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飞,李绮明
(1.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南加州大学 政策规划发展学院,美国)
在过去的十年中,有近两亿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化行列,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未来的十年,还将有两亿农村人口被城市化。外来工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城市中的众多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和服务业工作是由这个群体完成的。对他们融入所在城市 (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是很重要的课题。通过对最早的外来工流入地和最大的外来工流入地的珠江三角洲的在城外来工生活现状和迁移意愿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哪些因素是导致外来工城市定居行为发生的本质原因,有助于了解外来工的市民化的过程。
本文以定量为主的混合研究,试图详尽弄清并阐述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经济社会境况对他们的迁移意愿的影响关系。作者将用2008—2009年的几次外来工调查的数据和资料来回答以下问题:一是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经济社会境况如何?二是哪些经济社会因素对外来工的迁移意愿有影响?哪些是主要的因素?
以定量为主的混合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定量研究 (大量的数值趋势)与定性研究 (细节观点)数据相结合,从而更好地理解研究课题。在研究中,定量研究方法将被用于测量多个外来工经济社会境况的自变量与外来工迁移意愿的关系。同时,将用定性的观察对外来工的经济社会现状进行描述,得出自变量的假设,并对其去向的决策的方式和过程进行探讨。
本文运用的资料主要得益于笔者在2008年和2009年有幸参加的几个调查 (这些调查各自都含有实地考察、面对面访谈和问卷调查),包括:2008年11—12月,受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委托的《珠江三角洲外来工调查》及《珠江三角洲农户调查》。①资料来源: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成果:“流动与权益——珠三角农民的调查追踪调查”。另外,为增加数据的层次性和可靠性,还会引用到政府部门及其他调研机构所作的各类调查以及媒体的一些报道。在比较充分占有资料和把握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工经济社会状况的基础上,对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经济社会境况对迁移意愿的影响进行分析。
在关于何种因素导致人口迁移的研究等方面,刘易斯认为制度原因起较大的作用,提出“二元经济结构模型”[1]。即发展中国家经济存在两个部门:现代部门则以不变的工资率吸收传统部门的劳动力,是这种形态促进着人口流动。费景汉和拉尼斯提出工资收入的因素影响[2],即在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的发展是建立在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区分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础上,根据剩余劳动力和工资水平的均衡来研究问题。Doeringer和Piore从制度性因素方面研究,把劳动力市场划分为彼此不同的两个部分:第一劳动力市场和第二劳动力市场,两级市场是分开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很难向一级劳动力市场流动[3]。
而国内学者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究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对其迁移决策的影响。曾旭晖和秦伟研究显示乡城流动人口在最终结果上会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与分化。教育对农民工是否留城有影响作用,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留城定居[4]。王毅杰和倪云鸽则发现在城市生活时间上,生活时间越长,越倾向于留城定居[5]。其次,研究经济因素对农民工迁移决策的影响。冯宪认为农民工总体收入处于城市偏低水平,难以为农民工定居城市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经济门槛和素质门槛制约了农民工定居型流动规模的扩大,较低的收入、较低地位的职业及工种、较差的居住社区环境,导致农民工的非持久性迁移倾向[6]。再次,研究宏观制度因素特别是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和以户籍制度、单位制度、身份制度为代表的社会制度设置对农民工迁移决策的影响。卢向虎认为,要想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永久性迁移,必须构建一整套相应政策支持体系[7]。最后,研究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对农民工迁移决策的影响。蔡昉研究发现社会网络连续谱的两端的“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显著影响着流动农民的留城定居意愿[8]。
总之,外来工的迁移决策就其个人而言是在宏观经济、社会制度变迁中,从自身和家庭的微观利益 (或说偏好)出发,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外来工的迁移意愿和迁移行动的可能性相互影响,而外来工的行动总体上是具有目的性的理性行动,但这种理性行动又是受到宏观和微观的因素制约的。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进城的农民工不再局限于仅把城市看作挣钱的场所,他们不再是暂时居住在城市,他们对城市有了新的期待,留城定居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同时,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也要求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居住于城市,转变为现代市民。以往的研究大多把农民工置于流动人口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本次研究把农民工置于迁移意愿 (定居)的视野下,这是一种角度的转换,在理论上有利于拓展农民工研究的范围。在实践上,对于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户籍制度的影响分析
如果将农民工进城定居的标志确定为户籍转入城市,那么,户籍制度的存在无疑是最主要的障碍。过去外国的研究都是以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为前提的,而我国在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份之间形成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壁垒。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外出务工有着重要影响,它可以使“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的推力或拉力失去效力”,直到户籍改革以后,才出现“民工潮”现象。
户籍制度历史演变,大体上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人力资源配置的角度,一个是公共财产、资源配置的角度。
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已经逐渐减弱。我们询问了外来工对本地户口的看法,仅有33.8%的外来工认为本地户口重要,超过一半的外来工认为没有本地户口,不感到有什么麻烦。
虽然户籍制度的功能正在衰弱,但制度的惯性依然存在。农民虽然进了城,但他们只能成为一个处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特殊阶层,他们处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底部,因户籍制度遭受着不公平的待遇:带歧视性的劳动力市场剥削了他们与本地居民在同一水平的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权利,22.3%的外来工遇到过由于没有本地户口,有的工作岗位不能应聘的情况;他们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如14.7%的外来工称小孩入学当地学校要交高额赞助费;还有因户籍而造成的心理压力,9%的外来工感到生活没有安全感,8.5%的外来工感到不被当地人信任,7.8%的外来工感到受歧视。由此可见,户籍制度的限制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虽然近年来户籍管理上广东多地又有所创新,显示出有所松动,但根本性的变革并没有发生。
(2)就业制度的影响分析
对于在城市就业不仅要求有相应的职业技能,有时还会要求相应的户口保障,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偏低,对于他们的培训机制又缺失,加之历来的歧视性政策,因此,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受惠者是所谓的城镇职工。
外来工就业存在的困难包括:求职难,缺乏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力价格低,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从事脏、累、险、差的职业,缺乏劳动保护;工作时间长且缺乏稳定性;几乎没有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的住房补贴、劳保福利等应该有的权利,尤其是近半数的外来工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下工作并没有得到特别需要的工伤保险。在失业保障方面,外来工不享有失业保障制度性补助,他们是“另外的一群”。这归根到底,是身份的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外来工所在的厂区附近的本地居民大多数都认为外来工与自己不存在就业竞争,因为大家在不同层面上。在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上,城镇居民明显优于外来工,形成一种长期的思维定势。直到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它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才意味着农民工社会保障全国性立法的开端。总之,从国家就业政策看,农村劳动力就业似乎一直游离于国家就业体制之外。比如,例次统计国家失业率,都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其实他们几乎是失业最严重的群体,因为他们得不到生活需要的最基本的保障,且赖以为生的土地也越来越少。
对外来工的培训也是政府缺失方面,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但政府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补课。如,招聘信息发布、岗位技能培训、失业数据登记、统一社保统筹、拖欠工资的惩罚、劳动条件达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特别是劳资纠纷仲裁与劳工权益保护方面不能倾向于资方。目前这种不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影响农民工留城意愿及留城能力的障碍因素之一。
(3)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分析
表1是社会保险的明细,目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与城镇职工相比普遍都低得很多,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每个月掏150多元约10%的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其次,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很难符合现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要求的就业稳定性和缴费连续性要求,而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施上仍存在问题。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由于新农保仅覆盖了10%的全国农村地区和城镇职保与新农保衔接的方案仍未出台。因此,造成参保人面对无法退保但回乡后也无法转移其原来的职工社保关系,使他们进退两难。
在多次调查中发现,外来工权益受保障的程度与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直接相关,而且差距十分明显,权益保障最好的是国有企业和欧美企业,其次是日本、韩国和港台企业,最差的是大陆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延续了过往保护工人的惯性,欧美企业则把本国法制传统、管理传统带到中国,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既没有体制惯性,又没有文化传统。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即使是下岗失业人员也有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农民工却往往只有很少数能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不平等和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农民工留城意愿及留城能力的障碍因素之一。
(4)城市住房制度的影响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自己买房的外来工更倾向于留下来,一方面,买房这个行为是后发生于外来工的留下来的意愿的,也就是说,当外来工觉得留下来他才会在本地买房;另一方面,当外来工有了房之后,他更能把留下来的意愿转化为实际的留城行为,他更倾向于结束漂泊的生活而留在本地发展,这样,房子反过来影响他的迁移意愿。因此,住房 (或说房价)与外来工的留城能力相关。
表2 居住情况对迁移意愿的交叉列表
我国城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其中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全国大面积铺开。虽然理论上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强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管理,但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其适用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低收入人口。也就是说,流入地政府并不负责满足外来工的住房需求。
首先,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规划只考虑本市居民住房需要,而忽略了外来人口。其次,城市住房供给管理政策和信贷政策同样将外来人口排除在外。我国目前的住房供给基本是以市场供给为主,政府 (包括原国有单位分房和集资建房)的公共供给对外来工群体是排斥在外的,购房贷款主要针对本市城镇户口,没有针对低收人的外来人口的政府政策和扶持机构。最后,无本市城镇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申请廉租房。因此,外来工只能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房。
(5)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民工选择迁移城市就必须放弃农村户籍,这意味着他必须放弃农村中的土地和相应的集体收益权利。“老了就回家,还有一块地。”外来工家乡的土地被认为是吸引外来工最终返乡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有两项基本功能:土地即能够在经济危机时成为外来工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能够成为农民养老返乡的重要依托。
可是从调查结果来看,家里是否有承包责任田对迁移意愿并没有明显的影响,这很可能是跟外来工的主体已经发展为没有耕种经验、生长在城市、没有落叶归根情结的农二代;多数农村人多地少,责任田的面积较小,即使是壮劳力,完全依靠土地也难以养活自己,老年人想依靠土地养活更加困难,所以上述的土地的两项基本功能现在已经产生了变化。
“为保证农民工落户后的生存发展和流入地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流入地城市根据农民工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稳定性等条件和土地指标状况,制订落户条件。”全国人大代表于辉达说,可以把落户条件设定为:有土地指标、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稳定的工作等。
(1)性别
将外来工的性别和他们对自己未来的打算交互分类,得到表3,我们看不到两者有明确的相关关系。如果以性别作为自变量,以未来打算作为因变量,计算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所得到的相关系数λ=0.000,说明这两个变量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但是,细致到回家乡一项来看,男性更倾向于“回家乡”。从感性的调查经验来看,这也许跟女性更容易融入城市社会、建立人际网络有关,男性与本地人通婚的现象比较少见,而女性则跟本地人通婚的现象则比较广泛。调查中发现,一般的婚姻模式是年龄较轻的女性外来工嫁给年龄较长的男性市民。
表3 性别对迁移意愿影响的交叉列表
(2)年龄
将外来工的年龄和他们对自己未来的打算交互分类,得到表4。如果以年龄作为自变量,以未来打算作为因变量,计算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λ=0.129,Eta=0.329,显示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由表4可知,1980年及后出生的外来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二代农民工 (农二代),他们回家乡的意愿 (36.7%)比1980年前出生的外来工 (42.5%)低。
表4 年龄 (段)对迁移意愿的交叉列表
可以说,农一代是以家乡为参照物,农二代却是以城市为参照物。2010年春节后,广东又现民工荒,一位制衣企业主谈外来工要求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初,农一代任劳任怨、忍气吞声,赚钱寄回家乡。农二代就不一样了,除了关心薪水,还关心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培训机会、社会保障等,比其父母辈有着更强烈的接受继续教育和自我发展的愿望,务工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技术”和“增长见识”。他们脑子灵,文化高,懂法律,对自己的权利特别看重。
(3)出外打工的年限
总的来说,出外打工的时间越长越倾向于留下来,越倾向于不回家乡。此项反映的是适应性和成功与否的问题。来珠江三角洲的时间越长,门路越宽广,越能适应珠江三角洲的环境,扎根越深越倾向于不回家乡。这些留城时间长的外来工,往往是类似于上文年龄影响分析提到的经过时间筛选的“成功者”,他们更有能力、对在珠江三角洲的未来更有信心,也就更倾向于留下来。
(4)受教育程度
总体来说,外来工学历越高越倾向于留下来,由表5可知,受过高等教育的外来工回家乡的意愿比较低。如果以教育年限作为自变量,以未来打算作为因变量,相关系数的值λ=0.082,tau-y=0.060,Eta=0.191,显示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这很可能是因为受过较好教育的人在城里更有竞争力,同时也很可能因为珠江三角洲的入户条件包含对学历的要求。
表5 教育程度对迁移意愿的交叉列表
(5)收入
外来工总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从外来工实际收入与预想在家乡收入的差越大就越倾向于“留下来”,这与外来工外出打工的经济性的动因是相似的。
调查发现,如果外来工辞职或者失业,近半数的外来工在生活没有收入的 (或说少有收入,或短期内收入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会回家或者看情况而定。因此,这从一般的流动人口理论无法得到解释。这归因外来工的“生命周期”(life cycle),他们认为城市中对于外来工的打击,显然是一种迫使外来工返乡的推力。但是年轻的外来工并不因此退却,而是在奋勇地争斗。因为他们正处于生命周期的外出阶段,再大的阻力也难以阻止他们的外出。他们来城市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只要还能赚到钱他们就会与各种力量抗争。
(6)本地人好友的个数
从多次调查笔者发现,外来工的社会关系存在一些特点。首先,生活在城市的外来工往往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所以他们与城市居民以及来自异乡的外来工之间的纽带比较微弱。拥有越多本地人朋友的外来工越倾向于留下来,或者说越想留下来的外来工越乐于跟本地人建立朋友关系。如果外来工以回家乡为目标,他就不太在意与本地市民、工友和所在社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相应地这种比较弱关系使外来工更难融入本地社会,进一步加强了回家乡的愿望。如果外来工想留下来,他们更注重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反过来,良好的社会关系会为他们在城市中发展铺平道路,反过来又会促进外来工加强留下来的意愿。
第一,运用推拉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城乡流动,可以看出巨大的经济驱动力是促使外来工进城和留城的主要原因。城乡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收入差异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是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主要原因。但现行的制度,特别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阻碍了劳动力流动,限制了流动和迁移过程的统一。
第二,使流动人口不遵循一般推拉理论的主要是户籍制度。在体制转轨时期,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使得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和他们的家属不能得到城市永久居住的法律认可,他们的迁移预期只能是暂时的或流动的。虽然在珠江三角洲的直接阻碍外来工流动的障碍要小一些。但是户籍制度的“社会屏蔽”功能依然非常强。虽然调查中外来工对户籍制度的不满并不太强烈,但由于户籍制度对来工的阻碍包括职业、经济、社会网络、婚姻、政治、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它背后隐含着严重的城市偏向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户籍制度对外来工的迁移意愿的影响并不能直接被外来工感知,却是根本的。
第三,留下还是不留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的决策的过程,这个过程甚至可能贯穿外来工的一生。对于有些外来工来说,他们最初出来的时候是打算干几年就回家乡,后来,由于收入稳定,或经营成功,或与本地人结婚,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就将家人接到城里,慢慢地他们就改变了想法,准备在城市定居了。而另外一些外来工,最初来的时候,年轻气盛,憧憬着美好的城市生活,热切地希望留在城市,但是到了后来随年龄增长,体会到了城市生活的艰辛,加上思乡情结与日俱增,于是就改变初衷而回到家乡。如果他们正处在生命周期的外出阶段,再大的阻力也难以阻止他们的外出,而到了生命周期的回家乡阶段,他们就回家,这在农一代身上尤为显著。
第四,未来去向的打算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地缘结成的团体为单位或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西方的人口迁移决策是个人寻求利益最大化及成本最小化的个体决策过程,而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则受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与家庭利益最大化联系在一起,以获取家庭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调查的访谈中还发现,有的外来工甚至单纯地为了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而留在城市。
第五,城市文明的吸引力是外来工选择进入城市务工的重要原因也是他们选择留下来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不匹配,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使得一部分外来工并不是从农村来到城市里打工,实质上,他们只是从农村来到珠江三角洲的村镇打工。除了从事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的外来工,他们大多数只是在大城市稍作停留,就到各个乡镇或者村办的工厂;就算是留在大城市的外来工,他们都被隔离在“城中村”,这种居住特征使他们空间上虽然进了城,他们根本没有接触到实质的城市文明。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不断地把打工地和家乡的情况进行比较,随着家乡的环境改善,而在打工地并没有体会到预想中的城市文明,一些外来工会选择离开。
现有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城市本位的研究,缺少从农民工和全体农民的角度,本文希望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探讨政策和制度的创新。
第一,渐进分步进行户籍改革,最终提高全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众所周知,农民工非永久性迁移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这些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农业劳动力向城市永久性迁移才能得以逐渐消除。
第二,稳定和促进农民工就业,逐步建立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曾困扰东莞等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城市的“用工荒”问题,在金融危机下得到一定的缓解,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三,外来工NGO是政府管理与服务必要的补充,也是把农民工纳入政策过程的重要渠道。有了好的管理和服务,不代表农民工就是政治主体,必须把农民工纳入到政策的过程。代替与代表不能混为一谈,农民工的所想所求,必须有自己表达的渠道,必须有自己的决定权。从行政层面上来说,政府在立法、制定劳动标准等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好,而需要加强的是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权利。
[1] 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施炜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2] 费景汉,拉尼斯.劳力剩余经济的发展[M].王月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 Doeringer,P.B.,Piore,M.J.Internal Labor Markets and Manpower Analysis[M].Massachusetts:D.C.Heath and Company,1971.1 -6.
[4] 曾旭晖,秦伟.在城农民工留城倾向影响因素分析[J]. 人口与经济,2003,(3).
[5] 王毅杰,倪云鸽.流动农民社会认同现状探析[J].苏州大学学报,2005,(2).
[6] 冯宪.农民工留城定居的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4,(12).
[7] 卢向虎.制度是如何阻碍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论制度对城乡人口迁移的作用机理[J].调研世界,2005,(6).
[8] 蔡昉.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J].社会学研究,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