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远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欠发达地区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与规范民间金融分析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
吴志远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民间金融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构成部分,同时也是多层次信贷市场形成的重要原因。较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运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融资规模上,而且因其与正规金融的特殊组合而对整体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结构与性质产生影响。较民间金融活跃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虽尚未成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何规范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运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且迫在眉睫,在一定程度地遵循民间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尽早规范其运行,既能体现后发优势,又能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为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多层次信贷市场;民间金融;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
由于正规金融供给能力及意愿的不足,我国传统民间金融作为非正规金融形式在市场需求强大的动力下获得了虽有局限但却可持续的发展机会,在民营经济占比较大的地区,无论从纵向看还从横向看,其发展速度与规模均十分显著。银监会测算民间融资规模在3万亿—5万亿之间。中金公司报告称,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融资余额同比增长38%,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1]。这种草根形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形式与结果虽然至今仍未能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获得合法地位,但其发展过程中所显示的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的功能(即金融功能)却已引起各界关注乃至反思,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正式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2008年12月国务院研究部署的金融“国九条”明确了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央行于2011年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并试图构建制度性监测体系。如此充满活力并蕴藏金融风险的民间金融在事实上已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优化信贷市场结构方面显示出强大的推动力,民间金融何去何从已到了无可回避的时候。本文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在对该区域内的民间金融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规范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初步思考。
目前,民间金融已成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的草根性质天然地决定了其在金融业这个风险行业中的独特优势进而独特地位。前已述及,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态势已引起决策层、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其背后显然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制度绩效。事实上,民间金融不仅仅只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构成部分,而且是极为活跃并富有创新价值的部分,并且有着积极的试图重构信贷市场、不断优化信贷市场结构的“姿态”。民间金融凭借其集传统诚信伦理和现代金融技巧于一体的优势,缓解了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的正规金融的资源配置压力,同时,民间金融在这一过程中也客观地对正规金融提出了竞争挑战,挑战过程中必然地产生了互动与相互影响乃至局部或某些环节的包括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融合,或可产生1+1>2的效果。当然,从规制层面看,民间金融还无法“堂而皇之”地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毕竟,相对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还处在监管之外的所谓“灰色地带”,其积极活跃的背后也事实上潜藏并积累了相当的风险,风险本身并不可怕,金融业本身就是从事风险管理的产业,风险与收益并存在金融业中表现得十分充分,困境在于民间融资活动是在事实上缺乏外部监管及可能存在的内部自律不足的情况下运行的。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民间融资契约中高昂的资金成本在宏观经济收缩及产业利润下滑的背景下极有可能导致产业资金链的断裂和违约率的提高,并且在信贷事项发生之前扩大逆向选择的覆盖面和规模,尽管民间融资有较强的信息优势。民间融资交易双方“双亏”的情况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其在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极易出现且成为地区性金融风险的诱因。可见,民间金融的功能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具体而言,随着民间金融活跃程度的提高,其“双刃剑”的特征会更加明显,其中,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起着关键作用,但民营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应及早关注这一现象;宏观经济形势趋稳乃至不断升温的过程中,民间融资“双刃剑”中的负面效应在短期内会弱于积极效应,但随着民间融资量变积累的推进,其负面效应又可能强于积极效应;民间金融“双刃剑”的特征又可能因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而有所改变,这又必然地受到某个区域的民间金融历史、道德诚信约束力等的影响,但缺乏制度规范(含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的民间金融在有效地均衡效率与稳定双重目标方面总是令人质疑的。
同时,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个范畴又因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产生。民间金融先于多层次信贷市场而出现,民间金融是在开始阶段其自身并“不知情”而后又不得不被决策层重视的情况下被纳入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民间金融的每个发展阶段都必然影响并构造了不同性质的多层次信贷市场,不同时空下的民间金融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意味着因时空的不同而存在各异的多层次信贷市场。民间金融的产生意味着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产生,其发展过程又规定着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动态结构特性。随着法制与金融规制的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将以民营金融为主要形式,此时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将不以正式与非正式来区分,而以产权性质来区分,当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进程的加快,多层次信贷市场中的多层次的区分方法又将动态调整。可见,多层次信贷市场是一个内涵相对稳定但外延却呈现动态变化的范畴。
有必要指出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是多变量的影响结果,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多层次信贷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正规金融或非正规金融框架中的便捷资金交易的中介机构(如融资性担保、评级等机构)的不同结构也较大程度地影响着资金流动的效率与方向,显然,这些中介机构也影响着信贷市场的结构和状况,也自然地成为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内在因素,且同时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运行中发挥作用。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2011年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0月末,江西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少增37.26亿元,比上月末减少24.81亿元,银行“存款搬家”现象日益明显,这其中既有资金脱媒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因,也不排除存款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另据江西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于2011年10月全省范围内民间借贷调研分析,全省民间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约为18.2%,同时发现,民间金融在南昌、九江、宜春、上饶等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市发展较为活跃。这些地市(含所辖县区)大多都处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我们认为,作为欠发达地区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尽管该区域是江西经济板块中最活跃的部分),其民间金融最为重要的特点在于资金交易的利率①,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经济等十分薄弱且缺乏活力,而民间金融内在的交易主体及交易习惯与目标恰恰必然蕴育出“摧残”民营实体经济的高利贷形式。另外,我们之所以关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民间金融问题,还基于该区域经济发展的生态要求或约束。鄱阳湖是我国最大淡水湖,该区域不少属限制或禁止开发区,但民间融资在弥补正规金融渠道不足的同时往往出现资金错配,即资金极有可能流向产业政策调控的产业。
民间金融是“双刃剑”,一味地打击或“堵”并非良策,也不是决策层的唯一手段,积极引导规范促其阳光化则是更为积极的举措。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期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基本上和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同样的标准,没有什么特别的障碍。可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已是开放的,只是出于审慎的考虑,暂时未出台相应的具体举措大幅度推动这一进程,目前部分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则体现了决策层审慎监管措施下的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的渐进步伐。笔者从江西省2012年第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上了解到,自2007年12月江西第一家村镇银行修水九银村镇银行开业至今,江西已开业村镇银行达20家。2011年6月末,江西省村镇银行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9.58亿元、23.33亿元[2],占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的比重分别为0.21%、0.26%。可见,尽管村镇银行目前的存贷款规模与比重仍微不足道,但依据上述数据所得出的存贷比指标却能很好地反映其运行效率;另据江西省金融办有关统计资料,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大部分地市县都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南昌、景德镇及鹰潭三市实现了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民间金融的发展模式及其特点并非此前长期以来性质与地位始终难以得到改变的量变,而是要经历从“灰色交易”地带走向可被监管的“阳光地带”的过程,这是一次法律地位与身份的质变。在这个过程中,多层次信贷市场中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构成比例将明显地此消彼长,随着民间金融的正规化,金融市场从整体上将会因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弱化及同业竞争的强化而得到优化,信贷市场资金流动将会更加符合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要求;同时,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也是对民间金融的结构优化,部分参与非法集资与高利贷的黑市金融交易主体会因阳光化而产生利润预期大幅下降,在决策层“加大监管打击力度与有序规范民间金融合法化”这“两只手”的作用下,非法民间金融交易规模可望得到较好的控制;再者,民间金融阳光化也是一种良好的甄别选择机制,在被严格监管的预期下,只有金融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才会真正接受“招安”,由此,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客观上就能达到与审慎监管类似的准入效果并降低准入监管成本。
尽管民间非正式(中介)但合法的(即符合待出台的“放贷人条例”的法人及自然人之间的直接的、偶然的资金交易方式)金融交易仍将存在,但随着更多交易中介机构的合法化、阳光化(即采取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通过该类专业中介机构媒介的资金规模显然是主导力量,也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主要形式或主体,体现了民间金融正在发生的转变和今后的基本发展方向与趋势。
(一)进一步认识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的特殊性与特殊价值。
比较发达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有一定的内涵与特殊性。发达地区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匹配发展,在取得“双赢”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隐患。发达地区民间金融阳光化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优势主要表现在决策层的决心上,因为欠缺规范但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足以挑战地方金融安全,而劣势则表现为部分长期游离于监管约束的放贷机构在面临监管压力和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有组织的、有准备的消极抵制。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均不如发达地区活跃,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更多地表现为非组织化的、零散的甚至是偶然的行为。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较发达地区而言遇到的阻力可能较小,但也可能因民间金融规模不大、影响不深而难以引起决策层足够的重视,即相对缺乏动力。从更广阔的层面上看,尽快认识到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性有着特殊意义。据江西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于2011年10月在江西全省范围开展的民间融资调研结果,在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方式中,通过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融资的比重约为9.8%,可见,作为欠发达地区的江西,民间融资的机构化格局还远不及民间金融发达地区。于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较发达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并非“破旧立新”,而是在借鉴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经验的过程中既获取“后发优势”又体现战略前瞻性。换言之,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较发达地区而言有着不同的背景或原因,如果说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是一种不得不为之的被动举措的话,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谋求金融结构优化的战略安排。
(二)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过程中的监管更应体现激励性。
尽管政策藩篱已被打破,但因对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产业而产生的种种担忧,监管层始终难以放松经营许可(牌照发放)这个准入监管环节,监管层难以在风险防范与谋求整体金融效率之间找到适度、动态的平衡点。其实,较民间金融发达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活跃度与规模并不高,与民间金融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实现外部资本理性有序流入金融产业相比较,民间金融欠发达地区更应关注如何激励民间资本积极介入金融产业。在强化激励的同时,要深化激励举措、提升激励功能,尤其要为愿意介入金融产业的民间资本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指引,真正帮助这些资本认知并理解金融产业、熟悉并热爱金融产业,最终从整体上强化金融资本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尽快改变欠发达地区金融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
(三)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与宏观调控及监管部门的支持。
较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规范化可面对成熟市场便捷获利而言,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更多地表现在为欠发达地区中小实体经济“雪中送炭”,可以预期,在欠发达地区经历规范化准入监管的新型中小银行机构在较长时期内还将面临信用环境不佳、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受限的行业利润等困境。为推动欠发达地区长远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民间金融这项工作并给予切实的政策支持,诸如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至于事权如何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央行应对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或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同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更大的浮动自主权;另外,银监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监管主体)应认真研究适合的激励相容的监管工具,采取更为灵活的存贷比政策,等等。
注释:
①据2011年11月26日大江网信息披露,2009年江西省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400亿元,占当时全省信用总量的1/5,近两年民间借贷规模就占全省的1/3以上,黑市也较活跃,有的月息竟然达到7—8分,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上限,民间借贷往往是贷者不得已的选择;据易贷中国网站2011年8月3日披露,在业界素有“江西温州”的南昌市安义县,其民间借贷月息约在3—5分,中小企业对此十分抱怨;另据中国建材新闻网2011年8月5日发布的信息,地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高安市(县级市)建陶产区的民间融资年率高达30—50%。
[1]IUD领导决策数据分析中心,民间融资规模超过3万亿[J].数据中国,2011,(41).
[2]柯德华.成长中的喜与忧:来自江西辖区村镇银行的调查[J].金融与经济,2011,(8).
责任编辑 刘绛华
F823.4
A
1008-6463(2012) 04-0051-03
2012-07-16
吴志远(1972-),男,江西九江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学及政府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