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对策研究

2012-08-15 00:53周海兵
重庆行政 2012年5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机制

□ 周海兵

发展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对策研究

□ 周海兵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1]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遏制全球变暖的趋势,已成为全球共识。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除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发新能源、新技术以外,还需要利用碳交易市场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降低。

一、自愿碳减排交易基本原理﹑发展状况

(一)自愿碳减排交易的基本原理

碳交易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附加协议,主要是指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降低,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金钱,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实现整体减排的目标。

目前,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种,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排放交易(ET),这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其中,CDM机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JI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 “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ET机制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另一未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所谓的自愿碳减排(简称VER),是相对于强制减排而言的;在没有定量碳减排任务约束的情况下,如果碳减排主体自愿主动地开展碳减排行动,那就是自愿碳减排。自愿碳减排交易是指由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企业、个人或活动,自发性出资,购买减排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用于抵偿其产生的碳足迹,缓解其造成的温室效应。

(二)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相对强制减排的碳交易市场规模而言,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市场规模相对偏小,但处于不断发展进步的状态。从历史来看,早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一些发达国家就将温室气体减排纳入市场轨道的工作,如加拿大的GERT计划、美国的CVEAA计划、丹麦的二氧化碳交易系统等。但直到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宣告成立,这才是全球第一个参与自愿碳减排量交易的市场交易平台;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即一些大企业为表明其社会责任,直接点对点地购买碳信用,或在自己企业内部建立小范围的碳交易体系 (如壳牌的STEPS计划)。但总的来说,影响范围和交易规模都不大,未对全球碳减排市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通过对碳市场的持续跟踪研究发现,从2001年开始,自愿碳补偿市场正在快速发展,规模也在持续扩大。据汉堡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18家主要的供应商所提供的补偿额9,000,000吨CO2e,其中95%的减排量都是自愿减排量VERs,而经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合计只占到5%;但碳补偿市场价格呈现变动幅度较大的态势,每吨CO2e从5美元到35美元(或更高)不等,这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的质量,以及提供商对价格的掌控力度。

二、自愿碳减排交易的基本原则

完善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机制,促进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坚持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政策导向原则

自愿减排及其原则下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依靠企业或个人的自觉性,市场规模有限。但是,对我国来讲,自愿碳减排市场,目前有其开展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促进我们熟悉和适应碳市场游戏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我们利用市场化手段来推进节能减排。鉴于市场需求存在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在此过程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促使企业进行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

(二)坚持强化减排指标考核原则

碳交易市场的真正繁荣,需要适时推出强制减排额度或限制排放上限,强化对各地区、企业的减排指标考核。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源强度降低16%、碳排放强度17%。”要完成此目标,必须有碳减排指标的分解。虽然碳减排指标目前尚未分解到各个地方和企业,但这是未来的必然发展方向。

(三)坚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目前国家虽然尚未出台针对地方和企业的强制减排要求,但是在气候变化日趋对人类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开展自愿减排和作为购买方参与自愿碳减排交易的行为是在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政府出台的自愿减排的相关激励政策必须坚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对企业的自愿减排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

(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原则

自愿减排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原则。在工作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而自愿减排工作的展开,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协调好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争取创造一种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又能实现政府目标的双赢模式。当然,如果激励政策和措施得当,自愿减排交易就是一种良好的尝试。通过交易,企业实现了整体品牌价值及公共形象的提升,政府也实现了节能减排这个社会目标。

三、我国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才处于刚开始起步的状态,许多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利益平衡问题不易解决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以自愿减排为主,在此过程中,许多企业会担心,现在自愿减排越多,待日后开展总量控制的强制减排时,自己所分配到了碳排放权会相应的减少。在此顾虑的影响下,企业很难自愿地大规模开展节能减排。同时,也存在碳排放权在新建企业和已建企业之间不易做到公平分配的问题,如果采取碳排放权无偿地在已建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而新建企业必须有偿取得的分配模式,这对新建企业来说就不公平。因此,如果平衡领跑者和追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待解决。

(二)碳排放量不易监测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正在从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向集约型转型。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分布零散,对这些中小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这就将使得碳交易在中国的实施过程中,不但使得碳排放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成本过高,而且管理者的管制与监测成本也过高。因此,在寻求全部CO2排放源困难的情况下,按照总量配置企业的减排额度、技术和资金,将有失公正的原则,而统一的市场机制也难以形成。

(三)碳排放的价值计算标准缺失

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中,目前还存在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困难问题。目前在定价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国外的定价机制,尚未形成自己的价格机制。同时,在CO2排放量的统计上,国内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国内钢铁企业在计算CO2排放量时,不同钢铁企业之间的计算数据缺乏可比性;而在欧美,为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很多钢铁企业公布的CO2排放数据只计算到钢水,其后的轧钢过程,由于各企业之间差别较大,未包含于其中。

(四)碳交易平台缺乏统一性

目前,国内的碳交易平台众多,影响较大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的碳交易所,但除此以外,江西、广东、四川、河北等地都在积极筹建碳交易平台。从国际经验看,欧盟、英国、美国建立的都是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一般只有一个交易所。目前国内碳交易所数量过多,不利于统一标准的执行,而各地纷纷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筹划建立碳排放交易所是资源浪费的表现,也不利于碳交易产品的国际对接。

四、发展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对策措施

虽然2011年的德班会议最终没有达成一个强制性的法律协议,但中国企业已无法绕过碳交易这个十字路口。欧盟已将碳排放总量控制覆盖到航空运输业,在欧盟国家运营的中国航空公司将要面临碳排放的硬性约束;美国新一届证监会正在酝酿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其碳资产管理信息,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有可能也被强制要求公布自己的碳信息。种种信息表明:积极发展碳交易市场,是中国应对国际环境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的必选途径,而第一步,就是要发展好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目前在自愿减排项目的评估认证过程中,中国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本土标准,碳减排计算还比较混乱。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交易标准体系非常重要。对于政府层面来讲,可以依此监管;从企业买卖双方来看,公开、公平、公正。而且今后也容易获得国际认可。因此,我国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标准的研究与出台迫在眉睫。应尽快建立一整套适用于国内简洁、标准化的核算体系,并推演出具体的核算数据对照表。同时,为了使交易过程中的决策成本、批准成本、监测成本、强制实施成本以及保险成本降到最低,需要整套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市场的交易程序,还需成立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2]

(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

完善的中介服务是企业实施碳交易的重要推手,它通过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费用。譬如,咨询研究机构为市场利益相关方提供市场信息和前景预测,金融机构提供低碳融资服务,法律机构为碳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它们的发展壮大,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状态还处于比较滞后,这成为了繁荣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短板。因此,政府应努力去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机构,税收减免、信贷优惠都是一些比较好的政策激励方向。

(三)培养碳交易市场专门人才

人才短缺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块短板,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而事实上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碳市场的未来竞争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为此,我国应大力加强对碳交易人才的培养。一是应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认真研究碳交易市场的技术特点、形成机制﹑运行机理,找出其盈利模式,主要风险点等,形成“边干边学”的良好学习氛围,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合作引进中培育人才;三是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四是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碳交易相关专业,培养高学历的专门人才。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规模较小,而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碳交易市场的时间较长,已经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 “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做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美国堪萨斯州的农民通过开展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因此,我国开展碳交易工作,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机制与技术合作。美国近年在解决全球气候、环境问题上越见力不从心,欧洲应该是最佳合作对象。碳交易在欧洲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欧盟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就碳交易机制问题展开讨论,2005年确立了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在发展这一机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碳减排方面也有先进技术。尽管欧盟是强制减排市场,但如果双方加强合作,一方面,欧洲可以买入碳排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欧洲的技术发展碳交易市场,是一种双赢的格局。

2.开展认证交流。在CDM机制下,目前我国碳排量的核查与认证机构发展缓慢,得到联合国认可的仅有两家。开展碳排量认证的交流,达到认证的趋同,有利于开拓国际碳交易市场,扩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1]鲍健强.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经济,2008,4.

[2]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南北桥,2010,5.

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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