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保爱
(淮南师范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缪保爱
(淮南师范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随着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的深入,运动员保障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原有的国家保障制度解体而新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又未能形成的情况下,部分运动员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出现了生活困难的现象,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些研究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了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探讨了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
社会保障;运动员;综述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开放前采用的是国家保障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开始由国家承担责任向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责任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运动员保障分为两块:一是现役运动员依托于运动队是由国家负责,二是退役运动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说,不管是国家保障还是单位保障,运动员的各种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随着改革的深入,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国家一单位”体制向“国家一社会”体制转变。[1]在体制转轨时期,一些优秀运动员如戴国宏、才力、邹春兰、艾冬梅等著名运动员退役后生活都比较困难,还有部分运动员如桑兰在比赛中严重受伤被媒体广泛报道后,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从1986年开始分三个阶段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1998年后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运动员社会保障伴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解体、重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到2000年才开始有学者研究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
1.1 有关国外运动员社会保障经验的介绍
关于国外运动员社会保障经验的介绍主要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的日本、韩国,这些国家一方面经济比较发达,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体育事业发展水平较高,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
如张锐铧[2]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体育部门考察后发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向运动员提供奖学金资助,设立运动员职业辅导及教育项目等,建议我国应以人为本继续高度重视运动员保障工作,着力推动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等。张陵、刘苏[3]介绍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美国和日本都建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在某个部门下设保险管理机构对运动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遗属补助等进行统一管理,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与劳动部门管理,韩国运动员保障工作则是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建议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应制定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颁布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基本法。
1.2 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研究
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希望揭示现有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能适应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主张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和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
如蔡晓卫[4]从法律、经济的角度探讨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位和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多种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刘凤婷[5]认为我国现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一种多部门交叉分管、条块分割和企事业单位自管的分散管理体制,具有政出多门、机构重叠、政事不分、效益低下、人治色彩严重、实施机制弱化等特点,分析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现状,以及在借鉴西方国家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及其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何平[7]通过分析我国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障现行的法律体系,认为严峻的社会现实与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滞后甚至缺失构成了强烈的反差,提出以权利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为基础,改善现行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足,从而建立一套适用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司法程序。[6]黄晓灵认为我国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健全、缺乏细化和配套的保障政策等弊病,严重制约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提出了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议。
1.3 运动员风险问题研究
关于运动员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风险的角度揭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提出了运动员风险的评估、预警机制,建立起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从而有效地做好运动员风险的防范何应对工作。
如李英玲[8]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数理统计、风险检查表、事故树分析、层次分析等方法对2008年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与志愿者风险中存在的问题及保障的平衡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参赛中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估、风险的预警机制,构建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风险的化解方法与应对策略,并建议建立完善的运动员、教练员与志愿者风险和保障平衡机制。王一顺[9]以运动员风险为视角从运动成绩、运动寿命、运动项目、主客观环境、可预见风险和不可预见风险及其他风险六个方面论述了运动员风险,按照制订运动员风险管理计划,运动员风险的识别,运动员风险的评估,运动员风险的预警,运动员风险的应对的步骤提出运动员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强调要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并发展运动员保障基金。
1.4 运动员养老保险研究
关于运动员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是认为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区别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做好运动员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同时建议增强运动员的保险意识。
如吴宏洛、章国曙[10]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个方面,探讨了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障的可及性问题,认为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险旨在为运动员因职业的特殊风险损失和退役后养老的基本需要给予补偿,其制度设计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能将其简单推向商业保险。邹德新[11]以辽宁调查数据为基础,运用Logistic经济计量模型,对运动员养老保险需求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年龄、运动等级、家庭特征和风险意识对运动员的养老保险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文化程度、月均收入水平、家庭住址、风险意识是影响对高水平运动员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提出应完善制度设计,逐步将高龄、高等级运动员群体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实现运动员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顺畅衔接,推动运动员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的形成。
1.5 运动员就业保障政策研究
关于运动员就业保障政策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运动员退役后就业困难的影响因素,提出通过政策安置、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保障,解决他们退役后的就业问题。
如高毅勇[12]通过对我国八个省市的专业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现状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依靠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多渠道解决保障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问题。何平[13]认为退役运动员由于自身素质与能力的不足,以及社会变革和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立法的不完善,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困境,提出我国现行的退役运动员计划型和市场型两种就业制度都存在缺陷,需要在相应制度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孟凡强[14]认为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导致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深层次矛盾,现行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还存在重形式保障轻实质性的扶助,重货币补偿轻就业保障,重制度保障缺立法保护等问题,建议推进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渐进式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完善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保障的法制体系等是今后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保障制度的着力点。
1.6 运动员伤残保障研究
关于运动运伤残保障的研究,主要是认为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伤甚至因伤致残的风险大大增加,但是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主张以人为本建立起多层次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
如王秀香[15]运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北京、上海等具有代表性的8个省市的3800名运动员伤残现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轻伤率所占的比例最大,但致残率和重伤率已接近30%,严重的伤病已对近三分之一的运动员群体继续从事竞技运动以及个人健康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我国运动员有70%以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伤残情况,这也说明我国运动员在从事运动员职业道路上面临着伤病的严峻挑战,建议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王时芬[16]等在考察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之后,结合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探讨了建立运动员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并尝试设计了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具体模式,即立法规定强制性的运动员保险;以商业保险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国家、运动队或俱乐部、运动员个人共同承担;鼓励收入高的或商业化程度高的项目的运动员个人投保。
1.7 运动员教育保障研究
关于运动员教育保障的研究,主要认为我国以往运动员培训遵循的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从小就进行专业化的竞技训练,缺乏系统的教育教学,主张建立起运动员教育保障制度,运动员既要注重竞技训练,也要加强文化等知识教育。
如孙义方[17]等认为我国运动员培养存在着整体脱离教育大环境、基础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缺失和综合素质普遍偏低、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职能协作尚属初级阶段、运动员分流机制覆盖面窄且重环节轻过程、相应运动生涯规划机构缺位等一些问题,主张通过推动“竞技的整体化教育”,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综合教育体系:明确运动员综合教育体系构建的竞技整体化指导思想;立足国情,顺应现行体育、教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竞技的整体化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优化整合文化教育和体育教育资源,实现分流“多通道”;建立专业化运动员职业规划机构。邹国忠、陈韶成[18]认为运动员文化教育不仅关系到运动员的前途,更是关乎竞技体育可否持续发展的大事,其在回顾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四段历程与现状的基础上,针对运动员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主张优化制度层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技术层面,提高实际运作效果;优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教育环境;优化发展保障,服务于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职业转换。
1.8 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构建问题,尽管想法不一,但都主张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要发挥补充保障的作用,构建全方位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王家宏[19]等运用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述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持运动员队伍稳定的必要手段,是政府发挥其公平职能的政策安排,是影响运动员职业行为的政策工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合理结构应当是一个广义的多维度结构,主张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陈林祥、李业武[20]分析了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的目标与原则,认为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应由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伤残保险、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与优抚几部分所构成。罗林、刘春来[21]分析了我国现行运动员保障体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我国新型运动员保障体系应由社会保障、商业保障、自我保障三部分构成,重点发挥自我保障体系的作用。邹德新[22]等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经历了“国家一单位”体制、体制过渡阶段以后,运动员社会保障已步入“国家一社会”重构阶段,其核心理念是公平公正和共享发展,并主张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2.1 研究取得的成绩
2.1.1 研究内容覆盖面较为广泛
研究的内容既涉及到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如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就业保障等,也有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相关理论和正常研究,如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运动员的风险问题等,同时还延伸到运动员教育保障的研究,形成了一个多视角、广覆盖的研究体系。
2.1.2 研究成果得以应用
多视角、广覆盖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模式,似的政府和社会越来越重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了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近十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法规。如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各级体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解决好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补贴问题。[23]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24]广州市体育局将和人事局、劳动局也于2007年起草了《广州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就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于运动员后顾之忧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25]
2.2 研究的不足之处
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综合性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方面提出建立模式构建,但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
2.2.1 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概念界定不清楚
社会保障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责任的共担机制和社会化的特点,部分研究者将商业保险和个人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犯了概念性的错误,商业保险和个人保障、家庭保障只是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
2.2.2 综合性研究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较少
通过对目前掌握的文献资料分析来看,大部分不能做到宏观、中观和微观相结合的研究,宏观方面是指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观方面是指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子项目、微观是指各子项目的具体内容。大部分的研究者往往通过发现问题,就事论事,就某个子项目进行研究,而没有考虑到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体性发展,尤其是对于建立综合性的、涵盖各个子项目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构建研究较少,研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2.2.3 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的不尽合理
有不少研究者指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那么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四大板块,但是优抚安置主要是针对军人保障,而运动员退役安置这块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应再纳入到优抚安置里去,而应专门从就业保障机制研究,同时运动员群体有其独特性,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能满足运动员权益的需要,因此应以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探索出一套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又能满足运动员特色群体发展需要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2.2.4 现有研究没有处理好普通社会保障制度与运动员特色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管是社会救助项目,还是社会保险项目,都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也可以说是满足最基本的需求。而运动员群体由于常年训练和比赛,一方面导致运动员不能系统的进行文化知识的学习,社会化方面与经过学校系统教育的人来说相对较为滞后,另一方面运动员受伤情况较为普遍,而且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最终影响正常生活。可见运动的保障要比一般人的保障需求层次较高,既不能脱离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具有自身的特色,既能够与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同时又能满足运动员群体权益保障的需求。
运动员群体因为其从事项目的不同,从而影响其受保障的水平,如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乒乓球等运动项目由于其职业化水平较高,运动员的收入相对稳定且比较丰厚,其所属的运动队或是俱乐部在原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再进行商业保险,权益保障是全方位的;其他类项目,如举重、田径等,职业化水平较低,一方面收入水平远低于足球、篮球等职业化水平较高项目运动员,另一方面其对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远低于职业化水平较高项目运动员,权益保障水平相对也较低,因此建立起统一的运动员商业保障模式是行不通的。个人保障或是家庭保障是传统社会的产物,随着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认为通过个人保障或家庭保障建立起运动员的权益保障模式是行不通的。所以只有构建社会化的运动员保障制度才能够满足运动员群体权益保障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任何行业或部门,没有特殊性,但是运动员群体与其他行业的人群相比而言,有着特殊性,权益保障的要求相对较高,如果以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运动员群体的话,显然很难满足运动员群体权益保障的需要,这就需要构建能体现运动员群体特殊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重点应集中在如何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与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如何处理好与商业保险和个人自我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一套实用性较强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总之,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要以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要相对较高或者能体现运动员群体的特色,以满足运动员全体的需要。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应是覆盖面较广的项目,不仅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应有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等,对于风险较大的运动项目,要辅之以商业保险,最大程度满足运动员群体权益保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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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R].2010.
[25]邓新建.广州将立法解决退役运动员出路[N].法制日报.2007-8-23,04.
Review of Research on Social Security for Athletes in China
Miao Baoai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athletes has undergone profound changes.In times when the original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 disintegrated but the new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athletes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the rights of some of the athletes have not been guaranteed and in some extreme cases some of them cannot make ends meet.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athletes has aro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and researches have been conducted on this subject.These researches cover many approaches,explores the component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athletes and they als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to cope with the specific problems.
social security;athletes;review
G80
A
1673-1794(2012)02-0086-04
缪保爱(1979-),男,安徽凤台人,管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问题和社会保障研究。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93SS11101)
2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