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

2012-08-15 00:47孙绪兵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信服法律意识信仰

孙绪兵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442002)

简论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

孙绪兵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442002)

对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是深入研究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条件。法律信仰的界定必须从其科学定义和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这两个维度展开。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信仰就是指社会主体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服,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

法律信仰;定义;定位

康德指出,“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性,不仅如此,每一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1]155-163黑格尔也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2]2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民族,必然有其形而上学。但是,我们对法律这种现象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悠久的信仰传统。其中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们对法律作了十分狭义的理解,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从而使之缺乏精神意蕴。难怪一些国人对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至今仍表示质疑。

其实,翻开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就不难发现,法律信仰作为一个客观的历史事实,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当时,法律被看作是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法律在城邦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尊严。比如,“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以身殉法认同法律规则具有崇高地位信仰法律的典范。古希腊以降,西方人一直对法律具有坚定的信仰。但至今为止,西方国家学术界在论述法律信仰现象时并没有对法律信仰这一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这个概念的明确提出,应当归功于我国学术界。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的出现,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时,受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3这一名言的启发,提出了法律信仰这个概念,并对法律信仰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研究。近20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信仰的研究日趋热烈,甚至在当前已成为法学界、思想政治教育界的显学。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对它的界定仍是众说纷纭,尚无定论。这一研究现状严重制约了对法律信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信仰的定义和定位两个方面对它作出界定。

一、关于法律信仰的科学定义

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哲学等多个学科的概念,要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的确很困难。但许多学者还是从不同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了很好的描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范进学先生认为,“法律信仰是整个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感受、认识和升华,是主体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的神圣体验,是个人生活终极目的的认同与情感归宿,是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与遵从。”[4]15

谢晖先生认为,“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动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5]16

田成有先生认为,“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崇尚,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6]

刘旺洪先生认为,“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的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是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全身心拜崇。”[7]210

以上关于法律信仰的各种描述均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律信仰的一些特征。比如:法律信仰既具有理性因素,又具有情感性;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进行体验后的产物;法律信仰体现为一种对法律的神圣崇尚,这种崇尚既表现为一种心理,又表现为一种行为,等等。这些特征的指出,对于我们全面把握法律信仰是有作用的。但这种对法律信仰的感性描述,并不能使我们对法律信仰有个清晰的理解。笔者认为,我们在给法律信仰下定义之前,很有必要对“法律”和“信仰”作个基本了解。

其实,“法律”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是不同的。狭义的法律是指“法律制度”,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现象”。显然,对法律的信仰决不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的信仰。那么,什么是法律现象呢?富勒曾经指出,它是一种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伯尔曼也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而且它就“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8]5。可见,法律的广义可被理解为法律生活过程。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当作如是解。

而“信仰”指的又是什么呢?根据《辞海》的解释,“信仰”指的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或宗教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从这个解释我们可看出,信仰实际上谈的是人的一种人生价值选择,是人对某一事物的全身心认同。

综上,我们可将法律信仰的定义用一句话加以概括: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

二、从不同角度定位法律信仰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信仰的界定,我们还需要从不同角度将法律信仰置于更大的系统中予以考察。

(一)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服

人们对法律的信服可分为法律信任、法律信赖、法律信念、法律信仰四个逐步增强法律信服感的层次。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信服感逐渐加深的结果,意味着对法律的最大限度信服,是对法律的心悦诚服和顶礼膜拜。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时时处处挂念于怀,还要求对它心存景仰。不独如此,法律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法律的最高期望,表明了人们将法律作为追求的最终目标,包含着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幸福生活的理想。因而,法律信仰又可看作一种过法律生活的最高理想。这体现了法律信仰的终极性和神圣性特点。

人们要想达到对法律的极度信服,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律信仰的产生既依赖于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又依赖于人对法律的非理性(即法律情感)投入,还离不开对法律长久的执著追求这样一种意志力的支撑。和一般的法律信服者不一样,法律信仰者总是坚信法律是真、善、美的化身,总是坚信法律之于人犹如生命般重要。他们在遇到争议时,总是本能地、不需要提醒地想到用法律来解决,而且坚信法律能够解决。

(二)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

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有的人认为,它是人们对法律产生的知识、观点、思想、情感、态度等心理的总和。有的人认为,它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理想、情感、意志、评价和信仰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但不管怎么说,法律意识不外乎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和对法律与主体自身关系的处理两个方面。具体来讲,法律意识的内容应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与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法律的要求),对法律的解释和评价(法律价值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显然,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由于任何信仰都是人们力图使自己的精神宇宙得到全面沟通与融合的一种努力,法律信仰的生成也是法律意识中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等精神要素全面沟通、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后的产物。但法律信仰一旦形成,就处于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反过来对法律的其他精神要素具有统摄作用,君临于它们,影响着它们的发展,从而影响着法律意识的整体发展。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还要具有感召力、统摄性,它最集中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它是实现法律目的的内在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它是法律意识的完善形态,是对人们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最高要求。

(三)法律信仰是法律素质的灵魂

法律素质是人的一种重要素质,它包括法律知识水平、法制观念、法律信仰、法律行为能力等方面。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知道,法律知识水平、法制观念(含法律思想)和法律信仰统统属于法律意识范畴。在人的法律素质结构中,各个方面都很重要。但法律意识对法律素质其他方面的发展具有指导和精神动力作用,也就是说对法律素质的整体发展作用更突出一些,法律意识中的法律信仰尤其如此。法律信仰一方面是法律素质各精神要素的综合体现;另一方面又影响着法律素质中其他构成要素的产生与发展。无论是法律素质中的思想意识方面还是行为能力方面,最终都决定于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况。如果主体对法律确立了信仰,就能极大地促使自己基于内心自觉对法律开展学习与实践。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如果主体对法律没有产生信仰,则其法律素质的基础就将变得单薄脆弱,其法制观念的增强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将失去保障,其法律素质的整体发展将受到局限。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它对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在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应把它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当前,对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进行研究已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而要深入研究这一课题,前提条件就是对法律信仰这一现象予以科学界定。笔者认为,法律信仰的界定应从其科学定义和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这两个维度展开。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就是指社会主体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服,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

[1] 冯天策.信仰导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2] [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范进学.法的概念与现代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5]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6] 田成有.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代价[J].法律科学,1997,(5).

[7]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编辑:张海涛

2012-06-04

孙绪兵,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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