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国际私法新革命

2012-08-31 00:04刘艳娜
中国市场 2012年27期

刘艳娜

[摘 要]20世纪末以来,欧洲出现了国际私法领域里的一场新革命。这次革命关注对成员国管制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权力进行管制。这次新革命与欧洲传统的萨维尼的哥白尼革命以及美国20世纪的冲突法革命相比具有一些全新的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关键词]欧盟统一立法;冲突法革命;哥白尼革命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128-02

1 欧洲国际私法新革命的提出

长期以来,欧洲的国际私法被外界视为是形式主义的、过时的代表。1997年欧盟通过了《阿姆斯特丹条约》。根据该条约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可以直接由欧盟理事会通过规则或指令发布,不需要各国就此问题进行逐项谈判。此后,欧盟在非合同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破产、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诸多领域里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统一立法。在这个领域里,欧盟的作用越来越活跃,欧洲国际私法也呈现出较大的变化。对于这一变化,有些学者称之为进化,否认它是一场革命。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坚定地认为欧盟国际私法的变化应当是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

Ralf Michaels教授认为,革命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冲突法领域里的革命并不在于最终改变了案件的处理结果,而是在于思考冲突法问题的方式。革命首先带来的是冲突法研究范式的转换。根据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常规科学需要建立在一种或多种过去科学成就的基础之上,这些科学成就为某个科学共同体在一段时期内公认为是进一步实践的基础。如果这些成就能够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模式,并且这些成就又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成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那么具有这两个特征的成就就可以称为范式。据此,Ralf Michaels教授认为欧洲国际私法正在经历着一场剧烈的革命,其思考方式和研究范式都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可以与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相提并论。本文在此基础上讨论欧洲国际私法的变化的特征。

2 与萨维尼的哥白尼革命相比较的特点

2.1 萨维尼的哥白尼革命

萨维尼的哥白尼革命,针对的是统治国际私法长达五百年之久的法则区别理论。法则区别理论主张从分析法则的性质入手,根据其“人法”或“物法”的性质来决定其究竟有无域外效力,从而确定特定的法律能否适用于特定的纠纷。法则区别理论的本质是划分各国主权性权力的作用范围,是一种建立在主权基础之上的理论。

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逻辑起点是法律关系,根据特点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其本座位于何处,从而适用该地的法律。该学说是探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何国法律的支配比较合适。萨维尼的理论之所以被称作哥白尼革命,就是因为它实现了法则区别说以来国际私法基本研究范式的转换。正如有学者评价的,萨维尼的理论实现了国际私法的“私法化”、“非主权化”。萨维尼将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分离,使国际私法进入民法的广阔领域。

但同时萨维尼的哥白尼革命与法则区别理论也分享了一些东西:第一,对立法管辖权的分配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独占性确定跨国民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立法管辖权的分配呈现出一种国家化的特点。第二,对立法管辖权的分配缺少上级机构的控制。所以萨维尼所设想的判决结果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不能实现。第三,国际私法的规范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形式,虽然这些国内法是站在国际主义的立场上制定的。第四,关注个案解决在冲突法上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2.2 欧洲国际私法新革命的特征

第一,欧洲的国际私法呈现出联邦化的特色,克服了立法管辖权分配上的国家化的特点。萨维尼的革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主权国家彼此独立的时代,而现在欧洲的情况是独立的民族国家体系已经并入欧盟。欧盟是一个类似于美国的联邦结构的准联邦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立法管辖权分配上的国家化特点正在被克服。随着欧盟立法的扩张,对跨国民商事关系的立法管辖权的分配正在从国家这个层面消退,而代之以欧盟的集中控制。有一些学者认为这还不足以说明欧洲已经出现了冲突法的革命。比如,有学者认为欧盟国际私法条约中的很多条款都与以前的公约相似,是一个“持续的传统的体系”。但这种做法低估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典之间的决定性的不同。国际条约作为欧盟的基本制度,它代表的是欧盟的实体政策,这常常与个别国家在调整跨国交往的个别政策不同,共同市场的需要是最重要的基础。

第二,欧洲的国际私法还呈现出宪法化的特色,这就克服了萨维尼范式之下对国际分配立法管辖权的权力缺少制约的状况。从功能上来说,欧盟条约像一个宪法那样运行,并且它对冲突法的影响在结构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宪法对其国内冲突法的影响。在联盟层面,欧洲法院积极地通过判例塑造冲突法。在国内法院层面,欧盟创造的内部市场的目标要求欧盟法院常常干涉国内法的适用。例如,在有关产品标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成员国有权相互承认有关产品标准的法律,该原则后来扩展到服务的自由流动。该原则有效地施加了一个承认外国法的宪法责任。

第三,欧盟国际私法在形式上已经是国际性的法律,突破了国内法的立场,因此,它天然具有欧洲的视野。传统的国际私法要求各国国内法用国际的眼光思考问题,这种碎片化的、精神分裂似的做法被克格尔称为“毫无希望的任务”。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国际私法在区域范围内真正实现了灵与肉的统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统一的立法是国际私法最适当的法。

第四,欧盟国际私法注重对人的权利的维护。萨维尼的传统理论重视法律选择的结果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虽然它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发思考冲突法问题,它们不关注法律适用的结果对与特定的当事人是否公正,只管选择一个合适的地方的法律。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注重对人的权利的切实维护。一方面,基于欧盟的公民身份,欧盟统一国际私法注重对欧盟成员国公民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欧盟注重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欧盟有专门的欧盟人权公约以及人权法院,人权的重要性在不断扩张,有时候国际私法自身都会变成保护人权的工具。

综上,欧盟的统一国际私法同以往萨维尼范式下的国际私法相比,展现出了全新的发展和鲜明的特点,可以说,这是自萨维尼以来欧洲国际私法最具革命性的变化。

3 与美国冲突法革命相比的特点

美国在20世纪爆发的冲突法革命轰轰烈烈,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欧盟的这场国际私法新革命虽远不及美国热烈,甚至有点过于“静悄悄”,但它却具有不同与美国冲突法革命的鲜明特点。

第一,两者革命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欧洲的国际私法革命针对的是经典的萨维尼范式下的国际私法。而美国冲突法革命针对的是比尔的既得权理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本座的选择建立在萨维尼对民事关系的炉火纯青地把握之上,远比比尔的既得权理论所选取的所谓每种法律关系适用最后行为的合理。因此,欧洲冲突法革命在激烈程度上远不及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同时也因为这个原因,欧洲的新革命主要变更的是权力运作的方式,法律适用的结果变化不大;而美国对法律适用的结果有重大的改变。

第二,两者的发动方式不同。欧洲的国际私法新革命是在官方机构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对传统的国际私法进行的改革。而美国的冲突法革命是由于传统的既得权理论引发了广泛的不满,律师、学者、法官共同参与下进行了一场“自下而上”的革命。

第三,两者对“规则”和“方法”的态度不同。欧洲的新革命在这方面并没有改变欧洲的传统,国际私法规则始终没有被抛弃,只是其从国内规则演变为国际规则。而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在坚定地导向“方法”。它们主张抛弃规则,用五花八门的“方法”来处理跨州案件。

第四,两者的法学基础不同。欧洲的国际私法新革命建立在理想主义的基础上,秉承公私法的划分,认为国际私法基本上属于私法,关注个人利益的处理。国家利益是间接的,共同市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私人利益的平等维护,保证共同市场的目标。而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建立在现实主义法学思潮的基础之上,认为法律只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国际私法应当实现各州的政府利益,个人的利益被视为政府利益的工具。

4 对欧洲国际私法新革命的一点反思

欧洲国际私法的新革命在欧盟内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各国管制跨国民事交往的主权权力进行了约束和限制,从而在欧盟内部为商品、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更好的外部条件,进一步满足了共同市场的要求。

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另一个侧面。这次革命是建立在对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对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冲突,欧洲的国际私法变得更加的双边化,彼此之间的互相承认,有效地阻止了对法院地的偏好。当事人意识不仅仅用来作为确定当事人利益的工具,而且还被用作协调法律秩序之间进行竞争的工具。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广泛的尊重。在成员国之间,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被严格限制。而对于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外部冲突,欧洲法院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欧盟管制利益比古典的法律选择给予国家的管制利益以更重的分量。欧盟的理由是这种保护对获得欧盟市场内的平等市场条件是必须的。在处理与第三国的关系上,欧盟的做法越来越美国化。

从全球的视角来看,也许欧盟的做法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冲突,并且在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也更加具有单边主义的特点,这不利于全球范围内法律冲突的合理解决。

参考文献:

[1]Dennis Solomon.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in Europe:Advances and Retreat[J].82Tul.L.Rev,2008

[2][德]格哈德?克格尔.冲突法的危机[M].萧凯,邹国勇,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