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文琦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300221)
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
所谓工学结合就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以职业为导向,充分利用校内外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把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的校外工作有机结合。可以理解为把学校所学与岗位认知相结合,便于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满足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以便实现人才与就业的零距离对接;学习与实训相结合,以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学校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达到二者的有机互动;学校的教学与社会需求相结合,有利提高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理论学习与实用技能相结合,避免分数与能力相脱节;学生扮演双重角色,产学结合;教学有三个场所,学校、企业和社会三位一体。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就业竞争力,开拓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思路。
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创建已久,许多发达国家进行过多种尝试。最早是英国桑得兰德技术学院工程系和土木建筑系于1903年开始实施“三明治”教育模式。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大学开始实施称之为“合作教育”的工学结合模式。1983年世界合作教育协会在美国成立,如今其影响力越来越大。2000年该协会理事会决定,将合作教育改为“与工作相结合的学习”以进一步从名称上凸显工学结合的基本特征。目前,发达国家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发展的重点是跨国安排学生的工作实践,以达到教育国际化的目的。
1. 对“工学结合”办学理念认识不足
一种形式表现为“以工代学”、“半工半读”,单纯地认为社会实习就是“工学结合”,最常见的是“放羊式”的顶岗实习。在文科专业中顶岗实习的机会和模式相对有限,学生很难在实习中深入参与实际工作,无法保证实际效果。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学代工”,把工学结合等同于以往的“见识实习”,而见识实习则更加流于形式。由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工学结合”,学校不仅要组织好校内常规教学,还要下大力气开发合作企业,并进行大量的管理协调工作。必然会客观地加大学校的工作压力,改变原有的教学组织模式,因此,在文科专业中很大比例的合作企业仅仅停留在协议表面,并没有务实开展合作。尤其是从教师的角度看,他们不但要完成好常规课堂教学,还要直接参与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去。这无疑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因而会遇到来自教师层面的阻力。
2. 高职院校文科专业自身的优势不明显
高职教育的教育层次介于本科与中职学校之间,处于夹层位置,具备自身特点,但与其他二者相比在开展工学结合方面还存在较大劣势。本科院校在科研、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高职院校不可比拟的优势,因而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势,与知名企业、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顺利开展合作;而一些中小企业则把人才的需求层次定位在中职院校毕业生,因此更希望与中职学校合作。高职院校处于“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难以吸引相关企业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同时文科专业与理工专业相比在工学结合上也存在劣势。文科专业的设置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文科专业毕业生,其综合素质难以与本科院校相抗衡,技能与理工专业毕业生相比也处于劣势,应用型的人才特色不明显。另外课程开发多数还不能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现在高职院校文科专业的课程改革仅依靠由院校和企业组成的有关组织机构来进行课程内容的选择、知识的编排和课程的设置,没有比较权威的组织机构进行审核,势必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真正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训条件仍有待大力改善。高职院校文科专业现有实训基本条件往往是建设几个实训室,引进几套模拟实训软件,安排学生在实训室模拟实训,无法真正满足学生基本技能训练。很多教师仅仅是证书型的双师,真正具备较高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尤其是具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学生实训的“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而这恰恰是推进“工学结合”的关键。
3. 传统的教学管理体系成为推进工学结合的阻力
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需要建立创新型教学管理体系。原因在于:(1)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传统的以院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已经无法适应工学结合的要求。为了实现院校、行业、企业的共同参与,工学交替进行,必须做到工学教学过程科学,工学衔接合理。(2)很多教师习惯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对到企业指导实训有陌生感,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工学结合在每一门课程具体落实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阻力。(3)在教学质量监控上,由于学生分散在不同的企业顶岗实习,实习成绩的考核很难采取统一标准,不同企业对实习学生的要求也千差万别,有的甚至疏于管理,或给学生安排一些与实际工作无太大关联的工作,使工学结合的实效大打折扣。
4. 高职院校的压力大,负担重
在当前“工学结合”的角色分配中,高职院校扮演的既是“工学结合”的发起者,也是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的实施者,在出现问题和困难时,还是主要的解决者、协调者。校企合作前,院校要开发市场,寻找专业对口的合作企业。校企合作意向确定之后,院校不仅要考虑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要考虑如何建立相关机构和组织,使工学结合能顺利、持久地开展,同时要与企业商讨学生顶岗实习的报酬,还要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有关实习教材,安排实训项目,监控实训质量和效果等,这种单靠院校的“结合”,只会导致工学结合的关系不稳定、不牢固和不持久。
1. 企业缺乏合作意识,导致高职院校“一头热”
大多数企业认为学生的培养责任理应由学校负担。企业仅仅是人才的需求方,只需在需求出现时到学校招聘人才即可。因而导致“校企合作”只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层面,企业无意深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真正的工学结合无法顺利开展。
2. 企业对工学结合的预期不佳,导致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最终追求目标,往往只对眼前利益感兴趣,没有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纳入企业价值链中,不能主动承担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任务;而文科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又往往不能如理工专业一样突显,导致企业对合作的时效性预期不佳,进而导致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动力不足。
3. 企业对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作为市场营销主体,在接受高职学生工学结合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因为(1)大多高职文科专业学生不具备顶岗实习的能力,没有实现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经常需要师父帮带,增加了企业员工的工作压力,客观降低了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如果学生不能规范操作还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甚至带来不利后果。(2)企业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不愿意让实习学生了解商业秘密。
1. 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那么从法律层面上就缺乏工学结合的有效保障机制以及对校企合作中的院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监督和约束。对积极参与工学结合的企业也缺乏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
2. 宏观协调指导不到位
各级政府对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质性指导力度不够,宏观调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使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建立、维系,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
[1]方向阳. 校企合作的模式和内涵[J]. 职教论坛,2003(4).
[2]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E].2005 -10 -28.
[3]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2012 -03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