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静,陈毅清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Croupon式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研究
张 静1,陈毅清2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通过对Croupon式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分析,厘清了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针对网络团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希望采用登记准入,明确团购网站的法定审查义务,建立责任机制和团购行业监督组织等措施,引导Croupon式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团购; 网络团购; 团购网站; 委托合同
从2000年开始,我国陆续出现了篱笆论坛等团购论坛社区,论坛成立的目的就是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以获得价格折扣。2008年美国团购网站Croupon在美国获得的成功,让中国投资者发现了团购这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的广阔发展前景和巨大市场潜力,从2010年起中国开始了刮起一股“团购风”,各类仿Croupon的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8月底,国内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已达1215家。
由于Croupon式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缺乏对Croupon式网络团购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导致团购行业发展良莠不齐,面临很多问题,暗藏很多风险。本文试图拨开团购乱象,通过厘清网络团购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当前网络团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期能提出规制Croupon式网络团购的有效建议。
网络团购最早产生于美国,Kaufman将网络团购定义为:利用网络联合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提高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进而以较低廉的价格来购买商品[1]123。本文将网络团购定义为网站依托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聚集,通过集体大宗购物来获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网络团购,根据网络团购经营模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分别是非Croupon式团购网站和Croupon式团购网站。非Croupon式团购网站主要从事商品团购的经营,团购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到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活动中,如淘宝网的“聚划算”。Croupon式团购网站主要从事生活服务团购的经营,团购网站自身会参与到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活动中,如拉手网等团购网站。本文主要研究Croupon式网络团购的相关问题。
1.Croupon式网络团购运营模式的特点
Croupon式团购网站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由美国Croupon的团购网站首先创立,Croupon是单词“组团”(Group)和“优惠券”(Coupon)的组合。Croupon式团购由团购网站发起,团购网站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的折扣信息,联合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参加活动。
Croupon式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团购活动由团购网站发起。二是网站每天只推出一款团购商品或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否需要购买一目了然,无需犹豫不决。三是网站推出的团购活动有时间的限制。网站推出的大幅打折服务信息往往只在几天内有效,时间到期,团购自动结束。四是团购商品或服务有购买数量的限制。如果团购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团购则将以失败告终。
2.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要界定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梳理Croupon式团购交易的全过程。首先,团购网站在自己的网站页面发布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出要约。其次,消费者在浏览团购网站页面时以“点击”行为表示承诺,合同订立之后,消费者需要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完毕后,消费者的手机会收到有账号和密码短信息,消费者可以凭此条短信到指定商家消费。最后,团购网站从商家获得相应的报酬。
分析上述交易过程,Croupon式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首先应当存在一种委托关系,然后网站又以商家的名义与消费者发生了团购交易关系,进而Croupon式团购网站又从商家处获得相应的报酬。关于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郑波认为将Croupon式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关系界定为行纪合同关系更为合理[1]124。佘艺颖认为,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2]。笔者认为,将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这种关系,界定为委托合同关系更为恰当。理由如下: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Croupon式团购交易中,团购网站是以商家的名义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故Croupon式团购交易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行纪合同中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由行纪人承受。Croupon式团购交易中,团购交易的法律后果由商家承受,故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不是行纪合同。(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公民或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大多数Croupon式团购网站并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不能缔结行纪合同。(4)委托合同关系是代理关系的一种,所以将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与一些研究者界定的代理关系并不矛盾。
第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团购网站页面上对商家的披露和电子券上有关商家信息,其实质是网站以商家名义对所提供“商品”内容的一种宣传和说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承担团购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三,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据了解,2010年8月份,由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当月投诉热点即是网民们热衷的网络团购[3]。目前,这种Croupon式团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商品与描述不符,暗藏消费陷阱或附加消费条件。购买优惠服务类产品时,团购页面故意发布不明确信息,或者附加条件,致使用户虽然以低廉的团购价格购买服务,但实际上仍然需要另外支付金钱才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如某网站推出的电影票团购活动仅需26元,但是消费者前往消费时却被告知,需要再补10元差价才能享受电影团购服务。
(二)提前付款有风险,资金安全无保障。目前团购网站大多要求会员提前预付团购款,而并不是确认收到货物满意后才完成付款。一旦出现问题需要退款时,一些不规范网站往往借口网站遭攻击、支付宝有问题等理由拖延退款,甚至拒绝退款,给用户的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团购网站和商户诚信难测,售后服务无保障。由于团购与商户之间职责不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常常互踢皮球,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售后问题,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团购缺乏行业标准体系,维权机制尚无。在我国,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行为模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立法对其作出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可能引发重大分歧。团购涉及主体多为普通消费者,由于缺乏维权机制,使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基于目前团购行业的乱象,应该加强团购行业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团购行业健康发展。
(一)登记准入。团购网站的门槛很低,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就可以做个网站,缺少准入限制,鱼龙混杂。为了规避团购准入缺位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尽快建立团购行业的准入机制。通过相关的法规规范,提高团购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团购从业人员备案机制。对团购网站的建立实行登记准入,有必要引入保证金制度,要求团购网站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才允许进入团购行业。保证金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生问题后可以用于对消费者的赔付。
(二)增加团购网站的审查义务。高朋网售卖假天梭表事件暴露了团购行业售卖假货的行业乱象,而这只是团购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为了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规定团购网站对商家和商品的审查义务。在发布团购信息前,团购网站必须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认真审核商家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提供的商品是否正品,商家是否有能力履行与消费者缔结的买卖合同等等。如果团购网站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团购网站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追究团购网站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机制。目前,团购行业假货、虚抬物价、不发货等现象屡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团购网站诚信缺失已经成为行业普遍现象,成为限制团购网站发展的瓶颈。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仅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需要出台规制网络团购的相关法规,建立责任机制,从而推动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团购行业监督组织。团购网站是电子商务类网站,为了规范团购网站行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尽快建立行业监督组织,以推动团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9月,“2010中国网络团购行业高层研讨会”在杭州成功落幕,希望此次大会的召开能推动团购行业监督组织的尽快建立。
[1] 郑 波.Croupon式团购网站与商家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J].商业经济,2011(7).
[2] 佘艺颖:Croupon模式团购的法律行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 (2).
[3] 阴秀文.网络团购-成长中的喜与忧[J].走向世界,2011(3).
D 923
A
1672-6219(2012)增刊-0082-02
2012-05-23
201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网络团购法律问题分析”(2011XZYJS148)。
张 静,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陈毅清,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