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秀平
河南安阳市安钢职工总医院儿科 安阳 455000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在临床上属于高危病症,常规治疗效果不明显,且往往会伴随一定的后遗症。本文针对干预治疗的效果及患儿后遗症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09-03—2010-03收治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124例,男59例,女65例,胎龄31~40周,94例为早产儿,体质量1 500~4 000g;经影像学检查,124例患儿均符合HIE诊断标准,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其中轻度41例,中度52例,重度31例。随机分为治疗组62例和对照组62例,2组年龄、性别、病史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经过检查,2组均无其他严重病症。
1.2治疗方法治疗组使用早期干预联合常规治疗,对患儿的发育、认知、语言、交往等情况进行干预治疗,包括播放音乐、协助患儿进行体操或身体活动,2次/d,20min/次;在护理过程中抚摸患儿身体,协同家长进行一定量的运动刺激,对患儿的即溶张力缺乏情况进行物理治疗。同步对患儿进行脑蛋白、胞二磷胆碱、注射用辅酶、三磷酸腺苷钠、复方丹参等常规药物治疗。对照组仅使用常规药物治疗,治疗完成后回访1a,对2组治疗情况进行统计,记录患者的发育情况,包括认知、语言、发育情况,对比2组治疗效果,分析早期干预在治疗过程中的有效性,记录患儿家长对治疗情况的满意度和并发症发生情况。
1.3统计学方法使用SPSS 11.0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治疗过程中,2组患者均无严重并发症。在后遗症方面,对照组14例患者神经功能障碍,智力一定程度低下,21例患者存在一定程度运动功能低下;治疗组治疗情况较为理想,回访1a,并发症发生情况低于对照组,发育情况、语言、运动能力优于对照组,2组治疗效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结果及回访1a患儿发育情况对比见表1。
表1 2组1a内发育得分情况对比 (s)
表1 2组1a内发育得分情况对比 (s)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项目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治疗组 对照组 治疗组 对照组 治疗组 对照组运动 90.50±8.55# 75.80±9.12 99.90±19.65# 90.50±13.55 110.10±19.72#93.80±12.25语言 56.20±8.75# 53.90±8.36 77.65±13.27# 64.35±8.29 95.45±18.25# 84.31±9.05动作 58.34±7.10# 51.98±11.60 70.36±16.40# 63.35±14.10 96.37±16.10#84.45±16.41社交行为 89.25±10.99# 84.47±11.35 99.92±12.45# 92.37±10.41 99.99±11.88#88.62±12.52
在回访过程中,并发症发生情况,如感冒、体热、肺炎等及患儿家长对治疗的满意度治疗组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2组患儿家长对护理效果的满意程度比较 [n(%)]
临床上,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多见于早产儿,本研究中96例早产儿患者,胎龄34周以下。新生儿的身体器官等各方面的功能都还非常不完善,特别是早产儿,其身体发育情况较一般产儿更差,因此,任何情况都可能会对患儿产生很大影响。而缺氧缺血性脑病会对患儿的脑组织产生很大危害,特别是患儿的中枢组织和神经性功能方面[1],这也是造成严重后遗症的主要原因,如智力低下、运动功能缺乏、交往能力较差等。常规治疗方法只能一定程度上控制病情,但后遗症却不能很好地根治[2]。
本研究采取早期干预的方法,治疗组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1a内的发育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在后遗症的治疗过程中,早期干预方法有效提高了患者的发育[3]。同时,增加语言、运动、神经等方面的干预和刺激,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患者的身体状况,一定量的运动也会增强患者的体质。在1a内的生长过程中,治疗组患者的并发症明显少于对照组,针对治疗方法和早期干预的治疗效果,治疗组患儿家长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
临床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时,治疗是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对患者预后的处理,最大程度减少患者的后遗症。通过临床实践,早期干预可有效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后遗症,促进患者的发育[4]。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可以增加早期干预进行协同治疗,提高治疗有效率。
[1]金汉珍,黄德珉,官希吉 .实用新生儿学[M].3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762.
[2]鲍秀兰整理 .应用20项新生儿行为神经测定预测窒息儿预后[J].中华儿科杂志,1994,32(4):210-212.
[3]胡亚美,江载芳 .实用儿科学[M].7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52-453.
[4]李敏遐,李伟明,候燕明,等 .HIE患儿血浆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的变化及意义[J].实用医学杂志,2001,17(2):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