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新 乔瑞华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辽宁沈阳 110024
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是抢救治疗小儿重症疾病的场所,也是护理风险及纠纷发生较多的区域,小儿疾病病情变化快,病情急、容易反复、死亡率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家长不满情绪,如果应变能力差,沟通不及时,对护理风险的预见性差,极易发生冲突和误解而引起护理纠纷。笔者针对近5年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出现的护理纠纷及隐患进行分析,并逐步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总结报道如下:
儿科患者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差,加之对医院的环境陌生,对医护人员存在恐惧、戒备的心理,常常哭闹,不配合,儿科护士和小患儿沟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患儿病情重,哭闹,烦躁,沟通更加困难,另外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独生子女占多数,孩子是家长的宠爱,一旦孩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治疗不顺利,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迁怒于护士,甚至有些家长会出言不逊,指责辱骂护士,而重症监护病房护士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又以自我为中心倾向,控制情绪的能力弱,很容易与患者家长产生矛盾[1],加大了工作中的护理风险。
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病情重,病情变化快,护士因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巡视病房,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情变化而使得疾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引起患儿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另外重症病房护理工作量大,医嘱修改次数多,护士处置时没有认真作好“三查七对”,特别是在抢救工作繁忙、交接班前后、节假日、中午班及夜班是护理风险的高发阶段[2]极易出现差错事故。差错出现后,如果缺乏解决经验和沟通能力,就会引起护理纠纷的发生。
儿科重症病房护士年龄偏小,大部分是未婚,没有做母亲的体验,对于孩子病情加重时家长的焦虑、恐惧心情不能完全理解。另外,由于患者多,护理工作繁忙,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护士身心疲惫,出现护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地做好宣教和解释工作,增加了患儿家长的不满情绪,年轻护士对于护理风险又没有经验和预见性,稍有疏忽,就会导致护理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在临床工作中操作技能不娴熟,大部分家长对静脉输液“一针见血”的期望值较高,在未能如愿时对护士有意见,如果护士若未能调整自己的情绪,耐心给家长作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很容易激发矛盾[3],引起患儿家长的不满。
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首先应高度认识护理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观念上加以转变,提高从业者的风险意识,科室应定期举行相关的护理风险和法律学习,一旦护理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加强护理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充分重视护理工作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对有纠纷倾向的患儿或家属,要及时向护士长、科主任汇报,并班班交接,谨慎对待,防止事态恶化。另外,还应该收集临床上具有典型护理风险的案例进行学习、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降低护理风险。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人们运用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使护士承受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4],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就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主动和患儿及家长沟通,并在与患儿家长的沟通中学会倾听、接受;在与患儿沟通时做到平等,鼓励和安慰患儿,取得患儿的信任,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为儿科护士,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必须要具备乐观、开朗、稳定的情绪,提高自身素质及责任心,爱护患儿,以理解、友善、平等的心态,为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5],与患儿家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断求取知识,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护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服务工作,重症加护病房的护士除具备基本护理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外,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因此,护理人员必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护理新知识、新技术,掌握重症护理的相关知识及常用药的规格、剂量、性质和应用,掌握相关疾病的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操作许多精密监护仪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头皮针静脉输液是儿科护士最常见的处置之一,也是减少和避免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重症病房护士要不断加强技术训练,尽量确保一针穿刺成功,提高静脉穿刺“一针见血”成功率,减少患儿痛苦。
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缺乏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纠纷的发生[6],儿科的健康教育应采用家长教育为主,患儿教育为辅的方法,对于重症病房护士,就要不断地学习,用自己掌握的疾病知识和语言沟通技巧及方法,在治疗护理中对患儿家长提出的疑问,以通俗易懂、符合个性化的语言,结合患儿的实际情况向其家长说明用药目的、方法、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等,使患儿及家长对疾病、治疗和护理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这样不仅会得到患儿及家长的配合、理解、支持,而且能使其产生信任感,从而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长期以来,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影响患者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面对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些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要有意识的学习法律知识,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行为的准则,提高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总之,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在与患儿及家长的交往中,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蔼诚恳的态度,精炼的语言,精湛的护理技术,沉着稳重的举止,使患儿及家长产生充分的信赖,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加深对护理工作的理解,提高护理质量,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1]郑亚华.输液室受暴力行为侵袭的原因及对策[J].护理与康复杂志,2005,4(3):175-176.
[2]薛素兰,吴晓莹.护理行为风险管理的实践[J].中国护理管理,2005,5(1):19.
[3]许丽丽.儿科门诊输液存在安全隐患分析及护理对策[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1,30(9):1406-1407.
[4]冯辉,徐桂菊,郑莉伟.人性化管理干预对降低产科护士压力的效果评价[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9,28(4):467-469.
[5]崔焱.儿科护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6.
[6]卢金凌.急诊外科护理潜在的法律问题及防范[J].中国护理管理,2008,8(9):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