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刘 铭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0037)
基于高职院校视域的校企合作政策环境研究
李海燕,刘 铭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0037)
随着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各高职院校在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发现校企合作的深度推进存在不少困难。文章在对国家与地方政府制定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高职院校视域分析了制约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环境;研究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根本目的就是推动高职院校切实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践性教学。
开展校企合作是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础。高等职业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开展学历教育,还开展岗前与岗后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由政府主导协调、行业和企业参与、学校实施的产学合作制度体系,才能推动高职院校切实开展产学合作教育,才能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型人才需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迅猛发展,高技能人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虽然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以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模式改革,但是,现有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与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还不完全适应。在校企合作实践中,不少问题困扰着校企双方,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使校企合作难以深入。由于政策支持及制度保障不到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使这项本来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始终处在浅表层面难以深入,这既制约了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也影响了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对于政府和行业进一步完善高职的法规政策,推动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失指导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责不明、条块分割。政府没有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协调作用,行业管理组织也没有发挥引导职业教育的功能,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学校和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和有效的合作机制。这导致学校与企业双方缺少合作基础,校企合作的形式、层次和效果与人才培养的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政府制定了不少鼓励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但是这些更多地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性政策,还没能形成校企合作教育的法律制度。尤其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这些关键环节上缺乏具体化的引导和约束机制[1]。如要实现校企合作的“厂中校”,“校中厂”的办学模式,就必须有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由“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这种转变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的政策还不明确,要实现这种转变还存在很大的困难,这肯定会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2]。地方政府也没有制定关于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保障性政策和制度,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一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权利无章可循。
首先,各级政府都没有建立专门协调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组织机构,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主导职业教育的作用,也没有协调好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其次,没有建立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承诺,由国家财政拿出140亿元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地方政府还有配套资金,但是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实训中心建设,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教育。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法规,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度来保障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水平。
政府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梳理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两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
在国家层面,政府要高度重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在出台法规、条例或意见时,教育部要汇同发改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涉及校企合作企业利益的部、委、局,联合出台政策,以保证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在省(市)层面,要及时出台支持校企合作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并在法规中规定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能以及各级政府建立校企合作组织协调机构的方式及职能;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能,明确落实国家关于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方面文件精神的政府职能部门、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劳动保护制度和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基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等。在明确校企合作政策保障的基础上,规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力和义务。通过地方性法规,使校企合作落地,从根本上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促进当地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在省(市)出台支持校企合作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组织协调机构,搭建区域性职业教育管理平台。可通过建立省、市、(区)县三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各级政府在建立本级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时,不但需要政府出面主持,关系校企合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和职业院校代表参加,特别需要行业企业的代表加入进来,将行业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认真听取行业企业的意见,解决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困难,特别是解决国家和地方支持校企合作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困难。政府及职能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才能达到统筹协调的效果。
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3]。
我国的行业组织是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机构,行业组织具有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同时也是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使用者,因此,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引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功能。由于行业工艺和生产组织管理的特点不同,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能大包大揽,政府可将其中的部分职能委托给行业组织来行使。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委托行业组织,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实施过程指导,协调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组织校企合作专项基金的申报、评估、检查和验收;负责行业标准制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认证等方面的工作,并出台行业校企合作准则和相关的指导手册。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主要职能就是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要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鼓励其发挥社会效益,主动参与职业教育,其根本途径是切实保障企业利益,营造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
国家和地方性校企合作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目前大部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收入不能补偿成本支出,责任与利益不对称,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与其创造的价值不相符,使校企合作不可持续。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地方性校企合作政策法规,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将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补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并通过政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相关项目对企业进行支持和奖励。
同时政府要充分关注校企合作企业的安全风险,企业要承担学生因技术不熟练而损坏机器设备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风险。特别是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压力大,学生在煤矿井下顶岗实习存在安全风险,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企业要承担安全罚款、矿井停产整顿和生产效益受影响等多重压力,故企业一般都不愿接收毕业生到矿实习,更谈不上顶岗实习锻炼,就是学生在煤矿企业实习也是下井次数有限,岗位实践时间少,无法满足教学要求。政府要通过立法、设置专项资金来规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存在的安全风险。
政府要大力向全社会宣传和公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4]。职业教育的特征决定了办好职业教育是多元因素的关联和相互渗透,需要跨领域的思想融合,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政府要充分注重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营造政府主导、行业引领、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环境。
[1]李芹,谭辉平.政府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中的角色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06,(4).
[2]邓波.高职校企合作教育难以深化的原因与对策剖析[J].商情,2008,(3).
[3]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Z].
[4]胡艳曦,曹立生,刘永红.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瓶颈及对策研究[J].高教探索,2009,(1).
Policy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 Haiyan,LIU Ming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Chongqing 401331,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th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hen they carry out the reform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of combining learning with working in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The paper discusses the national and local policie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and its reasons of restricting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policy;research
G718
A
1674-5787(2012)01-0011-03
2012-01-08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大课题“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0817002)研究成果。
李海燕(1965—),男,重庆市人,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责任编辑 周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