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慧 叶 明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21)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次级贷款和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是主要原因,而金融创新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创新可以概括为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对金融业现行的金融体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的创造性开发和变革,从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1989年,Schwartz提出了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后来出现抵押债务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简称CDO)、CDO2、CDOn等产品。1995年产生了信贷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这些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对创新金融工具的投机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金融创新工具本是用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具,但近年来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和衍生化趋势,导致该类产品成为了投机的工具,成为部分金融机构进行对赌的工具,交易金额远超过基础资产或债务的名义金额。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虽然CDO产品对应的次级贷款具有较高的风险,但在高收益的刺激下,大量资金被投入CDO,更多的资金被投入对应的CDS,这进一步刺激了CDO和CDS的高涨。在CDO和CDS面临的风险开始出现的时候,这些投机资金开始撤离,CDO和CDS价格大跌。在高杠杆的作用下,金融市场就会产生剧烈的波动。美国国际集团正是由于过量卖出CDS产品,导致市值巨亏并陷入困境。由于过度使用CDS,使其超越了原来进行风险管理的作用,反而形成了新的系统性信用风险源头,使危机不断加剧。(2)金融创新放大了金融风险。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7月,美国CDO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总价值已超过9万亿美元,而CDS的总市值更是高达62万亿美元之多,是次级贷款金额的几十甚至几百倍。次级贷款违约率上升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会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违约金额。然而过于复杂的金融创新和过度的杠杆融资导致了经济的恶化,由于这些创新的金融工具的存在,损失的就不仅仅是违约金额,还有建立在次级贷款基础上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CDO、CDS等带来的损失,而且它们的顺周期性质和高杠杆作用将损失扩大了几十倍,它们对损失的放大使众多金融机构难负重荷。(3)金融创新扩大了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传统的贷款一般只会影响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然而在创新的金融工具下,风险大规模传播。金融创新原本为了风险控制,但其发展,却同时演变为金融投机,这可能是在利益驱动下人们为了追求高利润而敢于冒高风险的结果。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受影响的不仅有美国的银行、投行、基金,甚至还有众多的外国投资机构。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New Century Financial Corp)宣布申请破产保护。2007年8月2日,德国工业银行因参与了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业务遭到巨大损失而宣布盈利预警。2007年8月8日,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旗下两只基金由于次贷危机而宣布倒闭。2007年8月9日,法国第一大银行巴黎银行宣布冻结旗下三支基金。2007年8月13日,日本第二大银行瑞穗银行的母公司瑞穗集团宣布与美国次贷危机相关损失为6亿日元。中国政府没有公布受此影响而遭受的损失,但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布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国证券资产初步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6月末,中国持有的美国证券类资产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关口,达到1.205万亿美元,中国外汇储备的损失无法避免。同时这次金融危机也让中国金融机构的投资不赚反赔。中国商业银行持有“两房”相关债券头寸253亿美元,持有雷曼兄弟公司相关债权约6.7亿美元,中国投资公司持有摩根士丹利9.9%的股份,美国顶尖级金融机构的破产给我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实际损失。
(一)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创新的新趋势 本次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市场在两个方面出现变化:(1)金融产品的创新将更加普遍。从历次金融危机的发生情况来看,虽然创新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地成金融危机的诱因,但是金融产品创新从来都没有停止。恰恰相反,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融产品创新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由于制度的差异,我国金融创新情况远远落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已经成为趋势,有些创新已经涉嫌违规被查处。2009年1月,中国央行首次提出“必要时用创新金融工具保持市场的合理流动性”。2009年10月,诺贝尔经济学将得主Myron Scholes表示:中国可以逐渐通过金融创新等活动,发展自己的模式,创造出一系列具有多样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同时融合其他金融方面的创意,与实体经济相结合,为中国的经济带来增值。随着中国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产品创新将越来越普遍;(2)金融机构正由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首先,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的划分将逐渐困难,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将难以控制。其次,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将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混业经营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将是一个好的选择。最后,业务的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混业经营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抵抗风险能力,有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的投资银行和全能型银行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命运,华尔街前五大投行集体退出了历史舞台,全能型银行虽然也遭受损失,但不至于倒闭。因此,中国金融机构会由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
(二)金融创新后给金融监管造成的困难 这些新的变化会在四个方面给金融监管造成困难。(1)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近年来,金融业务外向型特征日趋明显,金融创新不断增加,各种新业务的出现、各种新形式的金融机构的出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领域,同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扩大、业务日趋复杂,这都给金融监管造成困难。目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造成部分监管工作冲突或出现监管盲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率。(2)金融创新增加了表外业务的比例。表外业务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另一类是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与传统业务相比,表外业务灵活性大,杠杆性强,但风险更大,且透明度差,它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旦爆发,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致命性打击,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3)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会弱化分业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在我国明确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中,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已逐渐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中,一个金融机构会同时受到几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而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产生互动和建立共享信息系统,常常起到问题时候总结而并非事前预警的作用,这不利于监管的有效进行,难以发挥执法合力。另外,在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的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下,严格的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已经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4)金融创新往往规避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往往是针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金融创新出现时,金融监管往往表现出迟滞性,不能做出正确、及时的反应,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管功能。如何适当地监管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审计现状 在众多金融监管工具中,金融审计可以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顾春雷(2008)在分析政府金融审计发挥免疫功能的优势的基础上,提出深入揭露和查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展审计对象和内容、针对重要的金融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三方面的对策建议;陈文夏(2009)从次贷危机的原因和教训入手,探讨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并指出金融审计应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揭示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方面做出贡献,具体途径包括建立多层次的金融预警体系、结合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金融创新品种进行风险揭示和规范、结合宏观调控政策清除金融监管盲点、注意与金融监管之间协调配合以提高监督效率;陈艳娇等(2009)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以来涉及的所有金融审计结果公告进行汇总,指出金融审计在审计对象上仍存在盲区、审计内容上存在薄弱环节、审计目标上较少涉及安全性以及审计层次上有待于提高等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个包含“法律保证、技术保障、人才支撑”在内的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实现路径;郭田勇等(2010)认为,内控不严、监管不力是巨额金融违规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应从五个方面完善金融审计,即加大信息技术审计力度、提升审计人员水平、建立长效审计监督机制、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建立审计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二)金融审计在应对金融创新中的不足 (1)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估存在不足。由于金融创新的高杠杆性,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虽然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有关部门不能有效地执行,金融机构会面临重大的金融风险。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事件、2008年法兴银行巨额亏损案件中,内控缺陷导致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破产。安然事件后,萨班斯法案第404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这些事件的发生都与内部控制的缺陷和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有着重要关联。目前在我国,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内部控制导致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还比较弱,从历次金融审计的结果公告情况来看,金融审计对内部控制还不够关注,应当予以加强。(2)金融审计的职责划分存在不足。审计法规定,金融审计客体包括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署金融审计的范围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中央的金融机构,地方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范围主要是地方金融机构。从审计机关的分工来看,审计署的审计范围过大。与地方审计机关相比,审计署虽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但是审计署在对金融机构的了解程度可能略低于地方审计机关。当出现金融创新时,审计署审计的有效性可能低于地方审计机关。另外,限于审计署的规模,无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直属中央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审计,而只能采取抽查的方法,有些金融机构可能多年才会进行一次金融审计,这在应对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存在困难。而且由于地区差异和业务差异,直属中央的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金融创新也不尽相同,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也存在差异,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金融风险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当前的这种审计模式忽略了直属中央金融机构金融风险与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割裂了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难以识别金融系统中存在的系统风险。(3)金融创新的审计方法存在不足。从审计准则来看,目前的审计还偏重于传统业务,而对于创新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还缺乏有效的指导方法。至于中资银行的海外业务,则尚未涉及。从金融审计客体来看,仅审计资产、负债、损益无法全面反映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金融创新中产生的大量表外业务并不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反映,却蕴含着巨大的风险。(4)当前金融审计的目标难以履行保障金融安全这一重要职责。金融审计的一个重大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在金融创新下,这一职责越发重要,然而目前的金融审计仍将重点放在合规性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深入的认识和严格的监控措施,难以从金融整体运行上揭露问题,无法达到防范整体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5)从金融审计结果的报告来看,金融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被用于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将来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审计报告被用于多个监管部门,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长期以来,金融审计对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审计力度欠佳,虽然近几年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许多审计盲区。监管部门的真实性监管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常态化、经常化、长期化的有效监管机制,而导致监督、检查经常流于形式。
(一)加强内部控制评估 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了更好地发挥免疫作用,金融审计不能仅停留在事中、事后审计上,应将关口前移,注重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力度。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已经有法可依,金融审计执行部门应当严格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描述和客观评价,以考察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有无薄弱环节或明显的漏洞,以及内控的执行力。对于内部控制缺陷,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向金融机构的治理层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制定金融审计指南 传统审计方法依赖审计手册中对传统业务的指导,而审计手册对传统业务的指导往往滞后于金融创新,因此往往不能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地审计。但为了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金融审计应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电子银行产品、代客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和国际业务的审计力度,并将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业务纳入到审计范畴。鉴于金融创新的多变性,规则性的审计指导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面对金融创新,可以使用以下审计方法来评估风险:(1)关注基础产品的现值。基础产品的收入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基础产品分期收入的现金流和未来出售的公允价值。对于分期的现金流收入,重点关注现金流收入的金额以及风险。对于未来出售的公允价值,则要关注整个产品市场的系统风险。(2)关注金融创新业务距离基础产品的层级。一般来说,越靠近基础产品,金融创新的杠杆作用越小,风险越小,距离基础产品越远,金融创新的杠杆作用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根据基础产品本身的风险和金融创新距离基础产品的层级共同来确定金融创新的风险。(3)关注金融创新业务在金融机构中的比重。由于金融创新业务可能存在重大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关注金融创新业务在金融机构中的比重,并施以监管来控制整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也应当根据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情况,汇总和评估整个金融系统中金融风险,。
(三)划分金融审计职责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责应当进行重新划分。审计署应当对金融审计进行检查监管,将其他金融机构的审计委托给地方审计机关,必要时考虑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来协助金融审计。审计署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在计划协调、资源共享、经验交流和业务指导等环节进一步加强沟通,在重大金融审计项目上,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在坚持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作用,规范、合理地运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这两支外部力量,以弥补审计力量不足,并实现优势互补。同时,要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的复杂多样对金融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审计人员必须具备金融、审计、信息技术等多类学科的知识,才能保证金融审计的有效实施,提高审计水平。金融审计职责重新划分,一方面解决了审计署审计资源不足的问题,强化审计资源共享,形成审计合力;另一方面保证了各金融机构都能得到有效审计,实现监管体系与金融体系的完全对接。
(四)转变金融审计目标 从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结果来看,金融审计的目标还是放在违规和舞弊上,对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还是无法控制。金融审计的目标应当由合规性转向合规性与信息传递并重。金融审计中,审计人员接触的是金融机构第一手的资料,可以有效地把握金融创新业务的实质。审计人员掌握了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以及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影响金融安全的金融风险,如果这些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将是一大损失。金融审计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的涉及的金额与风险状况来确定整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并将此信息传递给监管部门,以便于监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决策。同时审计部门应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分析研究,对其进行挖掘提炼,充分发挥其对同类项目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陈文夏:《次贷危机对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启示》,《审计研究》2009年第2期。
[2]陈艳娇、易仁萍:《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实现的路经研究》,《审计研究》2009年第3期。
[3]顾春雷:《政府金融审计:发挥金融免疫功能的优势和途径分析》,《中国审计》2008年第15期。
[4]顾建光:《当前金融风险防范与审计策略研究》,《审计研究》2004年第5期。
[5]韩振亚:《金融创新的风险及其防范》,《现代金融》2006年第12期。
[6]刘家义:《关于我国金融审计的思考》,《审计研究》2002年第5期。
[7]皮天雷:《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当前金融危机下的解读》,《西南金融》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