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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食品、药品都有一定的保质期,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药品,不但无益于身体,而且还有损健康。殊不知,担保债权也有“保质期”,逾期行使,这多出来的保障将无法得以实现。
2007年5月1日,小林因结婚向邻居老李借款20000元。老李怕小王没有还款能力,于是便要求小林让其在卫生局上班的婶婶吴霞来担保,吴霞也表示同意。于是小王向老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老李人民币20000元,2008年4月底前还清,同时由吴霞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期满后,小林没有如期还款,老李碍于情面也没有急于催要。2009年底,小林因工作调动要到外地上班,老林这才赶紧向小林催要借款,但小林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老李无奈之下将小林和其婶婶吴霞告上了法庭,但让老李意外的是,法院虽然支持了他要求小林还款的诉讼请求,但却驳回了他要求小林婶婶吴霞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老李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借条上有吴霞签字担保,为何法院不判决吴霞承担担保责任呢?自己当初就是害怕小林没有还款能力,才想出了让他人担保的主意,现在倒好,担保无效,法院不支持。
其实,不是担保无效,而是老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丧失了此项追偿权。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便得以免除。本案中,老李和吴霞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老李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向吴霞主张过权利,因此,吴霞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老李的担保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