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案可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理想目标

2012-08-15 00:53沈承平
重庆行政 2012年2期
关键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纪检监察

沈承平

“无案可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理想目标

沈承平

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处理的人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这需要视情况而论。在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盛行的地区和领域,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严处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这时查办的案件越多,其对党员干部的震慑力就越大,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就越高,其工作成绩和地位就越突出。对于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必须首先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扭转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愿、不想、不敢、不能”违规违纪,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从而减少案件发生的几率。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是查办案件尤其是处理的人越少越好。以此,笔者提出,案件检查工作的目标是查办案件和处理的人越少越好。它同样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目标。而最理想的目标则是“无案可查”。

一、“无案可查”的概念及其诠释

“无案可查”概念是指在某一地区或领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通过精心组织和谋划,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整体地而不是局部地、坚决地而不是软弱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纠风工作、改革创新等方面狠抓落实,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不愿、不想、不敢、不能”贪污腐化,从而减少案件发生的几率,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由多到少、由大到小,直到无案件可办这么一种工作成效。

上述“无案可查”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它是一个局部化的概念。它只是适用于某一个特定范围和领域,而不是一个全国范围和领域的概念。正因为它的局部性,就使得实现它成为可能。二是它是一个结果化概念。意指“无案可查”目标的实现要成为可能,是需要经过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个系统全面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之后,即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职能全面正确履行之后。正因为如此,惩处功能(查办案件)被作为纪检监察职能职责的最后一道防线,位置是摆在最后的。在上述各个分职能中,如果有一项或两项职能未能很好地履行,那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党员干部因为这些职能的缺失而犯错误,产生更多的违纪违法案件。三是它是一个理想化概念。所谓“理想”,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追求,是人们对于某种事物所要求的一种完美状态。但它不是一种“空想”,也不是一种“幻想”,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在某一特定区域和范围内,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目标。

二、“无案可查”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辩证关系

“无案可查”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联系在于:“无案可查”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其工作过程的一种理想状态,它与“有案可查”、“有案必查”共同构成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三种情形。区别在于: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前者是指特定区域而言,有可能或有希望实现的一种理想目标,后者范围比较宽泛,是指整个纪检监察机关为达到惩处功能所开展的案件调查与核实活动;二是概念含义不同,前者是部分意义概念,后者是整体意义概念;三是所指的重心不同,前者是就结果和目标而言,后者是就过程和程序而言。

“无案可查”不是“有案不查”。“有案不查”指某一地区或领域,现实社会存在着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和消极腐败现象,而当地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职能职责,放任自流,不施处理的情况。如果某一地区或领域党员干部大量违纪违规案件得不到查处,势必严重影响该地区、行业或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从而败坏党风、政风,并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给党的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显然,“无案可查”是本身就不存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现象,因而不存在立案查处。它与“有案不查”存在本质区别,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职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反映。

“无案可查”也不是人为“减少办案”。无可否认,在个别地区、行业或领域的纪检监察机关,为应对工作考核或其它种种原因,对那些可办可不办的案件、或者非大案要案等,的确存在人为减少案件数量,或者故意压案不查的情况。比如每当换届之年,案件数量就明显减少。应该说,这里面就有人为减少案件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和“无案可查”还是有区别的。这里的“减少案件”只是一种数量的减少,只因统计上的因素,个别地区未将已办的案件呈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因此,“无案可查”也不属此类情况,它是既无违纪违规情形,又无立案查办情形,更不存在查办后不上报等情形,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风清气正”与“社会和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集中体现。

三、实现“无案可查”理想目标的路径探讨

“无案可查”虽然是一种理想目标,但经过努力,在某一特定区域又是可以实现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笔者认为应认认真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关键:抓“一把手”反腐与防“一把手”腐败

当前,“一把手”易“出事”,根子就在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人、财、物权往往都在“一把手”的掌控之下,表现在用人上易“一言九鼎”,“程序空转”让用人制度形同虚设;在决策上易“一锤定音”,“一把手”“想管多少管多少,想管多深管多深”。在某些关键、核心和利益部门,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只能依靠“一把手”的自觉来抵御诱惑。一些业务单位为了得到某些需求,不惜一切去诱惑这些部门的领导,而使这些领导下马,其中不乏曾经很优秀的领导。

首先,切实抓好“一把手”反腐倡廉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力支持并亲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真正起到表率作用、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亲自部署、研究、检查、指导、考核,切实做到常抓常新、警钟长鸣。一个不重视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政“一把手”,绝不是党的要求和人民所期望的“一把手”,也不会是一个称职与合格的党政“一把手”。甚至久而久之,他(她)还会逐渐滑向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大批“一把手”高官的落马,既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断送了官员们的前程。

其次,努力抓好防止“一把手”腐败的各项工作。一要抓好“一把手”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工作。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是“一把手”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和道德准则,也是党和人民对各级党政“一把手”最起码的要求。廉洁自律是勤政为民的前提,如果“一把手”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威信、没有形象去当领导、管别人。当然也不可能带好队伍,做好本职工作,更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要抓好权力制约法规制度建设,有效限制“一把手”权力。对“一把手”限权,既是反腐的需要,也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不能等到“一把手”出了问题时才“亡羊补牢”,而更应在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落实层面多下功夫,让他们没有机会腐败。要针对“一把手”权力过多、过大、使用过滥问题,加大调查和研究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一把手”权力予以限制、分权、监管。努力将“一把手”的权力控制在特定方向和一定范围之内,使之不偏离正确航向和滥用权力。三要加大对“一把手”违纪违规的查处力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那些严重违纪并触犯刑罚的“一把手”,必须严查重处,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注重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分析、总结、提炼、上升,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制约长效机制。

(二)突重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很严峻、任务很艰巨,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2008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2012年是该《工作规划》实施的收官之年,进展如何?收效怎样?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对照检查验收。一要对照检查是否坚持了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指导思想?二要对照检查是否做到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五个基本要求?即是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三要对照检查是否深入推进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面向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以及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廉政文化建设;四要对照检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五要对照检查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是否尽职履责、强化了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六要对照检查是否针对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与社会体制改革、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七要对照检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否得到根本抑制?八要对照检查是否保持了对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和高压态势?总之,要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形势任务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的崭新姿态,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

(三)破难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规章制度固然重要,但严格把制度从纸上落实到工作中,则更为重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认为,很多官员落马,不是监管制度缺失,而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失效造成的。因此,必须在增强执行力和落实力上下工夫,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日常工作全面准确地落实。一要强化落实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委要充分履职尽职,协助党委抓好各项责任的分解与落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都有责任,要根据《工作规划》的总要求与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落实好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探索开展监督检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督检查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肯定成绩,纠正不足。注意统筹结合、相互配合,既要防止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盲区和死角,又要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做到周密部署、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必须依照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后简称《规定》),强化实施责任追究。新《规定》充实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还完善充实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

通过抓关键、突重点、破难点、强监督、重追责,个别地区或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将明显改善,从而大大减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现象,逐渐实现由“数量减少”到“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

“无案可查”理想目标的提出,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某地区某领域如果实现“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本身就说明其党风廉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得到了完善和健全,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问题。二是个别地区、行业或领域可以实现“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而全国是由个别地区、行业或领域所组成。由此我们可以大胆地推断:在全国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也不是没有可能性。只是因为个体和实际情况的巨大差异性,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会相当漫长,甚至是渺茫的。三是确立纪检监察机关“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对于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方向性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因为实现“无案可查”的理想目标的时间漫长就放弃自身努力,而应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作者:中共重庆市忠县县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责任编辑: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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