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江苏省D村为例

2012-08-15 00:50□陈
关键词:秋菊纠纷村民

□陈 涛

本文以江苏沿海城市的D村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D村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在地理位置上,该村距离县城较远,村民对纠纷解决寻求国家司法机构存在不便,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村民对于城市生活充满向往和期待,思想上自然而然受到城市生活的冲击;二是在职业上,该村是以农业为主的村庄,90年代以来,该村大力发展多种经营,调整种植结构。随着商品经济的渗入,村民既有对市场经济的了解,又有对传统规则的扬弃,村民的意识表现出较多的转型时期的特点;三是在姓氏结构上,该村是多姓村,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复杂些。

一、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新特征

D村坐落在长江三角洲腹地,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15.3℃,无霜期228天,四季分明,雨量丰沛,年降水量1063.5毫米。日照充足,日照率46%。土壤肥沃,地下水源充足,有利于多种农作物生长。改革开放30年以来,D村的物质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村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交往习惯也逐渐染上现代性的痕迹。

(一)经济与产业

1.种植结构多样化。自从改革开放以来,D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元化特征逐渐明显。各家各户都种植了水稻和小麦等传统作物,同时还涉及到了水芹、芋头、葡萄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培育,且后者的栽种面积呈逐渐增加态势。经过统计,目前全村水芹种植面积已达50多亩,而芋头的种植面积已经超过了300亩。

2.养殖业正蓬勃发展。D村养殖业规模化特征不是很明显,目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全村养殖草鸡的农户数达到50户,户平均养殖草鸡5-10只。肉猪养殖的规模化水平相比更低,目前在D村,有30多户养殖肉猪的,规模最大的养殖户养猪10-20头。一般每户村民养殖肉猪1-5头,全村总共养殖肉猪150余头。

3.第三产业发展稳定。非农经济这几年在D村发展迅速,从事第三产业的主要以个体户为主。比如销售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零售商店有3家;私人餐馆有3家;承包建筑队有10个,市场经济在D村发展迅速,村民之间经济往来比较频繁。

(二)观念与文化

社会转型期,文化进步在农村逐渐显现出了现代化特征。“一方面,虽然传统的农村文化受到现代文化的挑战和冲击,但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依旧深远;另一方面,农村中的社会规范、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准则等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各种现代文化在农村中逐渐获得发展的空间,推动了农村社会文化发生变化。”[1]改革开放实施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消除了生产队制度,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变为家庭,受现代化社会和市场经济文化的影响,农民文化更多地融合了都市人文素质的元素。

(三)家庭与环境

D村是典型的男性村庄,在家庭中女性通常不具有话语权,男性掌管着家里的一切,是家里的顶梁柱。每户家庭基本上都由三代人组成,一些大家族甚至四世同堂,但这样的大家族很少,一般在10个以下。每户人家一般5-8人,人口多的则10人以上,由父子两代单传而建立的核心家庭只占极小部分。当时之所以有规模较大的家庭,主要是受生产队集体劳动体制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逐渐确立起来。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普及,D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三代结构逐渐向两代结构转变,“家”的观念更加明显,“户”的观念则逐渐淡化。家庭结构发生的根本变化提升了生活环境的质量,生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了生活的富裕程度,而生活环境又成了家庭结构变化的催化剂。

二、农村社会新特征对纠纷现状的影响

(一)农村社会纠纷类型多样、数量增加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和城镇的联系逐渐密切,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纠纷的类型也正悄然变化。原先一些诸如子女不孝顺、兄弟之间相争、婆媳关系处不好等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愈加复杂化,而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及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等,一旦不能妥当、及时地处理,往往就演化成恶性案件的导火索。据笔者在D村的调查,2003年以来,D村每年的纠纷数量逐级增加,纠纷涉及到的村民人数大量增多。此外,随着农村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多种利益主体并存、村民之间利益的不均衡性和不同步性逐渐加剧,导致分配不均的情况屡屡发生,大量新型纠纷案件出现。如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环境污染导致的纠纷、房屋拆迁、村民自治等方面导致的纠纷。

(二)农村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利益趋向多元化,由此导致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具体表现为:以往农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村民、邻里之间的纠纷,纠纷范围主要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等方面,然而现在纠纷范围逐渐扩大,由村内发展到村外,包括不同村村民之间的纠纷、同村村民与村委会及村干部之间的纠纷、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个人,纠纷主体渐趋多元化。

(三)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纠纷类型渐趋复杂,纠纷数量趋多,纠纷主体渐趋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比如发生于家庭内部的赡养、夫妻不和等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村里有权威的第三方介入调解,也可以向村干部求助。而日常生活中一些小的纠纷比如邻里之间争执等,当事人之间就可以达成和解。另外像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纠纷,当事人在和解无果的情况下,会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寻求帮助。“归结起来,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等各种类型。”[2]

概而言之,目前的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的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纠纷涉及利益愈发加大的变化。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农民有了更多的机会去认识国家的法律,这使得很多农民可以选择通过去法院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村民逐渐认可了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三、多元化是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必然道路

随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人们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多元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应该互补。“农村地区的纠纷处理方式应该是在传统和现代之间、人情与法律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而且应当包含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内核,并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加以规范,避免单纯依靠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局限。”[3]必须寻求一种能够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结合起来的方法,使二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作用。惟有如此,方能妥善处理农村社会纠纷,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据笔者在D村的调查,80%的D村村民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选择政府部门处理的仅占12.8%,选择诉讼方式的比例为7.2%。村民们在自身遭遇纠纷时,脑海中第一个呈现的观念就是“息事宁人”。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是首要目标,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主动选择扩大事态。只有在对待像婚姻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等严重的纠纷时,才会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当事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且影响重大,司法部门在处理后能够给出明确结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由此可以得知,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解决的发展历程中,传统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各有自己的领域,在性质不同的纠纷中,传统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的作用各有千秋。在实践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成本高昂、机会成本过高、解决纠纷能力有限等缺陷。而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受社会转型带来的影响,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必须在完善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地将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引入农村社会,形成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从制度上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秋菊打官司”故事带来的启发

“秋菊打官司”的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近年来诸多学者围绕这个故事探讨了不少观点。秋菊为了讨个“说法”,分别找村长说理、到乡政府告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秋菊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经历了从民间调解到国家司法的多样化过程。正因为民间调处方式带来的结果并非秋菊所愿,秋菊才会去打官司,向国家法律寻求帮助。如果没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打人的村长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秋菊也不会讨到一个“说法”。司法在这里体现为维护农村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道坚定的防线,是照耀在村民头上的最后一道曙光。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浅表层面,随着国家法介入到秋菊讨说法的历程,秋菊的生活里埋下了一个个隐患。因为国家法在给秋菊提供法律支撑的过程中,忽略了配套产品的提供,因此获得的效果不明显,甚至可能产生反作用。在今后遇到同样的问题时,“秋菊们”可能就会对诉讼解决方式产生不信任心理。

“秋菊打官司”故事的结局,是秋菊一再追寻法律救济的结果却出乎了秋菊的意料,这也正表明了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内在逻辑性的差异和冲突。法官在审理村长打人的纠纷案件时,可以充分调用民间知识资源,然而农村社会生活逻辑与法律运作逻辑并不完全匹配。在农村层面,秋菊状告村长不但会引起秋菊与村民之间关系的紧张,而且破坏了农村社会传统的人情。在法律层面,秋菊最后其实并不打算状告村长了,两家的关系也和好了。但法官通过技术化的规范判决村长伤害罪。可见,对于秋菊的这种情感需求,法律不能也无力做出有效的规定,法院的判决破坏了本将实现的和谐。这就是为什么人情社会中的村民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首选的是民间调解而不是诉讼,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诉诸法院的原因。因为村民并不想因此而破坏了邻里、乡村关系的和谐。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民间调解的方式在处理农村纠纷的问题上也开始暴露出其固有的有限性。尽管民间调解在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正当性和效力渐趋提高,在解决农村社会的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非常有限。近年来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内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秦华.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农村法治化进程——对丰宁黑山嘴镇农民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3.

[2]张菁.试析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

[3]严军兴.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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