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电业规划与实践研究——以20世纪30年代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例

2012-10-11 07:39王静雅
关键词:电业电厂委员会

王静雅

(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2月设立了建设委员会,主持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电业规划和实施成为该委员会尤为重视的一项工作。目前,学界虽对建设委员会有所关注,但对其落实电业筹划和实施的若干细节和实施效果并未加以揭示。本文以建设委员会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电业规划与实践成效为考察对象,探讨建设委员会推进电业现代化所做的努力,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影响电业规划实践效果的因素,藉此管窥南京政府成立初期经济振兴层面的某些困境。

一、水力发电厂的规划与实践

建设委员会成立前,我国小规模水力发电厂有云南昆明耀龙电灯公司、四川泸县济和水电公司、福建永安昭明水电公司。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大力倡导建设水力发电厂,福建、山东、山西、四川共增添了四所水力发电厂。创办于民国20年(1931)的福建南平电气公司,发电所在塔岭峰,离城约13公里,发电容量为40千瓦。其营业项目有电灯、碾米及锯木。1929年,山东济南第一水电厂建成,由山东建设厅所官办,以示提倡,建筑费共计约68万元。长江中下游地区尽管没有建成水力发电厂,但各地已制定出不少建设水力发电厂的初步计划,如在长江三峡附近发展水电的倡议及勘测,对瓯江流域水力进行了考察。

(一)长江三峡附近发展水电的倡议及勘测

“长江三峡,富有水力,但向无精密之测量。建设委员会技士赵松森曾经一度草测,据其草测之结果,三峡附近最小流量有每秒四千四百立方呎,两岸可用之高平均五百呎,河床平均坡度为百分之一。赵君复有电气建国计划之倡议,先以一万万一千万之资本于三峡建设八十万匹马力之水力发电厂,以供电全国。俟成功后以所得利益扩办长江黄河及西江等处之水电,以满足全国之需要云。”[1]为了弄清楚长江水力到底有多大的开发可能性,在什么地段设立大电站的水坝,全国电气事业指导委员会主任、电业专家恽震,积极倡议并协同专家对中国三峡水电进行了首次勘测。由于建设委员会建设资金匮乏,没有勘测水力的预算,所以这次扬子江上游水力勘测,是由建设委员会发起、交通部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赞助合作,国防设计委员会主持其事。

恽震负责这一项目,他在考察前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先邀请了两位专家加入勘测团队。一位是他在美国认识的水利工程同学曹瑞芝,当时在山东建设厅任技正,是威斯康辛大学著名水力教授Mead的得意门生。另一位是交通部长江水道整治委员会的技术处长宋希尚,此人才智不凡,学识广博,通过他可以借用该委员会的宜昌勘测站。随后,宋希尚又邀请委员会的水道测量总工程师美国人史笃培(Col.C.G.Stoebe)和技术员陈晋模加入勘测队。接着,恽震用了两个月的时间细读三峡地质名家(司马光、谢家荣、赵亚曾等)的研究报告及长江中上游的水文与水道资料,分别在南京及宜昌与曹、宋二君共同研阅讨论。[2]1932年10月下旬五人在宜昌会齐,11月5日开始对葛洲坝、黄陵庙、三斗坪先后进行测量。23日,恽、曹、宋三人回到南京,共同讨论报告内容和初步开发水力的计划。

1933年春恽震将报告正本呈国防设计委员会,同时把副本送请建设委员会和交通部分别备案。[2]196该报告分为九章,叙述了勘测的经过、扬子江上游的现状、当地水文和地质情况、水力发电规划、工程步骤、水力发电的用途及水力发展后的航运利益。扬子江水力自宜昌以上可以利用,水坝选址可在葛洲坝或黄陵庙。“葛洲坝恰处大江出宜昌峡之下口,地作岛行,下为石灰砾岩,地形平坦,工作便利,江面较宽,约二千尺。黄陵庙在宜昌峡之上口,其他总名为腰站河,江势开阔,远非峡中可比。花岗岩面积极广,地质学家公认此段为峡东背斜之中心。花岗石质极坚固,以之为建坝之基础,最合理想。惟水流较急,江底较深,在测量时已感觉工作之不易,将来施工时运输材料,自不如葛洲坝之方便。”[3]他们认为如果水坝建成,有利于长江上游的航运、川汉铁路的完成及国防建设。鉴于当时国立和工业水平的薄弱,电力需要不多,他们明知三峡水力工程开发,其蕴藏能力必在一千数百万千瓦以上,如计划建设高坝和巨型水电站,在彼时徒然惊世骇俗好,殊无实效可言。故不如按期常年最低流量,做一低坝之设计,长期出电30万千瓦,建设费用估计为每千瓦300元左右。这一设想,实际上在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根本也不会予以考虑。到了真正可以建设的时机,则此计划既未能充分利用地貌落差的优越性,自然也必须重新设计。该报告之价值,乃在于根据地质地文资料,在1932年就选定了黄陵庙三斗坪作为最优越的建坝地点。[2]195对于三峡水电勘测的深远影响,谭备战认为“它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对三峡水电的科学性勘测,提高了国人对长江水利开发利用的认识,体现了国人为抗战准备国防力量的强烈愿望,为新中国的三峡建设提供了极好的理论与资料基础”。[4]

(二)瓯江流域水力之调查

1937年以前,建设委员会对瓯江流域水力做过调查,据其报告,可以利用水力之地点有四:小郡滩、金水滩、小溪南岸、好溪口。至附近地形地质之适于建筑堰坝者,以金水滩及小溪南岸为较佳,该会后以坝高60英尺及100英尺二种,约略估计其能发生之马力及比较其经费如下[1]44-45:

表1 发生马力及经费预算之比较

除了长江中下游地区对这两个地方进行勘测外,各省建设厅也派员实地勘测并拟定水力发电计划,如陕西壶口水力及装头的勘测、贵州黄果树水力发电计划、永定河上游发展水力计划、广州滃江水电厂工程计划、陕西榆林红石峡水电计划。

鉴于水力发电的经济价值,建设委员会倡导水力发电,计划在全国建立水力发电站。这一设想虽好,实践者却寥寥无几。原因在于:其一,中央及地方水利机关对于水力发电事业不够关注。“水力机关颇少水力发电计划,其主要工作往往为防洪航运灌溉等事。加以经费论难,人员之缺少,遂使水力发电事业淹没而无闻。”[5]其二,当时水力发电在我国是一项新兴建设事业。社会人士很少注意水力发电,对水力发电甚至有误解。人们“往往以为我国缺乏水力资源,容或有之,则亦难远离市场,不堪利用。或者以为水力发电必须利用瀑布,因我国巨大瀑布之不经见,遂断定水力资源之稀罕。或者以为水力发电事业成本昂贵,施工困难,不若火力发电之经济可靠。易言之,社会上认为我国水力资源贫乏,不足重视,且对其开发,毫无信心。当时,国内外专家估计我国水力资源,仅两千万马力,已开发者不足两千万可作此种观念之佐证。”[6]其三,资金匮乏,无法建设大规模水力发电厂。“大规模水力发电厂开办费大,非国家有相当之财富魄力,不易办到。”[7]第四,建设水力发电厂需要技术和时间,是一项长期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盖水力工程之计划,必须先有精密之测量,及悠长时间之水文记载,此皆不得不早日准备也。中央主管机关,从此开始调查测勘,搜集应用材料,以备研究设计,而应五年或十年以后之所需,实不能谓之过早耳。”[6]119其五“长途输送之高压送电,工作艰难,非一朝一夕可致”。[7]46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电网规划与实践

(一)长江中下游地区电网规划

电气是促进近代文明的最大动力。当时欧美国家已建立了电气网,供全国用电,逐渐电气化。苏联为了改变土地辽阔、生产落后的情况,政府主持营建了若干电气网,促进了农工业的发展。国民党三中全会上也提出“电气建设为基本建设之一,与铁道、水利并应首先举办。”根据会议精神,建设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分区建设电网,分四期完成,每期五年。将全国分为华北、黄河下游、长江下游、西南、东南六区,每区建设“基本电厂数所,以高压输电线联络成为一网,在各用电中心地点设置配电所,以供给各业需要”。[8]

建设委员会把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划为长江下游电业规划区,当时其总面积为113万方里,人口共7900万,为我国农工商业最发达的区域。长江下游第一期电网建设费,总计约需款9500万元,高压输电线需款400余万元,由各电气公司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任进行,工作重点是在原有电厂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电厂的选址,“以临江河为最善,其距用电中心,亦以愈近为愈妙。取煤则或就煤矿附近,或以陆运,或以水道。如长兴、徐州、贵池、宣城、蚌埠,则煤田近在咫尺,可谓之矿口电厂。如南京、江阴、上海、宁波、温州,则水运畅通,四方之煤,皆可择用。津浦沿线用山东煤尤属便利,此后烈山、舜耕山亦可源源供给”。[9]网络完成后,成一马蹄形,以南京为顶点,西至芜湖、贵池、宣城、宁国、宣州,东至镇江、江阴、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长兴、杭州,复与钱塘江上游及余姚、宁波相接。

建设委员会计划在长江南岸太湖一带优先设置电气网,依据在于:首先,其地理位置优越,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地,“江苏之苏锡沪,浙江之杭嘉湖,铁道部已列为首要路线,由南京经芜湖、宣城、徽州、祁门,以入赣湘。自京湘线之徽州一站,南转经浙闽入粤,即为京粤铁路”。便捷的交通,有利于当地煤铁铜各矿的依次开发。其次,工业发达,需要用电。“丝厂、纱厂、机器制造厂以及其它重要工业,均集中于太湖东南两岸,目下已然,后且益成。”再次,有利于农业生产。“长江南岸,米麦出产最丰,应用电力灌溉以后,其产额当更倍蓰,受益于电气网之田亩,其数应在3千万亩以上。”此外,三省可以利用的水力发电资源比较少,所以主要电厂多适宜蒸汽发电。“在江苏惟洪泽湖,在安徽则青弋江、心安江及黄山瀑布皆有希望,在浙江则为钱塘江、曹娥江、瓯江,与奉化之瀑布,其量皆在10万基罗瓦特之下”。[9]33-34

至于“浙江南部及苏皖之江北一带,占三省全部四份之三,人口较稀,工业较少”,建设委员会认为这一地区没有设立电厂的必要。“惟重要城市各宜为适当之扩充,以发展其附近之农工业,如海州东台可设精监厂,淮阴可设肥料厂,余姚临海可采练纯铜,昌化可采锑,温州丽水可开发木业,各需多量之电气供给。浦口或可与南京用地缆相连,扬州浦口间,如皋海门间,怀远临淮关间,亦可接通。”[9]34①谭备战的《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研究(1928—1938)》通过对建设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各个时期的经营活动以及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分析建设委员会自身独特的历史面貌,指出其名义上是国营事业而实际上具有浓厚的民营企业的特点。第三章论述了建设委员会对电力工业的经营与管理情况。(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钟华、范展的《论张静江在建设委员会时期的经济建设活动》一文也提到相关的电力建设事业。(《湖州师范学院学报》第25卷第5期,2003年10月,第56-58页);王树槐的《建设委员会对电气事业的规划》指出建设委员会对电气事业的规划约可分为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全国电气事业建设的规划,肯定了建设委员会对电气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未考察规划的实践效果。(参见《近代中国》编辑部编:《国父建党革命一百周年学术论文集》,台北,近代中国社1995年版,第196页)。

(二)浙江省电网计划引发的争议

关于电气网的建设工作,长江中下游地区以浙江省尤为突出。1930年,浙江省电气局制定了《浙江省电气局建设电气网计划大纲》。②《浙江省电气局建设电气网计划大纲》,共九条。第一、二两条说明电气局规划电气网,建设基本电厂,在联络已有的电厂组成电气网。第三条介绍了基本电厂的配置方法。第四条规定了电气网供应电气的办法。“甲、在已有电气事业人经营之营业区域以内,得由电气事业人以廉价趸购电气转售于人。乙、在未有电气事业人经营之区域,得由当地人民自组电气事业趸购转售或由电气局直接零售之。丙、凡电气事业人转售电气之价格应由该电气事业人自行拟定,呈请电气局核定。”第五条规定电气网区域可以经过电气事业人经营区域。第六条规定电气网输电方式。第七条规定了电气网配电线的电气方式。第八条明定由电气局办理电气网的管理和供电事宜。第九条说明建设委员会已核准施行此大纲。同时,还公布了《浙江省电气事业人向电气网购用电气办法》,共十条,明定电气事业人要向电气局贩卖电气;电气事业人购用电气要与电气局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所涉及的电价、用电量、电费结算、用电保证金、电气局提供供电设备的范围等相关事项。最后一条说明该办法已由建设委员会批准施行。

浙江省电气局通告各电气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附设电气网,浙江省民营电业联合会召集会议,讨论此事,认为计划抵触中央颁布关于民营电业法令并非法侵害民电事业,将此事上报给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随后,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呈文国民政府行政院,浙江电气局制定《浙江省电气局建设电气网计划大纲》抵触中央颁布关于民营电业法令,请严令制止,维护民营电业。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认为电网大纲抵触中央法令,电网计划对江浙不适用。就电网大纲抵触中央法令的问题,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陈述了五点理由。

第一,侵犯电气事业人的营业区域。电网大纲第五条“电气网经过电气事业人之经营区域不受区域限制”与《监督监督民营公用事业条例》第13条“于同一区域内不得有第二同样之事业设立”、行政院核准建设委员会公布的《电气事业注册暂行规则》第四条“电气之营业区域需用当地地图绘明界线四至尺寸等”规定相抵触。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认为,电气局打破区域范围的用意在于“电网经过之处如民电公司不趸购其电流时,即直接零售与用户,使民电公司不打自倒,不得不就其范围以垄断操纵之手腕,攘夺现成之营业而逐其一网打尽之野心”。

第二,侵犯了民营电业公司的营业权。国民政府公布监督条例第14条载明“民营公用事业在20年内不得收归公有”,即民电公司依法享有20年营业权,而电气网大纲第一条规定“建设电气网趸售或零售电业于人民”,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认为电气大纲的规定“实以经济侵略政策促短民营电业之寿命,将民电公司营业之年限完全推翻,不独全浙民电公司将被其吞并已也”。

第三,电网大纲第四条(甲)项“已有电气事业人之区域以内,得由电气事业人以廉价趸购电气转售于人”,会给民营公司、民生经济造成危害。“如是则民营公司原有之机器设备必停止工作,职工必多数失业,抛弃物质效用,断绝工友生机,不但民营各公司将坐以待亡,且违背民生经济之本旨。”

第四,电网计划与浙江省发行建设公债的意图相抵触。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以为“查浙江发行建设公债,其电气计划乃专为农田灌溉而设,良以荒僻乡区,民营杆线多未达到,故由官设厂以补民电之不足,并非供给城市区镇,燃灯及其他电力之用,今该局电网大网纯粹为售电于市民显违背寡集公债之原则”。

第五,与行政院通令相抵触。电业联合会指出“十八年九月五日行政院第二九七二号通令第三项监督民营电业当根据中央法令各省市政府不得自订规则,今该局电网大网未经行政院核准,遽由该局正式通知,一意孤行,视中央法令如牟髦”。关于电网计划在江浙不适用的问题,建设委员会重点陈述了计划施行的后果。因各公司使用的电压不一,计划如果施行,民营电厂的设备就要改移,机器废止,工友也会失业。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认为“电网计划在无电厂之区设之,尚属便利人民,如在已有电厂区域设之,即是与民争利”。“该局明以提倡电网之计划,阴逐其摧残攘夺之心,倘此计一行他省,效法则全国现有之民营公司将消灭殆尽矣”。[10]

1930年10月2日,行政院训令建设委员会说明此事。1930年10月9日,建设委员会呈文行政院,对浙江电气局的做法表示赞成,认为是全国民电会误读曲解了大纲的意思,所以又根据民营电业联合会原来的呈文逐项加以解释。①如电网大纲第五条“电气网经过电气事业人之经营区域不受区域之限制。”建设委员会认为此条文“原意谓电气网之捍线于经过电气事业人之营业区域时电气事业人不得借口区域限制而拒绝其经过。条文注重经过二字。夫“经过”者并非营业售电之谓也。电气网营业售电之办法于该大纲第四条(甲)(乙)(丙)三项明白规定,故电网经过不受区域之限制云云绝非破坏电气事业人之营业区域与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及电气事业注册规则第四条并无抵触原呈理由所称‘……其用意在第四条电网经过之处如民电公司不趸购其电流时即直接零售于用户……’。”又如,电网大纲第四条(甲)项“已有电气事业人经营之营业区域以内,得由电气事业人以廉价趸购电气转售于人。”建设委员会认为,“此项之解释应注重‘得’字。‘得’字之意义即谓电气事业人如以向电网趸购电气而转售于其营业区域内之用户,较之自行发电实为经济,则可向电网趸购。如不愿者当然不必贩售仍可自行发电,其意自为明显。原呈理由所称‘……其用意在使民电公司无论如何必须趸购其电气……’之语须知“得”字与“无论如何必须”六字之意义判若天渊,应加纠正。又所称‘……又虑民电公司拒绝又可自由零售于人民’之语须知该大纲第四条(乙)项明白规定‘在未有电气事业人经过之区域……或由电气局直接零售之’(甲)项系指已有电气事业人经营之营业区域而言,绝无自由零售之语,岂可牵连该大纲第一条之总文,故意周纳应加纠正又所称‘……职工失业……违背民生经济之本旨’等语须知民电公司虽向电网趸购转售不过将发电间设备稍为更改,其他电务工程完全相同且既系获利较厚,方使贩售或可减廉电费扩充营业则反可多用职工何至失业况贩售与否原任民电公司之自由乎。”《行政院抄发建设委员会对于电气网之声復》,《电业季刊》1930年第1卷第3期,“文牍”,第28-31页。

建设委员会坚持浙江电气网大纲内容尊重民营电业经营者,并没有与中央条例相抵触。然而,随后的解释却与前面的观点自相矛盾起来。建设委员会以英国发生的电气网案例对“电网计划不适用于江浙者”的问题进行辩驳。建设委员会认为“欧美各国施行电网区制以前,其电气事业发达之情形远胜于我国江浙两省之现状,惟其既经发达,故建设电网困难较多,牺牲亦钜。英国于1926年国会制定法律,于指定时期内全国各电气事业人之发电厂俱受中央电气局之节制。由该局分区敷设电气网,择定较经济之发电厂,以发电各厂所发出之电流俱经该局依照发电成本贩售于各电气事业人,以转售于用户,其办法较浙江电气局所定电网计划大纲严厉多多。”希望江浙民营电气事业人“当遵总理迎头赶上之训,先绸缪于未雨,从江浙等省先行着手期以较小之牺牲收整个之利益”。②《原呈所称电网计划不适用于江浙者》,《建设委员会公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564),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公牍”,第38-39页。然而在《行政院抄发建设委员会对于电气网之声復》,《电业季刊》1930年第1卷第3期,“文牍”,第31页。记载为“美国于1926年目今制定法律”,与《建设委员会公报》所载有分歧,其他文字内容相同。

建设委员会对于浙江电网大纲一事,无法自圆其说,事实上侵犯了江浙电业人的经营权,与国家法律条文相抵触。建设委员会是以宏观的国家经济建设理念、长远的发展眼光看待电网建设问题,指出“以广义之国家经济观念论之,电气事业之发展非实行电网制不足以植久远之基,良以联络多数只大小发电厂成一互相供给之网络,则开支省成本轻,城乡农工各业之电化易于普遍是整个的谋民生主义之实现。”[11]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是民营电业者依法创设的民间组织,代表民营电气事业人的利益。民营电业的利益受损,全国电联会必定据理力争,维护民营电业人的合法利益。而浙江电气局作为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与民争利,谋取经济利益;没有考虑和协调好与民营电力企业的关系,致使计划未实行就受阻。最终,浙江省电气局建设省际电网的计划不了了之。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小区域电网建设

1928年—1937年间,长江中下游地区没有形成省际电网。电厂一般单独发电,少数电厂为了扩充自身营业范围,建立小区域的电网。湖南各电厂均单独向用户供电,没有形成电网。[12]据民国23年(1934年)统计,全省仅有电压等级为3千伏、2.3千伏、2.2千伏、380伏、220伏电力线路共187公里。[13]翌年,湖南电灯公司为新购7500千瓦机组配套,在长沙架设南起南厂中六铺街,北抵新河的6.6千伏输电线路10公里。[14]

在江苏,戚墅堰电厂的“高压线二路东沿京沪路以达无锡之西门外吊桥及惠工桥两总变压所,一路西沿京沪路以达常州小南门总变压所,所採电压由六千六百伏,升高至三万三千伏,最近所装之一路高压线为铅制,变压所安置之避雷器近改用美国西方电机公司之阿脱阀式,武进各乡内尚布有6600伏,2300伏之电线网,此电网系为农田戽水之用。[15]首都电厂从1931年起,对市区电力网进行改造,重新布局,大力建设,建树颇多。建成关内电压最高的66千伏线路和变电所,13.2千伏线路延伸至郊县,施放了长江第一条13.2千伏过江电力电缆,2.3千伏配电系统为4千伏所取代。[16]民国22年(1933),苏州电气公司为发展用电业务,将供电范围由市区扩大至农村,架设1条6.6千伏线路至昆山正仪镇,民国24年(1935)又架设1条16.5千伏输电线路至吴江县,供电范围扩大至吴县、吴江、昆山、无锡、嘉兴5县的27个乡镇,构成苏州电气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农村供电网络[17],江西南昌地区均为发配电网络[18]。

三、电业“四化”建设的倡导与实践

在电气的普及方面,建设委员会提倡“四化”建设,即工业电化、农业电化、运输电化、家庭电化,尤其以工业电化和农业电化为重。

建设委员会在《电气建设方案》中指出,“电厂与各种工厂宜互相促进以求进展,不宜相互期待致失时机”。为了促成工业电化,建设委员会要“宣传指导各工业之如何利用电力以谋成本廉而出品多,其次则由政府督促,各地电厂以廉价供给电力”,“等到电气厂建成,工商业发展将如水之就下”。[8]28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湖北工业用电量逐年上升。1928年的电力用户为195家,1930年为309家,1936年为510家,1937年更达到591家。据既济公司统计,1936年该公司的用电结构中,工业用电占64.32%,居民照明用电仅占18.8%。[19]在湖南省,1922年华南电灯公司开始有动力用户。当年该公司供应动力用电2万千瓦时,占全部供电量的1%。以后逐年增加,民国25年(1936)达208户,用电量214万千瓦时,占全部用电量的25%。30年代后,常德、衡阳等,也有了不少动力用户。1936年,全省公用电厂共有动力和照明用户2.49万户,其中动力用电量217万千瓦时,占全部用电量的21.3%。另有湖南第一纺织厂和湖南铅锌矿自备发电设备的自发自用电量752万千瓦时,全省合计动力用电量969万千瓦时,比该年全省照明用电量800万千瓦时多21.1%。[12]305

我国是农业大国,为了解决民食问题,建设委员会力倡农业电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建设委员会鉴于电力灌溉有益农村生产,于民国十八年底组织灌溉委员会,由建设委员会、电气处、水利处、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戚厂厂长组成,由建设委员会令派之,以期推广电力灌溉。设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建设委员会指定之。常务委员一人,协助处理会务。下设三股:总务股主任一人,由常州办事处主任于定一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戚厂事务主任朱大经兼任。水工股,主任一人,由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技术长壮秉权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副工程师夏寅治兼任。电工股,主任一人,由戚厂总工程师潭友岑兼任。[20]建设委员会督促各地电厂在各乡村推广杆线,举办电力灌溉并劝导各界投资这种企业,劝导农民打米耕田等工作尽量电化。

建设委员会管辖下的农田灌溉及实验场共有三处,一为江苏武进灌溉区;一为江苏吴江厐山实验场,民国二十年五月成立,初以机力灌溉,二十四年起改用电力灌溉;一为皖北凤怀区实验场,二十三年十二月成立,在临淮关设办事处,开发方邱、燕鸣两湖圩地,自设电厂。[21]戚墅堰电厂自1925年创办电力灌溉,初仅9000余亩,后逐步扩充至65000亩,大多数在武进城东南一带乡区。[22]因戚墅堰震华电厂电力灌溉的成绩优良,苏州电气厂便跟着是试办。1926年在浒墅关一带施行电力灌溉,灌溉面积计有三万余亩。这是中国施行电力灌溉的第二个地方。1928年,沈嗣芳氏转任吴兴电气公司工程师以后,又在北南皋桥一带实行试验的电力灌溉,面积约三千亩。[23]然而,使用电气灌溉农田的面积相对于全国农田面积还是非常微小,农业电化的普及仅仅在江苏一带有显著成效。由于电力灌溉成本较高,长江中下游地区其他省份农业使用电力灌溉者甚少。

运输电化方面,当时全国几个重要城市如南京、汉口、广州、上海等出现了电车这一新式交通工具。家庭电化方面,用灯照明稍微普遍,其他电器的使用不多见。

最后,就全国电气事业二十四年份统计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电化度数表,可看出长江中下游电化普及率低。江苏省的电化程度在六省中居首位,用电居户占营业区域内居户数的16%,约占江苏省人口数的5%,江苏省平均每千人之销电度数为30000度。江西省的电化程度最低,营业区域内人口占全省人口的3%,用电居户约占全省人口数的3‰,全省平均每千人之销电度数为266度。

表2 1935年长江中下游地区电化度数统计表

建设委员会一直提倡工业电化,农业电化。就工业电化而言,感叹“就各项调查所得,各厂之供电需要,与日俱进,具有突进猛飞之势,即以目下江浙一带之情形而言,如杭州电厂之输电系统,上海各中国电厂之统一计划,戚墅堰厂之常锡输电,苏州电厂之乡村电化,均足征电气事业新时代之到来。”[24]电力工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动力,所以电力工业的分布对工业布局影响巨大。1937年前,中国工厂多分布于长江下游,上海共1166家,南京91家,镇江5家,无锡140家,武进71家,很明显与当时电厂的分布有很大关系。

对农业的推动作用以江苏省的电力灌溉最为明显。沈嗣芳在参观江苏电厂时,在常州至戚墅堰电厂一段,“特沿运河前进,而考察用油力之灌溉情形,见运河内有木制船三艘,上均装一低压离心力抽水机,出水约六寸至八寸,用一约24匹马力之半第塞尔机用皮带拖动之,往来水上,为人抽水,司机任工作急忙。随后又觅两处用电力灌溉处所参观,至用电力灌溉处,则见一老农将于机旁,手吸旱烟,怡然自得,而一部十六匹马力之马达运带一八寸径低压离心力抽水机正在抽运河之水以入农田,即此一点,即见电力灌溉实比用任何方法为佳。”[15]81-83可见电力灌溉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减轻了农民的劳动两,促进了农业生产。

1924年,戚墅堰电厂是开始利用电力灌溉农田,是中国利用电力灌溉的开端,随后苏州电厂、湖州电厂也效仿此举。以下为三厂开始灌溉年份及用电容量与灌溉亩数列表。

表3 戚墅堰电厂、苏州电厂、湖州电厂三厂开始灌溉年份及用电容量与灌溉亩数列表

当时,有人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分析,“以启罗瓦特合成人力,每启罗瓦特电力约当强有力农民十人,以用电容量合算之,则江浙灌溉区域有11500亩农民至12500亩农民在那里抽水,使中国农业,由原始生产变成最近之电气生产,实中国农业革命之发轫”。[15]83

浙江省杭州地区,在大旱之年利用电气灌溉救活了稻田。当时也有人评论道“农田受电气工程最大之效用,莫如利用电气戽水,浇灌田亩。去年浙省旱灾,杭州附近之稻田,利用杭州电厂所供之电力,设立临时戽水站,救活稻田,不亚十万田余亩,以后如能由政府统盘设计,设立国内各电气戽水站,则防御旱灾,灌溉农田,对于农业与民生当可获到无上之裨益”。[25]

四、结语

建设委员会对于电业建设成果与预想目标相距甚远。其原因在于:

第一,就规划者而言,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实权有限,影响了政策的监督与执行力度。这根源于国民政府内部派系之间的斗争。“经济政策能不能发生效果,就要看政治力量是否健全,没有政治力量就没有经济力量,没有政治力量就无所谓经济财政。”[26]建设委员会没有什么实权,对电业部门的控制力也就相对较差,也不利于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最终影响了电业政策实施成效。

第二,就规划本身而言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建设全国电网的设想,是张静江等人遵照孙中山的实业计划,参考国外全国电网的发展情况提出的,与当时中国的国情不符。

第三、就执行者而言,由于建设资金匮乏,无法顺利展开大规模的建设项目。执行者代表政府,看重的是电业的社会公益性和对全国及地方整体经济建设带来的效益,往往会忽略民营电业者的经济利益;由于立场不同,甚至损害民营业主的利益。建设委员会管理电业期间,民营电厂相对于公营电厂在全国(除外资电厂)占主导作用,电网建设损害了民营电厂业主的利益,致使浙江省电气局在实行省级电网计划时,阻力重重,最后电网工程建设不了了之。

总之,建设委员会在发展电业上是想有所作为的,但在当时政治环境不稳定、政府资金匮乏的情况下,电业规划和实践的成效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经济建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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