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思考

2012-08-15 00:43姜志勤李江峰
财政监督 2012年22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现金管理限额

■姜志勤 李江峰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思考

■姜志勤 李江峰

一、行政事业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超范围支付现金

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招待费、汽车维修费、批量采购烟酒、电脑耗材等支出,均使用现金结算,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不相符。

(二)单笔大额支付现金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按规定转账支付,主要体现在购买办公家具、固定资产购置、装修房屋等方面,单笔结算金额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情况下,单位找各种借口申请授权支付,使用现金结算,逃避财政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明显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000元的现金结算限额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文件有关要求。

(三)库存现金超限额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从实际情况来看,市县级单位主要集中在城区,不适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放宽的规定,然而,部分单位每次取备用金都是5万元或10万元以上,加上申请财政授权支付后的剩余额,导致月末库存现金余额很大,个别单位的账面现金余额达20万元以上。

(四)公款私存

有的单位出纳为图方便,从财政申请支取大量现金后,认为存放在单位保险柜有被盗的风险,将现金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违背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商业银行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坐支现金

部分收支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后,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坐支现金。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财务人员管理

目前,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多未单设财务科(股)室,单位财务人员多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业务素质不高,加上财会工作容易得罪人等多种原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提高业务技能的愿望不强。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任用管理,重视财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和引导财务人员规范做好单位现金管理工作。

(二)健全单位内控管理机制

单位应严格依照 《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岗位责任制,对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现金支出范围、额度管理,并有效防范公款私存行为。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授权支付比例进行指标化控制,设置单位备用金限额标准和现金支付总额度,建立严格的支付管理申请程序,将现金管理的情况与单位预算资金计划挂钩,促进单位现金规范化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把现金管理作用情况作为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处理处罚权限范围内的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及时修改有关法规条款

从 《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来看,现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处罚权主要集中在开户银行,但银行出于争抢客户考虑,往往不会对现金有关违规违纪进行处理处罚,甚至违法迎合单位大额取现逃避转账结算。建议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国务院修改有关条款,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处罚权,并适当提高转账结算起点标准。

四川省广安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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