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探析

2012-08-15 00:50王立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出质人质权知识产权局

□文/王立涛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提供担保,并在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在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专利权则为质物。由于作为质物的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动产质物,因此作为权利质权的专利权质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动产质权的特殊性质。

(一)专利权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说明专利权质权的成立生效不同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传统动产质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和财产性,以专利权设定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对传统的以动产实物为客体设定质押担保制度的一种创新和突破。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生效条件对整个专利权质押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起到债权担保的作用。

(二)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但是其与有形物的财产权不同,有形物的财产权价值是确定的,而专利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这是由专利权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型和法定授权性。例如,一项专利权在获得专利之初,由于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技术性,没有可代替技术,它的价值就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专科权的价值可能就逐渐减少。同时,专利权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一项专利如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其转化为产品的可能性大,价值也大;如果只是具有发展潜力,无转化为产品的现实可能性,则价值就小。专利权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权利,由于受到时间、地域、市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它的财产价值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三)专利权质权具有用益性。因为专利权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设定质押后,质权人不是直接占有质物,而是通过登记来起到公示作用,这就决定了专利权质押具有类似于抵押权的性质。鉴于公示方法在划分物权类型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专利权担保更多具有抵押的特点。专利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仍可就专利权继续使用,这也是由专利权的时效性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大规划的和产业化的实施专利其内在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这一特点使得专利权的内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均得以充分发挥,物尽其用。

(四)专利权质权变现的复杂性。专利权质权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其担保作用就是体现在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处分设定质押的专利权,以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这是其作为权利质权的基础,但是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由于专利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性,在专利权变现时首先应当对专利权进行评估,而我国目前无形财产的评估市场比较混乱,评估方法不一,使得评估价值差别大,不确定。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流动性差,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

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性,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其可行性已毋庸置疑,但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却未达到一种全盛状态。

(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逐步增加,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当技术成熟后,需要大规模产业化生产时,企业的资金往往已经消耗殆尽。这些科技型企业往往只是拥有一项或几项核心技术或服务等无形资产,缺乏土地、房产等实物不动产作为抵押,使得这些企业不能或者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的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例如江苏省实行政府与银行密切合作,由政府推荐熟悉且优质的企业给银行,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从银行获取贷款。例如,重庆市、武汉市、温州市、湖州市等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企业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后,由政府对贷款后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有益尝试。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从贷款的安全性考虑,往往愿意接受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担保贷款,很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贷款紧缩。银行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创新,也需要不断地扩宽业务范围,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在这一背景之下,很多银行开始涉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如,2006年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超大型塑料注射成型机及工艺为质押,获得了1,700万元贷款,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成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单位。2009年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密集涌现的一年,《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均在这一年出台实施。首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也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单位成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协调组织下,各试点地区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领导小组,并陆续为中小企业举办银企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对接会或组织中介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专门指导和服务。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已被企业和金融机构逐渐接受,但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没有统一、系统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仅有一些零星、分散的规定,尚无统一、系统的操作细则。同时,《担保法》和《专利法》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衔接,目前国外的做法通常是在《专利法》中把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利用的一种方式加以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的《专利法》中根本就没有专利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该在专利法中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可以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质押生效条件、设定质押后出质人的处分权、质权人的保全权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程序性规定,如企业申报、银行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调查、知识产权评估、专家论证等均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之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贷款前还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对专利权进行质押的登记,也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专利权价值还受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另外,我国尚未有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法、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准入和退出规则、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经营活动规范、业务违法责任等,使得不同的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统一专利权作出的价值评估可能差别也会很大。很多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呈观望态度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即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市场是否认可这一价值,银行也难以把握。

(三)专利权质权变现具有困难性。目前,我国的专利权流转市场不完善,专利权有价无市,难以变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实现质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传统的有形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均不能使专利权的价值得以充分地体现。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使专利权可以自由流转,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

同时,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这也对专利权的及时变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四)专利权质权受到侵害难于维护。传统的动产质权是以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标志,质物在债权人占领、控制之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但是专利权质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设立标志,质权人不对专利权直接占有,出质人仍然可以对专利权进行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专利权质权的安全性债权人无法保证,有受侵害之可能,这种侵害既可能来自于出质人,也可能来自第三人。专利权需要交纳年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不交纳年费将导致专利权失效,使得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第三人可能因专利侵权与出质人形成专利侵权纠纷,在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力时,虽然质权人可以行使代为权,但是赔偿的实现仍然需要出质人的全力配合,一项专利权在被授予之后,任何人认为授权不当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质权人的质权也就不复存在,专利权质权受到侵害后难于维护。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在经历由试点到普及的过渡程序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正逐步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但是其应有的功能还未得以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涉及政府、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只有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日臻完善。

[1]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2]李文江.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7.

[3]解悦.江苏省首例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在宁诞生.南京日报,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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