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2-08-15 00:47么娆
对外经贸 2012年8期
关键词:征管筹划纳税人

么娆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范围不断扩大,在我国财政收入的个人征收中居于首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运而生。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税收筹划通常被误解为是不正当的或非法的行为,即纳税筹划就是变相的偷税、漏税和骗税。随着合理的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大多数人开始考虑如何规划收入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于是纳税筹划的代理机构应运而生,其服务的宗旨是:从维护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一、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从过去传统的偷税、漏税的投机取巧,发展成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居民自身的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少个人的纳税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居民纳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即延长纳税时间),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支出,会随时、密切地关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一旦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时,纳税筹划人员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即采取相应的方案措施,趋利避害,把节税的宗旨合理利用到纳税人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二)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三)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将纳税义务履行的时间适当推后,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注意,才能获得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甚至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决定:首先,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的选择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错误的纳税筹划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其次,由于征税方和纳税方对税法理解的差异会产生认定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的合理合法性,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必须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只以个人收入为标尺,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考虑家庭总体收入水平,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以财产代收入等偷逃税行为和高收入阶层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管措施。税法界定模糊,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因此他们也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

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应是个税的主力纳税人。而目前纳税筹划对象的规范程度不高,而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的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个税征收总额的45%;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税务部门应当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不在监控的重点,不仅出现了征管漏洞,而且使个税征收显失公平。另外,纳税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纳税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二)应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将居民个人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适用税率。这种方式是针对每月工资薪酬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其目的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就可以使用低税率纳税,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总数。其次,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规定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再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如果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账上,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保值增值。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第三,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薪酬可以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规定,当个人的工资薪酬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酬会使个人的可支配现金逐步减少。这时可以选择以转换个人收入的方式,同样满足居民消费的需求,却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可以为其员工提供住宿条件、提供差旅津贴、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等,这样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而职工的纯收入也没有下降。

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这种方法主要适合于居民个人的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年终奖几乎成为每个企业激励职工的最主要手段,个人对这部分收入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想要合理分配奖金数额,就要选择最佳时间范围界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通过全年12个月的时间分摊,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方法: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在奖金总额中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度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

3.从政策方面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进一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级次及税率。之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2011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45%的最高税率仍然适用。应结合我国现实个人收入状况,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以“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其次,制定强制性规定并监督企业对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障性福利。“五险一金”是国家要求企业向职工发放或代其缴纳的应有福利,有些单位和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提取,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得到扣除,由此导致职工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会保障要求,还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款,使职工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第三,充分利用国家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

(三)建立健全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是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行为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和监控体系,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重点监控对象;三是强化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者的个税征管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监查;四是对以财产代收入者,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对高收入者各税种征管的合力。

(四)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管理人才

纳税筹划的合理合法性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也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相关专业,尽快满足高层次纳税筹划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国内的权威筹划专家编写一套国家级筹划教材,为近几年的理论探讨作出科学和系统总结,也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 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1-07/27/ content_23082377.htm.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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