲座和宣传,学校领导认为不会出现严重的事故,存在侥幸的心理,但只要是出现严重体育事故,学校领导就会避而不谈,减少事故以及避免卷入到体育伤害事故法律纠纷中,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只注重学校的利益。

2.3 校领导对体育安全认识不足

目前,高校对安全教育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在一定的高度上,部分高校领导和体育教师缺乏对学生的责任感,对学生的体育活动不够重视,明知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得不因噎废食,放弃有风险的体育教学内容,限制学生在校的体育活动,对体育安全问题也疏忽大意,致使一些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缺乏科学使用器械和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再加上事故的频频发生,学校取消了一些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项目,例如铁饼、标枪、足球、游泳、跳马、跳箱等,基层学校体育的开展不良状况对高校体育活动地开展产生很消极的影响。

2.4 体育设施陈旧不完善

体育场地设施是学校体育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物质保证。现实中,部分高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尤其是高校扩招带来的许多问题,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使用频率过高,负荷过大,部分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据调查因场地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的29.1%[3],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2.5 缺少医务监督和学生档案的不完善

体格检查是指对身体进行一系列医学检查,即对人体形态结构和机能发展水平进行检测和计量以了解体育运动参加者的基本身体状况,是运动医学和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检目的在于了解学生身体的发育程度、健康状况和机能水平等基本情况,据此确定其能否参加体育锻炼及选择合适的运动项目。由于高校医疗机构的设施不完善和医护水平较低的缘故,再加上建立每个学生档案的繁琐性和统计的复杂性,没有建立完全的学生信息,没有根据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身心特点选择适宜的体育活动。

3 高校体育安全条例实施要点体系构建

3.1 高校伤害事故分类

划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依据的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按事故发生的地点来划分,可分为校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校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其中校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又分为课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课余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校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又分为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学生自发组织参与的校外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场合来划分,可分为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课余体育训练伤害事故和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按事故的损失后果来划分,可分为轻微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一般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重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特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3.2 学生意外伤害防护对策与紧急处理

3.2.1 明确体育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具体包括:学生姓名、性别、熟悉或不熟悉的群体、群体的年龄范围、是否有明显的文化、阶级、社会和种族区别,体育教学中是否有任何潜在的安全问题、感情问题和争论、学生的优势和劣势、教学目标,希望完成程度等。

3.2.2 加强体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保持好器材维修记录对于获得安全的设备是很重要的,记录应该被很好的监控起来,以至于设备过旧的时候及时的更新,如下:对设备建立档案,包括谁建立,谁什么时候建立;根据记录对设备的内部和外部进行日、周、年检查;进行定期的保护和维修;对于购买日期、购买地点、使用年限、构成成分建立起档案在器具上或在邻近的设备上贴上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教师也要教会学生在使用器具之前如何检查,证明是没有危险的、抛弃损坏的器具。

3.2.3 加强高质量的监督 教育环境的结构和学生的本性决定着一个高效的监督。一位经验丰富的体育教师能在正常课程中建立相对应的安全规则,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学生的技术动作,和学生保持沟通,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动作,可以避免许多意外事件。因此,有效的监督是一种体育活动是否安全和成功必要的元素,而且还减少疏忽诉讼。体育教师的离开会对学生产生潜在的危险,在不可避免情况下,如果离开的学生,要找其他体育教师帮助你监控[4]。

3.2.4 加强医务监督,制定有效的预防计划 保持医务监督的经常性,做好体育教学前的准备,估定预防计划的影响力与效果:教师准备好教学技能和监督;知道初学者通常犯的错误;教师熟悉学生的心智、身体准备程度;能修正学习进度使学生的准备与任务的困难相配;落实教学训练的环境;给予保护的设备是否在适当地放置,装置以及给予保护的设备是否符合运动员的需要;在活动区域要有紧急成套的救援设备;如果出现严重的受伤事件,在紧急救援到来之前准备救治。针对紧急事故的处理应该形成由学校医院—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管理人员—院领导—家长为体系的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和事后相关处理意见通知给家长。

3.3 保险和理赔

高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鼓励在校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在取得相应赔偿金额。

3.4 法律保护与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5]。

4 结 语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着可能性、不确定性、可预见性、无法预见性等因素,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潜在风险。虽然,我国高校开始出台安全条例细则和文件法规,但是并没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则和条例,无法保证我国高校体育教学与活动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建设性的提出了我国高校体育安全条例的构建,把体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中,教会体育工作者提高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保健方面的知识,正确处理体育教育中的安全问题,减少、避免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1]宋大维.北京市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硕士论文,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2004.

[2]杨 刚,王 丹,等.对学校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的探析与思考[J].湖北体育科技,2001(4):120-121.

[3]何地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2):28-31.

[4]教育部.美国学校体育安全条例[Z].2002.

[5]教育部.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

[6]邓国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问题探析[J].体育与科学,2005(1): 72-74.

[7]顾 健.高职院校体育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成都体育学院报,2010(7):89-91.

[8]张厚福,等.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院,2001(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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