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内容与应注意事项

2012-08-15 00:4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李金芳
河南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有效期合同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分公司 李金芳

合同审查的内容与应注意事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分公司 李金芳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合同审查主要包括4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本文,笔者主要对合同审查中的内容及应注意的事项展开讨论。

一、签约资格审查

签约资格审查,就是合同主体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和确认。在资信调查阶段,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该和经营管理部门密切联系。

1.对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公章,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不过,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合同才有效。如果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签字人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对不能明确界定对方签约人资格的,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股东出资人证明和企业章程等证明材料。

2.对相对方企业或单位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进行审查,特别要注意签约单位为分公司的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而会直接影响到其履约能力,所以在合同签约中一般要求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总公司的授权。经过投标签订的合同,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投标书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且我国《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项目转让,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也是应该谨慎的。

二、合同内容审查

1.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行为,指导本企业对外订立合同,是实现合同有效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当重视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应用,在实践中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接受示范合同文本。若对方不能接受,则应尽量争取合同文本由自己起草。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特别是自己的权利,斟酌合同中每一条款的写法。

2.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查。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查也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在合同条款审查中,对于一般篇幅的合同,可以先预览一下合同的总体内容,分清它的结构体系;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可以通过目录或大小标题分清它的结构体系。这样做的目的是形成对于合同的整体判断,对后续工作非常有帮助。具体来说,合同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1)标的。合同的标的直接反映了合同的性质,对它的描述必须准确、简练、清晰。例如,买卖食物的合同,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提供服务的合同,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其中,质量的标准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准,还是以约定的详细标准为准。有的合同中只有一个简单的“合格”标准,但什么是“合格”却没有一个约定。当然,很多标的物有合格证、说明书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一定是要经过双方确认认可的文件,要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出来。而且,对于质量异议的时间、范围等内容也应该明确。很多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量异议的时间,导致了对质量发生异议的时候双方没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约定,从而造成双方争议不能协商。另外,审查标的条款,还必须密切注意合同中关于标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的约定,这是判断一个合同风险转移的重要标志。

(2)价款支付。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对价款支付的审查,主要是其风险、时间、方式和地点等内容。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考察付款时间与标的物交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还是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存在,是一种什么样的必然联系,应该怎样建立必然联系等。在付款时间上,要明确其与风险的转移之间建立了关系,也就是付款与风险转移伴随。

(3)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法律保障。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样的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简单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违约方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违约责任中,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涉及,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而这也是合同违约责任审核的核心所在。因此,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争议的解决。合同一旦发生违约情况,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方法主要是仲裁或诉讼。由于我国当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在合同中,要尽可能选择在本地诉讼或者仲裁。

(5)期限问题。在一些合同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条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将无效。而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3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合同没有了任何效力,然而,合同法也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效力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将“合同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6)合同的附件。在对合同主体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时,如果认为一个条款的约定存在法律问题或缺陷,最好先不要妄下结论,而是应该先看一下合同其他条款和合同附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来弥补这一法律问题或缺陷。只有在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否则很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实际工作中只审查合同条款而不审查合同附件的工作方法并不可取。因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形形色色,有可能某些细节恰恰被放在了合同附件中,甚至这些细节可能会否定整个条款或大大限制其责任范围。如果不对合同附件进行审查,有时根本无法了解合同的某些具体细节,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缺陷,甚至会提出相反的审查意见。

3.行业法律规范和非常规术语。合同审查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合同但又并不仅限于合同。除非是审查非常熟悉的合同,并对交易所涉及的行业法律规范非常了解,否则在审查合同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核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合同中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术语时更是如此。在合同审查中,经常需要核对的法规有合同法与行政法两类。前者主要是指当合同涉及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时,要核对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相关规定相抵触、相关权利是否用足,特别是那些平时不太接触的合同;后者主要是指当合同的交易内容涉及专门的行政法规时,要核对所涉及的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防止内容出现违法。有时这项法规核对工作非常繁琐,因为某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可能从上到下各级人大及政府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及行政规章出台。当然,并不是每份合同都要全面核对交易所涉及的法规,即使是核对也无需每个条款都进行核对,所有的核对一般只围绕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条款进行。

综上,合同审查不可能防范所有风险,但是,至少可以及时堵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纰漏和不该发生的失误,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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