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生霞
最近,新疆察布查尔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在检查某行政单位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受赠取得的高档小汽车一辆,捐赠单位是承揽该单位基建工程的建筑企业。笔者认为,在捐赠方与受赠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捐赠潜藏着廉政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这种情况在各地各部门均或多或少地存在,应予重视。
第一,可能存在变相挤占项目资金购置车辆(固定资产)的风险。考虑到压缩“三公”费用的大背景,单位可能与建筑企业事先商定,由单位通过扩大工程或采购概算、预算等方式,超出合理造价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或采购资金,企业将其中一部分资金购置资产“捐赠”给单位,实质上属于变相挤占项目资金收取“回扣”的行为。
第二,规避了车辆配备指标和标准的约束。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车辆标准的规定主要针对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对受赠资产的标准缺少约束性规定。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已无购车指标或不符合配备高档公务用车的条件,可能通过上述方式规避指标和标准控制。
第三,受赠资产未依照规定纳入单位账务核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资产不实。有的受赠车辆等在其“固定资产”中不据实反映,检查人员一般不易了解到此真实情况。
第四,向外捐赠的资产未依照规定纳入单位账务核算。如伊犁州各县市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均有扶贫帮扶的乡镇、村队,在单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会将单位淘汰(仍能继续使用)的车辆、电脑、桌椅向帮扶对象捐赠,但却不进行账务处理,此类现象目前较为普遍。
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以接受 “捐赠”名义,变相突破资产配置标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受赠标准,建立受赠事项公开机制。明确禁止企业向存在业务关系和交易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接受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1】54 号文件)和《关于重新核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公车治办【2012】1 号文件),结合当前对公车治理的大好时机,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清理。
第三,在全面清理受赠资产的基础上,对已接受的捐赠资产统一调配使用,对超指标和超标准的受赠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所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工程和采购项目的概、预算管理,强化执行过程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对受赠资产加强监管的同时,对向外捐赠的资产也应采取相关措施一并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