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继续教育特点探析

2012-09-08 06:37刘艳纬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国职工培训

田 慧,刘艳纬

(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法国继续教育特点探析

田 慧,刘艳纬

(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法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继续教育法的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使其特征更加鲜明:重视立法;健全政府管理职能;保证经费来源;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注重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等。这些鲜明特征可为我国开展继续教育提供借鉴。

法国;继续教育;特点;分析

一、引言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继续教育法的国家,为增强劳动者适应现代生产技术与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培训。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政府积极构建终身教育国家框架,大力实施继续教育计划,取得显著成效。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要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必然要走人才强国的道路,而人才的培养仅仅依靠一次性的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因此,深入探析法国继续教育的特点,吸收借鉴其经验,有利于我国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国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立法,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开展

为牢固树立继续教育的国家地位,同时从法律上为继续教育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71年颁布的《终身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等,[1]后来这4部法律被统称为“1971年继续职业教育法”。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高校和中等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在继续教育实施2年后,法国政府于1973年又颁布相关法律,要求中等学校和高校加入到继续教育工作的行列中来。政府在与相关高校签订协议后,提供专项经费、设置专职教师职位,为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为提高企业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法国政府于1978年颁布《培训假补充法令》,规定企业提供其工资总额的0.1%用于职工培训的花费。1984年颁布的《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确立了国家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制度,重申职工除有权享受教育假外,参加培训的经费可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资助,根据参加培训的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发放,同时要求雇主应为职工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和经费资助。为了加强教育评估,法国政府在1989年颁布了《教育方针法》,确立教育评估制度,建立全国评估委员会,规定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包括对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评估。[2]2004年,法国政府颁布《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要求以新的单一制合同——“职业合同”替代以前的职业资格合同、职业适应合同和职业定向合同三种不同的合同文本。新职业合同便于求职者选择通过普通教育或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等途径,获得统一的公认的职业资格,[3]有效地调动了学习者的积极性,推动了他们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2008年颁布的《劳动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继续教育教学组织的形式以及继续教育的对象。[4]

(二)注重健全管理职能,从政府层面推动继续教育发展

法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上分为中央、学区、省三个层级,从上到下对教育进行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近年来,政府为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依照法律担负起为成人提供继续教育机会的责任,并将其列入自身的职能范围内。1971年颁布的《继续职业教育法》规定成立一个隶属于总理的、由国民教育部长任副主任的部际委员会,以及一个常设小组,负责制定与实施继续教育政策,同时成立一个由政府各部代表组成的全国继续教育理事会,协助开展工作。为加强完善继续教育的中央管理机构,1977年职业教育部成立,它是和国民教育部平行的国家机构,主管全国的职业培训,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立法,统一管理、分配使用继续教育的经费。具体的教育培训、章程制定、教育经费分配等工作主要由其下设的继续教育局负责。国民教育部下设全国终身教育发展总署,负责分析培训需求,确定教育目标,制定教学大纲,研究教学方法,提供技术帮助,评审教学结果。各地区设有继续教育处和地区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地区继续教育的协调性任务,集中掌管本地区继续教育经费,搞好平衡调剂,按优先条件进行最优化选择,优先给一些部门拨款。各省市也都有相应的专管机构,全国有22个职业教育部的代表机构。[5]在工商界,各大厂矿企业公司的劳资委员会中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继续职业教育,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培训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的咨询。另外,各高等工程学院都有继续教育部(处),开展合作教育、业余教育、函授教育、电视教育,为企业举办各种短期的、长期的专业培训班,培训在职的工程师和技术员。

近年来,随着继续教育类型的增加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要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办学自主权。在此背景下,法国颁布《职业培训分权法》,规定国家就其所要资助的任何新的活动和地点都要与地区委员会协商,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全面参与继续教育的各个领域。[6]另外,由于举办继续教育需要大量的师资和设备,法国政府也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和中等学校举办继续教育的权力。[7]法国继续职业教育的管理从非官方组织到专门机构的设立,无论是与国民教育部平行,还是各部共同负责,从中央到地方,从学校到工厂企业,继续职业教育都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8]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继续职业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工厂企业、各类非官方组织一起,组成了庞大的社会化继续职业教育网。

(三)注重保障继续教育经费来源,提高使用效率

经费是继续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法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参与继续教育的企业、基金会、家庭等都非常重视对继续教育的投资。

自法国将继续教育列入国策以来,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投资不断增长。1972年国家投资28亿法郎,1977年为75亿法郎,1981年为90亿法郎,1982年则达到150亿法郎。[9]2004年法国对教育投入1 163亿,占GDP的7.1%,其中132亿分配到继续教育和课外活动。[10]另外,根据法国劳动部和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法国对继续教育的总投入高达271.1亿欧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11]其中包括约100亿欧元用于支付受培训者的工资和补贴,165亿欧元用于支付直接产生的培训费,包括教学费用、课程设计、辅导费等(见表1)。[12]

表1 法国各部门对继续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3]

从表1可知,政府及企业是继续教育的主要财政资助者。因为在国家层面上,对包括职工和待业者在内的广大民众开展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的首要工作之一。对职工进行培训、更新其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是保持企业旺盛生产力的关键因素。对于企业投资部分,国家也有明确法律规定。1971年,法律规定企业要用全年工资总额的0.8%作为教育费用,后来提高到1.1%。[14]另外,规定拥有20名或更多员工的企业应向“劳资联合公募基金”以及“个人培训假期管理基金”每年缴纳总计相当于其职工年度毛工资总额1.6%的职业教育公积金,其中0.9%用于企业培训计划,0.5%用于职工职业学习,剩下的0.2%用于职工个人培训假期。[15]1996年颁布法律规定,各继续培训机构集团每年需向基金会缴纳分摊份额,由互助基金会给予资金周转困难的继续培训机构各种援助和补偿,以避免继续教育资源抵押所带来的办学风险。[16]

继续教育与经济的发展有更直接的关系,它与学校教育相比,在经济效益方面有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特点。因此,除了国家资助、企业投资外,还有行业部门、社会捐赠的投资,这使得法国继续教育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充足的经费保证了继续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四)注重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专兼结合、优势互补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需要流动的、富有弹性的教师队伍做保证。任何一个继续教育机构,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必须选择动态机构的优良的教师队伍来从事教学工作。法国十分重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的培养工作。1989年法国终身教育信息发展中心对7 000个培训机构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有657个机构开展了各种类型、长短不同的师资培训工作。[17]因继续教育面向的专业、学科门类繁多,知识更新速度较快,带共性的教学内容相对较少,所以担任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师除专职外,还需兼职做补充,专兼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如法国国立技术与职业学院的专任教师不足1 000名,却从外界聘请了约7 000名兼职教师,其中2/3来自企业,其余来自学界。[18]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成人,他们有不同的生活经历及独立的个性,理解能力强,工作实践经验多,并因其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职业技能不同,对学习的兴趣、动机也不同。成人自身的这些独特特点决定了继续教育工作者工作的特殊性及多样性,其工作既包括了解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动向,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又包括制定教学计划,编制教材,讲课辅导等。这些工作仅仅依靠专职教师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国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在依靠专职教师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兼职教师的作用。兼职教师一般是学校教师、各行各业的工程师、研究人员、技术员、企业管理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承担了绝大部分专业课程讲授的任务。而专职教师的工作具有多样性,大致承担三方面的任务。一是调查受训者所在企业对培训内容的要求,乃至调查国家、企业、社会与个人对培训的需求。二是负责课程设计及教学计划的实施,并确保教学质量。三是担任一部分专业课程的讲授。[19]通过专兼教师结合,法国继续教育工作者实现了优势互补,促进了法国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有效解决工学矛盾

已进入职业生活的成人,学习时间少且分散,经济自立,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影响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主也会因职工参加培训产生的工学矛盾影响企业正常运转而不支持职工学习。为解决这一矛盾,法国通过立法建立起培训休假制度。该制度规定带薪参加社会培训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并且规定了享有这一权利的条件、假期的长短和形式、参加培训人员的比例等,以此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带薪培训假制度规定,凡享有培训假者,必须在本行业工作不少于2年,其中在现企业工作的时间应在半年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同时离岗参加培训的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凡符合享受培训假条件的职工,应向雇主或企业委员会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参加培训;凡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人,雇主不得拒绝批准。[20]要求6个月以上培训假的雇员,必须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要求少于半年的培训假的雇员,必须1个月前提出申请;雇主必须于接到申请后的10天之内作出批准或暂缓的答复,而暂缓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否则以妨碍罪论处,并罚以损害赔偿罪。培训假最长期限为1年或1 200小时,其形式有部分时间制休假、短期假、半日制假和全日制假。休假时间或集中在一段时间,或分散在几个月中,或脱产,或半脱产。职工在培训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和国家分别负担。两次培训假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称过渡期。根据培训假长短不同,过渡期也不同。上一次培训假越长,过渡期也越长。[21]与企业签订无限期工作合同的职工工作经历满5年,其中至少1年任现职,与企业签订定期工作合同职工在过去5年中连续或累计工作经历满2年,在过去1年中连续或累计任现职满4个月,还可以申请“职业能力总结假期”。[22]

带薪培训假制度的确定,保证了职工学习时间,有效地解决了工学矛盾,协调了个人、企业、国家三者的利益,增强了个人学习和企业支持的积极性。

(六)注重机构与企业联系,提高继续教育项目的针对性

法国建立了为数众多的进行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使继续教育成为“买方”即委托单位的市场。各培训中心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根据企业需要,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计划及学时安排,[23]并密切关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其发展的实际,利用学校、科研机构和工厂企业的科研成果来完善和更新技术,年年更新教学内容,在课程设置中将实际应用摆在首位,使培训项目紧跟时代要求,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如法国国立技术与职业学院,为与企业界保持良好的互动和合作,使课程与实践紧密结合,在国家有关法规框架内,积极向企业提供咨询,接受企业委托,针对特定人员设计专门课程进行职业培训。

由于知识更新的速度非常快,所以法国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的调查统计,每年都进行严谨的需求分析,以此向学员提供合理的课程菜单。各大区的咨询委员会专门负责继续教育的咨询工作,掌握企业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向地区教育专管机构提供咨询,制定地区的继续教育计划,使继续教育紧密联系生产。通过调查和咨询掌握各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办适合企业需要的培训班,提高了法国继续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启示

目前,我国的继续教育尚有诸多不足,法国独具特色的继续教育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首先,重视继续教育法治建设,加强督导。法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对继续教育立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自不待言。将继续教育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能够唤起全民对继续教育的重视。而我国至今都没有全国性的继续教育基本法,虽然不少省市相继确立了地方性的继续教育法律和法令,但由于执行不力,检查监督不到位,而影响了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在重视继续教育立法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已有制度的监管力度,使继续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建立符合国情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法国上自中央,下至地方,直至各专业团体都设置了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使得继续教育机构健全,上下渠道通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我国也可在行政管理上有计划地适当放权,适当分配决策权和管理权,明确中央、地方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继续教育的职责、权限,确立教育管理部门与教育实体的关系。[24]

再次,充裕的经费是有效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保障。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充足的经费做支撑,继续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只能是空想。法国充分认识到经费在继续教育发展中的重要性,对经费的提供、使用及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更应该通过立法手段,保证继续教育经费能有稳定的渠道和足够的数额,用法律强制企业资助职工进行继续教育。

最后,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是调动基层职工学习积极性的关键。法国以法律形式详细地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兼顾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减少了双方的矛盾,提高了人们对继续教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我国也应根据各行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保证每位职工带薪休假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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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Characteristics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in France

Tian Hui,Liu Yan-wei

France,as the first country to formulate continuing education law in the world,continues to strengthen the continuing education in recent years.That makes its features more distinctive: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legislation;improving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guaranteeing the source of funding;strengthening the teaching staff;instituting the system of paid vacation;strengthening contracts between the training institutions and the enterprises,and so on.These distinctive feathers can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the continuing education.

France;continuing education;characteristics;analysis

G720

A

1008-6471(2012)03-0100-04

2012-03-23

田慧(1987-),女,河南周口人,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成人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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