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 威 周葆生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之一,其含义从概念上可以分为狭义的中间业务、广义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狭义的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所称的中间业务,是指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其又可称为金融服务类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向外借入资金和不必动用自己的资产,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现代电讯技术与设备,替广大客户办理各项收付、进行担保和其他委托事项,提高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从范围上看,广义的中间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1]。本文所提到的中间业务是广义的中间业务。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银行依靠政府利率管制带来的高利差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复存在,银行传统业务盈利性的不断减弱使得各大银行迫切需要拓宽业务种类和范围。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纷纷采取了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6年中间业务收入为163亿元,到2011年为1016亿元,中间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达到了44.2%。
表1 中国工商银行2007-2011年中间业务收入及年增长率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但与西方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世界上发达国家银行的营业收入中,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一般都在70%以上,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不足25%,中间业务收入增速飞快的中国工商银行在2011年时中间业务收入仅占营业收入的21.58%,所以我国银行业仍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走金融创新道路。金融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中间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方面,也存在着自身的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从广义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金融服务类业务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一般来说,金融服务类业务风险较低,一般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大的冲击,但是风险低不等于没有风险,信用卡透支、篡改IC卡数据信息、窃取网络资金等都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由于金融服务类业务风险较低,中间业务的主要风险表现在表外业务上。表外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清算风险、违规操作风险,这些风险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当某一或有事件发生时,它们将会由表外转至表内成为银行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种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由于其不确定性,往往伴随着比表内业务更大的风险。为了实现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目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体系的信心,创建金融安全区,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严格监管。2008年9月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金融衍生类中间业务的风险不可忽视,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需要有完善的监管法律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法律还很不健全,仍需不断完善。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行为,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范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以促进中间业务的开展。200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于2002年5月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提高银行透明度》、《新巴塞尔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都进行了规范。2003年银监会和发改委颁布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2004年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标志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开始进行监管,随后银监会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正式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个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法规。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形式来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2011年1月,银监会完成2004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罚则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系统性规范。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发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
上述法律法规都体现着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监管采取严肃性、服务性、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对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关于中间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零碎的,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成熟的中间业务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
虽然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但是还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中间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除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以及风险控制和监管做出相对具体规定外,其余由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只是对中间业务做出了个别规定,这体现出我国中间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由于现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整体,这就使得监管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比如中间业务现场监管检查相关的金融稽核监督条例等配套法规;非现场监管又缺乏非现场监管指标综合逻辑评价规定等配套法规;而且在处罚上缺少银行违规处罚标准的实施细则等约束性法规。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只是指引性地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做出规定,对具体业务中的违约行为却没有具体监管处罚办法,只是规定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由于缺少银行违规处罚标准的实施细则等约束性法规,增加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风险。《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中的部分问题做出了规定,现行中间业务收费依据主要有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各行自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由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等。收费标准多方制定,造成收费行为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尚不能开展交易所市场的证券承销、经纪和交易等业务,但可以开展银行间市场承销经纪与交易、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与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等多数投资银行业务[2]。2011年1月,银监会完成2004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该法虽然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罚则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系统性规范,但是在进入衍生工具交易等相对高风险领域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即可,而且由于绝大多数中间业务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因而中间业务的规模也无限制。这种自由性刺激了中间业务的扩张,也酝酿着中间业务潜在的巨大风险。
我国目前正在加快商业银行电子化步伐,为中间业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打下坚实基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与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业务处理自动化为目标的计算机体系,实现管理、服务、结算网络化,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全面迅速发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竞争需要。但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各种与电子交易和网络交易仍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法规,而且,在商业银行引进先进的电子金融技术,发展电子网络化的中间业务时,银行也应建立配套的电子网络化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这在无形中也放大了中间业务的风险。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高度发达,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分不开的,所以完善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增强操作性和操作的规范性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稳发展,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更有操作性的中间业务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不断完善中间业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中间业务监管法律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不能一蹴而就,可以先不断完善专门针对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比如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引性的对中间业务的管理提出要求,对具体的中间业务开展、违规处罚等方面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中间业务的内容、范围以及具体的监管处罚办法做出明确的界定,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稳发展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3]。当这些专门针对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范性文件逐渐变得完善时,就开始构建一个专门针对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专门针对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加强不同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联系,兼顾相互之间的区别,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增强中间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在商业银行申请开展新的中间业务方面,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管理素质和治理结构以及高级经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水平对参与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同时要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相关内部控制资料的完整性,这样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环节风险度,推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收费不合理不规范问题,可尽快出台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理顺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为价格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中国银行家论坛暨2012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发布会上,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称,目前监管层正在积极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准备于明年实施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统一监管标准,完善新兴中间业务的立法。中国农业银行2012年上半年中间业务结构中,传统中间业务下降,顾问咨询类业务下降,渠道类中间业务增长较快,占农行中间业务收入的63%,占四大行整个市场份额的31%。其中,新兴中间业务收入增长45%,包括理财、现金管理等业务[4]。可见,商业银行新兴中间业务发展之迅速,但是它的风险比较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风险还有增大的趋势,但是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创新都离不开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所以完善新兴中间业务的立法是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新兴中间业务经营管理规范条例和严格的处罚措施,如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担保、承诺的最高限额等,以保证银行间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新兴中间业务发展的有序性。
第四,加强中间业务电子化监管法律的制定,建立配套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银行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各种与电子交易和网络交易等相关的法律及管理法规,明确银行与客户在业务往来中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一个配套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从而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加强中间业务电子化的安全防范和监督[5]。
[1]李志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王淑敏,符宏飞.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3]杨柯.论中间业务的监管[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4.
[4]杨井鑫.农行上半年净利增两成,不良仍有下降空间[EB/OL],http://www.zgjrw.com/News/2012830/home/924357051600.shtml,2012-08-30.
[5]雒子榕.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现状和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1,(1):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