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克森,朱蕴洁
(江西省科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9)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潘克森,朱蕴洁
(江西省科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9)
文章综合分析了涉法涉诉信访人“崇上崇高”、“政治嗅觉敏感”、“趋众攀比”、“包医百病”和“钻牛角尖”等五种心理,针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法律素质较低、当前又存在司法不公不廉、诉讼成本偏高和“告御状”的传统文化影响等现状,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信访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应对涉法涉诉信访增多的现象。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分析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转型加速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占信访总量的比例有所上升,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光指的是不服法院判决和执行难问题,还涉及到控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那么,如何及时有效和正确地处理这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分析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心理动机、社会根源和如何寻求解决对策等方面作点探索,以求教于同仁。
我们认为,从狭义的角度讲,所谓“涉法涉诉信访”,一般指的是经过一审生效、二审终结甚至是再审完毕的涉法涉诉问题或者是部分必须通过行政复议、仲裁、申诉等涉法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当事人仍然不服,既不向有关机关提出,又不走法定程序,而继续不断地向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的一种信访活动。而从广义来讲,就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比如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暴力执法等问题,按理当事人本来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裁定、行政复议、最终诉之法院等途径来解决自己的诉求的,但由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淡薄,缺乏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粗暴执法、寻租执法、多头执法和强制执法,加上有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走司法途径成本高、时间长等主客观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和增加。
根据近年各地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所遇到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人所表现出来的情况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心理特征:
一是“崇上崇高”心理。这类信访人往往片面地认为走访的单位级别越高、找的领导职务越大就越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信访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人动辄要找的不是信访部门本身,而是指名道姓要找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潜意识里往往企图通过党政主要领导的过问干预以上压下来促使自己的涉法涉诉问题得到解决。当然这种心态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告御状”,在“皇权”至高无上和行政权司法权不分的中国古代,允许老百姓“告御状”,也不失是一项“德政”。来信的情况也是如此,可以说投递的信函大部分是写给中央、省、市主要领导,或者是中央、省、市各级党政机关的,一信多投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真正向有权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机关反映的比率相对还比较少。而恰恰这些人当中,有大部分人是没有多大文化的弱势群体,往往对司法机关办事程序不清楚,对基层司法机关不信任,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上级党政领导及其办事机构身上,甚至有的扬言“不解决问题,死也要死在党政机关大门口”的不良心态。
二是“政治敏感”心理。大凡涉法涉诉信访人都有一种较高的心理预期,其中一个重要的关节点是动辄会利用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重大节庆和政治敏感时期越级 “告御状”,一方面期望此时运气好能遇到接“状纸”的“清官”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借以扩大社会影响引起关注给基层施加压力。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每逢这个时候,有的涉法涉诉“上访老户”会相约上访或越级访,有的为了逃避基层干部堵截而翻山越岭或偷偷摸摸上访,有的却是以此要挟公开扬言去北京或省城上访,且这些人的上访往往都是必经程序走完了的赴京“非正常上访”,给基层维稳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因为这部分人的确抓住了基层各级党政领导要求维稳的心理,为达到“息诉罢访”或考评不扣分或不被年终 “一票否决”的目标,必然导致基层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就是很可能漠视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诉求,采取简单粗暴的诸如拦堵截留和欺骗打压的方式,或被学习、被精神病、被劳动教养;另一个极端就是迫于国家信访部门数字通报或者信访人的缠访闹访的压力,在超出信访人的正当要求或诉求之外予以妥协,形成会闹的孩子有奶吃。实际上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不妥之处,多多少少将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前者造成敌对的紧张局面,后者会引起连锁反应,助长信访人的投机思想。
三是“趋众攀比”心理。产生这种心理的涉法涉诉信访往往是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企业改制等群体性的上访,这些人当中不是不懂法或没有懂法的人,也不是不知道派诉讼代表走法律途径或通过行政复议妥善解决他们诉求的途径,这里有几种情景:一种是怀有侥幸心理,抱着法不责众或“闹中求决、闹中取利”的心态来要挟政府以达到多赔多补多要的目的;再一种是已经诉之法律途径或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牵涉群体性利益的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错误地认为人多势众,通过群体性闹访来向党政领导或法院施压以达到目的;还有一种是群体性的涉法涉诉,信访人虽然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自己的诉求,但一审一旦败诉,为不增加诉讼成本走上诉之路,却转而群体性到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上访,希望以此引起上级领导机关重视来胁迫司法部门屈服就范,达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这种心理的蔓延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致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包医百病”心理。受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特别是佛教、道教文化的影响,的确有部分老百姓潜意识里存在“屈死不告状”的心理,一般不上访,但是一旦涉及到了生存危机和吃饭问题,在多次诉求得不到回应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有时却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这种信访人往往是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他(或她)才不管你是什么机构,不管你是党委政府还是司法机关,不管你是人大还是政协,只要哪个衙门大,他们就往那里上访,似乎衙门越大就越能包医百病,什么事都能解决。也不问是什么事、性质如何、该由哪个部门受理,不管你涉法不涉法、涉诉不涉诉,既然已经反映到你这里,你就应该帮助解决,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或不作为。对于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劝说他们及时到诸如政法机关、人大、检察院和法院等涉法部门上访很不理解,总误认为只要大机关的大领导出面,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所以,经常采取滞留和反复纠缠的方式来反映个人的诉求。
五是“钻牛角尖”心理。还有少数涉法涉诉信访人认死理,总认为自己的诉求是正确的,钻进死胡同出不来,有一种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态,对司法机关也怀有抵触或对立情绪,由于长期上访致使思维方式已成定势,人格心理已经变异,精神上产生障碍,心智也出现异常或扭曲。对于这种信访人必须通过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才能矫正过来。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出现,实际上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个中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此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分析,信访实践告诉我们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文化素质偏低的原因。可以说涉法涉诉信访人普遍文化素质都偏低,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法律观念或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有的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窍不通,有的也是一知半解,理解上存有片面性或主观臆断。加上我们有些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解释不清,法律文书表达也欠严谨和周密,致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产生怀疑、曲解,甚至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少数信访人就是凭这种个人感觉进行马拉松式的信访活动的,更有甚者是道听途说或受人唆使,自己缺乏主见,致使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信访轨道,有的甚至违法,而本人全然不知。也有少数信访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择手段,不顾公序良俗,甚至不惜采取过激手段或方法,进行越级访、重复访或聚众向党政部门施加压力,专打擦边球,误认为只要这样,党政领导就会出面干预,就会迫使法院再审改判。如果为了息事宁人或迁就涉法涉诉信访人,不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就很可能造成连锁反应,使其他类似信访群体进行仿效,全然不顾信访反映问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存在司法裁判不公的情况。总体上来说,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绝大部分法院和法官也是能依法办事和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这无疑是主流。现在的问题是:这么多涉法涉诉的信访人因向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提出的申诉、控告未能如愿后,转而党政部门的信访机构来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帮助,重复着“秋菊”打官司望穿秋水般的苦涩和艰辛,这不光是对“法律”的一种尴尬或者是对司法权威性的一种挑战;更主要的是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本身,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发展,各种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哪怕存在千分之一的错案冤案,对审判机关来说似乎是个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公,进而引起“百分之百”的不服,因为哪里有不平,那里就肯定有信访,这些人肯定是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申诉和向上反映的。这其中不排除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可能,由此造成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指责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法官处事不公不廉,进而不断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可见裁判决定不公正,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的主要原因。
(三)社会现实的尴尬。现在普通百姓是打不起官司,就是打得起官司或打赢了官司也输了钱,有些案子人为地造成久拖不决,案件的久拖不决,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造成讼争双方长期处于对立状态,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隐患。甚至少数案子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各种“灰色费用”加起来比案子本身标的还要高。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成倍增长,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以及被执行人执行能力差、规避执行事件屡屡发生,造成近年来人民法院未执行的积案增多。有的案子是胜诉了,但执行不到位,法院生效判决只停留在一纸空文上,案结事未了,由此必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人到更高层次的部门上访、向更高层次的领导写信求援求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当前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当然这里有多种原因,既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原因,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自觉性不够或法院执行部门消极不作为等诸多原因,客观上也会造成这类当事人另辟途径向司法部门以外的机构寻找救济。而法院本身也难辞其咎成为参与信访工作的一个部门,自愿或不自愿地卷入数量逐渐增大的涉法涉诉中去。
(四)历史文化沉淀的影响。千百年来,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已经是人们潜意识里一种思维定势,输掉官司不继续找法院而去找“上司”已成一种习俗,要彻底改变人们这种思维定势仅靠短短的几十年普法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民主和法制实际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历史文化的延续,从西周的“肺石听辞”开始成为后代“告御状”的制度榜样之后,汉代已有击鼓鸣冤的事例。唐的匦院、宋的登闻鼓检院、明代的六科与通政司都是专门接受“告御状”案的机构。正因为如此,涉法涉诉上访还呈现一定的地域特点。据统计,像河南、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等传统文化积淀比较深厚的省份历来是信访大省。何况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完善到法治可以用来解决一切问题。加上沉淀在老百姓心底里企求遇到诸如“包公、况钟、海瑞”这一类的“清官”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情结始终在作祟,这就必然会出现信访人屡禁不止地匍伏在党政机关的大门口,头顶白状纸,双膝跪地,叩头喊冤,拦截过往车辆,或等候“包青天”之类的“清官”到来,向他们诉说冤情的各种上访情景。
如何消除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误解或者设法引导他们走出认识误区,这是值得我们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点必须确认,应该说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人都是相信党和政府的,都能理性地进行信访活动的,他们中的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主观上并不想把问题复杂化,之所以不断地到司法机关之外的党政部门去越级访、重复访或集体访,有的也是出于无奈和心存苦衷。为此我们一定要以人为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敢于和善于引导、疏导、教育这类信访人,纠正他们认识上的偏差,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一)必须坚持依法信访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2005年5月1日施行新的《信访条例》规定的很清楚,实际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般不属于党政信访机构受理的范畴,且就是党政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应该受理的信访问题也有个程序和时效问题,它要依法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和60天的办结时效,并不是马拉松式和漫无边际的受理过程。为此,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信访机构就要向涉法涉诉信访人讲清楚,让他们充分知道信访事项提出是有范围的,信访部门不是“万金油”,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受理的。要告诉他们哪些是属于党政信访部门能够处理的问题,哪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哪些问题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特别是一旦经过法院一审生效、二审终结或再审了的案子,信访部门是不能也无法干预的,因为当事人反映司法机关裁判有错误的涉法涉诉案件也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纠正,我们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要向这类信访人指明上访的路径,告诉他们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走何程序、怎样办理,从而依法分流和引导他们到有权处理该问题的机关反映问题。分流途径无非劝他们分别到党委的政法部门、人大涉法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反映自己的诉求,切实避免信访人无序上访或“有病乱投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应当具有终极的权威。但是,将党政机关及其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与司法权威绝对对立起来,也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现状。甚至有相当部分人排斥信访工作存在的合理性,将信访工作与人治等同起来,认为信访是与人治相适应的,不符合国家法治化进程,这种观念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二)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畅通信访渠道又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每个公民都拥有依法向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和申诉的信访权利,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而信访工作实际上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节分配不公、纠正政策偏差、执行错误、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诉求、让群众渲泄情绪等多重功能。面对这些突出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党政部门的信访机构,难道真的无所作为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因为从行政机关的角度,信访部门的确不能以政代法、不能乱作为、不能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必须让信访人走“解铃还是系铃人”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作为代表党政的信访部门又兼具双重职能,它具有指导、监督、协调、反映情况、纠正偏差的功能。只要我们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如果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的确有冤屈或有隐情,的确有新证据和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先的结论,那么信访部门就理应要帮助人家把冤屈、隐情归纳、梳理形成书面文字向党政领导层反映,在领导层面形成一种准舆论态势,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流程管理机制,促使涉法涉诉问题的有效解决,行使信访监督和反映的权力不是不可以。况且这类涉法涉诉案件本身也是从司法机关的前台逐渐走向党政机关及其信访部门的后台,大多是长期上访的陈年老案,时过境迁,更多的是缺乏证据和事实,难以再启动其他司法追诉程序,如果我们从减少诉讼数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出发,采取变通的方式去解决去处理,这不失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文明发展趋势。
(三)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是司法部门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平常在司法实践中倡导坚持法律的基本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是司法机关的应有之义,但目前面临的现实是积淀的涉法涉诉的案子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重复访、越级访或集体访是越来越多,长期下去,这不仅仅是对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权威性提出质疑和挑战,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和谐的音符。如果基于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考虑,我们不妨打开思路,不要拘泥于常规做法,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上能否考虑利用其他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由各级法院牵头、信访部门参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定的基金,着重从解决信访人诉求的核心问题入手,采取变通的方式诸如解决信访人补偿问题、实际困难或帮其寻找生活出路来平息矛盾。二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法涉诉事项,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可以举行听证的方法,让社会公众介入、大家来监督,也让信访人心悦口服。举行公开听证的目的,是运用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程序,进一步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宣传解释法律,调解纷争,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三是尝试建立巡视制度,变信访人“上访”为巡视组“下访”。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诉时间、次数、审级进行限制,群众不服基层、中级、高级等几级法院裁判的,到最高院去申诉似乎没有禁止,而事实上真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的案件毕竟只是少数,多次反复申诉已成为涉法涉诉信访人告状难的一个大问题,所以转而涌向各级党政信访机构上访成为一种必然。如果能派出专业性和综合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巡视组下来巡视,既可及时促进就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又可以摸清当前群众反映司法不公、法院裁判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从而相应减少涉法涉诉信访人越级“上访”的数量,起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
D912.1
A
1008-3537(2012)03-0011-04
2012-04-10
潘克森(1958—),男,江西广丰人,江西省科学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院纪检组长,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廉政文化。
刘石玉
校 对:红 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