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造监督的条件

2012-08-15 00:43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12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总理供给

■本刊评论员

如何创造监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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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重申了人民监督的权利:“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自于宪法授权,宪法权利的行使是无条件的,不容剥夺;另一方面这一权利的具体运用离不开人们对公共问题的关切、公共信息的获得、法律的保护、批评监督渠道的畅通等主客观条件。正因如此,总理才多次强调要创造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条件。

群众为什么有批评监督的需求?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解释的是关切公共问题、关怀我们结成的共同体的道义责任。除了这样的宏大叙事,我们还须确认,之所以关切是因为我们是监督收益的利益主体,监督的成效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我们共同利益之所在,更不用说一些部门和官员侵犯群众利益时有发生、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界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人们将批评监督指向公共权力的运行和具体的政府行为,从大局、从长远看,政府同样是其利益主体。温家宝总理说,政府决策常从群众“拍砖”里头受益,就是证明之一。监督最有效,政弊就会极小化,公共目标就更易达成,民心民意就更牢靠,官民关系麻烦就更少,社会凝聚力就更强大。所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应成为执掌公共权力的部门和有抱负的官员的真实意愿并转化为有效的制度供给。

所有的公共问题,无论是公共决策、公共财政、国有资产的营运,还是其他具体的公共事务,除了国家机密,公众可以知悉并加以监督,“关切得到”这是批评监督的前提。所谓批评监督的条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共治理过程尽力做到公开透明,降低公众关切和监督的门槛,减少批评监督必需的信息搜寻成本。相反,政府信息不透明,一些本应公之于众的公共信息被人为垄断,批评监督所赖的信息匮乏,藏污纳垢的事情就会多起来,有效的监督供给不足,猜忌和不信任感则会随之增长。公共信息不透明还有一个弊端,它制造了信息不对称性,客观上可被一些违法违纪者利用,为批评、举报人、合理质疑者设下造谣传谣、“诽谤政府”的陷阱,也给真正的谣言留下了空间。

对批评监督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不可否认,当前还存在一些与创造监督条件的目标相悖的现象。对批评监督权的保护,重在依法行事,严格错案追究、严查报复陷害监督者行为及其背后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官员恶意干预司法行为、将当事官员由幕后请到诉讼前台。全社会也要达成共识,对于公正立场的批评者要给以尊重与宽容,即使批评中存在错误,也应厘清责任,而不能一味深文周纳追究当事人。更进一步,在制度设计上还应该激励有效的监督行为,让冒着风险见义勇为,维护公益的监督者得到相应补偿。

温家宝总理说:“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这说明畅通批评渠道的重要性。责任政府理应开门纳谏,将与群众的理性互动作为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于批评监督,要及时认真回应,解决问题落到实处,不能让群众“说了也白说”而丧失信心。

监督的收益不证自明,社会上监督的巨大需求要求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供给与之匹配。消除一些人不被批评的“特权”,纠正一些人忌讳批评的不良心态,阻击压制批评监督的作为,保护和激励有效监督的供给,真正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发展大业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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