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2-09-06 02:26魏晓欣罗大玉
人民论坛 2012年20期
关键词:启示

魏晓欣 罗大玉

【摘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共分为四编,分别为基础编、机制编、结构—功能编与重构编。其中机制编主要研究各机制的传统与现状;结构—功能编主要研究各机制的结构与功能,并分析影响各种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重构编主要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注意协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宗教权威的关系。研究集中体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展、整合传统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 纠纷解决机制 启示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现状

目前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研究主要包含有关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研究之中涉及到调解等纠纷解决制度的介绍;从历史的纬度对传统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演变及其社会背景的嬗变因素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功能进行描述和分析,旨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立足现实社会,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国家司法、行政在民间基层的实践进行描述和分析。①以上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有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过程的真实材料和理论分析;虽然大都立足历史上的中国汉族地区,但我们研究对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与外界相对隔绝、处于国家权力的末梢而传统相对保留完整,因此,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宏观背景的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对我们研究今天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之前学术界对民间法的研究主要体现为运用现代西方法律概念和范畴对习惯法规范本身进行注释和解读,应用典籍和文献调查等方法,但是,它却无法揭示民间法是如何实现它的目的和功能的,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义。我们的研究以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为研究视角,通过对解纷机构(个人)、解纷程序、当事人的情况、其他参与人的状况及其互动关系等方面作出立体和动态的法社会学式的描述,力图通过“纠纷解决”这一习惯法的实践过程揭示少数民族服膺的独特的社会正义实现样式。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共分为四编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共分为四编,分别为基础编、机制编、结构—功能编与重构编。

基础编。该编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社会调查(走访、问卷),主要是对民族地区各类纠纷数量、纠纷类型、特点的统计;案例分析法,主要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运行做过程描绘;比较法是不同的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

机制编。该编主要研究各机制的传统与现状。“现代型”与“传统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比较,主要是调查研究现代的、形式正义的诉讼机制在农村传统社会遭遇的合法性障碍以及变革契机,并为其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合理定位,为促进国家正式的司法制度在民族地区有效的贯彻落实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通过法社会学的调查研究民族地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发掘适合当代少数民族地区民主化发展的、理性的、有效的非正式的制度和习俗,将其与正式的制度有机整合,实现“民间”与“官方”在司法制度构建上的一次互动与合作。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正义。然而对社会正义与稳定的理解和感知则是“语境”化的,这决定了其实现机制和程序又是具体和多元化的。

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一是对纠纷解决“仪式”的寓意解读;二是作为解纷依据的民间法的表达,包括民间法的语言结构和意义系统;三是纠纷解决主体权威—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的基础,包括纠纷解决者的权威来源、特点以及权威者解决纠纷的策略和技术;四是当事人、其他程序参加人及其他社会成员观念、态度以及他们特殊的策略和技术—“武力炫耀”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五是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当性之深层社会结构和文化根源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找到了少数民族服膺于这种独特的社会正义与稳定的实现机制和程序的答案。

结构—功能编。该编主要研究各机制的结构与功能,并分析影响各种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

对基层法院、乡镇司法员、村委会调解、信访等官方和半官方的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的“参照系”。应当说,目前这些解纷机制更多的处于一种竞争关系而非互补、互动关系,因此,对有些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门可落雀的现实困境以及背后制度障碍的分析恰可以反证传统“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的“供不应求”的原因。在这种制度比较中,我们确定了两个比较点,制度、程序的成本比较与人们对司法制度、程序正当性的法意识比较。八十年代以来,国家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积极延伸国家权力的末梢,表现在增加基层官方与半官方的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置。然而,九十年代以来,除基层警察组织之外,上述机构的功能逐渐式微,突出表现在基层派出法庭的撤并。除基层财政危机等因素以外,受地方主义影响,司法中立难保、不公甚至腐败引发司法正当性信任危机也是法院利用率偏低的重要因素。

重构编。该编主要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及“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互动。西部少数民族的各地方组织都注意协调与宗教权威的关系,努力探索一条既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又防止片面排斥宗教权威参与社会建设的新思路。②要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坚决反对“零判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③

意义及启示

探索构建适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渗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大调解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体现,是回应中国问题的一种制度创新。

对“传统”的研究和“现代”的反思必然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转型时期的中国制定法的功能在于多方面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所以无论民族“传统”如何主张话语权力,从依法(主要是统一的国家法)治国的目标来看,其自身的正当性仍然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证明,其始终面临着与国家法的调适,而这些都需具体的制度与机制安排,否则民族法理论研究很难在操作层面上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研究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相互渗透的多元纠纷解决系统。在此系统中,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结构和正当性基础的差异而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因此,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常见纠纷进行合理的类型化整理与分析是我们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可以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功能定位。我们认为,在此系统中,诉讼程序应当发挥核心辐射功能,我们反对僵化的“社会稳定”观念和片面追求降低诉讼成本而无视诉讼程序正规化和审判标准“客观化”的要求。除解决纠纷外,诉讼审判还应当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客观规范标准的法制化任务,使当事人能在获得合理预期的情况下真正理性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决定坚持或退让。正式规范的诉讼程序不仅在审判结果上不断地确认和创造规范的实体法律标准,而且通过规范的程序运行向民族社区的人们展示一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现代的”而且也应当是“最终的”。国家的法制通过这个过程将在实体与程序上提升传统的、半官方的、行政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品质。

类似社会纠纷适用不同解决机制的原因在于某些社会生态因素影响力的差异。不同纠纷的性质和特点也要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民间与国家的机制衔接、整合需要相互利用各自具有的不同“权力资源”,取长补短、相互支持。本研究集中体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展、整合传统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

注释

①典型的著作有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谢晖、陈金钊:民间法,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曾代伟: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以法律文化的视角;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陈金全: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決纠纷;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以及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喻中:乡村司法的图景—一个驻村干部的办案方式述论;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丛书;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

②王宏缨:“民族社会纠纷解决中宗教因素的实证分析”,《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第99页。

③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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