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安,周 沫
(1.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部、金融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基于农户信贷供求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周宗安1,周 沫2
(1.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部、金融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金融体系的大力支持和助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始终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组织包括政策性金融组织、商业性金融组织和合作金融性金融组织。从表面上看,这种农村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从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的实际运作来看,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偏离甚至背离其预期轨道。如何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市场供求均衡,是摆在我们面前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促进农业增长、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户信贷需求;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供给
(一)农户信贷需求的产生
第一,季节性的收支波动引发的信贷需求。季节性的收支波动,特别是农户开支的高峰时期(比如,每年的春季是农户生产活动开始,以及子女上学的时间,就容易形成支出的高峰期)就可能使许多农户产生临时的信贷需求。
第二,可预见的大额支出引发的信贷需求。购买必需的生活性、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如盖房、购置农用机械等)或者是操办婚事,通常是频率较少的活动。一般情况下,这些开支是农户可以预计的支出,农户通常通过有计划的储蓄活动筹集这部分资金。
第三,非农生产所引发的信贷需求。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许多农户的所有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的家庭成员进行非农生产性活动(如开店、开办工厂、跑运输等)。由于这类活动通常要求较大的前期投入,有着较高的进入门槛,只有高收入、高储蓄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和融资能力的农户才能从事这类生产活动,并且这类经济活动而引致的信贷需求往往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第四,突发性事件引发的信贷需求。突发性的事件会打破农户正常的现金流,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疾病、死亡以及随礼等方面。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农户财产的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可能引发信贷需求;疾病一方面要增加农户的开支,另一方面也会减少农户的收入;亲朋好友的生老病死、结婚生子、新房落成、亲人寿诞都可能给农户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开支。一般而言,小的突发事件,农户利用储蓄和当期收入可以应付,但大额的支出将会引致信贷需求,而且通常要求的时间性很强。
(二)农户信贷需求的现状分析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科技化的发展趋势日益加快,农户信贷需求呈现出了新的趋势。
第一,农户信贷需求多样化。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主体逐步成长,农村信贷资金需求逐步由简单再生产性资金需求和生存性资金需求向扩大再生产性资金需求和消费性资金需求转变,农户、农村的种养大户、各种个体工商户等资金需求越来越强烈。即使是存款需求也不再是单一追求安全、获利,而是注重实现全国网、异地存取、债券买卖、结算、代理、信用卡等功能。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户甚至开始产生对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二,农村资金需求的规模化、长期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升级,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持续转变,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形成科技化、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的生产。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由传统的粗放型逐步转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由发展劳动密集型向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变。同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户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增加。传统农业生产的春种秋收模式逐步被打破,农户开始生产大量高效经济作物、果树种植、畜牧产业、林业等,而这些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一般较长。这段时间要求资金持续不断投入,无法获得多少回报,等农户有能力来偿还贷款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第三,农户信贷需求的有效性越来越高。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信贷资金需求由于部分农户过低的生存发展能力、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担保人,导致其无效性。但是,农民的贫困是因为缺乏自有资本的原始积累以及外来资金供给,如果外来资金供给充足可以使其收入不断增加,那么其有效需求也可以不断提高。就农户的消费性信贷需求而言,己不再是单纯的生存性的,而是向提高生活质量方向发展,因而消费性信贷需求的有效性提高;就生产性信贷需求而言,目前主要是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而进行的,其更具有效性。
经过3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形成了一个以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并存的格局。其中,正规金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农业保险等,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各种民间合会等。其组织结构见图1①钱水土,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图1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 Tobit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1.数据的选取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2009年对山东省农户信贷需求的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分阶段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首先按照行政区划将山东省的所有农户分为17个子样本,即每个地市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共有17个抽样单元。遵循随机原则,从17个地市选取了山东省的11个地市作为第一阶段抽样。烟台、青岛、潍坊属于东部;济南、日照、滨州、淄博、临沂、东营属于中部;菏泽、济宁属于西部。然后,在选中的11个地市内按经济发展程度分别选取3个县(市、区),此为第二阶段抽样。最后,在抽中的每个样本县(市、区)中,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具体农户进行问卷调查,此为第三阶段抽样。这一阶段抽样的抽样单元为抽中县(市、区)的所有农户,共调查农户1320户②周宗安:《农户信贷需求的调查与评析:以山东省为例》,《金融研究》,2010年第2期。。
2.定义变量
在这里,被解释变量(y)就是农户的反应变量(response variable)或称行为变量,其随农户的不同而不同。由于我们分析的对象是农户是否与农村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即被解释变量(y)只取两个值,对于这种二元选择问题,通常将被解释变量(y)定义为一虚拟变量,取值为0或1。其中,0表示农户未与农村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1表示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
本文将描述农户个体特征的区位、家庭经营主业、户主年龄、收入来源、劳动力人数、家庭资产价值、收入水平、负债水平、所能提供的担保方式,及反映主要农村信贷供给金融机构信贷约束的存款总额、存贷款比例、违约风险等12项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xi,i=1,2,…,12)引入Tobit模型。
3.模型分析
借助于Eviews6.0中的Tobit模型,对问卷数据的分析结果如下(见表1):
表1 T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
由表1可以看出,所处区位(STATION)、收入来源(SOURCES)、家庭劳动力人数(LABOR)、家庭资产总值(ASSETS)、负债水平(DEBT)、担保方式(GUARANTEE)等六个因素通过了置信水平为90%的检验,经营主业(VOCATION)、户主年龄(AGE)等二个因素通过了置信水平为80%的检验。
从通过显著性检验因素的回归系数的符号看,收入来源(SOURCES)、家庭劳动力人数(LABOR)、负债水平(DEBT)等对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信贷供给产生正向的显著影响。所处区位(STATION)、经营主业(VOCATION)、户主年龄(AGE)、家庭资产总值(ASSETS)、担保方式(GUARANTEE)对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信贷供给产生负向的显著影响。具体来说,处于东部的农户相比中、西部的农户较容易获得信贷供给;家庭劳动力人数较多的农户较容易获得信贷供给;家庭资产总值较大的农户较容易获得信贷供给;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提供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农户较容易获得信贷供给,而只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无担保的农户较难获得信贷供给。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供给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实证结论我们不难看出,越是生活贫困的地区,越不容易得到贷款;家庭资产较大的农户容易得到贷款,但是那些家庭资产少的农户则很有可能得到不信贷需求的满足,导致生活更加窘迫;只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无担保的农户,由于缺乏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而较难获得信贷供给。这就使得差异化的农户信贷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1.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和设置缺口明显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缺口可以通过存贷比和存贷差来反映。存贷差和存贷差占存款比重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都反映出了我国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问题,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外流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邮政储蓄更是只存不贷。过去的大部分时间,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很好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贷款,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如图2、图3)。
图2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2002-2009的存贷差
图3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2002-2009的存贷比
另外,随着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其基层网点逐步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制度不清晰等原因,也出现了“非农化”经营倾向,这使得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
2.差异化的金融需求难以有效满足
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供给在总量不足,即在供给总量上存在缺口的情况下,有限的金融供给也不能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存在金融供给的无效。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各地区之间不平衡状况呈继续扩大的趋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具体而言,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机构的密度非常大,各商业银行不仅进驻到镇上,有的甚至进入到村里。在中西部地区,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地区撤出,在乡镇一级,只有农村信用社,甚至在县城也只有几个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多数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
第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农户,其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有贫困农户对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一般收入农户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有专业户对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或发展第二产业的大额贷款、结算等金融需求,还有因教育、住房、医疗等因素导致的助学贷款、住房贷款、疾病贷款需求等。农村金融供给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商业化运营,主要为农户提供的是储蓄、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相关政策制度对小额贷款规定过于严格,与多样化的农户金融需求的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农户的金融供给主体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在时间上的多样化。如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借新还旧。这种期限规定,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普通养殖业。随着近几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对支农贷款的需求整体期限相对延长,如林果种植业需要3-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要2-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农户住房与子女助学等贷款需1-4年左右,这与支农贷款期限相矛盾。
3.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现阶段对于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则处于真空状态。目前的非正规农村金融,大多是民间以盈利为目的高利息的借贷行为,没有合法地位,但是在农村金融领域却普遍存在。非正规金融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缺乏规范的管理,对其监管的缺失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另外,现阶段人民银行对农村正规金融组织的监管模式、政策、标准基本上都是简单地从城市商业性金融组织的复制,很少能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的特点。相关部门对金融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更多地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而不是按市场规则规范,操作随意性大,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一)拓展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体现国家产业扶持意向、力度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政策性功能。但拘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因而迫切需要从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全局的角度,拓展其支农业务范围。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农发行改造成为主经营农村信贷担保的银行,为那些因缺乏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由于是政策性银行,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能够为政府推动的项目信贷计划提供贷款担保,以发挥政策金融的倡导扶持功能,而不是纯粹地去执行补贴性信贷项目计划。在制度安排上,农村信贷担保银行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业务综合化、商业化操作。一是与项目开发结合,发放政策性信贷,如发放青年农民扶持贷款等;二是利用政府财政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涉农贷款,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涉农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三是对政策金融扶持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给予担保。
(二)发展贴近农村和农户的商业性金融
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断撤离农村地区,对本已严重供给不足的农村金融而言无疑于雪上加霜。积极引导商业性金融服务于农村是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商业性金融不仅应包括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而且应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和商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鉴于当前农业银行和农村邮储银行在发展面向农户的信贷业务方面不具有相对优势,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将其资金贷给一些更贴近农村和农户,但是缺乏资金来源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更好满足农户多元化的信贷需求。另外,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具有一定的内生性,适应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政府应将其纳入规范化的轨道,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凡是符合条件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都允许其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运营。这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本来就贴近农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农户发放贷款,但由于缺乏金融监管而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规范化、合法化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将会更好的服务于农户。
(三)坚持农信社为主的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
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由于合作性金融产权制度自身的缺陷,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也极不一致。因此,选择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模式,应由地方综合权衡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特点以及农信社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自主确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从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验看,有三种产权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省会等大城市郊区,可以选择“股份制”组织模式,改造商业化经营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这些地区不再以传统农业为主导产业,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经济以及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较为发达。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金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求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而原有的农信社由于信贷规模小、金融服务产品单一,己不能满足其需求,商业化的股份制模式可以更好满足这种高水平的金融需求。
第二,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可以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的改革模式,把农村信用社按股份合作制改造成农村合作银行。一方面农户可以通过持有合作制性质的资格股参与农村合作银行,确保自身能获得较为优惠的金融服务;另一方而,部分高收入农户等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制性质的投资股而成为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参与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提高其经营效率。
第三,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应坚持把规范的“合作制”作为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改革的方向。中西部农业主产区商品化程度低,以生产传统农副产品为主,生产规模小,该地区的农户需求主要是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资金需求周期和农副产品生产周期相一致,规范的合作制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社员通过民主管理可以确保信用社为社员或农户自己服务,随时在社员需要的时候提供贷款。
(四)促进非正规金融规范化经营
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原因在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要,要通过合理的制度措施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正规。如前文所述,根据实际情况,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改造成规范化的农村商业银行。另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多表现为初级形式尚未形成规模化、组织化。引导的方法是降低农村金融的准入门槛,允许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组建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鼓励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等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改造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除自有资金外,相关政策应允许其运行资金从农发行以优惠的利率贷入,并规定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建立一系列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新转化金融机构的监督,防止其利用合法的外壳从事非法信贷。而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金融应该严格取缔,以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五)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提升支农服务空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引入了竞争机制,从而有利于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需求,促进当地金融机构效率提升、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发展:一是明确市场定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多渠道融资,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三是培育专业型人才,规范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与此同时,要重点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第一,农发行可以参股新型金融机构,对持股的新型机构提供资金、专业知识和成熟的经营理念、机制,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第二,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发起行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利用其成熟的现代公司治理经验来指导新型金融机构,其参股会提高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的知名度;第三,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实现跨区经营;第四,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代收保费、代销保险产品,利用其人缘、地缘优势开拓农村市场,降低运营费用。新型金融机构也可以借此发展中间业务,提高盈利水平。
F832.43
A
1003-8353(2012)06-0132-05
本文得到山东省金融学会2011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基于农户信贷需求的农村新型金融体系改革研究—以山东省为例”(第28号)、山东省自然基金项目“基于制度均衡视角的山东省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2009HL017)、山东省科技攻关课题“基于经济资本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2010G0020809)的资助。
周宗安,男,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博士,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部主任;周沫,女,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