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莉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金融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
张莉莉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本文主要对我国金融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等措施来保障我国金融环境问题能够有效的得到改善.构建和谐金融环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化工程,是新形式下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金融环境;金融业;对策;问题
金融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金融体制和制度下,各种影响经济主题活动的元素的集合体,金融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影响.金融与环境两者在关系上是互动的.从目前我国金融环境现况来看,我国金融环境存在发展不均衡,法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在优化金融环境过程中,政府要成为强有力的实践者、维护者,金融环境的完善需要政府主导、银行、各中小企业、部门配合以及社会参与共同建设.同时,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活动应作为各级党政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的认知、认可程度.建立区域性社会信用环境评价体系,加强法治的健全完善工作,发挥好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建设较为系统的执法体系.在金融机构内部落实好责任制,打造出一个具有完善的信用体系的金融环境.
金融环境既包括自然、经济、法律、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同时也包括金融结构、信用关系和金融监管等要素.我国金融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影响金融机构发挥功能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即任何一种与金融有关的活动,只能在国家特定的经济模式内活动,不能脱离本身的经济体制.而这种经济模式及内在的各种要素,便构成了金融活动的环境.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现状,金融与这种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纵向上的金融机构同政府、企业的关系.横向上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同财政、价格、税收等部门的关系.如果把金融看作一个整体,与其相关的活动绝不是孤立的.我国金融环境因地而异,其受社会信用体系、法制体系、经济、法律、社会政治等因素影响,制约各地区金融环境要素的全面和详细状况无从得知.根据现有文献研究表明,主要在法制、制度、信用等环境方面改善我国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但对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研究还是明显不够的,例如各元素间的不可替代性、互补性等.因为金融环境的改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只从某一角度提出对策可能不利于其系统改善,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金融环境的可持续性为前提的结论.
2.1.1 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内部因素来看,金融环境的问题主要是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员贷款“三查”落实不认真,金融服务水平善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不健全,相应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工作人员有渎职、失职、不负责行为、职业道德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其工作单位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培训部门强度不够.在贷款前调查借贷人工作不到位、不细致,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意识差,工作主动性差,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2.1.2 社会信用及法制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导致金融环境的劣化,社会信用程度问题已然成了影响金融业发展的一大因素.我国的金融环境普遍存在社会信用程度低,诚信意识差.过去的实践已证明,一个地区的信用程度越低,诚信意识越差,社会信用环境差,部分地区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经济发展速度就越慢,银行的不良资产就越高,反之则相反,近年来,银行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大部分采取了依法清欠,但效果不佳,付出了很大代价,但得不到意想的效果,往往是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同时,金融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法制环境差,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也较为欠缺,司法难度大,法制对金融环境的保护方面下的力度还不够.
2.2.1 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金融机构内部因素也是影响金融环境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内部对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个别信贷员有渎职、失职行为责任落实不具体严格.贷前调查不细,流于形式不能起到真正的检查监督作用.部分信贷员专业能力不足,在贷款“三查”制度中,个别信贷员误认为贷后检查属于从属和次要地位,常常把贷后检查当成信贷工作的非重点.有的信贷员凭经验和感觉办事,没有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各方面综合后的经济情况,没有按照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要求去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没有摸清申请人的真实背景深入细致的进行实地调查,没有进行贷前调查便形成了调查报告.导致其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贷时审查不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欠缺认真负责的核实、评定态度,有的信贷人员或因其与借贷员的关系仅仅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作为贷前调查的情况,而造成贷前调查失实,贷后管理阶段不承担责任,因而对贷后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积极性,贷后检查位不到位,工作主动性差,存在一些不负责任的思想和行为,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2.2.2 社会信用体系及法制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商业、金融业交易中的诈欺现象日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用秩序的混乱.同时,因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空间集聚扩展,人口流动密度大,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否对违约和失信行为进行有效处罚,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更取决于当事人的违约信息是否能被很好的传递出去,从而对其未来人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大部分企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造成企业会计报表可信度差,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所产生的”骗贷”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司法部门的威慑力不强,没能很好的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对违约和欺诈行为予以严惩的机制以及公示违约和欺诈事件的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在客观上还助长了失信行为的蔓延.
3.1.1 巩固经济基础,改善金融环境
构建和谐金融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及社会各个层面作用,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实现与金融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金融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经济建设,能在一定程度上出尽金融业的发展,不断拓展金融机构业务,增强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巩固好经济,以经济的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改善我国金融环境.
3.1.2 打造诚信环境,完善信用体系
构建和谐金融环境的首要问题是在社会范围内建立并形成良好的诚信机制.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设良好金融环境的基础.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咨询体系,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性等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并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创造良好的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拓展企业资信评级,吸纳融入更多企业投入资金.政府要提高对金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能力,要把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必要的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对守信者除进行大力的宣传外,金融部门可以对守信者可以采取简适当增加授信额度等其他金融服务措施进行奖励.同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来提供信息咨询和征信服务,完善失信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客观的将有不良记录(失信者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的个人和企业的名单以及对其处罚意见在某一范围内进行公布,让是新纪录在特定范围内有效的传播,以竟是与其有联系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的系统.金融机构对诚信度不高者不予以贷款,用此措施促使失信者主动守信,守信后可同样享受守信者的待遇,形成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要大力宣传和表彰获得信用荣誉的个人或企业,,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理念,提高社会各界信用意识,培养广大群众的信用行为,使信用一种习惯.
3.1.3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体系的建设
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信贷员必须要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全面培训,对贷后检查人员着重提高信贷员对借款人及其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和分析能力、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严明合理实施奖惩的机制,以此来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贷后检查工作质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贷后管理的要求、制度制定出贷后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切实的落实好,对工作流于形式、失职人员要严厉处罚.坚持贷款“三查”制度,贷前一定要确认借款企业法人主体真实性、合法性,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不断提高贷款质量,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力度,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设立信贷后专门岗位和人员检查、督促贷后检查工作,完善贷后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核实贷后检查报告分析并提出相应意见.完善贷后检查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把贷后管理工作质量纳人对信贷员和信贷部门的综合考核评比内容之中,考核优秀的人员和部门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对其职位的升迁上予以加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贷后检查工作.借此调动信贷人员对贷后检查工作的责任心和重视态度.
3.1.4 建全良好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完善金融环境
法治环境的好坏会明显改变金融投资环境.如果法制存在漏洞,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一些特殊主体就会利用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要不断完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根据地方的主要金融问题制定出一整套体系完善、功能齐全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法规.强力根据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是法律事业中的重要活动者,是法律规范实施的落实者,所以必须严格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人品素质、专业素质,以保证法律威信和功效的真正实现,从而完善金融环境.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对失信者的制裁更严厉些,让失信者付出的代价更沉重些,让失信者尝到失信的苦头,早日成为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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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1
A
1673-260X(2012)11-00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