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华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南京 211135)
当前,我国大多数职业学校已经推广实施顶岗实习,但由于利益的驱使,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具体实施中学生受教育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甚至受到侵害。本文就顶岗实习中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原因及对策作进一步论述。
受教育权是指个体享有某种不可剥夺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受教育权从属于社会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
随着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制度的逐步推进,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已经不是问题。而问题在于如何保障职业教育活动的参与权。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职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目标,一是要为中职生进行就业准备,使其形成较强的岗位工作能力,二是要为中职生发展奠定基础,形成较全面的素质和能力。因此,职业教育活动参与权实现的前提在于教学活动的组织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而这一前提的满足又主要取决于学校的经费、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软硬件的投入与使用。
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从权利运行角度看,学生参与顶岗实习过程是学生参与教育活动的过程,是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因此,顶岗实习中,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程度应取决于实习岗位、实习指导和实习成绩评定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职业学校规模的扩大,在校学生人数迅速增长,以及金融危机后续效应的影响,普遍存在符合中职生顶岗实习要求的岗位数量不足,岗位与专业不对口。同时,受企业生产安排和技术要求的限制,中职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单一,轮岗不足,顶岗实习内容与校内学习衔接不顺畅。此外,大部分中职校,从学生开始实习以后学校就不再安排专业理论和职业指导等课程,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受到制约,削弱了中职生未来的转岗适应能力。
顶岗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顶岗实习的学生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学校的学生。定期对学生进行专业上的指导是顶岗实习教学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中职校的指导教师的数量和指导能力都有待加强。在数量上,师生比远高于1∶20的比例。在指导能力上,许多指导教师是直接来源于高等院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专业理论知识较强,但缺乏实践技能和经验。尽管学校也聘请了实习企业人员参与指导,但多种因素制约,他们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时指导流于形式。由此可见,大多数中职生很难在顶岗实习中获得有效的专业指导,甚至没有被指导的机会。
当前,许多中职校对顶岗实习的成绩评价主要由企业进行,辅之以学生自我评价和学校指导教师评价。评价方式主要是通过印发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鉴定和评价。总体而言,评价主体和方式单一,评价内容重结果,轻过程,定性评价多,定量评价少,评价用语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作为一项积极的社会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政府、学校、企业积极履行义务。针对上述中职生在顶岗实习中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权利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在于法规政策上的瑕疵、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和社会观念上的制约。
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到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再到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底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看,我们不难发现:一是上述法规政策文件在性质上没有明确顶岗实习中企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主体权责规定上多是原则性的要求和指导性的意见;在约束效力上多为任意性规范而少有强制性规定。二是上述文件多是教育部门单独制定和颁布,而顶岗实习牵涉多个部门,却鲜有多部门联署行文,联合发文来体现齐抓共管的刚性规定。加之企业分属行业系统不受教育部门直接管辖,使得教育部门单方出台的规范文件对企业而言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这主要体现在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活动方式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机性。(1)组织方式上,校企合作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顶岗实习极易受到企业用工需求、社会人际关系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往往比较脆弱,正常化的顶岗实习难以得到保证。(2)管理方式上,学校关于顶岗实习的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过程缺乏制度化和规范性。同时,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合作程度不高,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发挥不充分,企业积极性不高。(3)活动方式上,较多企业、学校没有制定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纯粹按实际生产而开展。即使有实习计划的也不能有效落实,常常是实习内容缺乏系统性、实习指导缺乏针对性,实习过程缺乏规范性,处于一种自发状态。
职业技术教育在人们观念里仍是“次等教育”,政府对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度远不及普通教育。企业认为自身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顶岗实习、培养技术人才都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致使企业不愿参与长时间的人才培养过程。学校认为《教育法》赋予了学校教学自主权,学校的教学安排可以不受约束,学生对学校的教学活动只能接受,不能拒绝。
顶岗实习不是学校组织实施再由企事业单位配合落实单向进行的浅层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结构及其各要素之间动态平衡的深层次问题。结合上述顶岗实习阶段,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完善现行的法规政策,强化制度上的安排以及强化职校内功,促进观念改变是保障顶岗实习中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根本措施。
顶岗实习的关键在于校企合作程度,即均衡校企之间利益,吸引企业持续参与到顶岗实习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是修改《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顶岗实习各方,尤其是企业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把顶岗实践教学与企业培训有机结合。其次是出台倾斜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激励企业的参与热情。最后是效仿职业技术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和发布实用性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和需求趋势,为校企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顶岗实习工作顺利进行。通过以上法规政策的架构和完善,可以从整体上形成“立法逼迫企业做,做的好有奖励,企业做了觉得好”的三个阶段,从而形成良好的顶岗实习外部环境。
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在于实践教学收到实效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因此,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完善配套的教学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师资培训制度,科学地进行课业组织、师资配备、教学环节管理等,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内外监督机构及监督机制。如效仿美国专门成立“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职教课程中心”等,全面关注实习进度,定期抽查实施效果,并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改进。
中职学校只有练好内功,才能改变人们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观念,吸引企业与学校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是专业设置要与科技、农业、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相适应,提高专业的针对性、实用性;校内实训配合专业课程学习,强化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教学以课程的应用性、整体性、综合性为特征,突出实际教学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道德教育为目标,紧密结合理论实践,使学生发挥其学习主体性的作用。二是加强专业教师的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通过开足实训教学科目,让师生专业技能在教学中相长。另一方面定期派遣教师深入工厂参加顶岗实习。三是在教学活动实施中,注重把学生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教育法治的重要尺度。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因此,从受教育权实现的视角,考察中职生顶岗实习实施成效,不仅有利于顶岗实习教学模式从应然走向实然,而且能促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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