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进伟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在学校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第三责任事故和学校意外事故三类。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包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和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三种情况,理清并明确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成员的正当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有报道称,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也就是说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平均每天有40多人,差不多是一个班的学生在“流失”。①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家长、学生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首先,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是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②其认定的关键是看学校是否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如果学校依照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等职责,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外,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学校没有管理责任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还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后果是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人体损伤程度可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学生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人体损伤也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评定。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学生在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具有特殊性,教师要进行动作教学,学生要根据教师示范进行动作练习,在活动中肯定有许多的身体接触,特别是像足球、篮球、跆拳道等有剧烈运动和激烈竞争的比赛或者活动,出现运动损伤在所难免,所以对一些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摔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不列入学生伤害事故的损伤范围。③第三,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学校教职工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危害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的教职工及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二、第三方责任事故,指学校本身在教育管理过程尽到了法定的职责,由于学校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其中又包括由于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过错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等;三、学校意外事故。指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已尽到法定职责,只是由于发生诸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说到底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对其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④除此以外,还可以适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⑤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第一,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者其他规定的情况。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学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在体罚学生的事故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其过错程度更加严重,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校事故。我们认为这并不符合实际,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当然大多数是由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但并不能排除故意行为的存在。如体罚学生,完全可以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学、生活等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而学校没有采取任何加固或者维修等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是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无论是学校的设施设备不完善造成的还是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上所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责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双方都无过错,但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社会大众的内心观念,法院可适当判决由加害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应从严把握,要求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但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如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受损害后,生活陷于困难等等。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造成的人身伤害,非他人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可承担适当的责任;学生在放学途中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放学途中既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由受害者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都是显失公平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适当的责任;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优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在对抗性激烈的体育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普遍的,但只要双方的目的是为了比赛,双方都没有故意的或重大过失的犯规行为,比赛的组织方也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致害方和组织方都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学校在教学管理等方面没有任何过错,仅仅是学生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学校一概不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可以责令学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校在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学校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第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第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第三,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第四,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一定是学校在相应的教学管理职责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后学校又履行了善意第三人的职责。有些情况下,学校虽无法律责任,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学校可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中,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应严格适用,并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内,是有实际意义的。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注释
①张洁等:“刺心的痛—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调查”,www.cnhubei.com/200508/ca837244.htm,2005年8月10日。
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91~92页。
③肖国良:“试析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140~141页。
④邓国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体育与科学》,2005年第1期,第62~64页。
⑤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