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会计学系 曾惠芬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目标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企业重组交易。股权收购是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常见的企业重组方式包括6种: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对于股权收购这种重组方式而言,收购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股份所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3种: 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两种支付方式的结合。
1.2.1 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指企业重组中收购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例如,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收购企业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份,此种收购方式不产生现金流。
1.2.2 非股权支付
指以收购企业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份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此种收购方式会产生资金流。
1.2.3 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结合
收购企业也可以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持有目标企业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实现收购目的。
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首次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重组应根据重组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企业重组形式包括6种: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不同的重组形式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各有具体不同规定,就股权收购而言,其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其实质是“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不低于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5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这句话,要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1、企业重组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前提下,交易各方只能对股权支付部分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交易各方仍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2、企业重组符合5个条件的前提下,对于股权支付部分,交易各方即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有6种方式: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不同重组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以及处理方法各有不同,就股权收购而言,具体分析如下表1:
表1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及处理方法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仅仅是股权支付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对重组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对重组交易的非股权支付部分,交易各方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对比,见下表2:
表2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区别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交易各方应采用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交易各方要么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要么都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那么,股权收购方式下,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对交易各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若能满足相关前提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话,对交易各方又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更有利还是更不利呢?见以下例1和案例2的分析。
案例1:2012年6月,甲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甲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公司发行2000万股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65%的股权。增发价6元/股。收购完成后,丙公司将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丙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乙公司的出资金额为45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乙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案例1分析:在案例1中,该项重组业务采用股权收购形式。甲公司为收购方(收购企业),乙公司为被收购方,丙公司为目标企业(被收购企业)。
甲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比例达100%,超过85%的要求;但由于甲公司只收购了丙公司的65%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收购方、被收购方、被收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别如下:
(1)收购方(甲公司):根据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6×2000万=1.2亿元。
(2)被收购方(乙公司):根据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乙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6×2000-6000×65%=8100(万元),则乙公司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8100×25%=2025(万元)。
(3)被收购企业(丙公司):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其投资人改变,需要做变更税务登记。
以上是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具体分析。
案例2:同上题,丙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乙公司的出资金额为4500万元,出资比例为 75%。
假设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全部丙公司的股权,即收购丙公司全部股权份额的75%,乙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那么情况会是怎样?
案例2分析:该项业务属于股权收购业务,甲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其一,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比例达100%,超过85%的要求;其二,甲公司收购丙公司的股权份额为75%,刚好达到75%的要求。因此,由于此项交易符合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交易各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方、被收购方、被收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别如下:
(1)收购方(甲公司):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丙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4500万元(6000×75%)
(2)被收购方(乙公司):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乙公司取得甲公司20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仍是4500万元(6000×75%),暂时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3)被收购企业(丙公司):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其投资人发生改变,需要做变更税务登记。
比较案例1和案例2,有以下结论:
(1)对收购方(甲公司)而言,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会大大低于一般性税务处理下所确认的计税基础。
(2)对被收购方(乙公司)而言,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对于乙公司而言,股权收购业务前后,其所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未有变化,乙公司暂时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暂免支出巨额的所得税额。
(3)对被收购企业(丙公司)而言,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对其造成的影响都一样: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其投资人改变,需要做变更税务登记。
可见,就被收购方乙公司而言,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显然是更有利的,暂时减少了当期巨额的所得税支出。
[1] 马丽佳.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辨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11).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S].2009-4-30.
[3]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S].2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