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尊严的内涵及其类型

2012-09-11 02:48:40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关键词:公民

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论尊严的内涵及其类型

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尊严是多重关系的复合,而非任何形式的实体,其实质是自尊、认可和贡献等三重关系的统一体。它有三种基本类型:地位尊严、人性尊严和公民尊严。地位尊严是依据社会身份等级的高低而被赋予的,它是一种稀缺资源,一种不对等的相互承认,对它的争夺属于零和博弈;人性尊严是人人所享有的普遍尊严,它源自对于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或人之普遍本性的承认;公民尊严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它源自公民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并依赖于普遍的民主法治状态。限制地位尊严,存养人性尊严,提升公民尊严,已经成为激励人们奋力前行的崭新旗帜。

尊严的内涵;地位尊严;人性尊严;公民尊严

在最近的两年多时间里,“尊严”一词风靡整个华夏,这股“尊严之风”的直接渊源是温家宝总理关于尊严的多次讲话。温总理讲:“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①人民日报2010年3月6日第3版。这就是不断引起大众热议的“尊严论”。与“温饱论”相比较,“尊严论”体现了历史的巨大进步、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民众的迫切愿望。因此,搞清尊严的真正内涵及其类型就成了我们理智上的一个重大任务,但学界目前并没有付出应有的努力来完成这一理智上的任务。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学界对有关尊严的问题并没有研究,而是说尊严问题尚未得到广泛的专门研究。目前,学者们往往是在专门论述宪法权利或人之基本需要的五个层次时,才顺带谈及尊严的问题,对尊严的内涵缺乏逻辑分析,对尊严的分类更是鲜有提及,而这恰好是本文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尊严

尊严是多重关系的复合,而非任何形式的实体。但“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533只有对具有自我意识的人而言,才存在尊严,动物无所谓尊严,因为,动物无法形成一种反思性的自我观念。没有自我的观念,当然就不可能有自尊感或屈辱感;对一种无法形成自尊或屈辱之感受的动物而言,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尊严的问题。尊严是对一个“自我”而言的种种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我对自己的关系;二是他人对我的关系;三是我对他人的关系。这三重关系是我们理解尊严之内涵的入口。我对自己的关系,即自己怎样理解自己、看待自己或对待自己。但一个人的自我意识不能仅仅建立在自我感觉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成了自大狂或精神病。自我意识的建立,有赖于他人对我的行为或看法,“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做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做是和自己相同的。”[2]67这正如玛雅人的格言“你是另一个我”[3]104。事实上,只有通过他我(alter ego),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我们的自我(ego)。因为,“个体并不是直接经验他的自我本身,而是只能从和他人处于同一个社会群体的其他个体成员的特殊立场出发,或者说从他所从属的这个作为整体而存在的社会群体一般化立场出发,来经验他的自我本身。”[4]150所以,他人如何看待我、怎样对待我,这是我的自我意识得以建立的根基,即我对自己的关系奠基于他人对我的关系。但其他人如何看待我,对我做出何种行为,这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如何对待他人。这正是那著名的黄金法则所揭示出的真理,即“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①《圣经·马太福音》第7章第12节。至此,我们可以将这三重关系图示如下(图1):

图1“尊严”所涉及的三重关系

从关系出发,尊严的内涵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维度加以揭示。就积极方面而言,(1)在对待我自己时,尊严体现为自尊自重,自强不息;(2)在他人对待我时,尊严体现为被认可、被尊重;(3)在我对待他人时,尊严体现为守经达权,惟义是从。此三者可谓“积极尊严”。

自我(ego)很平常,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无时不在跟自我打交道;自我也很神奇,引得无数的哲人先贤苦思冥想。自我能够一分为二,使得一个自我思考另一个自我,而这两个自我又是统一的一个自我。正因为如此,所以自己能够反思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审视者,自己是自己的旁观者。“我们身上有一个部分会观察我们的行为,偷听我们的想法,这是一个似乎从外面监视我们各类经验的中立观察者,它旁观着丹麦哲学家索伦·齐克果(Soren Kierkegaard)所说的‘生命道路诸阶段’。这个成分远离喧嚣的尘世生活,只是记录发生的事情。老年人会告诉你,虽然他们的身体和脑子发生了变化,但这个‘旁观者’一点不会老化。甚至在耄耄之年,它还像儿童年代时一样是年轻公正的旁观者。”[3]119-120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可能自尊自重而自强不息,或自轻自贱而心灰意冷。自尊的人,会赢得他人的尊重;不自尊或不自重,必然减损他人对我们的尊重。这里蕴藏着如下的推理过程:

A大前提:自己最了解自己。

B小前提:他自己认为自己不值得被尊重。

C结论:我们也没有理由超出他自我认同的程度来尊重他。

如果他自己不尊重自己,而我们却给予了他较高的尊重,那么我们就承认了“我们比他自己更了解他”,这违背了“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日常假定。因此,自轻者,他人亦轻视之;自贱者,他人亦贱之;而自尊自重者,他人亦尊重之。

当然,自尊自重亦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或自我意识,必须依赖于他人的认可(recognition)。离开了他人的认可或承认,自尊就成了空中楼阁,虽然美丽,但随时都可能消失得无影无踪。尊严与认可密不可分,“认可之于身份就像食物之于身体,是不可或缺的。认可肯定了我们的身份,确认了我们的尊严,从而保证我们在集团中的成员资格是安全的。如果得不到认可,我们的生存就有危险。个人得不到认可,就会自我怀疑,集团中部分人群得不到认可,就会被边缘化,沦为受欺压的对象。”[3]21黑格尔那经典的“主奴辩证法”,讲的就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关于认可的哲理故事。生活中的抗争,绝大部分都是关于认可的战争,因为认可关系人之为人的尊严问题。当然,认可也有一个是否恰当的问题,恰当的认可或赏识必须与贡献或才德相称,虚假的恭维,比不认可更糟。对小事过分赞赏,这实际上既打击了被赞赏者的自尊,还贬低了他的智商。

我被认可或赏识的基础在于我对他人的所作所为。如何对待他人才能赢得或保持我们的尊严呢?在此,关键是要确立行为的原则,如果以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难以被他人所认可,也就无法获得真正的尊严,而且“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如果以谁也不得罪的“好好先生”为行为原则,也难以赢得尊严,因为,好好先生实际上行为没有特定的标准,只是与世沉浮以达个人目的而已,“乡原,德之贼也。”(《论语·阳货》)惟有“守经而达权”、“惟义是从”,才能体现人的尊严。“经”就是原则或标准,“权”就是原则的正确运用,“守经”就是坚持人之为人的基本原则,“达权”就是将这一原则运用于对待他人的所有情境之中。这个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惟义是从”。惟义是从,不但可以对他人或社会做出事功方面的贡献,更可以做出道德上的贡献,不但可以“立功”,更可以“立德”。

就消极方面而言,(1)在对待我自己时,尊严体现为不自暴自弃,不自我作践;(2)他人对待我时,我没有被轻视,没有被侮辱;(3)在我对待别人时,不卑不亢,不忧不惧。此三者可谓“消极尊严”。自暴自弃、自我作践者,首先是自己放弃了自尊;其次是摧毁了被他人认可或赞赏的理由,因为“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孟子·离娄上》)轻视和侮辱是尊严的杀手,防止轻视和侮辱的最佳手段是认可和赏识。在我对待他人时,自卑、高傲、担忧或恐惧都是因为对地位、权势或利益等等持有不当的认识或期待,从而减损了自己的尊严。

尊严是自尊、认可和贡献的统一体。这三者可以说是完整尊严的三个基本要件,分别代表了“我对自己”、“他人对我”、“我对他人”等三重关系。自尊既是尊严的起点,也是结果;他人的认可是尊严的重心;自己对他人的贡献是尊严的基础。据此,我们可以将图1所揭示出的三重关系重新表达如下(图2):

图2 完整尊严的三个要件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把尊严定义为: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尊重、他人对我的认可以及我对他人的贡献这三重关系的复合,即是说:尊严=贡献+认可+自尊。任何一重关系的缺失,都必然导致尊严感的减少,甚至是丧失。

二、地位尊严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尊严的体验常常跟等级地位有关。等级地位高的人,其自尊感得到满足的机会较多,社会给予他的认可也较多,他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机会也较等级地位较低的人要多。对此,我们有很多潜规则加以保障。比如,行走中,地位高的人走前面,地位低的人垫后;聚会中,地位高的人前呼后拥,地位低的人默然靠边;用餐时,地位高的人坐主座,并在众人的盛情邀请下才最先享用;发言时,地位高的最先讲话或最后总结并提出殷切期望,地位较低的没有发言机会,但需不时微笑、点头或鼓掌,地位更低的连当“粉丝”的资格也没有;地位高的讲话,叫“作指示”;地位低的讲话叫“发牢骚”或“表衷心”如此,等等,从称谓到衣食住行,从举手投足到视听言动,无处不展示着等级身份的区分。

地位尊严是依据社会等级身份的高低而被赋予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划分身份地位的标准是权力和财富,这样,地位尊严也就化约成了与权力的大小和财富的多寡适成比例的尊严。因为,他人的认可是尊严的重心之所在,在一个以权力为核心的社会,权力越大自然就越容易成为鲜花和掌声所包围的对象;在一个以商品和市场为基础的社会,财富越多自然也就越容易成为众人所认可、羡慕和追捧的对象。

地位尊严,是一种将等级地位较高者的尊严凌驾于等级地位较低者之上的社会现象。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意识到所谓的富贵与贫贱、显赫与卑微、尊贵与下贱、上流与底层、大人物与小人物、精英与大众的巨大差别,并自觉地将自己归入到一定的等级序列之中,地位不同,尊严有别,等级地位较高者凌驾于地位较低者之上。可能许多人在理智上都不愿意承认地位尊严的正当性,非常遗憾,地位尊严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单个人,谁也没有能力改变这个坚硬的事实。诅咒地位尊严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他自己在追求地位尊严的过程中残酷地败下阵来,当他自己处于较高地位的时候,他又会在骨子里为地位尊严祈祷。当然,也有不少人确实衷心希望废除任何形式的地位尊严,尤其是要废除以权力和财富为标尺的地位尊严,比如,马克思就是这样一位人类伟大的导师。

地位尊严,既有等级地位较高者对地位较低者的剥夺,也有地位较低者的自我认同。地位尊严必然涉及处于高低对立双方的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5]122这种承认包括四个维度:(1)地位较高者的自我承认或曰自我定义,他认为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与自己所属等级地位相匹配的较高的尊严,并通过规定社交礼仪和资源分配来维护这种尊严;(2)地位较低者承认地位较高者的自我定义,如果所有地位较低者都不接受地位较高者的自我定义,不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认同地位尊严,那么地位尊严顿时化为乌有;(3)地位较高者对地位较低者的定义,即认为地位较低者理所当然的不应享有某种程度的尊严,即他们通过社交礼仪或直接强制剥夺某些天赋的尊严,强制的形式很多,比如资源分配、打入另类、孤立、暴力、监禁、羞辱,等等;(4)地位较低者承认被他人强加在自己身上的等级地位标签及其被剥夺尊严后的卑贱。这正如历史上主人与奴隶的承认关系一样,主人自己把自己定义为主人并把奴隶定义为奴隶,奴隶承认主人是主人并认可自己是奴隶。如果没有这种相互的定义或承认,主奴关系就无法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6]922

地位尊严中的相互承认是一种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是相对于真正的承认而言。何谓“真正的承认”呢?在分析主奴关系时,黑格尔讲:“为了达到真正的承认还缺乏这样一面,即主人对奴隶所做的,他也应该对自己那样做,而凡是奴隶对自己所做的,他也应该对主人那样做。”[5]129据此,我们可以抽象出一个“真正的承认”所应满足的普遍规则:凡你对他人所做的,你对自己也应该那样做;凡你对自己所做的,你对他人也应该那样做。但事实上,等级地位较高者,把自己定义为尊贵,而把他人定义为低贱;等级地位较低者,把他人承认为高贵,而把自己认同为卑微。这都没有满足前述规则,因而是一种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

地位尊严是一种稀缺资源。地位尊严源自等级身份,而高等级的低位身份总是有限的,没有无数卑微的身份作垫底、作衬托,永远也无法产生高等级的低位身份,而且一个行业、一个群体、一个部门,最尊贵的地位往往只有一个,因而能享有最高地位尊严的,也只有极少数的幸运儿。物以稀为贵,越是稀缺,人们越是奋力争夺,这就注定要有千千万万不那么幸运的人成为地位尊严的祭品。

地位尊严的争夺是一种零和博弈。在争夺地位尊严的斗争中,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一个人爬上了高位必然意味着另一个人掉了下来;一个人获得了至高的尊严,意味着无数的人成了卑微的垫脚石;在上者对地位尊严的高峰体验总是奠基于在下者的低贱感之上。因此,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的总和永远为零。

三、人性尊严

自文艺复兴以来,无数的先贤反对地位尊严,而追求普遍的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人人所享有的普遍尊严,它源自对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或人之普遍本性的承认。意大利哲学家皮科·米兰多拉在《论人的尊严》中讲:人是“形象未定的造物”,你被“置于世界的中心,在那里你更容易凝视世间万物”,“你既不属于天也不属于地,既非可朽亦非不朽;这样一来你就是自己尊贵而自由的形塑者,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任何你偏爱的形式。你能堕落为更低的野兽,你也能照你灵魂的决断,在神圣的更高等级中重生。”[7]25因为,人出生时就具有了“各类种子以及各种生命的根苗。这些种子将在每个培育它们的人那里长大结果。培育其植物性的种子,他就变成植物;培育其感觉的种子,他就变成野兽;培育其理性的种子,他就变成天上的生灵;培育其智性的种子,他就成为天使和神子。”[7]29由此可见,人的尊严来自于人的形象并未被先天地规定下来,而是可以通过自由选择、道德自律、不断进取而实现自我完善,从而超拔于万物之上。

米兰多拉的思路在大哲康德那里变得更为深邃和精致。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讲:“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Preis),或者有尊严(Würde)。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那种构成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Menschheit),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8]55人是没有任何等价物可以替代的,世间的一切都因为人才有价值,人是任何价值的前提,离开了人,谁去仰那星空之灿烂?离开了人,谁赞那河山之壮美?离开了人,谁去判那万物之贵贱美丑?况且,只有人才有那可以自律的自由意志,也只有人才有这种自我立法的理性力量;理性与自由意志是“构成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就本性而言,人人都具有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因此人人都应享有尊严。所以,《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自由意志是人性尊严的依据。“意志是有生命的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8]69也就说,自由是与必然相对立的,如果人的观念或行为是由意志自身之外的因果必然性所决定的,那么人毫无自由可言;当且仅当意志能够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对自己的观念或行为发生作用时,意志才是自由的。“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是就自由意志的消极方面而言;就积极的方面而言,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的自我立法,自我规定,即自律。“自由尽管不是得之于自然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但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它不过是另一种不同的规律吧了。”[8]69-70这个规律也就是意志为其自身所订立的理性法则,即道德律令。惟有自我立法者才具有尊严,才具有无可比拟的、无条件的价值,才配得上在称颂他时所用的“尊重”这个词。倘若某种东西没有自由意志,没有自我立法的能力,那么它就只能是完全听命于自然律的低等生物或毫无理性可言的野兽,对于它们而言,尊严是不可能的。

“人是目的”乃人性尊严的核心原则。康德讲:“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手段。”[8]48人是有理性的,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们的一切行动中,无论是对于他自己,还是对于别人,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做目的。目的与手段相对。对于任何东西X,如果X无须成为达到任何目的的手段,其自身就是最终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X是不能被任何其他东西所替代的,因而自在地就具有绝对的价值,从而是有尊严的;如果X必须作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才能成为我们欲求的对象,即成为目的,那么X只是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是可替代的,无所谓尊严。“在全部造物中,人们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9]119但非常令人遗憾,现实生活中,只把自己当做目的而把他人当做手段的现象并不少见。抢劫强奸、杀人放火、遗弃虐待、贪污腐败,等等,都是把他人当做满足自己私欲的纯粹手段。这不但无视了他人之人性尊严,也摧毁了行为者自身的人性尊严。如果人人都把他人当做纯粹的手段,那么,结果就是每个人反对其他每个人的斗争,“人和人像狼一样”,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性之尊严也就荡然无存。

为他人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而努力奋斗,乃是提升人性之尊严的有效路径。马克思讲:“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1]459如何才能使我们的人性更加卓越,受到众人钦佩呢?答案是劳动,或曰工作,为了他人的幸福和自身的完美而努力工作。“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会彼此敌对、互相冲突,一种利益必定消灭另一种利益;相反,人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1]50促进他人的幸福和自身的完美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如果我们对他人的苦难或幸福毫不关心,那么,我们就没有积极地把他人当做目的对待;如果我们懒惰,只求暂时的安逸,那么我们就没有积极地尽到对我们自身的责任。因为“人性中有获得更大完善的能力,这种完善也就是在我们主体之中,人之本性的目的。”[8]50如若忽视这种人性之自我完善的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积极地把自身当做目的。

人性尊严并非稀缺资源,越是相互尊重越有尊严。与地位尊严相反,人性尊严是自由、平等基础上的普遍尊严,其总量可以是无限的,一人享有了该种尊严,并不减损他人的尊严;如果人人都尊重人性,那么人人都享有尊严,人性被尊重的程度越高,人人享有的尊严也就越多。

四、公民尊严

公民尊严源自公民身份及其权利。公民身份指的是作为一个国家之成员的法律地位,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尊严。这些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的保护权等。权利没有被落实,尊严就被悬空;权利被侵犯,等于尊严被践踏;权利失去了强有力的保障,等于尊严被拔光了衣服,任由强者凌辱。

公民尊严,人人平等。地位尊严是人人有别,而公民尊严是与各种等级制度或等级地位观念无关的法律地位。任何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和权利,而与权力、财富、阶级地位等等毫无关系;尊严被侵犯后,得到的救济也是平等的,决不应讨价还价。

公民尊严依赖于普遍的民主法治状态。公民尊严的主要对手是权力的滥用,权力失去严格的监督,必然造成滥用。民主制度正是为限制权力的滥用而设计的。民主制并不认为掌权者会始终尊重人的尊严,相反,民主制认为失去限制的强权者滥用权力是常态。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国家必须满足如下最起码的要求:(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 (5)社团的自治;(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10]93。只有这样才可能达到如下令人向往的结果:(1)避免暴政;(2)基本的权利;(3)普遍的自由;(4)自主的决定;(5)道德的自主;(6)人性的培养;(7)保护基本的个人利益;(8)政治平等[10]53。只有事实上出现了上述结果,这个国家的国民才算是享有了普遍的公民尊严。民主与法治互为表里。法治的核心在于通过理性的规则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立法机关要创设和维护使个人尊严得到尊重的种种条件;行政机关要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秩序,以保障公民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司法独立,律师职业自由。如此一来,公民尊严才可能落地生根。蓄意违背民主法治,必然导致公民尊严受到侵犯。侵犯尊严的方式至少有三种:侮辱、奴役和操纵。“否认一个人是自主性的个体,构成对这个人尊严的侮辱;对一个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加以操纵,使他失去对生活的自我控制,是对这个人的奴役;对一个人的内在品味、信仰或行为和决策能力,有意地加以改变,使他失去自主性,则是操纵。”[11]145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蓄意违法等现象的背后,既有侮辱,也有奴役和操纵。

公民尊严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地位尊严是竞争性的,排他性的。与此相反,公民尊严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首先,一部分人享有公民尊严,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公民尊严的享有;一些人从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尊严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样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其次,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尊严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而不让他们享受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让他享受。因此,公民尊严是一种公共产品,提供该产品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级机关。维护公民尊严是国家之固有责任,任何私人都无力保障公民的尊严,但公民联合起来为争取自身权利和尊严而奋斗的行为,极有可能提升全体公民的尊严。可是,无论任何,这种尊严最终还得依赖于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因此,一般尊严所涉及的三重关系,具体到公民尊严就变成了如下的形式(图3):

图3 公民尊严所涉及的三重关系

在“我对国家”的关系中,只要我没有由于犯罪被独立而公正的司法机关剥夺某些权利之前,我都应该享有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完整的公民尊严。

防止地位尊严过剩而公民尊严不足。根据柏杨的洞察,“我们社会的传统,等级森严,有长有幼,有富有贫,有贵有贱。而贵和贱两个阶层——贵中有贱,贱中有贵,层层分明,威力无边。贵的一层,永远乐意虐待贱的一层,所以市井小民,虽然可以虐待妻子、女儿,但在广大的男人社会中,自己却永远是蚂蚁一样卑微的族群。任何一个小官吏看他不顺眼,都可以把他揪翻在地,施以鞭打,而大官对小官也是如此。”[12]2即便柏杨的洞察有不精准之处,但无论如何,我们生活的传统文化中,地位尊严过剩,这是事实,单从谄媚、马屁和行贿技艺之精湛及其流行之广远就可窥见。地位尊严过剩,不是说有太多的地位尊严供给每一个公民自由地享用,而是说在上者享有无上的尊严,这相对于在下者毫无尊严而言,这是过剩了。一个社会,也许避免不了要有等级秩序的存在,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这样的后果:自己的尊严,永远建立在伤害别人的尊严之上。地位尊严的过剩与公民尊严的缺乏是互为表里的,只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公民尊严才能得到彰显,地位尊严才会有所消退。没有人天生就是奴才,去贬低自己、谄媚他人,但如果弱者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尊严无法得到强硬的保障,那么谄媚、马屁和行贿之风必定盛行,因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或“韩信受胯下之辱,而后统帅百万大军”,这也是卑微者的一种人生策略。

中国最近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越了经济上的生存问题,“温饱”早已不再激动人心,而普遍的“尊严”才是那激励每个人奋力前行的崭新旗帜。限制地位尊严,存养人性尊严,提升公民尊严,已是时代的强烈呼唤。“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13]218,马克思的这句名言,也必将成为无数人的捍卫自身尊严的誓言。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美)罗伯特·W.福勒:《尊严的提升》,张关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美)乔治·赫伯特·米德:《心灵、自我和社会》,霍桂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意)皮科·米兰多拉:《论人的尊严》,樊虹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9](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1]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柏杨:《我们要活得有尊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On the Intension and Type of Dignity

WEN Xue-p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ffairs,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Not a form of substance,but a complexity ofmultiple interrelations,dignity consists in the union of self-respect,recognition and contribution.Itsmain types are status,humanity and citizen dignity.Status dignity,enjoyed by those who have high status,is founded on themutual recognition of inequality in status.It is a rare resource and the struggle for it is a zero-sum game.Humanity dignity,shared equally by all,is based on the recognition of common human nature and human's special place in the universe.Citizen dignity,a kind of public goods offered by the state,is rooted in the citizenship and civil rights,the realization of which depends on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Now whatwe should do in China is to restrict status dignity,cultivate humanity dignity and enhance citizen dignity.

intension of dignity;status dignity;humanity dignity;citizen dignity

book=20,ebook=20

文学平(1973-),男,重庆巫山人,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和当代外国哲学。

2011-12-30

B82-052

A

1671-7023(2012)04-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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