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慧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失业工人社会救济研究
刘 慧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社会转型、政策和失业工人自身的原因,广东省的失业问题严重,面对庞大的失业工人队伍,广东省党委和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方针和政策,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基本方针,建立了各种救济机构,制定了具体措施,并对部分地区的错误倾向做出及时的纠正,最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巩固了新生政权,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后来的经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广东省的失业救济进行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东省;失业工人;社会救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及英美等国的规定,失业的定义是:在进行调查之前的四个星期内寻找过工作或期待着工作,并且能在两个星期内开始工作但现在(本星期)没有工作的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经历着社会大整合,引发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迁及社会全方位的剧烈变动,再加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还未安置的失业工人,因此产生了庞大的失业人口和严峻的失业局面。从历史原因来看,长期战争的创伤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掠夺加上中国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经济的崩溃及破坏,造成交通瘫痪、工商业萧条、农业落后、物件上涨、市场混乱,全省财政经济存在严重困,人民生活贫困,失业工人增多。从社会转型原因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我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由于政权更替,经济调整,在人员安置、劳动就业方面形成了十分严峻复杂的局面。广东省经济改组过后,一些剥削性的行业和一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被淘汰,如完全被淘汰的有报刊、船艇及一部分饮茶品业、旅馆业及一部分落后手工业如手织布、玉器、细扣等[1];国家统制的物资行业如水泥批发、粮食批发、木材、皮革、布匹批发,这些行业全部或一部分要被淘汰,在这类行业就业的工人相应失业了[2]。从政策原因来看,在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对广东省工商业采取了歧视态度,也使得部分工人失业。另外,工人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城市化进程过快、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季节变化等原因,也导致大量工人过剩,从而造成严峻的失业局面。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广东省失业工人的救济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群众基础、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因此,广东省政府遵照中央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救济方针,制定了救济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了救济工作。
(一)筹措救济粮款,发放失业救济金
对于失业工人社会救济,重点在积极地筹集救济基金。在失业严重的多发季节,必须发放救济金,及时进行救济。广东省在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后,立即着手筹备救济粮款,省劳动局做出指示:“根据减轻失业工人的生活困难,保证不饿死人的原则,应救则救,实事求是,防止救济不当,也应防止应救不救的现象。在发放救济费的手续上,原则上采取本人申请,居民小组评议证明,街办事处审查,劳动部门批准发放,在保证准确的原则下尽量简化手续,各地仍可根据情况加以变通。”[3]并且规定了粮款和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救济对象、使用细则等等。
(二)制定的具体措施
1.以工代赈。以工代赈指组织失业人员参与市政工程的建设,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形式主要是在1950年和1951年使用,目的在于保证失业工人的基本生活。广东省政府规定,以工代赈工资一般不能高于在业工人的工资,以免影响在业工人的工作情绪或失业工人的就业情绪。工赈工程必须加强与市政建设部门密切联系,事前应有计划地施工,“其工具材料费若超出全部工赈费用20%的,应由建设部门支付,不能在救济粮(金)内报销。政务院规定:工赈工资占80%,工具材料占20%,超出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4]专款专用,以免紊乱。据不完全统计,到1952年底,累计参加以工代赈的有 22492人[5]。
2.转业培训。组织失业工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这是1951年采用的主要措施。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失业工人的大部分是属于结构性失业,即失业工人的技能或就业能力不符合就业岗位的要求。在这样的形势下,广东省政府和失业救济部门、劳动部门,发挥潮汕地区失业知识分子比较集中、师资也比较容易解决的优势,对失业工人进行就业培训。这种培训有四种,分别是劳动部自办、和企业部门合办、委托工厂学校代办及师傅带徒弟。据1953年初的统计,参加转业训练的人数共计 3874 人[5]。
3.回乡工作。对农村的失业工人,广东省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遣送他们回到自己的家乡,这样就可以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业问题。当时,广东省正在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在这个时期动员失业工人还乡生产是解决失业问题最迅速有效的办法。“动员全省各地凡是这样做的地区,救济工作就能获得显著成绩(如湛江、汕头、江门、肇庆、梅县等地);凡是没有这样做而只满足于消极救济的地区,则问题依然存在。”[6]为了使失业工人走出失业困境,广东省政府对“回乡生产”做出了具体的指示,对“回乡生产”会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正确的处理意见。
除了 “以工代赈”、“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回乡生产”几种常规的救济方式外,广东省政府根据省情,还采取了“橡胶垦殖”[7]和“举办农场”[8]这两个特殊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工作。几种方式相互配合,紧密联系,共同努力安置失业工人。广东省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上述措施以外,还努力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力图从源头上解决就业问题。
广州解放后,面对社会上严重的失业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对工人及其特征的准确定位,做出了多番努力,解决了失业工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巩固了新生的民主政权。这为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失业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也留下一些重要的启示。
(一)广东省失业工人社会救济工作的成果
1.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大部分失业工人得到救济与安置。1950年,广东省城镇有10.86万名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失业问题比较严重。1950年,根据中央的指示,广东省各级劳动部门开始展开了以失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安置工作。到1958年,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都得到了安置。从1950年8月广东省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成立起,至1952年8月,获得就业、转业和救济的失业工人共54203人,占上述12个市镇失业工人总数62776人的86%。
2.促进了失业工人整体素质的提升,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政府采取了补血和造血相结合的措施,不仅保障了失业工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还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对失业工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后,“调整了劳动力内部结构,缓解了结构性失业的严重问题”[9],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经济和建设人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直接促进了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3.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新生政权,维护了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在人民群众中得以树立。
广东省在救济失业工人时曾明确指出:“救济不是粉饰太平,是对人民负责任的表现。”救济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是联系群众最现实的工作,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在实施救济政策的过程中,很多失业工人一开始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是不信任的,有的工人甚至说:“共产党有救济失业工人的好心肠吗?这不过是圈套,登记了容易抓人;失业工人有人救济自出娘胎来未曾听过;共产党穷的要命,还有力量救人?国民党也讲救济,但救济的是官,现在也不过如此。”[10]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省政府争取政治上主动,将登记与救济结合进行,“召开了失业工人代表大小会议5次,展开全面性群众工作,动员了青年、学生、妇女组织慰问小组,进行了报纸、电台、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教育工作。”[11]党和政府的细致工作,使人民感到政府是关心他们的,是切切实实替他们办事的,是值得信赖的。
(二)广东省失业工人社会救济工作的教训与启示
当然,和任何政策措施一样,建国初期制定的失业工人社会救济政策及其运行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值得我们进一步考量和反思。如:“包下来”的政策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统包统配、能进不能出的就业制度;由于过分强调社会稳定,就业工作出现了盲目性;过早限制和消灭个体私营经济,就业渠道日益狭窄;在失业工人的救济方面,注重短期的救济措施,而忽视了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以史为鉴,我们应该吸取当时的经验和教训。
1.失业过程中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为了让失业工人明白党和政府对于失业问题的重视、对工人阶级的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的重视,广东省政府利用各种手段,如广播电台、地方报纸、黑板报等,对工人进行宣传,为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在目前体制转型期,下岗与失业问题并存,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党和政府更应该将解决就业问题置于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
2.工人在再就业过程中应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内因和外因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工人在再就业过程中,一方面,党和政府要为失业工人就业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把救济失业工人作为重要工作来对待。“各城市当应以十分之紧张认真负责的精神领导救济失业工人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这不仅关涉失业工人及其家属近百万人生活问题,而且有关团结工人阶级及城市人民中人民民主政权基础的稳固问题。”[11]这表明,广东省委和政府通过各种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来保护和扶助失业工人,这是失业工人在再就业过程中的外因。但是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因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失业工人要在再就业过程中有所作为,除了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先条件和优惠政策外,更重要的是要摆脱“等、靠、要”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尊重、自我提高的意识和能力,把外因和内因结合起来,借助国家的力量,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让自己在再就业的过程中勇敢地面对挑战,重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自我保护、自我尊重、自我提高,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意识更应该要加强。
此外,在治理失业问题时,失业救济政策应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和工人自身的特点,要注意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是决定失业治理成效大小的基础,要明白社保制度是解决当今失业问题的关键。这些都是社会救济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和长期化的保证,是预防新的失业工人和解决失业工人再就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五万人口以下没有失业工人救委会设立的城镇其失业工人回乡生产的一切费用,交由专属另定发放标准由[Z].广东省档案馆:236-2-26.
[2]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65.
[3]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当前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的意见[Z].广东省档案馆:256-1-13.
[4]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两年多来救济失业工人工作报告[Z].省档256-1-4.
[5]广东省劳动局.省劳动局失业工人救济情况报告[Z]广东省档案馆:256-1-7.
[6]广东省政府.关于大力动员失业工人回乡生产的指示[Z].广东省档案馆:206-1-38.
[7]华南分局.关于动员失业工人参加垦殖问题[Z].广东省档案馆:204-1-276.
[8]华南分局.关于沙田举办农场解决广州市失业工人问题的来往文书[Z].广东省档案馆:204-1-187.
[9]高冬梅.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研究1949~195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1.
[10]广州市委.1950年广州市救济失业工人工作总结报告[Z].广东省档案馆:204-1-170.
[11]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Z].广东省档案馆:235-1.
C913.7
A
1673-1999(2012)08-0036-03
刘慧(1986-),女,江西人,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613)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