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把握“市场净化率”指标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2012-08-15 00:54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核定市场监管卷烟

席 勇

(重庆市长寿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重庆 401220)

一、“市场净化率”的实际意义

市场净化率是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终端市场管理提出的概念,市场净化率是经营户是否守法经营的写照,是衡量市场净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对于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上水平,突破市场监管重点和难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衡量卷烟市场净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广大卷烟经营户依法经营的重要法定依据,持证是合法经营卷烟的前提,所以持证客户仍是当前卷烟市场监管的重点。因此,为准确把握各辖区市场监管动态,科学、合理地评价卷烟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卷烟市场的管控能力,制定卷烟市场净化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指标,是衡量当前卷烟市场管控能力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管理好卷烟市场的迫切要求。

2.推进卷烟市场监管上水平的客观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卷烟上水平”的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切实增强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监管能力,上级烟草专卖局一般都会向下级局提出加强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监管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监管的目标,一般特别提出市场净化率量化考核指标。

3.突破市场监管难点的有效途径

从当前查处的案件来看,无证经营在各类违法案件中占有一定份额,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是当前市场监管的难点,而要有效解决卷烟市场管理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建立符合实际的市场净化评价机制,真实掌握各辖区对违法户治理的状况,对各单位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管理工作质量进行准确评价,无疑是净化卷烟市场,推动市场监管上水平,提高市场净化率的重要途径。

二、市场净化率计算公式

市场净化率由于理论上的定义不同,所引申出的计算公式也就不一样,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主要归纳为三种:

1)市场净化率=持证经营率×25%+合法渠道进货率×50%+市场占有率×25%[1]

2)市场净化率=市场占有率×20%+持证经营率×20%+合法进货率 ×60%[2]

3)市场净化率=(抽查户数-违法户数)÷抽查户数×100%

在解析上述1)、2)两个市场净化率的计算公式之前,首先应明确合法进货率和市场占有率。合法进货率=1-违法卷烟数量/合理供货数,虽然合理供货数有准确的营销数据,但是查获的违法卷烟数量显然无法囊括区域内所有的违法卷烟数量,因此核算的合法进货率的合理性便无法保证。市场占有率,也可称为“市场份额”,即一个企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市场份额能直接反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满足程度,也能表明企业的商品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因此,该市场净化率公式存在定义不清晰、公式缺乏与时俱进机制、实际操作不具可操作性等不足.

而公式3)是在某一时点采用随机抽样统计方法为基础,设置一定的抽样标准,确定统计样本即抽查户数,在样本范围内通过检查方对被检查方辖区专卖市场核查等,认定违法户数,据此推算出该辖区一定区域内的市场净化情况。

第三种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专卖考核中,由于时间和人力的限制,不可能对考核对象所辖零售户进行全面的检查,多半采取抽取一定数量的零售户进行检查的方式,因此在市场抽查中,只能原则上规定每次考核的户数范围、检查方式、结果运用等具体操作规程。这样才能避免抽查和市场净化率的考核流于形式。

三、违法户的界定

从公式3)可以看出,要准确地评价市场净化程度,发挥市场净化率对专卖市场的检验标尺作用,违法户的界定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传统意义上,“假、私”是显而易见的违法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隐性的无法或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户的违法经营行为日渐增多,比如零售户是否亮证经营,是否在核定地点经营,是否是“一摊多证”或“一证多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类似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不能或者不宜“一步到位”,而应“区别”对待,才能正确把握和科学评价市场净化的程度通过对涉及烟草专卖零售终端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含地方性法规)的梳理,笔者基于“法定原则”将“违法户”归纳为两大类十一种情形。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类:1)零售户无证经营;2)证照不符;3)零售户擅自改变地点经营(未在核定地点经营的);4)零售户超过许可证核定期限经营(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5)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6)零售户擅自停(歇)业;7)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8)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经营行为监管类:1)零售户非法销售假冒、走私卷烟;2)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3)零售户非法收购、倒买倒卖、无证批发卷烟。

笔者基于上述所列十一种情形,以市场监管抽查方式,对如何科学判断“违法户”,提出两种认定法,并以此提出监管对策。

1.直接认定法

1)证照不符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虽然不是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程序,但是,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有与许可证信息一致的工商营业执照却是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工商营业与许可证相关信息如持证人信息、经营地址等要素不一致的情形,是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照相符”原则相违背的,在认定上可以直接认定属于违法户。

监管对策: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办理延续为契机,必须要求客户提供与许可证持证人相一致的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受理延续申请,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许可证持证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去重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超过许可证核定期限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在许可证的核定期限内经营,超过核定经营期限的自然直接认定为违法户的界定范围。

监管对策:随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定期延续工作的常态化,专销部门要零售许可证延续工作结束后的短时间内,通过月例会形式,把应来申请延续而未来申请延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按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可以尝试先采用停止供货的经营行为的处理,如果许可证持证人仍无反映,再采用注销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3)零售户非法销售假冒、走私卷烟

假、私烟不仅扰乱正常的专卖市场秩序,而且还造成政府税收流失,销售假、私烟草专卖品的,毋庸置疑可以直接认定属于违法户。

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的权利,也是其一项法定义务。特别是各地实行打(喷)码到条包技术手段后,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科学依据,因此,对于市场抽查发现有客户与客户之间相互调剂所形成的窜码,应当直接认定为违法户。

此外,对于市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零售户擅自停(歇)业、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以及零售户非法收购、倒买倒卖、无证批发卷烟行为都应该直接认定属于违法户。

2.排除认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告诉我们,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基于本法的立法宗旨,以下违法行为应该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把市场抽查发现的问题与该局日常对零售终端市场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定性。

1)无证经营,本年内已经依法查处的除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为,必须在向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可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从此角度出发,无证经营无一例外属于违法户。但是,由于许可证的取得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申请人的资信、与最近零售客户的间距、拟从事卷烟的经营业态等。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长寿区为例,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上,对间距做了明确规定:城区主干道和繁华商业区不低于60米,次干道不低于80米,背街小巷不低于100米。对场镇和农村零售点的间距也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一部分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无法获得许可,无证经营现象由此出现。虽然无证经营户会给临近持证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社会危害性轻微,在当年已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过的,不宜将其纳入考核的范围。

2)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经书面通知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持证人地址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持证人姓名有漏字、别字等需要更正的;或者不打算继续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应向依照法律法规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检查中,对应申请变更或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向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未过整改期限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界定为违法户。

3)未在核定地点经营,下整改令后未超过五日整改期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这里所指的许可范围应当包含核定地点。

因此对未在核定地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程序是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发放和五日期限已满仍未改正。所以,已下责令整改通知,未超过五日的,市场检查过程中暂不能以违法客户认定。

监管对策:实践中,对于未在核定地点经营违法行为的界定,需要重点把握对“一证多摊”行为的准确定性问题。现举例说明,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在A,现在甲的丈夫乙在另一个地方B(该地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经营一个烟摊,平时由甲乙轮流照看。经查,甲的丈夫乙经营的卷烟皆是甲从烟草公司进购的。此时,对乙在B地卷烟经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认定乙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下简称无证经营),还是认定甲构成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下简称未在核定地点经营)的违法行为?

首先,从两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前者指的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从事了应当取得许可证所能从事的零售经营业务的行为。后者指的是具有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但是未在核定地点经营的行为。其次,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性质上来看,该证具有人、证、地的统一性,即持证人(家人或其雇佣的人)必须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进购的卷烟必须与该证编号相符。从此角度出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人、证、地的唯一性,任何两个要素的不对应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以本案为例,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为A,则甲(其家人或其雇佣的人)必须在核定地点A以甲名义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购卷烟,在A以外其他任何地点经营卷烟的行为都属于未在核定地点经营。

因此,对于“一证多摊”的问题,我们要辩证地分析对待,一般情况下,应以未在核定地点经营来定性并处罚。对“一证多摊”的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并且便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能够依法行使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权,能从根本上解决“一证多摊”的难题,是破解“一证多摊”的治本之策,有利于加快市场净化进程的步伐。

4)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已经责令整顿的或者烟草公司已与持证人签有“服务协议”的暂时除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若出现类似的情形,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调查确认。现举例说明,张三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将核定的经营地址出租给李四。张三没有申请注销许可证,李四继续用张三的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期间,张三与烟草公司签订的送货服务协议依然在有效期内,烟草公司送货人员将以张三名义订购的卷烟送到张三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即李四所在处。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张三出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举报。该主管部门决定立案调查。

本案中,如果调查证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经营地点的持证人已经发生了实质变更,张三并没有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四亦没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构成违法已是必然。但是在确定违法之前,当地烟草公司应先终止委托送货协议,停止批发卷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间。在整改期间内,不宜以违法客户来认定。

四、结束语

市场净化率指标运用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终端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关系到专卖管理工作水平和市场经营秩序。科学合理的市场净化率指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推动“卷烟上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操作层面,只有首先对违法客户予以准确定性,才能准确掌握市场净化率这一检验专卖市场净化程度的标尺。

[1]天涯问答.卷烟市场净化率怎样计算[EB/OL].(2009 -09 -02).http://wenda.tianya.cn/question/57930e4551695ce2.

[2]陈育南.如何就市场净化率进行考核[EB/OL].(2009-03 - 16).http://www.tobaccochina.com/business/manage/stratagem/20093/200931483552_349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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