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工厂的农村学徒工。三个月前,我在操作机床时,因学艺不精,不小心违反了操作流程,致使我的左手手掌被机床轧伤。虽花费了医疗费用22068元,但我仍然落下八级伤残。当近日我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工厂并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工厂以我为学徒工,其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且我属违规操作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工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钟艳芳
钟艳芳读者:
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对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恰恰是在上班期间因操作机床致残。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具备其中三种情形之一时,才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故虽然你违反操作流程,但因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所以仍应按工伤论处。另一方面,工厂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故虽然你属学徒工,但并不排除工厂已经对你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工厂无权以你属学徒工为由,拒不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厂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