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G.A.柯亨对正义的拯救

2012-09-11 02:48:40陆寒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

陆寒,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张华,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试论G.A.柯亨对正义的拯救

陆寒,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张华,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柯亨(Gerald Allan Cohen)在其政治哲学巨著《拯救正义与平等》中以其独特的分析主义的方法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在批判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同时,阐述了他自己对于“什么是正义”的回答。那么,究竟如何界定正义?体现正义的正义原则应该怎样得到确定?正义原则是否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正义原则的首要性何在?权利和平等哪个更能体现正义?文章尝试厘清柯亨对这些问题的阐论。

正义;应用原则;个人正义;政治(制度)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问题的激烈争论,围绕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界定正义的范围等主要论题,各派学者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G.A.柯亨(Gerald Allan Cohen,1941-2009)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开创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关于正义的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的分析主义的方法,以及他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为了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将正义“拯救”出来,他于2008年12月撰写了政治哲学巨著《拯救正义与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在这部著作中,柯亨不仅批判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阐述了他自己对“什么是正义”的回答:(1)从关于事实与原则的争论出发确定正义原则的界定应该将事实纳入到肯定正义原则的根据之中;(2)区分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正义的应用原则,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仅仅属于正义的应用原则;(3)通过论述个人正义是政治(制度)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论证正义原则如何不可能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

一、正义元理论

罗尔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试图确立正义论证的科学性。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证之所以可以是严格的、科学的,因为它真实,即它必须由我们的生活条件来证明,这就像科学理论必须由事实来证明是一样的。

价值能否由事实来证明其正当性,这是自休谟以来一直被争论的一个元伦理学问题。在《人性论》中,休谟首次提出了“是与应当”问题。在休谟看来,一切道德论证都遵循一个基本的论证过程,即最初提出一组由系动词,即“是”与“不是”的命题,然后经过推理,最后得到一组由助动词,即“应当”与“不应当”的命题。对这一论证过程休谟表示质疑,他认为,事实与价值属于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同的领域,“是”的前提不能推导出“应当”的结论。而反休谟主义者则正如柯亨所指出的那样,他们普遍承认某种规范性原则的确是以人性和人的生存状态为基础的。这样的争论在政治哲学上尤其表现得更为突出,近代曾出现的科学实证主义取代传统政治哲学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当代正义论的兴起也更加证明了这个元伦理学的问题仍然是政治哲学争论的主要关键。

所以,尽管柯亨主要采用的是分析主义的方法,但他无法回避这一元伦理学问题,只不过他研究这一元伦理学问题采用的也是分析主义的方法。柯亨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明确指出,他对这个元伦理学问题保持中立,即在关于任何规范性原则是否以事实为基础、是否是真理的问题上保持中立,他只是主张真正的规范性原则确实存在,因为,从事实与原则的关系看,原则由敏于事实(fact-sensitive)的原则和非敏于事实(fact-insensitive)的原则构成。柯亨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原则都是敏于事实的,也就是说,原则有两类,一类是敏于事实的原则,另一类是非敏于事实的原则。敏于事实的原则何以能够以事实为它自身的根据并反映出事实?仅仅是因为使事实成为原则的根据的是那些事实背后的非敏于事实的原则,而这些非敏于事实的原则就是最终的原则,它们是不可能由事实来证明的。真正的规范性原则正是这些非敏于事实的原则,它们并不像罗尔斯等其他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对关于事实问题的真理的反映(reflect)或反应(respond to)”,而只是“把事实纳入到那些肯定它们的根据之中”[2]231。所以,真正的规范性原则的优先性“是原则地被说出使一个人信奉什么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人如何相信或知道他在说出那些原则时说出了什么的问题。”[2]247。据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是规范性的原则,而是方法论的原则。所谓规范性原则,就是告诉行为者(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一般指令;方法论原则不是(直接)告诉行为者(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而是告诉行为者如何选择那些告诉你要做什么的原则[2]233-240。在柯亨看来,规范性原则是一种证明关系,即它的作用在于对事实如何证明了某些原则作出解释,这个解释只需要我们相信即可,不需要阐述证明方法。从这点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由建构主义设计出的方法论原则,这解释了为什么他肯定他的正义原则是以事实为基础的。然而,正如柯亨所批评的,为什么由建构主义所建构出来的正义原则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呢?因为罗尔斯预设了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的真实状态(“自由且平等的理性的人”),可是,这个预设难道不是一个非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吗?所以,罗尔斯认为所有原则都是依赖于事实的这一主张是自相矛盾的,正义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本不能成为正义原则的首要性根据,除非可以确认正义原则是非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而这种确认必然不能用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的方法。因此,按照罗尔斯的界定,他的正义原则就不应该被界定为首要原则,而应该被称为管理社会而采用(adopt)的原则。柯亨认为,当罗尔斯说正义之于制度正像真理之于思想体系一样时,他就已经混淆了基本原则与调节原则之间的区别。调节原则是敏于事实的,它们必须以事实来证明其正当性,但是,调节原则不具有终极性,它无法评价各种结果。如果罗尔斯希望确立正义原则的首要性,并希望它能作为评价的依据,那么正义的首要原则只能是与事实无关的具有终极性的基本原则,而不应该是罗尔斯所指的为调节社会而采用的原则。

根据以上的论述,柯亨指出,存在两种正义原则,一种属于规范性原则范畴的基本原则,它是非敏于事实的,具有终极性,可以成为评价标准;另一种属于调节原则的范畴,它是敏于事实的,具有调节功能。正义元理论属于第一种,它不能像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以事实为依据,事实只能有助于决定哪些调节原则应该得到采用,但是,为什么某一组原则是应该被采用的正确原则?用事实来解释这个问题不可能使我们得到最终答案,因为,我们会不断追问,哪一个更基本的原则可以解释某个事实为什么为那个原则提供依据,如果这个更基本的原则又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我们还会继续追问下去。在这里,柯亨确实相信,事实必然包含或暗含对一个更为基本的原则的肯定。所以,如果不揭示出这些更为基本的原则,就意味着未能解释为什么我们应该采用那些我们应该采用的原则。然而,为什么具有终极性的基本原则可以最终解释这些疑问呢?柯亨认为,这是因为它们是纯的,不包含对任何其他因素的思考的原则。正义的基本原则正是如此,而罗尔斯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他把正义的首要原则等同于那些我们为了管理社会而应该采用的原则。”[2]265

二、两种正义原则

“我们的基本原则代表我们的信念,它们不是我们决定选择持有,并且我们不断使之确定且逐渐证明的东西;我们不能像对待社会管理规则那样对待它们。”[2]277因而,“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与“什么是管理我们社会的规则”的问题是不同的。在柯亨看来,“什么是管理我们社会的规则”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的问题,它必然反映的是社会事实,并且它的建立和构成也必须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但是,“什么是正义”则是一个哲学问题。柯亨用下表为我们清晰地展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的管理规则之间的区别[2]278:

(a)基本原则 (b)管理规则(c)正义 (1)正义的基本原则 (3)将正义用于特殊形式(d)一般的价值 (2)一般的基本原则(4)将基本原则用于一般形式

可见,“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是双重合并的表达,一个是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规则的合并,另一个是正义的原则(无论是通过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还是通过管理规则所体现的正义)和体现其他价值的原则(无论它是属于基本的还是属于管理规则的)的合并。而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程序设置的结果仅仅确认了(1)和(4),所以,他对正义的定位是错误的,他混淆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正义的应用(applied)原则。所谓正义的应用原则,它来源于正义原则和其他因素(如经验主义的事实、或者其他价值、或者其他原则)的结合。相反,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是对正义的思考的反映,而不是对正义原则和其他东西一起思考的反映。用下图1表示[2]280:

图1

柯亨指出,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删去了图1左边的项目。根据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正义原则是以人性和人们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经由正确的程序被选择产生的结果。所以,在罗尔斯那里,正义原则并没有包含对纯正义的思考,从而根本不可能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他的正义原则仅仅是正义的应用原则。

为了维护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和首要性,罗尔斯预设了一个事实前提,使得正义原则能够以事实根据为基础。这一预设是通过契约论证来完成的。

罗尔斯在休谟的经验主义和康德的先验主义中为其正义的首要性根据艰难地寻找一条出路。在罗尔斯看来,康德的正义的首要性是根据一种先验主义的方法得出的,因此,正义并不存在于人类真实的社会状况之中,而只存在于理想王国的抽象之中,然而,罗尔斯的正义的目的是为民主社会服务的,他不可能满足于只将正义放置于抽象的理想王国之中,因而他求助于休谟,但是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休谟认为正义“完全是由于其对于人类的交往和社会状态具有必要的用途才获得其存在的”[3]566,正义的存在是以社会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条件的,换句话说,正义的美德在休谟那里是补救性的,而非首要性的。因此,康德的先验的道德主体和休谟的经验的道德主体都不能完全满足罗尔斯的要求,为了使政治(制度)正义原则既扎根于经验事实,又避免损害正义的首要性,罗尔斯寄希望于一种多元性事实,当他说“多样性是人的本性”时,他就预设了正义原则存在于一个包含众多的以多样性为本性的人的集合之中.由于多样性是人的本性,因而自私、相互竞争则是人的本性的表现,如何在由这样一群人组成的以竞争性为主要特点的社会基本结构中确保个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只能是正义原则。权利的优先导致正义原则的首要性。可见,正义原则的首要性正是从这样一个事实中推导出来的。反过来,正义原则首要性体现在哪里呢?它体现在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中,以及由社会制度所规导的人的选择中。为什么人们会在选择中首先选择正义原则?因为人是多样性的人,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显而易见,罗尔斯的论证陷入了一种反复论证中,这就表明了,他的前提不可能支撑他所得出的结论,而他的结论是不成立的。正如柯亨指出的,用事实来解释这个问题不可能使我们得到最终答案,因为我们会不断追问,哪一个更基本的原则可以解释某个事实为什么为那个原则提供依据,如果这个更基本的原则又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我们还会继续追问下去。所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只能是调节性的,是正义的应用原则,而不是正义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调节性也存在错漏,因为正义的基本原则影响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对调节原则的选择,而偶然性的事实因素才是我们决定正义应该被如何应用的关键。

既然如此,柯亨又是如何推导出正义的基本原则的呢?按他自己的说法,他删去了图1右边的项目,即对纯非正义的思考和对其他任何因素的思考,这才是对正义本身的思考。然而,是否存在这种绝对的正义呢?柯亨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他只是通过阐述个人正义和政治(制度)正义间的区别和联系来间接地表明他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柯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从对罗尔斯的批判开始的。在罗尔斯那里,政治(制度)正义是与个人正义截然分开的,政治(制度)正义是独立于个人正义的。柯亨质疑,在关于正义的思考中,个人选择与制度结构是否能够完全被分开来讨论。

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个人的精神状态的解释,城邦正义是达至个人正义的途径;从亚里士多德开始,虽然正义的行为根源于人的正义品质,但是其本质却在于关心他人利益,所以城邦正义体现为对城邦公职的分配、享有问题的处置上,以协调公共利益,保证个人利益;到了西塞罗那里,正义则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4]216,它包含个人在处理与他人间的利益关系时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精神意向,政治(制度)正义就在于“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然而,什么是一个人应得的?对一个人应得或不应得加以区分辨别的标准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对正义原则的不同理解,正如威尔·金里卡所看到,当代所出现的各种政治哲学派别正是从正义应该诉诸何种价值出发的。而柯亨正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平等正义观出发,批评了极端自由主义的权利正义观和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正义观。众所周知,自由主义的正义诉诸个人权利,按照康德的说法,正义就是任何一个按照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其他人意志相协调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当代自由主义中以诺齐克为首的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完全尊重,任何对再分配的要求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以罗尔斯为首的自由平等主义者在强调正义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的前提下,也赞成正义包含对再分配的要求,因为再分配能保证民主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柯亨认为,这些正义观都暗含了对现实制度的肯定和对现实社会不平等现状的默认,用前述的话来说,就是它们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这与社会制度需要正义原则作为确认它们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一部分是紧密相连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正义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具有历史性,普遍正义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关于政治(制度)的正义原则怎么能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具有首要性和终极性呢?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是以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所存在的不平等事实为确立正义原则的依据的,这不是将资本主义的价值普遍化和永恒化吗?此外,政治(制度)正义难道不需要一种贯穿在个人选择中的正义的社会风尚吗?正像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所看到的,关心他人利益不是根源于个人的正义品质吗?保证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不是也暗含了个人责任在其中吗?难道仅仅依靠政治(制度)正义就可以使这些实现吗?所以,罗尔斯的理论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矛盾,正义的首要性和终极性竟然是被以资本主义事实为基础的建构主义所选择的。我们可以期望通过实现一种正义的政治(制度)的教化功能来使个人的品质得到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实现一种正义的政治(制度)可以不受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这个结论就是柯亨提出的对正义本身的思考所要达到的目的。

三、个人选择正义与政治(制度)正义

按照柯亨的观点,罗尔斯关于正义是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以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首先,不是所有的正义都可以被制度履行[2]304,只有正义的应用原则是可以被制度履行的,而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的。其次,正义不是制度的惟一的、首要的美德[2]305-306。对于制度来说,制度不可能仅仅只考虑正义一种美德,因为,如果政治上的冲突和道德上的恶化是正义的前提的话,那么,这些前提的缺席肯定体现着至少有一个相对于正义来说更具优先性的美德,比如人类的福利、人类的自我实现等等。总之,不能离开各种完备性学说来谈论政治(制度)正义。为此,柯亨用了后现代政治的一句口号,即“个人的即是政治的”来表明他的立场,无论是要求尊重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政治(制度)正义本身,还是体现政治(制度)正义的公正一致的管理行为,都暗含了对个人正义的诉求。

首先,政治(制度)正义对平等的诉求需要求助于个人正义。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被称为自由平等主义,因为他把平等放置在对自由的尊重的基础之上。所以,公平正义的差异原则认为,在受自由平等的原则以及机会平等的原则的限制下,社会和经济的利益可以实行差异分配,条件是必须最有利于那些在社会合作中处境最不利的人。这条原则的合理性取决于用什么样的理由来说服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受益较多以及较少的人,使他们乐意参与相应的社会合作。对于那些较少受益的人来说,差异原则对他们最为有利,作为理性的人(as rational persons),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他们乐意参与由差异原则所规整的社会合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对于那些较多受益的人来说,柯亨认为罗尔斯不能以同样的理由使他们乐意参与由差异原则所规整的社会合作。也就是说,罗尔斯把富人的选择动机排除在对政治(制度)正义的考虑之外,他所谓的“互惠”是没有办法实现的。除非人们都同意并自觉遵守一种“自愿平等”,它“是一种非胁迫性的平等的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5]148,这个办法不需要人们全都变得具备公正感,准备不顾一切地为了正义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只需要人们具有足够的正义感,愿意在一定的富裕程度下实施平等分配即可。

其次,政治(制度)正义需要强制,而强制需要每个人对自身个人义务的确认。按照传统的正义观点,正义的实现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所以,柯亨认为,诺齐克的关于税收的这种国家的强制性措施侵犯了富人的权利的说法是只注重个人权利而忽视个人义务的做法,“我们可能都有彼此间的强制性义务,这并不蕴含着任何人有支配任何人的奴隶主般的权利。确实,这种义务构成了再分配国家的规范性本质,在这样的国家里,在某些方面没有自我所有,但也没有奴隶和奴隶主那样的关系。”[6]而与诺齐克不同,罗尔斯尽管承认个人有担负他人命运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他将政治义务解释为一种自然正义义务,缔约者之所以会遵守义务只是因为原始状态里的理性的个体代表将选择此种约定好的道德原则,他们通过理性认识到在这样一个遵守这些义务的社会里,个人能够获得的利益显然高于他们要承担的代价[7]41。柯亨不同意这种论证方式,他认为,有什么理由可以认为社会中的人一定是自私自利的,唯有通过理性认识到能够获得更多利益才会使他们主动承担自己的义务?为什么不能认为社会中的人是拥有高尚的品德的,以至于他们会自愿分担别人的命运和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强制不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反而会得到一致的拥护,因为正义需要实现,更需要让人们看到它被实现。

再次,政治(制度)正义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它包含了对人们的认同的需要。让·马克·夸克曾说:“政治究竟应该将何种价值作为自己所推动的目标,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应该就这一点达成一致,也只有在这个时候,统治才成为一种权利行为。”[8]16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治才能获得合法性,而要想维持政治的稳定性,必须使政治制度的改革和人们的品德同时并进。罗尔斯对正义的环境的诉求其实也正是包含了对这一政治稳定性的追求。然而,什么样的政治价值能够得到人们广泛的赞同?怎样组织起来的政治权力能够获得合法性?柯亨指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资源稀缺和充满冲突的社会,正是这样的社会需要正义,所以只有真正体现正义的正义原则才能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而只有建立在这种正义原则之上的政治(制度)才能获得合法性。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为什么没有体现真正的正义,因为他们将资本主义现实作为对正义的思考的前提包含在正义的基本原则当中,因此,实际上,他们的正义原则只是对千疮百孔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修修补补的工具而已,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的不正义,而惟有从彻底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即站在社会主义的立场上,才能看清正义的真实呼吁。正义应该包括对平等的诉求,但不是罗尔斯式的差异平等,而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个人的品德才能得到教化,个人的正义才能得到不断提升,在政治(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交互作用下,政治才能维持稳定性。

四、结语

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柯亨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的普世性与虚假性,但是,在批判的过程中,由于柯亨自身的方法论局限,使得他的批判并不彻底,我们发现,在柯亨的理论中,个人主义和道德主义的思路非常明显,而这两者仍然都是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理论借以成熟和扩张的理论基础。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共同特点,它是伴随着西方传统中的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而发展起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西方政治哲学一直陷入个人与社会的二律背反中而无法自拔,他们无法解决自由自主的个体是如何组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问题,而只能诉诸抽象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和契约主义方法论。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个人”的论述为我们解决这一现代性困厄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方法论,但是,柯亨在吸取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却没有理解“社会的个人”的精髓,对于现实的个人行为的解释和分析都脱离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个大背景,所以,柯亨在批判罗尔斯的抽象人性预设时的确把握了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个人”的内涵,但是却在分析社会主义如何达致正义时却只专注于从个人的角度来寻找,而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个社会历史背景丢弃一旁,这与柯亨所采用的分析的方法有关。埃尔斯特在分析柯亨的方法论时曾说:“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基本信条,所有的社会现象,其结构和其变迁,在原则上只能够按照个人的方式来加以解释,包括他们的财产、他们的目标、他们的信念和他们的行动。”[9]204这就导致柯亨必然走上一条个人主义的道路,而且这种个人主义还是与道德主义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并不赞成一种道德主义的道路,马克思之所以将哲学的任务从解释世界上升到改造世界,就是因为他反对各种希冀通过道德改善而改善社会现状的空想。自由主义政治正义一方面试图将政治的问题限定在政治的界限内,另一方面却由于其自身诉诸的抽象前提而使其根本不可能脱离各种道德学说的羁绊,这就使得在正义原则的论证上往往要求助于各种道德前提,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将自己的道德前提灌输于其他阶级,以使其政治价值成为普世性的,而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所诟病的。从柯亨的理论中,我们看到,柯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的意识形态性和虚假性,但是,由于他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发展的路线①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中,柯亨批评了马克思关于正义和平等的前提必须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物质充裕的基础之上的观点,因为生态危机以及目前持续的物质短缺已经预示了我们不可能再遵循马克思的生产力发展的道路,但是,我们目前还必须要维护社会主义事业,因而,“我们不得不在稀缺的条件下去寻找平等”(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笔者认为,这一分析使得柯亨在对社会主义政治正义的建构上基本上抛弃了生产力发展的路线。,所以他只能在道德路线中寻找出路,这个道德路线与他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结合,就是他所提倡的“个人的即是政治的”,因而,他也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道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10]389。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3](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卷),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6]段忠桥:《科亨的政治哲学转向及其启示》,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1期。

[7]程炼:《政治义务:从特殊纽带的角度看》,载萌萌学术工作室编:《政治与哲学的共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8](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9]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报告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0](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On G.A.Cohen's Rescuing Justice

LU Han,ZHANG Hua
(College of Marxism,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1189,China; School of Maxist,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In Cohen's book of political philosophy“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e critiqued Rawls' s justice principle and expounded his own understanding of“what is justice”with a unique analysismethod and the Marxism standpoint.How to define justice?How to define justice principle?Is justice principle independent to various complete theories or not?What is the priority of the justice principle?Which can reflect just better,right or equality?This paper tries to clear Cohen's discuss on these problems in the book.

justice;applied principle of justice;individual justice;political justice

book=27,ebook=33

陆寒(1981-),女,广西象州人,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张华(1981-),女,湖南株洲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柳州城市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

2011-12-13

B82-06

A

1671-7023(2012)04-0027-06

猜你喜欢
罗尔斯正义原则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哲学评论(2021年2期)2021-08-22 01:55:22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天一阁文丛(2020年0期)2020-11-05 08:28:16
坚守原则,逐浪前行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哲学评论(2017年2期)2017-04-18 01:15:07
瘦企鹅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山东青年(2016年3期)2016-02-28 14:25:49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中国卫生(2015年4期)2015-11-08 11:15:50
法律与正义
浙江人大(2014年5期)2014-03-20 16:20:26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
知识窗(2010年9期)2010-05-14 09: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