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法的探讨

2012-08-15 00:46郭恒刘伟马胜元
河北农机 2012年5期
关键词:购机河北省补贴

郭恒 刘伟 马胜元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三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从2004年到2012年,连续九个中央“一号文件”逐步建立起了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以及农业支持补贴制度。

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载体和装备保障,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工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此,2004年以来连续9个中央“一号文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八年以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在河北省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河北省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累计落实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06亿元。河北省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既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有深刻的教训。通过调研,在对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成效、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政策运行的建议。

1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要成效

河北省是大宗粮食作物的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提升农机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意义重大。在补贴政策的有力促进下,河北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主要表现为:

1.1 农业机械化耕播收综合作业水平大幅度提高,保障能力增强

由2004年的52.3%上升到2011年的67.2%,年均增长达到1.86%,居全国第六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装备支撑,为实现粮食生产“八连增”、农民增收“八连快”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1.2 农机总动力明显增加,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

农机总动力从0.78亿千瓦提升到1亿千瓦,增长28.2%,居全国第二位,占全国农机总量的10%。新增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达44万多台,科技含量高的大马力动力机和高效收获机具比重大幅度增加,农机动力大型化、作业系列化、功能复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显现。如:全省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74万余台,比政策实施前提高97%,大中型动力机械占农机总动力的比重达到6.3%,比政策实施前提高3个百分点;大中拖和配套机具的配套比达到1∶2.06,提高34%。玉米联合收获机保有量达到14000台,比政策实施前增加60倍。

1.3 农机化发展的资金投入增加,效益提升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产生了明显的拉动效应。据统计,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亿元,带动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投入53.7亿多元,同时促进了销售、作业和配件、维修市场的发展,农机经营总收入达到199亿元,比政策实施前提高70%。

1.4 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迅速,助推作用明显

农机装备制造业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政策投入和市场需求刺激了河北农机装备制造业的做大做强,全省目前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农机企业多达73家,八年间河北不仅巩固了全国播种机制造基地的优势,还在玉米收获机研发和制造上抢得了先机,年生产能力突破1万台,为全国之最,成为黄淮海区域的玉米收获机制造基地,还成功带动了一批配套企业的发展。河北省省内农机购置补贴品种,由几十种增加到上千种,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的所有在用机具。享受补贴的厂家,由最初的几家增加到153家,其中省内享受补贴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34家。河北企业享受补贴的资金额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现已占到总资金的23.6%。农机购置补贴已成为农业部门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极大地促进了河北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特点和趋势:一是机械化手段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农业生产进入机械化作业时代,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二是农业机械已由单一的农户所有,向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等主体多元化发展。三是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2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是河北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伴随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生产以及一些新兴特色产业,都亟需用高端、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支撑和引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成效显著,作用巨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即便在额度上有所调整,但支持和引导的方向性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在具体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对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补贴工作运行程序,最大化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从河北省八年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操作程序角度看,“选择性政策”成为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机购置补贴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两个选择”。一是农机购置补贴不是普惠性的,补贴对象是有选择的。因为资金规模有限,不是所有申请补贴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而且申请补贴的农民或合作组织,购买大动力和高效收获机械是以经营服务为目的,没有必要家家户户买农机。二是补贴产品有选择,不是市场上销售的农机产品都能享受补贴。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符合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等条件,且经鉴定检测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才能享受补贴。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企业和经销商越来越多,由此带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一是补贴机具价格虚高的问题久治不愈。现行的补贴过程是,农民在经过摇号或抓阄后,拿着补贴指标通知书到经销商处差额购机,这无形中就把补贴与购机挂起钩来,把购机者与销售者的地位确定了。农民的补贴必须要经过销售才能兑现。因此,为了利益,一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制定价格联盟,销售时统一价格,不仅不降价,甚至还用“淡旺季价格差”等理由随意提价,农民眼看着价格上涨,补贴“被缩水”,反映强烈;二是个别农机主管部门或明或暗违规向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加重企业负担,进而转嫁到农民身上;三是企业违规操作,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与不法人员勾结,弄虚作假,骗套补贴资金;四是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经不起诱惑,接受商业贿赂,不执行规定,少数农机为企业提供方便,串案、窝案抬头。河北省的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干部已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些是主观恶意造成的,如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是与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的。有些问题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即农机购置补贴存在“选择性政策”寻租空间,进而为资金规模不能满足需要、工作经费不足导致个人收受贿赂、单位收推广费等找到“理由”和“借口”。

3 关于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运行程序的建议

全面推进农机补贴程序创新,是全面落实中央惠农政策,让农民充分享受阳光财政的重要举措。推进农机补贴程序创新的核心点就是使“选择性政策”寻租空间归零。可从以下方面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办法和创新实施补贴程序:

一是实行“农民全价购机凭发票领取补贴”的操作方式,营造自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最大程度实现“阳光、透明”原则,确保企业产品公平竞争,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让农民得实惠。我们认为应把补贴资金兑现与销售在程序上调整一下,即先购机,把购机作为申请补贴的条件,在取得补贴资格后再到销售商处兑现补贴。通过调整买卖双方的地位,农民购机方就变成主动方,就可以有充分权力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便宜的经销商购机。企业方只有多销售才能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补贴政策,销售商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包括降价促销。在申请补贴人数少于计划指标时,申请人在购买补贴机具后,只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享受到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即实际购买人数超过计划安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优先满足已购机者的需求。

二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权下放”。即将资金结算审核、经销商确定和监管、补贴资金分配调剂三个权力下放到市级农机部门。“三权下放”能有效缩短补贴资金审批结算时间,农户补贴购机更加方便快捷;能更加有效加强监管,在调动起市级责任心和积极性的基础上,省级农机、财政、纪检部门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调查研究、基层督导和检查上来。

三是开辟农业机械直接融资渠道,满足大型农机装备固定资产投资融资需求。依据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积极探索农民或合作组织购置补贴大中型农机具资金短缺时,大中型农机具作为贷款抵押物,破解投资难题,通过融资手段,满足大型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融资需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农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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