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变革与农民互动方式变迁——对新中国历史实践的社会学考察

2012-08-15 00:51崇维祥安娜青
关键词:农地土地家庭

崇维祥,安娜青

(1.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2.中共宜兴市委党校,江苏 宜兴 214206)

农民和土地是分不开的,土地里孕育着农民的生产、生活等一切社会关系。农民根子上是依附于土地的。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种地是最基本的谋生手段。——“土”是他们的命根。[1]人与土地的关系,土地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构成了中国乡村的典型文化模式。费孝通先生曾经在《乡土中国》的乡土本色一文中将乡土里形成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人与空间上的不流动,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人们据此进行着他们的富有乡土特色的互动。人与土地的关系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农地制度决定了人与土地的关系。所以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决定了土地制度对农民互动的决定性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农地制度上面的变革所产生的人地关系的变化也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动,也就是农民之间互动方式的变迁,包括具体互动空间和互动形式的变化。农地制度变革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农民的互动方式对农地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是巨大的。对此进行研究将会给我们一个当前处于急剧变化中的乡土社会即农村、农民社会的直观全面的认识。这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一、概念厘定:农地制度

所谓农地制度,即农业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地制度指包括一切农业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狭义的农地制度仅仅是指农业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等。本文主要使用狭义上的农地制度。农地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受到当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它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制度。作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它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社会互动。

关于农地制度社会学意义的专门研究是比较少的,一般只作为农业社会学或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章节部分对其进行相关阐述[2],但也往往是偏重于经济方面的分析。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探寻农地制度变革与农民互动的相互影响,从社会学角度理解农地制度变革与微观农民社会互动关系,从而具有了相应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农地制度变革与农民互动方式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土地改革阶段、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人民公社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创新阶段。这四个阶段的特质构成了不同的农民互动方式,并在融合、冲突中形成了由古典过渡到未来取向的现代性的互动方式。

(一)土地改革——典型家庭单位的传统性互动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广大的新解放区内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1950年夏,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在占全国一半以上的新解放区展开。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胜利完成。加上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全国大约有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耕畜、房屋等生产资料。[3]地主阶级已经被消灭,封建剥削关系彻底瓦解,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地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经营者,又是土地的所有者。另外,土地还可以自由流转,允许赠与、典当、出租、买卖等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行为对土地进行管理。由此,农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能力迅速发展。

个体农户的经营体制就是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把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符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家庭内亲密关系便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分工合作,而且也是传统农业生产高效的组织者;家庭的生命和生活周期与传统农业生产有高度吻合之处。这一阶段的农业生产主要的目的还是解决温饱问题。家庭农业具有很大程度的自足性。所以农民的互动具有典型的传统性。由此导致家庭成为农民互动的基本单位。家庭成为生产生活互动的核心空间,互动空间具有固定性即黏着于土地和自己的村落之中,并据此形成地缘和血缘的差序格局。如基于家庭中性别的劳动分工,生活安排上典型的农时和农业季节性。家庭之间的合作是基于熟人社会里“从熟悉得到的信任”[4],表现为礼俗社会中的礼尚往来。农村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家庭或是亲属为网络的群体和群体之间。[5]因为家庭成为资源的所有者和稀缺资源(如水源)的竞争者。因此,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使互动具有典型的传统性。家庭内和家庭间的为了保护自己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而采取的密切合作又为这一制度增强了生命力。

(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及人民公社制——同质互动空间和形式化互动

1953—1957年,我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三个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集中劳动、共同经营、统一分配。

互助组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初级农业合作社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质量和数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报酬。初级农业合作社建立后,入社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入社土地分红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但是土地经营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合作社行使该部分权利。合作社对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收获;农民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退股自由,退社时可以拿回自己的土地。如果原土地不能退出,则可以用其他土地替代,或给予等价经济补偿[6]。初级农业合作社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这次变革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将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土地不再像以前一样能够自由流转。高级农业合作社是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凡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社员除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统一参加集体劳动。高级农业合作社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取消了原有土地分红。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变革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不能自由流转。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农民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取生活资料。作为独立单位的农民家庭失去其经济独立性。生产形式由自愿的劳动互助转变为听从统一指挥的集体劳动。社会个体成为政经统一体中的一员。农民的互动空间由主要集中于家庭及其形成的差序格局体系之中变为其参加的农业合作社。农民成为同一个合作社群体里的同质性合作者,个体之间竞争性被弱化。因为凡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社员除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统一参加集体劳动。高级农业合作社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取消原有土地分红。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变革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不能自由流转。这样也就基本上取消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取消了农民、农民家庭作为个体独立性的存在地位。个体由依附于土地转变为依附于集体,依附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体系。农民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逐渐丧失其可流动性。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农村土地制度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这时的集体已经由高级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7]。人民公社期间土地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土地的经营规模空前扩大,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来管理和控制土地上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因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能出租、转移,土地流转基本停止。

人民公社化的土地制度变革,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农民的传统属性和关系。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些政策使每一个农民同质化:相同的身份,相同的生产生活,相同的被领导方式。这样农民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更多的是一种集体安排的结果,而非相互自愿结合的协商性结果。相应的,被非自愿领导者便会采取一些形式化的方式完成表面上的被规定的行动。表面上符合政治要求的互动的空间和互动的程式都是有明确规定和说明的。农民之间却有可能合作对抗领导而非合作积极劳动。如林毅夫“发现在生产队中,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同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成正比”。[8]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即反映了这一点。人民公社化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说明了农民互动的形式化。

以上实践效果都说明国家对土地和农民互动的理想化的改造是一此失败尝试。形式化的互动是对农地制度改革的沉默的抗议。骤然巨变的互动空间和互动方式难以被依然处于传统观念下需要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接受。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创新——回归传统并迈向现代流动性互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打破了旧体制下全面集中土地使用经营权又全面集中土地所有权的格局,采用了把土地使用经营权发包给农民的办法,实行了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分户承包经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实现了土地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土地流转制度正式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

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创新,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转包、转让,出租、反租倒包,互换等。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使用权和经营权上恢复了农民与土地的传统关系。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分户承包经营,农民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家庭的功能也向典型传统回归。另外,农户所面对的不再是生产队,而是广大的市场,成为权利和责任共担的经营决策主体。土地经营权的使用使农民的互动空间由传统的家庭、邻里村庄共同体向更广的空间——市场——延伸。在使用土地上的回归传统的家庭单位,是传统农民互动延续的基础,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找到了文化的根基。新技术和新制度(如土地流转制度)的创造又使农民互动呈现出新的形式。这里主要讨论农民互动的新形式。

土地使用权上的灵活性附加上新技术的应用(如机器化的开展,化肥农药等的应用),使农民不必黏着于土地之上,这样就为农民互动空间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虽然经营规模还较小,但是促进了农业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农产品商业化的实现,形成了农业市场经济的良好开端。农民从一个自给自足者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员。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生产在有些地区有些家庭逐渐成为兼业或者副业形式。土地流转等新的土地制度,认识到了这一点,积极利用这一变化,促进了劳动力向非农化方向转移。或者说这种制度以农民自愿的方式鼓励了农民对土地的分离和祛魅,实现自我社会属性的重构。农民的流动性被鼓动,互动空间相应的也成为流动性的。农民互动的展开不再只存在于熟人社会的有限地域而是更加长久的向外扩展。农民的非农化新身份的获得等现象开始出现。农民自身、农民与其他群体的互动逐渐具有现代社会互动的特征。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出外务工等使农民的合作由传统的熟人信任机制到集体安排机制转向了主要依赖契约机制和市场机制。农民的竞争也逐渐体现在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比较而非依据政治身份等实现对土地的竞争,外化为住房、穿着等生活方式的比较和炫耀。土地上生长起来的生活方式正在被混凝土上建构起来的生活方式所排挤和取代。

三、结论

土地制度在农村社会制度结构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它的变迁受到中国农村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影响。但是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速率和目标,又反过来影响着该过程。社会结构的转型从微观上来说就是互动方式上的转型,农民的互动建构了农村社会的关系体系即农村社会结构。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地制度的变革所带来的农民互动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的变化。毋庸赘言,只有现代化的农业才会有现代化的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农民。但只有相应的土地制度才会出现现代化的农业。所以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实现还需要符合中国实际的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而农村社会的最基本的实际就是农民的互动方式。所以,对于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与农民互动方式变迁的关系还是一个值得认真关切和研究的问题。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1-3.

[2]朱启臻.农业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陆益龙.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国家统计局.伟大的十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5]熊顺聪,黄永红.中国农村的社会互动和人际传播研究[J].调研世界,2003(12).

[6]陈海秋.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2(9).

[7]洪增林.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67.

[8]林毅夫.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的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08:11.

[9]陈海秋.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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