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衍盛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7)
伴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这一趋势将不断延续,并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这些外来流动人口为市区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做出重大的贡献,已经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这些外来流动人口是否真正融入到了城市的生活?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的存在对社区的管理造成了哪些影响?有什么比较好的方式或对策来应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就增进城市流动人口法治意识的理论向度和现实途径予以探究。
流动人口一般指的是脱离户籍所在地而进入城市工作、生活或学习的人群。在当前,主要指的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近30年来,已有陆陆续续近2亿的农民群体涌入城市工作。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俨然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他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公正待遇,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维护。从总体上说,即使是那些进城务工乃至落了户的农民,仍然处于边缘化状态。一方面他们不能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主流中,另一方面他们事实上与既有市民是两个相对隔离的日常生活群体。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平等地位仍然是一个有待实现的艰巨任务。[1]外来流动人口虽然处在城市之中,实际上却游离于城市之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对外来人口管理失当。从管理制度上看,外来人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存在脱节的状态。我国社区基层管理一直是延续着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公安局、民政局以及其他的一些机构相互协调配合,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权责分工不明晰,并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错乱现象。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不能很好地了解被管理者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外来流动人员的情况,进而也就不能够因地制宜,做到以民为本进行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被管理者对管理者认识上的混乱,遇到问题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反映,往往不知所措。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维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种脱节的状态容易滋生出一种“官民”疏离的情绪。管理者不了解民情,从而也就得不到被管理者充分的信任,造成一种不和谐的状态。一旦产生矛盾或问题,就容易造成冲突或对立。近几年来经常发生的一些“警民冲突”、城管跟市民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问题。
2.对外来人口有着不公正的待遇。由于身份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还经常遭遇着各种不公正的待遇。“同工不同酬”的事情司空见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时有发生。当然,这其中有其自身的一部分原因。这些外来流动人口的文化水平平均在初中左右,限制了他们的就业范围,大体集中于建筑施工、餐饮服务、零售服务、家政服务以及一些制造和加工行业。这些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医疗保障服务、子女入学、休息休假等许多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在受到这些不公正待遇的同时,这些外来流动人口往往找不到一种合适的、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矛盾无法调和之时,他们又往往会诉诸暴力、私人报复等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帮助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寻求一种正当可行的维权方式来维护他们的各种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区具有重大的意义。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城市流动人口虽然身处于城市之中,但实际上却游离于真正的城市生活之外。在他们的意识里面缺乏“归属感”,始终是一种“过客”心理,再加上根深蒂固的“熟人社会”的传统观念,这些外来流动人口往往会依据各自“老家”的不同而有选择的聚居起来,使得彼此之间有个照应。这就形成了非常有时代和地域特色的“城中村”现象,尤其是在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一些大城市,这种现象更加普遍。
城市流动人口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没有很好地融入城市社区生活。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待遇的不公、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那么,有没有一种比较好的方式来消解这一问题呢,达到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和谐共生共长的局面呢?
流动人口大体上是由农民群体构成。在他们的观念里面有着根深蒂固的“轻讼避诉”意识,凡事都希望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另外,限于身份和文化水平的束缚,使得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很不充分。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中国基层社会即农村,甚至文字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面对面”接触,有限的经验完全可以在亲子之间传授无遗。[2]归根到底是没有产生文字需要的社会基础。在乡土中国,法律其实也遭受着同样的命运,缺乏生存之基的法律必然不能被广大农民群体接受和认同。一旦这些群体进入城市,他们既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依据,是维护权益的武器,增进流动人口的法治意识,是维护他们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社区的最有力的方式。
1.增强城市流动人口的公平、公正意识。公平、公正是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威,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平等的追究。外来工作者要敢于对自己的不公正待遇提出自己的要求。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教育、子女入学的问题上要敢于向管理者提出公正、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对于“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要敢于提出同等待遇的要求。
2.增强城市流动人口的维权意识。城市总的来说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区别于过去基于“血缘”、“亲缘”而构成的熟人社会,现代城市更多的是基于“业缘”关系而构成的陌生人。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或“合同关系”。在这样一种“陌生人”社会里,传统的一些解决问题的方式,比如找熟人,找权威说理等已经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所以,在这样的一种“陌生人”社会里, “轻讼避诉”的观念必须摒弃。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在保护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权益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刚公布不久的《刑法》新增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的就是当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有关部门两次催付后仍不支付的,以犯罪论处。这就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是平等的,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因为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增强流动人口法治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树立积极的维权意识,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敢于、善于诉诸法律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适应现在的“陌生人”社会,融入城市的生活。
3.增强城市流动人口的法治意识。外来人口的最终目标是他们要树立起一种法律至上的“公民精神”。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最核心的特征,是现代社会跟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封建社会也有法与“法治”,但是这种“法治”更多的只是“有法而治”,也即“法制”。在法之上还有皇帝的命令,皇权大于法。封建社会的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而让被统治阶级遵守的一种不平等的法律,跟现代法律讲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封建社会讲求“皇权至上”,而在现代社会讲求“法律至上”:没有人能超越法律的权威,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平等的追究。
目标与现实的差距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寻求多种合宜的渠道来增进城市流动人口的法治意识。因为农民群体构成了这些流动人口的主体。所以,要从这些农民群体出发,根据他们的切身情况,探寻各种能为他们所接受、乐于为他们所采用的渠道,来增进他们的法律常识,增进他们的法治观念。
1.政府承担着主要的义务和责任。传统的那种说教式、义务性、大而统之的普法宣传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时下的人民需求,尤其是不能切合城市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最近几年,社会一直在提倡“送法下乡”,把法律知识送到农民的手里,让农民群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但是这种“送法下乡”的效果却不一定很好。如果所送的法仅仅是一些义务性、宣传教育性的法,就不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体所喜闻乐用。因此,必须是针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实际情况,比如科普法律、农产品质量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等关切他们实际需求的法,才能真正起到一种“送法”下乡的良好效果。
2.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配合与支持。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提供多种多样的协助,才能加快普法的过程,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社会团体的加入共同营造一种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这样的氛围里,法治社会的构建就指日可待了。那么,社会团体如何更好地发挥在增进城市流动人口法治意识过程中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要配合政府做好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各种法律协会、律师协会、民间社团组织等可以经常主办一些法律知识讲座,模拟现实案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也可以经常举办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维权活动,帮助人们增加法律知识,提升人们用法维权的技能。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团体应该更多提供一些免费的法律援助活动。尤其是面向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群体,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提供优惠甚至是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因为流动人口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有限,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不主动采用法律救济的渠道。因为在他们看来诉讼成本高,程序繁杂。所以,不仅政府,各种社会团体在这方面必须给予倾斜性的帮助,在这方面他们是“弱势群体”。
3.城市流动人口个体的积极努力。政府的宣传教育,社会组织的携手援助,最终还需落实到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实践中。通过实践的磨练,才能真正培育出契合时代需求的法治意识。外因最终还需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外界条件具备时,流动人口要勇于迈出实践的步伐;当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当受到不公正待遇之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而不再是诉诸不合法的私立救济或暴力解决。法律实践是检验自身法律认识的最终指标,在实践过程中熟悉程序、强化认识、修正错误,提升认知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1]高兆明,李萍.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31.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