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视域下我党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探析

2012-08-15 00:52黄义华何爱民
关键词:公职人员申报财产

黄义华,何爱民

(中共抚州市委党校,江西 抚州 344000)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伟大胜利,以世界称奇的速度将中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低收入国家带入到中上收入国家行列。①但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没有躺在功劳薄上停滞不前,而是居安思危,正视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正视导致进入此陷阱的政治方面的重要根源之一——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勇于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与腐败这一最容易动摇国家根基的社会顽疾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用看得见的数据和信息,对官员的收入、财产来源进行有力的监督,使腐败行为无处逃遁,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应有之义,在我党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积极建设公民社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有价值的选择。

(一)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西方宪政的产物,但在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用申报家庭财产的办法来证明官员清廉的。三国时期,历史名相诸葛亮去世之前,曾主动自报家庭财产情况,这是官员用财产申报“自证廉洁”。到北魏时,皇帝拓拔嗣曾派员检查核对州长、县长的家庭财产,凡不是任职时从家中带出来的物品,一律当作赃物登记——这是官府用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官员的廉洁。拓拔嗣实施的这一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应当是我国最早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②

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提出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工委主任的王汉斌指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时,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媒体上公布。表明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又迈出了新的一步。2009年1月1日,此制度在阿勒泰地区破冰之后,在全国范围内都刮起了这一股财产申报风,浙江慈溪、重庆、湖南浏阳、江西黎川都开始实行此项制度,对预防腐败与及时发现腐败产生极大的作用。

(二)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1.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增强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途径。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是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公民要行使参政、议政、督政的权利必须先有知政权,这就包括了公民对政府官员,尤其是政府高级官员的出身、财产、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等情况的知晓。近年来,社会民众对于政府官员的种种指责中,最激烈的莫过于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其中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政府官员的收入与其合法来源明显不符。公众对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财产的增长表现出了普遍的不信任情绪。政府官员财产申报一方面让官员财产透明、公开,起一种政治宣示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打消一些不必要的顾虑;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申报个人财产、个人经济利益获得方式以及各种活动,来抑制与消除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舞弊,从而有利于打造廉洁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

2.反腐新形势呼唤规范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吴鹏森教授在他《非传统腐败:中国面临的新挑战》一文中提出,非传统腐败通过腐败要素的合作,共同瓜分“发展”的机会和成果。通过“权钱合作”、“权学合作”,达到“双赢”。它因并不直接侵害普通老百姓的既得利益,所以不容易发现,也不易引起“民愤”,是一种“静悄悄的腐败”。但这种双赢格局的背后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如某些地方官员开始出现这种新型的腐败,一切似乎都是合法的,但其本质上却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2007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高层天价高薪曝光后,引起巨大轰动。梁家驹更以日均13万的税前收入,即4813万元税前年收入成为当年上市公司高管税前年薪收入的第一名,创造了国内最高年薪的新纪录。在非传统腐败与传统腐败共生的时代,我们不能期望腐败发生了才开始惩治。因此,在此意义上素有“反腐源头”、“阳光政策”、“阳光法案”之称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抑制非传统腐败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从我国历史上曾有过用申报家庭财产的办法来证明官员清廉的实践,可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的,并不完全是舶来品。为更好地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寻找路径:

(一)推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为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财产申报早日在法律的保护中与腐败行为决战到底,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普适性、稳定性的法律规范。③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都可以适当地增加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规定。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对财产申报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进行规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首要启示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的紧迫性,以坚定的政治决心对付多数官员的抵触情绪,甚至为了挽救更多易腐公职人员,可以研究短期的豁免规定,以便于尽快推进立法和执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信心制定更为完善的“不走过场”的财产申报法律。

(二)规范“四个环节”

财产申报的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财产申报四个环节的规范是财产申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1.申报环节的规范

在这个环节中,申报主体以及申报内容的确定至关重要。(1)扩大申报主体的范围。将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体定位为公职人员,这里的公职人员不应该仅仅包括我国目前规定局限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应该将掌握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基层部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包括在申报主体的范围之内。申报财产不仅限于任前、任期而且应该包括任后(设定离职后多少年内)。(2)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确定应明确。对财产申报项目的规定不能仅仅局限在公职人员个人收入上,“在财产来源收入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情况下,申报者需申报的财产不仅应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而且应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不仅应包括货币收入,而且应包括非货币的消费卡、礼品、实物、福利、待遇、临时性补贴、接受的各项与公务有关的服务、社会兼职等;不仅应包括汽车、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豪华家具、大件电器等动产,而且应包括房产、地产等不动产;不仅包括债权,也应包括债务”。④发展带来各种各样的机会,再加上非传统腐败的隐蔽性,因此就更需要将各种可能的财产收入列入申报范围之内。(3)进一步规范申报方式和程序。可以尝试将申报时间缩短为每季度申报一次。按月申报时间过短并且耗资大,按年申报间隔时间太长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另外,应特别增加对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规定。将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前后比对更能有利地判断其廉洁与否。

2.公开环节的规范

在公开环节中,负责申报的主管部门应该将申报公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考虑到一些需要保密的情况,虽然说全部情况一次性公开并不是很现实,因此可以考虑将一般的公示于众,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将可以公示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供公众随时查阅。另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有关人士可以依法提出相关申请,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公示给有关人士。这样就可以将公示的范围和方式设计得更加合理化。

3.监督环节的规范

(1)考虑组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申报受理机构。可以考虑将已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中央的受理机构,也可以将原来受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调配,鼓励民主人士、公民代表参与组成新的受理机构,实现民主的透明的监督。各地方也可参照此法逐级组成。(2)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打造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的无缝对接,使得腐败行为无处可逃,真正暴露在民主法治的阳光之下。

(二)“统筹兼顾”。指教师在学期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的过程中,对创新观念和创新思维的融入进行统筹安排,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有计划、有重点、有节奏、有层次地融入,要做到“天时、地利、人和”,做到贴近生活,从实际出发,和教学情境、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巧妙结合,达到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

4.问责环节的规范

严厉问责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后保障。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因而,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作出严肃处理,可设立拒不申报财产罪和财产申报不实罪。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三)加强社会各界对于此项制度的认知

1.加大政策的研究力度和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的政策研究力度应当加大,并且要鼓励学界、社会各界参与研究和讨论,发挥人大政协委员的推动作用,重视媒体的意见平台作用。社会参与和不同意见之间的辩论其实就是一种社会适应性训练和观念准备。

2.加强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主动性

3.加强社会公众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信心

社会公众的正确认识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公众坚信此项制度的效用,坚信此项制度能够带给公民一个廉洁、清净的政治环境,必能带着极高的热情来关注这项制度的实施。这样不仅增加了公民的关注,使申报的监督环节得到了大势力的支持,还能够对可能违法乱纪分子形成一种威慑。

(四)强化财产申报制度和其他反腐措施的有效配合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它的推进及完善一定要从社会建设的总体格局来把握,在各项体制改革中联动配套,以便建构互相支撑的制度体系。

1.与干部选拔与任用机制相结合

从十六大到十七大,我们干部制度改革的进展,不断扩大“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的范围与层级,有效增加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干部任用中的民意基础,实际走了一条融选拔与选举为一体的路子。我们设想,如果在这个环节中将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公示的机制结合进去,加强公职人员在任前申报、在任申报、离任申报相结合,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干部用权、关键岗位用权的监控。对于干部制度的整体创新、坐实官员财产申报是极为有利的。

2.与网络反腐制度相配合

首先,网络反腐弥补了传统制度反腐的不足。网络反腐覆盖面广,信息传输快,更快捷、更彻底、更透明、更隐蔽、更能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集聚大众集体力量,网民可以多渠道地搜集证据和信息,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关注到惩治腐败的进度和广度。其次,网络反腐还可以对问题人员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对问题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的同时对无问题的人员也是一次警示,且使广大公职人员感到自己置身于广大网民的监督之下,真正的做到了警钟长鸣。

3.与建立各类配套制度相配合

公职人员的财产事务尤其是那些具有投资性的获利行为,涉及到许多复杂情况,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就会影响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所以要加强与财产申报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银行账户制度、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实名制等配套制度相配合,完善与申报相关的用以支持个人信用系统、银行转账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大力推行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推行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完善预防资金外逃制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等。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人民福祉、国家强盛为唯一利益取向的政党,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毋庸置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结合自身国情进一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反腐利剑,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更加完善的让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预防制度体系。

注 释:

① 根据一些学者的测算,到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3300美元,已经踏入中上收入国家行列。

② 张平芳,黄卫平:《我国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政府体制改革”研究项目(三期)的子课题。

③在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利剑的国家里,如俄罗斯的 《反腐败法》,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和《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等法规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

④ 陈蔚:《科学设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群众,2010年第2期。

⑤ 《瞭望》新闻周刊披露,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1]吴鹏森.非传统腐败:中国面临的新挑战[J].探索,2009,(5).

[2]王明高,罗凤梅.用科学制度反腐 国家才会走向清廉[J].湖湘论坛,2009,(6).

[3]林喆.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2009年的特点[J].党政干部论坛,2010,(2).

[4]于学强.关于新时期制度反腐的理性思考[J].理论探讨,2010,(2).

[5]吴杰,等.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背景详解[J].政府法制,2009,(8).

[6]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J].学习月刊,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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