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建国前的社会组织形式

2012-08-15 00:53:48丛彦博
关键词:酋长契丹联合体

丛彦博

(长春师范学院萨满文化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2)

一、契丹的部落时期

契丹源出于东胡族,为“东部鲜卑之别支也”[1](卷63《世表》)。公元四世纪中叶,鲜卑宇文部被慕容部击败,契丹从鲜卑族中分离出来,游牧于“潢水(西喇木伦河)、土河(老哈河)流域”[1](卷46《百官志》),逐渐发展强大。《魏书·契丹传》最早涉及契丹诸部族与北魏的来往情况:“悉万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日连部、匹絜部、黎部、吐六于部等,各以其名马文皮入献天府,遂求为常。”[2](卷100《契丹传》)并在“和龙、密云之间”[1](卷63《世表》)进行贸易活动。之后因战乱曾投奔高句丽与突厥。开皇四年(584年),契丹“诸莫弗贺来谒”[1](卷63《世表》),隋文帝将其安排在故地居住。之后,契丹“部落渐众”,共分为十部,“兵多者三千,少者千余”[1](卷63《世表》),平时渔猎为生,“有征伐,酋帅相与议之,兴兵则合符契。”[1](卷63《世表》)

契丹在北魏时期已经形成了八个各自独立的部落,这些部落是自然发展而成,因地域等原因导致了各自的独立[3](p166-171),他们靠游牧为生,各自向朝廷进贡,并在边塞进行贸易活动。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有些部落之间建立起进一步的联合关系”[4](P174),契丹各部落长相互商议征伐事宜,“不存在个人性质的权力”[4](P174)。可见,这一时期的契丹诸部是相互独立的,契丹社会处于部落时期,因战争与迁徙等因素的影响,契丹的部落并非典型的世袭型部落,而是共系型或混合型部落[5](P189—191)。

二、契丹建国前的社会组织并非“部落联盟”

一直以来,学界沿用摩尔根《古代社会》对北美的一些部落联合体以及古希腊、罗马在国家产生前的部落联合体的称呼——“部落联盟”来定义契丹建国前的部落联合体,将其称为“大贺氏部落联盟”和“遥辇氏部落联盟”。从摩尔根对易洛魁部落的分析得出的“部落联盟”的特点并结合契丹部落的具体情况而言,这种称呼并不完全恰当。

(一)部落联盟创立的基本原则

从起因上看,契丹部落联合体也是初期受到高句丽、蠕蠕及北齐的打击,之后又经历李尽忠、孙万荣的叛乱及可突于乱政,“部落离散”[1](卷32《营卫志中》)。所以才建立了大贺氏部落联合体及遥辇氏部落联合体,其目的与美洲的易洛魁等部落一样,都是为了各部落相互保护,“共同应付外敌,”以便在“攻守两方面都有莫大的利益”[3](P206-207)。但是契丹部落联合体创建的基础原则与易洛魁部落联合体不同。摩尔根详细叙述了易洛魁部落形成联盟的过程,并得出10 条特征,其中前两条即为部落联盟形成的基本原则,“(1)联盟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一个政府之下,……,关于地方自治的所有事项,各部落依然独立。(2)联盟之中,创设了一个世袭酋长大会,此等酋长的数目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位置上与权限上则完全平等。”[3](P212)可以看出,易洛魁部落联合体的形成是建立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其联盟产生的具体方式是一次酋长会议而并非其他。契丹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大贺氏部落联合体是被契丹大贺氏君长“析八部”[6](卷219《契丹传》)而建成,遥辇氏部落联合体则是由辽始祖涅里“承万荣、可突于散败之余”将凋散部落的“故有族众分为八部”[1](卷32《营卫志中》)。这种情况下,契丹的部落联合体的建立已经不在平等的基础上了,而是由具有较强的大贺部及迭剌部的领袖,以强大的实力为后盾,将部族进行重新划分而建立起来,其建立形式亦与会议无关。由此可见,契丹的部落联合体建立之初即是在具有强大实力的部落控制下组成的,与摩尔根提出的平等和自愿的基本原则是矛盾的。

(二)稳定的地理环境及相应的社会发展程度

摩尔根在探讨易洛魁部落的发展时曾描述了“他们的领土掩有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与俄亥俄州的大部分以及安剔厘阿湖以北的坎拿大诸地。”[3](P207)易洛魁部落的族众生活的地理环境比较优越,而且十分稳定,“他们聚居于村落之中,村落的外面通常围以木栅”[3](P207),在欧洲人入侵之前,并没有较大的外部威胁。易洛魁部落的社会发展程度也很高,他们“各占据相互接壤的土地,操出自同一语言的方言”[3](P208),“他们以渔猎为生,另外加上一些小规模的园艺产品。”[3](P207)在稳定的发展中,易洛魁逐渐形成了五个稳定的部落,同时,易洛魁人天赋及及能力都很强,并且拥有较高的“政治上的特殊才智”[4](P174),摩尔根将他们列入“美洲大陆最高级的印第安人之中”[3](P208)。摩尔根在探讨美洲其他部落,如克利克部、希彻特部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3](P254-311)。可见,良好而稳定的地理环境加上较高的社会发展程度,是易洛魁部落形成联盟的重要因素。

契丹部落的地理环境与易洛魁相比要复杂得多。公元四世纪中叶,鲜卑宇文部被慕容部击败,契丹从鲜卑族中分离出来,游牧于“潢水(西喇木伦河)、土河(老哈河)流域”[1](卷32《营卫志中》)。在之后的北魏、北齐期间,又经历了多年的战乱与迁徙,并曾经归附过高句丽与突厥,到隋朝才“率众内附”,居住在“辽西正北二百里,依纥臣水而居。东 西 亘 五 百 里,南 北 三 百里。”[1](卷63《世表》)到唐朝,契丹部落的生活区域才有所扩大,“直京师东北五千里而赢”,但是强邻环绕,“东距高丽,西奚,南营州,北靺鞨、室韦”,契丹各部只能“阻冷陉山以自固”[1](卷63《世表》)。经历了孙万荣、李尽忠的叛乱之后,举族逃奔突厥,开元二年(714年)才归附唐朝。直到遥辇氏阻午可汗时期,契丹的居住地才稳定下来。在不断的变迁和战乱中,契丹部落共经历了奇首可汗八部、隋十部、唐大贺氏八部,遥辇氏八部的反复变迁①参见《辽史》卷32《营卫志》现阶段学术界对《营卫志》记载的契丹部族的划分问题说法不一,但是足以证明契丹部落经历了巨大的战乱和变迁。,生存的地理环境很不稳定。从社会发展程度看,契丹民族与易洛魁一样有自己的语言,“契丹语是乌桓、鲜卑一脉相承的东胡语的一个分支,与当时其他民族的语言颇不相同。”[7]契丹部落,“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强射生,以给日用”[1](卷59《食货志上》),过着游牧的生活,还与中原王朝有着一定的贸易活动,但是由于战乱和变迁,他们“射猎居处无常”[1](卷63《世表》)。在这里,我们无法将契丹人所具有的才能与摩尔根笔下的易洛魁人相比,但是从客观的情况上看,契丹部落强邻环绕,战争不息,其居住地点反复变更,经济和人口都遭受到破坏,这使其各部落的社会发展程度受到影响,一些受战争破坏较轻的部落——如乙室活部②两唐书记载的乙失革部、失活部、乙失活部均为乙室活部的不同称谓。乙室活部最早建置于贞观年间,未参与万岁通天元年孙、李叛乱,而是进行迁移,并在唐朝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和迭剌部,则在战争后迅速恢复实力,在契丹诸部落中占据了领导地位,平等的部落联盟无法形成。

(三)“世袭酋长大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与联盟中的二权制

在摩尔根叙述易洛魁部落形成联盟的10 条特征中,(3)—(8)条详细叙述了“世袭酋长大会”的形成原则及召开方式:“(3)设立五十名世袭酋长及其世袭名号,……如遇空缺时有补充之权,由属于同一氏族全体成员中选举之。……(4)部落会议对于部落内的一切事项独握有最高权力……(5)每一公共法令须在联盟会议中一直通过方能有效,……这是联盟会议的基本原则。(6)世袭酋长在大会中以部落为单位投票,每部落一票。……(7)各部落会议有召集大会之权,但大会无自行召集之权。……(8)大会对于为着讨论公众问题的人民中的演说者开放……,但决议权则只限于大会。”[3](P212-213)同时,易洛魁部落形成联盟的特征还体现了“二权制阶段”[4](P132)的特征:“(9)联盟无领袖行政官。(10)联盟感觉设有立军务总指挥官的必要,但以二元形式设立之,使其相互牵制,……使其权限上相等。”[3](P213)这种二权制阶段“是在(易洛魁)部落联盟出现以后出现的”。在“世袭酋长大会”之外,“出现了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成为与前者平行的一个权力点。”[4](P132)两个最高长官各有分工,共同主管联盟内部事务。

契丹在大贺氏时期是有类似于易洛魁“世袭酋长大会”的制度,称为“选汗大会”[8](P61),每三年一次①参见《辽史》卷63 《世表》及《旧五代史》卷73《契丹传》。,契丹“八部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至其岁久,或其国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被代者以为约本如此,不敢争”②参见《新五代史》卷73《四夷附录》。杨复吉《辽史拾遗补》引《虏庭杂记》也收录此内容。。契丹“选汗大会”与易洛魁联盟的“世袭酋长大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二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选汗大会”是前任可汗在位过久或是遭遇天灾之时会议才召开,并且会议的任务是推举出一位新的可汗;“世袭酋长大会”则是由各独立的部落会议倡导召开,一切事务均由大会决定,这种会议方式十分成熟与细致,表现出了易洛魁人卓越的政治才能[3](P207-208)。到了遥辇氏阻午可汗时期,“涅里凭借着其统帅的强大的迭剌部控制着整个部落联合体,并通过大迭烈府管理部族事务”[9](P27),“选汗大会”失去了现实意义,变成了“吸收旧有因素综合整理并仪节化了的”[8](P61)“柴册仪”。契丹也没有人民大会,《辽史》中虽有个别的记载,如耶律阿保机因为“诸弟之乱”曾“召父老群臣定其罪,并其子戮之”[10](卷3《东丹建国》),但这时的权力点显然掌握在身为夷离堇的耶律阿保机手中。至于后期的“议政之会”以及“契丹贵族大会”则与易洛魁部落联合体建立时订立的“世袭酋长大会”并非同一回事,会议没有表决程序,一切事务都由最高首领专断。可见,契丹的各个部族并没有平等的基础,故很难形成以“全体一致通过”为原则的“世袭酋长大会”。至于二权制问题,在大贺氏部落联合体时期并未见到史料有明确的记载,孙姓和李姓两位契丹领袖也不符合摩尔根提出的一个“执掌内政”、一个“执掌军事”[3](P245-248)的特征。到了阻午可汗时期,虽有“辽始祖涅里立迪辇祖里为阻午可汗”[1](卷32《营卫志中》)的记载,存在一个联盟长、一个军事首领,但是二者的权力是不平均的。《辽史·营卫志》记载:“涅里相阻午可汗。”[1](卷32《营卫志中》)“相”,可以理解为辅佐,即涅里是阻午可汗的辅佐官。涅里虽然没有担任部落联合体的首领,但是他操纵着军力强大的迭剌部,据此他所掌握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了阻午可汗,成为真正的职掌军政大权的统治者,不符合“二权制”的平行权力的特点,出现了典型的权力倾斜。

可见,易洛魁部落联盟的“世袭酋长大会”全体一致通过原则与联盟中的二权制是不符合契丹部落联合体形成时的特征的。

综上所述,通过对摩尔根提出的以易洛魁联盟形成的特征与契丹部落联合体时期的特征的比较,得出契丹部落联合体不符合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的特点,也就是说这种“部落联盟”并不是普遍发生的,它更适合于美洲与欧洲,而对于中国北方游牧民族契丹来说并不完全符合。

三、契丹建国前的社会组织应为“酋邦”

“酋邦”的理论由美国学者塞维斯提出,它是“现代人类学关于人类社会与文化分类的一个概念,同时它实际上也含有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的阶段性内涵”[4](P132)。塞维斯把“人类在截至国家产生时期的各种社会分成四种主要类型:群队—部落—酋邦—国家”[4](P132-133)。这就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到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的观点有所出入。上文已经叙述了契丹的部落阶段,并在与易洛魁部落的比较中得出了契丹的部落联合体与“部落联盟”的特征不符。下面笔者将从史料出发,探讨契丹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及表现出来的特点。

其一,在契丹早期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个人性质的权力,并且有了为个人权力服务的官员。这种权力在大贺氏和遥辇氏两个部落联合体时期不断加强,部落联合体中的会议议事原则也是个人专断,其权力点掌握在单一的个人手中。“这种权力是同酋邦社会中的居于最高政治地位的酋长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整个酋邦社会的权力结构呈现为一种金字塔形,即有一个人拥有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力。……现在我们从这些描述中归纳出有关酋邦社会中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如下几点特征:(1)“在酋邦类型的社会中,酋长具有真正的实权。……(2)“酋邦制度下的酋长拥有听取他们旨意的各种官员,组成一个较正式的政治机构。……(3)酋长及其所属的官员拥有特权。酋长的另一种特权是精神性的,但并非不重要。那就是他必须受到共同体成员的尊敬,以此来证明他的权力地位。……(4)酋长的地位逐渐成为‘永久性’的。”[4](P182)

契丹的大贺氏和遥辇氏两个部落联合体既是由契丹诸部中最强大的部落所建立,部落联合体的首领也在其部落中产生,故个人权力的增长在其发展过程中体现的也最为明显。大贺氏部落联合体时期,第一任君长就有析分八部的权力,到了孙万荣、李尽忠作乱之后,“衙官”可突于权力极强,先后立“郁于”“吐于”、“邵固”、“屈烈”为王。他可以任意处置部落长,或立、或废、或杀均看其个人意愿。他作为军事首长,已经拥有了整个大贺氏联合体时期的真正实权。这一时期,在契丹诸部落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与唐朝相关的职官名称,契丹“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后加以王封,玄宗置经略使,始有唐官爵矣。其后习闻河北藩镇受唐官名,于是太师、太保、司徒、司空施于部族。”[1](卷47《百官志三》)这些职官有效地协助了契丹部落首领处理部族事务,侧面加强了契丹首领的个人权力。

遥辇氏部落联合体时期,契丹社会中关于个人性质的权力的特点更为显著。从涅里开始,迭剌部夷离堇不仅是“统军马大官”[1](卷116《国语解》),还“掌刑辟”[1](卷61《刑法志上》),“刻木为契,穴地为牢。”[1](卷2《太祖纪下》)此外,他还负责部落生产活动等。这样,迭剌部夷离堇拥有迭剌部的实际军政大权。迭剌部还组成了一个较正式的政治机构。《辽史·国语解》载:“大迭烈府,即迭剌部之府也。初,阻午可汗与其弟撒里本领之。”[1](卷116《国语解》)这条史料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部落联盟的最高统治机关是大迭烈府,设在迭剌部,主持大迭烈府事务的是部落联盟长;另一层含义为,迭剌部之府也是大迭烈府,即迭剌部部族的统治机关同样设在大迭烈府。这种双重特征反映了大迭烈府对于迭剌部的政治机构性的作用。迭剌部夷离堇通过举行“再生礼”和“柴册仪”来证明其权力与地位,并受到部民的尊敬。值得一提的是末代夷离堇耶律阿保机,相关史料中记载了关于他的多种传说,有“感日受孕的出生传说”、“射龙传说”、“龙坠传说”等,这一系列的造神运动就是为了证明耶律阿保机的尊贵与神圣,以维护其统治地位[11](P77-81)。迭剌部夷离堇的地位逐渐成为“永久性”的:自涅里到阿保机建国之前,迭剌部夷离堇共历七代,仅限于迭剌部的涅里一族,选任夷离堇的只是涅里的子孙或他们的兄弟的子孙,他们“世为契丹遥辇氏之夷离堇,执其权柄。”[1](卷2《太祖纪下》)

至于契丹部落联合体中的“议政之会”及“契丹贵族大会”,也均未体现出平等投票的原则,更没有表决程序,一切事务都由最高首领专断,其权力点是单一的,并且只掌握在个人手中。

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权力的不平衡,契丹早期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层现象。这种现象是酋邦社会具有的典型特征:“(1)不同等级的村落之间出现了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不平等[4](P196)。……(2)最重要的表现是酋长的特权的加强[4](P196)。……(3)随着等级所具有的社会分层的意义的强化,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的隔阂增加了。[4](P196)”大贺氏部落联合体时期,契丹社会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层现象。到大贺氏部落联合体后期,其八部及八部以外的各部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已经不平等。万岁通天年间,孙万荣与李尽忠“俱为营州都督赵翙所侵侮,二人遂举兵杀翙,据营州作乱。”[12](卷199《契丹传》)连续的战争使契丹众部落溃散,只有未参与战争的乙室活部①两唐书记载的乙失革部、失活部、乙失活部均为乙室活部的不同称谓。乙室活部最早建置于贞观年间,未参与万岁通天元年孙、李叛乱,而是进行迁移,并在唐朝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得以保存实力。此时的乙室活部已经成为大贺氏部落联合体中实力最强的一个部落,而其他部落实力根本无法与其抗衡。大贺氏部落联合体,到可突于任军事首长时期,其特权显著加强(上文已述)。随着可突于权力的加强,出现了等级间的隔阂与矛盾,最终导致“衙官李过折与可突于内不平,……以兵围可突于,过折即夜斩可突于、屈烈及支党数十人”[6](卷219《契丹传》),唐朝封李过折为松漠都督。

遥辇氏部落联合体时期,八部落之间政治与经济权力不平等,迭剌部成为遥辇氏时期最强大的部族,其他各部落与其实力相差悬殊。政治方面,“辽始祖涅里立迪辇俎里为阻午可汗”[1](卷32《营卫志中》),并以“所统迭剌部自为别部”[1](卷32《营卫志中》)。涅里虽然重建了契丹部落,可他没有担任部落长,而是保留了迭剌部的完整性。“他没有放弃手中统领军马的大权,操纵着军力强大的迭剌部。”[13](P19)从迭剌部与遥辇氏的关系更可以看出迭剌部的重要地位。《辽史·营卫志》记载:“涅里相阻午可汗。”[1](卷32《营卫志中》)迭剌部已经成为维护遥辇氏部落联盟的支柱部族。此时,迭剌部夷离堇也拥有了极强的特权,包括军事、裁决以及处理部民事务的特权,真正地集军政于一身。在经济方面,涅里“究心农工之事,……教民耕织[1]卷46《百官志二》)”,同时,他还划分了土地,使契丹部民“各有分地”[1]卷1《太祖纪上》)。到阿保机伯父述澜为夷离堇时,仍然很重视农业的发展“始兴板筑,置城邑,教民种桑麻,习组织。”[1]卷2《太祖纪下》)这些措施使迭剌部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客观上也造成了部落联合体中各部落经济的不平衡。随着遥辇氏部落联合体的不断发展,社会等级性质也越来越明显。到遥辇氏部落联合体后期,奴隶制出现、阶级分化,契丹氏族旧秩序被破坏,社会矛盾不可调和。随着夷离堇不断展开对外掠夺,从邻族中俘掠到牲畜和奴隶。并且,“籍没之法”的成立,使得本族人沦为奴隶成为一种公认的既定法规。这就使得同一部落的内部造成了部族成员之间的对抗。这些都促使契丹社会逐渐出现奴隶制。耶律阿保机任迭剌部夷离堇时,这种等级性质愈发显著,最终耶律阿保机取代遥辇氏,建立贵族专政的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三,大贺氏与遥辇氏部落联合体均不是建立在自愿与平等基础上的,而是强大部落依托实力打造的,是作为征服结果的部落联合体。“征服在酋邦自身的形成中就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酋邦作为一种部落联合体形式,与部落联盟是有很大不同的。后者是部落间自愿结盟的结果,而酋邦则不是,它是势力较大的部落或社区对势力相对弱小的部落或社区进行吞并或征服的结果。”[4](P201)

大贺氏部落联合体是被契丹大贺氏君长“析八部”[6](卷219《契丹传》)而建成,遥辇氏部落联合体则是由辽始祖涅里“承万荣、可突于散败之余”将凋散部落的“故有族众分为八部”[1](卷32《营卫志中》)。这种情况下,契丹的部落联合体均是由具有较强的大贺部及迭剌部的领袖,以强大的实力为后盾,将部族进行重新划分而建立起来的,均是势力较大的部落对势力相对弱小的部落进行吞并或征服的结果。

综上所述,契丹部落联合体是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力的部落联合体——即酋邦,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与酋邦也是相符合的,故契丹的部落联合体应为酋邦而非部落联盟。那么,契丹民族为什么会走向酋邦社会?而契丹民族建立的酋邦社会又为什么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首先,因为契丹统治者“在政治技术上拥有了对一个复杂的社会实行较为长久的控制的能力”[4](P228),通过两次的析分八部和建立大迭烈府等手段维护了各部族的稳定与平衡,“实现了对不同血缘渊源的居民的组合和管理”[4](P228);其次是因为“酋邦本身对复杂社会因素的适应,也使它们获得较强的生存能力,”契丹建立的酋邦建立初期是危机四伏的,东距高丽、西临奚族,南面营州,北有靺鞨、室韦,同时也面临着中原王朝的随时打击。契丹酋邦的领袖以强大部族为后盾,加强了个人性质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官署为其服务,并通过造神运动成功地树立了个人威信,增加了各部落内民众的凝聚力,也吸纳了其它部落,客观上增强了契丹酋邦的生存能力。契丹酋邦的领袖积极发展农业,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通过对外征伐更加强了自身的综合实力,可以说契丹酋邦在“发展中的复杂因素非但不会使酋邦制度削弱,相反,它们正好被酋邦制度吸收,从而产生相应的特征”[4](P229)。而诸如不同血缘居民混居、不平等等现象对于“对于部落联盟是一种破坏性的因素”[4](P229)。所以,契丹建国前的社会组织形式应该是由部落发展到了酋邦,最后过渡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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