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财政事业的快速发展,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和公共财政体系日趋完善的要求,《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业已颁布实施。这部法规较好地克服了原有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条文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规定不够全面等不足,把握住财政工作规律,体现了财政监督的时代要求,它的实施意味着在树立财政监督权威、实现依法理财、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以监督促进财政的绩效性和财政工作的清廉度诸方面建构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
财政监督的效率有赖于对财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充分利用。财政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领域,现代财政的应然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财政运行和财政目标必须靠公共权力维系。明确了财政的公域属性和公共权力属性,全社会才能具有防范财政权力部门化、私有化,割断公共权力与私利之间的纽带的共识;才会形成树立监督权威、制约财政权力的制度需求。孟德斯鸠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失去监督或监督失灵的公共权力,都极容易偏离公共利益,导致怠政和腐败。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公共权力的滥用。《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致力于明确设置财政监督检查权、建立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提高财政监督法规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正是对财政属性要求以权力约束权力规律的充分体现。财政监督必须以显规则战胜潜规则,以刚性制度软约束,以财权统一战胜部门利益割据。
财政直接涉及利益分配,良好的财政分配秩序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公共财政要通过市场主体间取予公平、公民间福利分配公平、在经济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中“保”、“压”有度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和谐,而达到这一目标,财政监督的功能更需充分发挥和拓展。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财政工作中以权谋私的现象还未杜绝,税负和财政分享不公的制度性缺陷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偷税逃税、违规调节税负、骗取财政补贴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对社会和谐与财经秩序的负面影响必须充分重视。要通过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查处率,消除监督盲点,加大处罚力度来保障财政监督的权威和制度执行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涵盖了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明确了监督权限、执法措施和方式与程序,必将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还突破了视财政监督为单纯内部监督的片面理解,强调向外部监督职能的拓展,对财政分配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大有裨益。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反馈的重要亮点之一是树立大监督观念,理顺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关系,注重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主动避免重复检查。这有利于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节省监督成本,提高监督实效,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