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隐喻视域下的法律英语文体特征研究

2012-10-30 05:48:30郑子敏
关键词:例句文体隐喻

郑子敏

(福建工程学院 外语系,福建 福州350108)

概念隐喻视域下的法律英语文体特征研究

郑子敏

(福建工程学院 外语系,福建 福州350108)

以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为依据,研究法律英语中的概念隐喻功能。从过程转换、功能成分转换、词汇语法转换的层面,通过实例分析概念隐喻在法律英语中的运用,并且指出概念隐喻对于实现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有着重要的作用。概念隐喻的运用使得法律英语的语篇表达更加客观、权威、正式和简洁。

概念隐喻;法律英语;文体特征

一、引言

法律英语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协定、判决、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常使用的语言。[1](P5)法律英语由于自身的专业特点,在词汇、专业用语和表达方式上区别于普通英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文体。Martin Joos按照语言使用的正式程度提出了五种变体,它们是:1.庄重文体(the frozen style);2.正式文体(the formal style);3.商议文体(the consultative style);4.随便文体(the casual style);5.亲密文体(the intimate style)。[2]法律英语属于庄重文体,与各种文体相比较,它的正式程度最高。

那么法律英语如何体现其特殊的文体特征呢?语言学界已经有很多学者涉及这个方面的研究,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普通词的特殊意义;2.频繁使用古体词;3.频繁使用拉丁语系词语;4.使用专业术语;5.频繁使用正式词语;6.特意使用模糊词语。大多数研究立足于对词汇特点和句式结构的分析和归类,到目前为止,鲜有学者从语法隐喻的角度来考察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笔者认为,为实现特定的文体功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语法手段,概念隐喻正是实现法律英语文体功能的有效语法手段。概念隐喻充分体现法律英语文体的主要特征,是法律英语文体中不可忽视的语法现象。本文将运用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从概念隐喻的角度研究,另辟蹊径,从微观的视角进一步认识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

二、概念隐喻理论

韩礼德(Halliday)在1985年出版的《功能语法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一书中首次提出语法隐喻(grammatical metaphor)这个概念。用韩礼德自己的话说,语法隐喻指的是所有从高级阶的词汇语法表达形式向低级阶的转义使用现象,既包括低级阶的语法隐喻综合征(lower rank syndromes),即我们所说的名词化现象,也包括高级阶的语法隐喻综合征(highe rank syndromes),如从表达序列(sequence)向句子组合(clause nexus)向小句的转换(简单地说就是,从一段文字向复合句向简单句的转换)。[3]根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观点,语言形式在体现意义时可以是典型的或无标记的,称作“一致式”(congruent form),也可以是典型语言形式的变异或是有标记的[4](P344)称作“隐喻式”(metaphorical form)。具体地说,“一致式”是指过程的参与者用名词来体现,过程用动词来体现,事物的属性用形容词来体现,而有关地点、时间、方式等环境成分(circumstantial element)用副词来体现,逻辑意义用连词来体现,从而使句子语义层的意思与词汇语法层的表层意义相同或相近,即一个语义特征由一个语法范畴来体现。“隐喻式”则是指打破惯常的表达方式,过程用名词来体现,事物的属性用名词来体现等,这些特殊的语法手段使句子语义层的意思与词汇语法层的表层意义不一致。所以隐喻式也被看作是语义复合体,即两层不同的语义特征由一个语法范畴来体现。

语法隐喻包括两个方面:概念隐喻(ideational metaphor)和人际隐喻(interpersonal metaphor)。Halliday和 Matthiessen认为,概念功能是指“如何将我们的经验现象构建为意义的范畴和关系”。[5](P48)根据经验意义的复杂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基本级层、构形级层和复合层级,在词汇语法层分别体现为小句的成分、小句和小句复合体。当这些层级被“级转移”(rankshift)到词汇语法层的下一个层级时,概念隐喻就产生了。概念隐喻是通过“及物性”(transitivity)系统来实现的。正如胡壮麟所说,在概念隐喻中一个过程可以隐喻为另一个过程,随着过程的转换,各小句中的功能成分(如参与者、过程、环境因子等)可互相隐喻化,被转换的功能成分在词汇语法层体现时又可以从一个形式(如短语和词类等)隐喻为另一个形式。[6](P297)韩礼德把概念隐喻总结为13种类型,如表1所示。[6](P311)

表1

概念隐喻又可以分为名词化隐喻,动词化隐喻和形容词化隐喻等,其中名词化隐喻是概念隐喻的最常见方式。名词化是指用名词或名词短语来取代小句,从而使表达属性(attribute)的形容词和表过程(process)的动词具有名词特性。韩礼德认为名词化是一种语法隐喻工具,“是用名词来体现本来要用动词或形容词所体现的‘过程’或‘特征’”,[7](P352)由表“过程”的小句“is impaired by alcohol”转化为名词词组“alcohol impairment”便是韩礼德提出的典型名词化例子。同时名词化也是创造概念隐喻最有力的方式。

三、概念隐喻是实现法律英语文体特征的有效途径

(一)概念隐喻在法律英语中的运用

概念隐喻在法律英语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笔者选取了2个例子,根据韩礼德所区分的13种概念隐喻类型,试分析如下:

(1a)After the government approves that you can assign the trademark which is registered ,you should announce it.[一致式](17words)

本句在法律英语中可以被隐喻为:

(1b)The 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shall be announced upon its approval.[隐喻式](11words)

从例1中可以看出,一致式是由4个小句构成的复合体序列,分别是主句、时间状语从句、宾语从句和定语从句,共由17个词组成。而在隐喻式中,这个序列被重新组合成只有一个小句的简单句,由11个词组成。从一致式向隐喻式转换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时间状语从句“After the government approves”中,“the government”的功能成分是动作者,“approves”是物质过程;隐喻后,动作者“the government”消失了,物质过程“approves”被喻化为一个实体“approval”,即由过程喻化为实体。词汇语法上体现为由动词转化为名词。宾语从句“you can assign the trademark”中,“you”的功能成分是动作者,“assign”是物质过程,“the trademark”是目标;隐喻后,动作者“you”消失了,物质过程“assign”被喻化为一个实体“assignment”。从词汇语法上看,把一个动词转化为名词。定语从句“which is registered”中,“which”的功能成分是目标,“is registered”是物质过程;隐喻后,“which”消失,“is registered”被喻化为属性“registered”,词汇语法上体现为由动词转化为形容词。整个小句被形容词“registered”所替代,即由关系过程转变为形容词所体现的属性。主句“you should announce it”中,“you”是动作者,“announce”是物质过程,“it”是目标;隐喻后,“you”消失了,物质过程“announce”转化成物质过程“be announced”,目标“it”转化为属性“its”,指示代词转化为形容词性物主代词。

(2a)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govern:how the contract is formed;whether the contract is valid or not;how the contract is interpreted;how the contract is executed.[一致式](33words)

本句在法律英语中可以被隐喻为:

(2b)The formation of this contract,its validity,interpretation and executio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隐喻式](23words)

例2的一致式是由5个小句构成的复合体序列,包含一个主句和四个宾语从句,共33个词;而在例2的隐喻式中这个序列被重新组合成一个简单句,由23个词组成。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的转换:(2a)主句中,“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功能成分是动作者,“govern”是物质过程;隐喻后,动作者“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转化为动作者“by 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overn”由物质过程转化为物质过程“be governed”。宾语从句“how the contract is formed”被喻化为“The formation of this contract”,即由小句转化为实体,由物质过程转化为名词词组,“form”由过程转化为实体“formation”,由动词转化为名词。宾语从句“whether the contract is valid or not”被喻化为“its validity”,由关系过程转化为名词词组,“valid”由属性转化为实体“validity”,从形容词转化成名词,“contract”由载体转化为属性“its”,从名词转成形容词性物主代词。宾语从句“how the contract is interpreted”被喻化为“interpretation”,由物质过程转化为实体,“interpret”由动词转化为名词“interpretation”。宾语从句“how the contract is executed”被喻化为“execution”,由物质过程转化为实体,“execute”由动词转化为名词“execution”。

以上的例句分析表明,概念隐喻是由一致式向隐喻式转换来实现的,在一致式向隐喻式转换的过程中,“及物性”系统中的“过程”(process)以及与各种“过程”相关的参与者(participant)、目标(goal)、现象(phenomenon)、环境成分(circumstantial element)等都会发生变化,而且其中的性质、过程、关系项和环境等都可以隐喻化为实体。这些转换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通过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概念隐喻在法律英语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名词化。

(二)概念隐喻体现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

1.客观性。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做到客观公正、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客观性是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的文体特征。概念隐喻有增加客观性的功能,在法律英语中,我们更有可能看到例句(1b)而不是(1a)。通过名词化的概念语法隐喻,将原本包含四个过程的复合句(1a)转化为一个过程的简单句(1b)。在转换中,动词转换为名词来体现过程,与动词相关的时间、地点、语气、情态等因素也相应地被省略,所表达的过程从动态式转化为静态式。而静态式具有永久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给人以不可争辩的既定事实的客观印象,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

从(1a)和(1b)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一致式中体现主观性的人称代词在隐喻过程中消失,主动句喻化为被动句,在隐喻式中由表达概念意义的个体做主语,一个过程变成另一过程的参与者,与旧过程相关的参与者就可以被省略掉,从而表达显得客观、真实。[8](P37)在(1a)中,动词assign体现过程,而在隐喻式(1b)中名词assignment不仅具有“事物”的特征体现“参加者”意义,而且具有动词特征体现“过程”意义。在这个例句中,动词assign隐喻化为名词assignment,assign所体现的旧过程转为新过程的参与者assignment,省略了旧过程中主观性强的参与者you,从而使文体更加真实客观。由此,法律英语通过抹杀叙述的主体性来体现其客观公正性。

2.权威性。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象征国家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英语不管是作为司法语言还是立法语言,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也具有了权威性的特点。根据功能语法理论,语气由主语的限定成分和谓语的限定成分来构成,体现了意义交流的核心。而名词化隐喻后的词或词组因为缺少主语和谓语的限定成分,内容变得无法协商,难以回应。如例句(1b)中的名词化词汇“assignment”的意义不可协商,也就是说读者不能对这个行为过程作出“是”或“不是”的回答。而例句(1a)中的小句“you can assign the trademark”,读者则能够做出“Yes,you can”或“No,you can’t”的回应。正如Thompson所说:“名词化的过程没有限定成分,这使得叙述不依附于任何具体的时间、场合,显得具有普遍性;名词化的过程没有语气的选择,使得表述具有不可协商性”。[9](P172)采用名词化隐喻,使逻辑关系和动作名词化,把这些内容固定,可以避免产生歧义。从这个角度说,名词化是避免争议的一种强有力的武器。

正如Eggins指出的那样,创建和保护作者或发言人权威感的策略之一,就是更多地采用不会引起读者(听众)争议的内容。[10]例句(2b)中含有23个词汇,其中4个是名词化隐喻后产生的固化名词词汇,这些固化词汇具有明显的避免争议、减少协商的作用;相比较例句(2a),我们发现虽然句子的意思没有改变,但不含有经过隐喻化的固化名词,而这些没有被名词化固定的行为过程、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都有可能引起读者的争议。因此,在法律英语中高频使用名词化的概念隐喻,通过增加固化内容,提高语篇的权威感。

3.正式性。根据本文前面的介绍,法律英语属于庄重文体(the frozen style),在各种书面文体中属于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类。Jean Ure指出,词汇密度(lexical density)是区别语体正式程度的一个标准,语体越正式,词汇密度越高;语体越非正式,越接近自然口语,词汇密度越低。[11]在这里,我们借助词汇密度这个概念来认识概念隐喻是如何体现法律英语正式性这个特征的。

词汇密度按韩礼德的定义指一个语篇中的实词项与小句之比。隐喻式往往在一个小句中装入大量压缩的词项,密度比一致式大。[12]下面我们运用词汇密度公式:lexical density=lexical items/ranking clauses来具体分析上述的两个例子。例句(1a)是一致式,词汇密度为9/4=2.25;例句(1b)是隐喻式,词汇密度为7/1=7。例句(2a)是一致式,词汇密度为20/5=4;例句(2b)是隐喻式,词汇密度为13/1=13。例句(a)和(b)所包含的信息量是相同的,但是因为概念隐喻的运用使句子的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句子在应用方面的差异。例句(a)是明显的口语语句,结构松散、语义零散;而例句(b)则显得更正式、严谨和规范。由此,我们可以证实在信息量相同的情况下,隐喻式的词汇密度远远高于一致式,因此,隐喻式的正式程度也远远高于一致式。为了体现法律英语严谨正式的特点,法律英语大量采用了隐喻式的表达而非一致式。通过以上例句的比较,可以发现经过概念隐喻后的句子明显更规范、更严谨、更正式,更符合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

4.简洁性。简洁性是正式语体的重要特点,法律英语作为正式程度最高的书面语体必须具备简洁的特点。同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千变万化,要用有限的语言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就要求法律语言必须简洁精炼。

采用概念隐喻可以使语言产生正式、精炼的效果,同时使语篇能够包含更大的信息量。使用概念隐喻的隐喻式所含单词总数通常少于一致式,但信息量基本不变。也就是说,概念隐喻具有浓缩信息、增加小句信息量的功能。根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级阶理论,在小句复合体→小句→词组/短语→词→语素所构成的等级体系中,“容许向下移动的“级转移”(rankshift),即一个已知单位可移至下一级”。[6](P34)概念隐喻的过程就是语法级阶向下级转移的过程,由若干小句组成的小句复合体隐喻为小句,小句隐喻为词或词组,名词化使原动词小句表达的信息浓缩在名词短语中,信息集中于句子两端,动词只表达某种逻辑关系,构成NG + Vlog+ NG简练句式。[13]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具体的例子。通过比较我们可知:一致式(1a)和隐喻式(1b)包含的信息量基本相同,句子的长度却迥异,(1a)用词17个,小句也多达5句,语言拖沓、结构复杂;(1b)运用“级转移”把小句打包成名词词组,用词11个,只有一个小句,语言精炼、结构紧凑。同样,(2a)和(2b)信息量基本相同,但是一致式(2a)包含5个小句,33个单词;而隐喻式(2b)只含一个小句,只有23个单词,概念隐喻的简洁功能由此可见一斑。

四、结束语

虽然概念隐喻对于法律英语文体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其不足的一面。刘国辉指出名词化会导致语义关系模糊,难以理解,甚至产生歧义;[14]徐新宇也研究发现,由于在隐喻过程中相关信息(如参与者、时态、语气等)的省略可能会产生歧义甚至是误解的现象;[10]赵德全则认为,语篇的难易程度与语法隐喻的多少密不可分,语法隐喻越多,文章隐含的意义就越丰富,理解的难度就越大。[15]法律语言力求高度准确,行文以准确、明白为第一要义。因此,我们在使用概念隐喻时应当仔细考虑,力争恰到好处,避免其模糊性和晦涩难懂的缺点。

总之,综合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概念隐喻对于实现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运用概念隐喻使得法律英语的语篇表达更加客观、权威、正式和简洁。认识到这一点将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法律英语的文体,有利于法律语篇的阅读、写作和翻译。

[1]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2]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1999,(4).

[3]严世清.语法隐喻理论的发展及其理论意义[J].外国语,2003,(3).

[4]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London:Edward Arnold Limited,1994.

[5]HALLIDAY.M.A.K,MATTHIESSEN.C.M.I.M.Construing Experience through Meaning:A Language Based Approach to Cognition[M].London and New York:Continuum,1999.

[6]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李战子.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2nd ed.).London:Arnold/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1994/2000.

[8]胡壮麟.语篇的衔接与连贯[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

[9]Thompson,G.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10]徐新宇.英语名物化结构的语篇功能分析——以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为例[J].现代外语,2011,(5).

[11]杨信彰.英语书面语体中的词汇密度特征[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1995,(3).

[12]胡壮麟.评语法隐喻的韩礼德模式[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3).

[13]江淑娟.科技英语中的语法隐喻[J].广西社会科学,2008,(1).

[14]刘国辉,余渭深.英语名词化的“功过”论辩及其在语篇运用中的量化考察[J].外语教学,2007,(1).

[15]赵德全,宁志敏.解读报刊英语中的语法隐喻[J].国外外语教学,2005,(1).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11年项目“基于佩雷尔曼修辞论辩理论的修辞批评研究”(编号:2011B040)。

郑子敏(1978-),女,硕士,福建工程学院外语系讲师,主要从事法律英语研究。

猜你喜欢
例句文体隐喻
成长是主动选择并负责:《摆渡人》中的隐喻给我们的启示
文苑(2020年6期)2020-06-22 08:42:04
轻松掌握“冷门”文体
《活的隐喻》
民俗研究(2020年2期)2020-02-28 09:18:34
文从字顺,紧扣文体
学生天地(2019年36期)2019-08-25 08:59:44
英声细语
好词好句
好词好句
若干教研文体与其相关对象的比较
好词好句
对《象的失踪》中隐喻的解读
剑南文学(2015年1期)2015-02-28 01: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