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荣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20)
赵晋丰 (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北京 100071) ■文
解教人员重新违法预测方法研究*
张桂荣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20)
赵晋丰 (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北京 100071) ■文
对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有效预测对于安置帮教部门和社会管控部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预防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国外有关人身危险性理论以及各种评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方法和工具的基础上,本课题就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预测进行了尝试性研究。现将课题研究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为科学地对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研制比较科学的评估量表,需要客观全面地分析影响劳教人员或者违法人员重新违法的因素,而这些因素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问卷调查来完成。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影响劳教人员再犯的各种因素以及相关因素与再犯之间的关系,从而为预测因子的选取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1、选样方式
对象选择是问卷调查的关键步骤。研究样本 (研究的实验组和控制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编制预测量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目前样本选取有不同的方法,而且各有利弊。从理论上或者科学性来说,回溯选样或者追踪选样更为科学。因此,对于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的预测,问卷调查对象应当是已经解教劳教人员,且应分别从解教人员中选取没有重新违法的和已经重新违法的人员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与重新违法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预测因子。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解教人员的流动性非常之大,劳教人员解教后很难找到。因此,追踪选样和回溯选样方式都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此外,由于劳教期限较短,劳教人员流动性很强,因此采用初犯同期选样难度也较大。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劳教工作的特点,本调查采用初犯不同期选样方式,即对劳教场所中的普通劳教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分一进宫劳教人员和多进宫劳教人员分别进行调查,然后分析可能影响再次违法的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预测因子。
2、抽样的类型
从抽样的类型来看,有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而概率抽样又分简单随机、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系统抽样和分阶段抽样;非概率抽样又分定额、偶然、目的和滚雪球抽样①[美]Frank E.Hagan著,刘萃霞、罗震雷、黄婧译:《犯罪行为研究方法》(第7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92~96页。。不同的抽样方法,适用于不同的研究需要。本研究重点在于通过对劳教人员自我报告式的调查,分析和验证可能影响劳教人员重新违法各种因素与再犯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显著水平,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最终选取最为突出的预测因子。因此,采用了目的抽样的方式进行。
本研究按照区域分布以及劳教人员的收容量的情况,最终选择了上海、浙江、山东、山西、河北、江西等省份作为调查省份。
在抽样人群方面,为反映性别之间的差异,在选取的省份中,采取不按比例分层抽样 (disproportionate stratified sampling)的选样方法进行,即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构成和收容情况,调查对象分为男性普通成年劳教人员、女性普通劳教人员两个组群②本来从研究全面性考虑,应当将未成年劳教人员作为抽样群体,但由于劳教人员最低收容年龄为16周岁,与成年劳教人员相差无几,且人数较少,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因此,没有专门将未成年人列为抽样对象。。具体是在每个省份分别选取一个成年男性普通劳教人员场所、一个女性普通劳教人员场所。关于劳教人员的样本数,根据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样本规模的要求和管理档案的信息,根据已知群体 (known-group)③[美]Frank E.Hagan著,刘萃霞、罗震雷、黄婧译:《犯罪行为研究方法》(第七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10页。的数量分成一进宫组和多进宫组分别进行抽样,男性劳教人员一般按各100人的规模随机抽样,对于人数较少的场所,采用分组整群抽样;由于女性普通女性劳教人员的数量较少,而且收容比较集中,抽样过程中分组后整群抽样,并排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样本的规模
按照统计学原理,样本的规模在统计上取决于可接受的抽样误差,而不是总体大小。当然样本规模越大,抽样误差越小,样本统计值与总体参数之间差异越小。当样本统计总体的误差小于5%时,对于规模超过100,000的总体,样本大小约为400,而对于规模 10,000的总体,样本大小为370④[美]Frank E.Hagan著,刘萃霞、罗震雷、黄婧译:《犯罪行为研究方法》(第七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97页。。
当然调查还要考虑到研究总体的性质、分析的维度、无效回答以及研究经费的制约等。根据劳教人员的总体数量,按照经验其样本规模应当在5%~1%之间。从研究的维度以及问题反映的充分性考虑,课题组选取约1500人。根据场所的实际收容情况,具体抽样人数为1423人。
由于部分抽样人员临时解教或者生病未能参加调查,最终实际调查人数为1417人,其中男性成年普通劳教人员1009人,占调查总数的71.2%,其中多进宫人员590人,一进宫人员425人;女性成年普通劳教人员40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8.8%,其中56名多进宫,一进宫352名⑤由于劳教决定过程的环节,劳教场所有关多进宫与一进宫的记录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因此,一进宫与多进宫人数的统计以问卷反映的情况为主。。
表1 最终调查数量统计表
在开展调查前,必须要明确调查内容。调查内容要符合调查目的。本调查是为了调查和验证假设因素与重新违法之间的相关性,因此,假设或者说所列举的相关因素是否全面非常重要。国外早期相关研究在预测因子的选取上基本上是个人的因素,就是比较稳定的不易改变的因素,即静态因子。比如监禁刑的次数、前科数量、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以及犯罪种类等等,不包括影响再犯的环境因素。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为提高预测准确度和科学性,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注意到环境因素对再犯的影响。与犯罪史不同,环境因素常常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比如罪犯可能变得少吸毒品或者多吸毒品、或者他获得就业或者失业等等。正因为这些因素是变化的,因此也被称为动态因子。可以说,目前比较科学的预测量表应当是动态因子和静态因子相结合较好的量表。
为保证量表的科学性以及实现动静结合,本次调查尽可能涵盖了可能影响违法者再犯的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力求做到动静结合。为实现上述目的,本次调查以再犯相关因素为调查重点,以国内外已往研究为基础,吸收以前相关课题研究得出的与再犯相关的因素并将其列入调查范围。本次调查与再犯相关的因素包括两大类:一是静态因素即个人因素;二是动态因素即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包括他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成长家庭类型、父母对其的教养方式、违法犯罪史等;而环境因素包含居住环境、交往人群、家庭结构、教育情况、职业状况、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经济责任、帮教情况、吸毒酗酒情况、社会帮教情况、场所秩序期间表现、技能培训情况、违法后态度、悔罪表现等。根据调查内容,我们在前期试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了本次调查问卷,列举了87个问题,涉及变量62项。
本次研究的主要方法是问卷调查,由劳教人员填写问卷的方式,即劳教人员自陈取得。为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调研组要求参加调查的场所即每一个抽样单位在问卷调查前确定至少两名调查员负责主持现场问卷调研工作,并确定若干名干警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被调查劳教人员的提问。在问卷开始调查前,调研组将对负责主持现场调查的调查员进行培训,确保调查员熟悉和掌握问卷主要内容以及调查方法等。同时,调研组确保每一调查现场都有调研组成员巡查,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完成全部问卷调查工作后,对所获取的研究资料,由专业的录入公司录入,然后聘请专业统计人员运用SPSS软件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分析步骤如下:首先对全部基础数据进行统计整理,然后检验再犯与初犯、一进宫与多进宫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检验的方式为分类别运用X2检验。对连续数运用平均数方差分析。本研究界定:P<0.05时为显著水平。为检查出有效的预测因子,本次研究采取严格的标准,显著水平达到P<0.05以上时进入下一步的筛选范围。然后,对P值<0.05的因子进行列联系数C的计算,选取C值>0.1的因子。即因子的选取要同时考虑P值和C值⑥卡方检验受样本量的影响很大,同样两个变量,不同的样本量,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对卡方值进行修正,最常用的是列联系数。对较大样本,当卡方检验的的结果显著,并且列联系数也显著时,才可拒绝原假设;当卡方检验的结果显著,列联系数不显著时,不能轻易下结论。。
在分析前,有必要对重新违法者与多进宫的概念进行解释。初次违法者是指这次劳动教养是其第一次违法,而重新违法犯罪是指在被此次劳动教养之前,曾违法犯罪并受到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政府收容教养、判处刑罚等相应法律处分的;一进宫是指此次劳动教养是其第一次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处分,即使以前受到治安罚款也被排除在外。多进宫是指在被此次劳动教养之前,因违法犯罪曾被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政府收容教养、判处刑罚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相比较而言,重新违法犯罪的统计范围宽于多进宫的统计范围。本研究选择调查对象为劳教场所在教的劳教人员。尽管抽样调查是根据劳教场所有关劳教人员的档案记载,区分一进宫与多进宫进行调查,但是进宫是指曾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在一定执行场所执行法律处分的。因此,多进宫者肯定是重新违法者,但一进宫并不意味着是初次违法。而本研究是为了验证有关重新违法犯罪相关因素,需要以初次违法者为对照组,因此为了全面分析影响再犯的相关因素,本研究分别进行了初次违法组与重新违法组的对比分析以及一进宫组与多进宫组的对比分析。以下是两组分析得出的结果。
表2 劳教人员基本情况与再犯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是否再次违法与宗教信仰无关,与文化程度以及婚姻状况有显著关系。
表3 早年家庭情况、家庭关系与再犯的相关性关系
调查表明,父母的监护方式对于是否再次违法有关,但早年成长的家庭类型与再犯之间的关联性不强。
表4 违法犯罪前有关情况与再犯相关性
调查表明,重新违法与初犯年龄、违法时的职业状况、有无固定收入、收入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关系有关,与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有无固定住所、家人、朋友、邻居有无违法以及本人是否吸毒或者酗酒关联性不大。
表5 违法犯罪后的态度与再犯关系
调查表明,重新违法与违法后对受害人的态度、对法律处分的态度有关。
表6 第一次法律处分类型与再犯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部分法律处分对于再犯与否具有显著影响,如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刑罚处罚,而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政府收容教养,虽然P值<0.05,但C<0.1,说明其显著性和关联性不强。
表7 第一次场所执行情况与重新违法之间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场所内违法违纪情况、接受技能培训、心理教育、心理咨询情况以及违法人员对再犯的预测与再犯的关系具有显著性,且关联性较强,而对场所教育所持的态度、悔罪表现、第一次从执行场所释放的年龄与重新违法之间不具有显著关系。
综合以上对初次违法人员与重新违法人员的比较得出的对于再犯具有显著性以及关联性的因子见表8:
表8 具有显著性预测因子表
表9 劳教人员基本情况与多进宫之间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劳教人员是否重新违法与民族、宗教信仰无关,与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有关。
表10 早年家庭情况以及家庭关系与多进宫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是否再次违法与早年成长的家庭类型、父母的监护方式有关。
表11 违法前情况与多进宫之间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多进宫与初犯年龄、违法时的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关系、吸毒与否有关,与有无固定收入、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有无固定住所、家人、朋友、邻居是否有人违法以及是否酗酒不具有显著关系或者关联性不强。
表12 违法后情况与重新违法之间的关系
调查表明,重新违法与违法后对受害人的态度有关,与对法律处分的态度之间不具有显著关系。
表13 违法类型与重新违法之间的关系
调查表明,劳教人员的违法类型中,盗窃类违法与再犯有显著关系,其他类型则不明显。
表14 法律处分类型与多进宫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收容教育、政府收容教养、刑罚处罚对于重新违法之间具有显著影响,而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法律处分对于重新违法之间不具有显著关系。
表15 第一次场所执行情况与多进宫之间的相关性
调查表明,场所内违法违纪情况、是否接受心理教育、悔罪表现以及违法人员对再犯的预测与重新违法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性,且关联性较强,而是否接受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场所执行期间家人探望、社会帮教与否以及第一次从执行场所释放的年龄之间显著性不强。
表16 第一次场所执行后情况与多进宫之间的相关性
根据以上分析,解教后家人的态度、是否得到安置、是否找到工作以及社会是否歧视与重新违法之间不具有相关性。
综合以上一进宫组与多进宫组的分析,与重新违法之间具有显著性以及关联性的因子见表17:
表17 显著性预测因子表
预测因子的选择是预测研究中的关键步骤。为使预测因子具有较强的预测力,本研究选择预测因子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显著水平,P值<0.05;二是C(列联系数)〉0.1;三是带有明显主观性的因子予以排除,如对于教育工作的评价。
以初次违法组与重新违法组比较研究为基础得出的22项具有显著性因子中,符合前三项标准的共有17项因子,具体见表18:
a.违法前文化程度;b.违法前婚姻状况;c.未成年期父母监护方式;d.初犯年龄;e.违法时职业状况;f.违法前有无固定收入;g.收入水平;h.家庭收入水平;i.违法前与家人关系;j.违法后对受害人的态度;k.场所内违法违纪情况;l.场所内接受技能培训情况;m.场所接受心理教育;n.心理咨询情况;o.受到的处分类型;p.违法类型;q.本人对再犯的预测。
表18 问卷调查最终检选的预测因子
以一进宫与多进宫对照研究得出的具有显著性因子中,符合选择条件的因子共计18项:具体见表17。
a.性别;b.未成年期成长家庭类型;c.未成年期父母监护方式;d.违法前文化程度;e.违法前婚姻状况;f.初犯年龄;g.违法时职业状况;h.收入水平;i.家庭收入水平;j.违法前与家人关系;k.吸毒情况;l.违法后对受害人的态度;m.违法类型;n.法律处分类型;o.场所内违法违纪情况;p.场所接受心理教育;q.悔罪表现;r.本人对再犯的预测。
预测因子的数量化是指给每个预测因子以一定点数。目前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非加权法;二是加权法。所谓非加权法,就是各预测因子给同一点数的方法;所谓加权法,就是根据每一预测因子与再犯关联性的大小而给予不同点数的方法。本研究采用加权计分法,计算各条目中各选项的重新违法比率即为该条目中该选项的得分。该重新违法率为该细目的失败点数,其数目越大,则再犯危险性越大。如表19。
表19 法律处分类型得分
该“第一次违法受到的处分是治安罚款”条目中选项“是”的赋分为其重新违法率85.9,选项“否”的赋分为其重新违法率69.9。
在本次研究过程中,依据以上方法对进入预测的所有选项赋分,然后把各条目各选项的最低分和最高分分别相加得到预测量表的理论最低分和最高分,即量表的得分范围。在量表的得分范围内,分成适应的几个分数段。如表20:
表20 问卷调查检选的预测因子
统计样本人群预测条目的得分之和称为预测总分。计算预测总分在相应分数段内的重新违法人员的比例即为该分数段内人员可能的重新违法率,即为该分数段的重新违法预测率。
以初次违法者与重新违法者对比得出的预测因子得分情况及预测表见表21、22:
表21 各因子预测得分总表
表22 解教人员重新违法预测表(1)
续表
以一进宫与多进宫对比得出的预测因子得分情况及预测表见23、24:
表23 各因子预测得分总表
表24 解教人员重新违法预测表(2)
需要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次研究受到财力、人力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以359名初次违法人员和994名重新违法人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两者的比较将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因素作为预测因子。这种方法能节省人力、财力,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有它的局限性,即初次违法人员不一定不是再次违法者。为了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应当在同一时间释放的人员中选择一定时间内没有违法的和再次违法的人员进行对照研究,这样研究结果可能更为严谨。二是本研究在选样时是根据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进宫和多进宫的方式进行抽样,但实际中档案登记为一进宫的并不一定是初次违法人员,因此,尽管研究中以进宫次数为划分角度,对576名一进宫人员和841名多进宫人员也进行了分析比较,但是考虑到一进宫人员并不意味着完全是初次违法人员,因此,一进宫与多进宫人员进行比较得出的数据,初次违法与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对比得出的数据对于重新违法预测可能更具有科学性,因此,本研究主张采用初次违法与重新违法对比得出的数据。三是本次调查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采用让劳教人员填写问卷的方式,如果能够结合劳教人员档案资料以及场所干警的评价,收集到的资料可信度可以更高。四是鉴于以上原因,本次研究的信度、效度还需进一步检验与评估,以作进一步修正,以期更加完善。
*本文来自于2010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理论规划研究项目成果。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