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 健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气销售处 陕西·西安)
独立董事制度历来是资本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多年的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采纳。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尚存在相当弊端,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引进效果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行为主体职业判断缺乏独立性。
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独立董事通过在公司董事会担负一定的职责,实施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这种按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不会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是容易变成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独立董事在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独立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力和影响力、独立制约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的职业判断,会受到大股东制约的影响,其职业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会大打折扣,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失去意义。
(二)功能定位与监事会存在重叠。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分别产生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内的两种不同公司监督模式下的具体制度,当两者共存在一个公司的治理架构之内时,必然会产生制度摩擦。我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主要职能重叠是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具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双重职能,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赋予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而监事会只能提议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存在被独立董事架空和削弱的可能。若两种制度在公司内部监管体系中不能得到有效协调,将直接导致监督资源浪费和监督效率低下。
(三)报酬机制缺乏激励性。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有三个:声誉机制、报酬机制和风险机制。从报酬机制看,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是不拿公司工资的,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是以车马费、顾问费、津贴等名义支付的,在报酬的数量上也是相当有限的,于是就出现了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或随便委托一个人代为表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独立董事所从事工作的收益太低。另一方面,有些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津贴都是以现金形式,没有采用股票期权方式,独立董事由于没有持股,对企业的前景关心力度不够,对董事会的决策也基本上不做太大的关注,独立董事的监管流于形式。
(四)执业行为缺乏约束性。由于独立董事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独立董事缺乏自律意识,对公司的业绩不闻不问,对自己的职责怠于履行,成为公司管理层的附庸。这些现象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是很普遍的。
(五)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当人们为独立董事成为花瓶样摆设的现象愤愤不平时,还应当看到另外一种现象,那就是独立董事并非不愿意履职,而是由于其能力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履职。目前,我国的一些公司仅仅看到专家学者和公务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但是却没有注意到他们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这一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与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相关联的,因此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确是刻不容缓。
(一)重塑独立董事独立性。目前,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受大股东控制。为此,必须改变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首次提名上,必须限制董事会、监事会、大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数量,增加中小股东的提名数量,在股东大会选举中要引入累积投票方式,以后的提名权应交给提名委员会。
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独立董事目前在董事会人数上属于弱势,没有表决权优势,影响了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了签字的职责,其独立性流于形式。要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必须为其构建行使职能的平台。
(二)改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对于独立董事全面、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这也是导致我国独立董事不能尽职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合理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要价过高或过低都无法形成一个互利的结果。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目前也无成熟的报酬确定方案。其结果往往是“就低不就高”,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问题在于,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的经营献策献力仅仅靠良知和公德心是不够的。那么,独立董事拿着如此低的报酬,既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更没有理由让其承担向股东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相比较我国的制度,英美国家大多也采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的方式,而独立董事的薪酬组成一般为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另外有的公司还会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同时,对独立董事按时参加会议并行使职责的,应当支付会议津贴,但是对具体的标准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个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差异较大。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实际上当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情况下,等于大股东决定了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
2、建立独立董事长期激励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是以短期激励为主,即发放固定津贴和参加会议津贴。同时,还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立一些奖励基金,对履职情况良好或因提出有效建议而使公司获益的优秀独立董事进行专项奖励,从而激发其履职的热情,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在我国,许多公司的独立董事是高校学者或是社会知名人士,对他们来说,物质财富远远不及声誉来得重要。因此,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应当包括声誉方面的激励,可以由证监会每年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评比,对于履职情况良好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独立董事授予一定的荣誉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对于履职情况较差或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独立董事,应当通报批评或建议公司予以辞退。
(三)构建独立董事问责机制。独立董事拥有一般董事的权利和特别的监督权,他们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独立董事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或信息披露不真实等不良后果,以及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勾结,采取其他方式牟取利益等现象,而规定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在相关法规中补充这些内容,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但没有被采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对独立董事做出的执业判断失误的意见,但已经中介机构鉴证,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亦应豁免独立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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