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贫富差距亟需第三次分配

2012-08-15 00:45马家喜
关键词:富者贫富差距共同富裕

马家喜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韶关512126)

缩小贫富差距亟需第三次分配

马家喜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韶关51212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也出现了巨大的贫富差距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能否最终实现。要解决贫富差距,追求市场公正而牺牲社会公正的第一次分配无法实现,追求社会公正而面临诸多现实压力的第二次分配也无法实现,所以,必须大力发展以道德为力、以非强制方式进行的第三次分配。

贫富差距;市场公正;社会公正;第三次分配;社会机制

一、引言

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均GDP由1978年的381元提高到2010年的29748元,GDP总量由1978年的3645.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97983亿元。现代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与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78年的57.5%、67.7%下降到2009 年的 36.5%、41.0%[1]。更难能可贵的是,在遭遇包括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后,我国经济还能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另外,综合国力、软实力也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底,我国GDP按平均汇率折算达到58791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不容回避的是,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急剧扩大并呈现加速趋势。例如,据2009年世界银行所公布的一份数据表明,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在中国是 10.7,而美国是 8.4,俄罗斯是 4.5,印度是 4.9,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2](P4)。鉴于目前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及政府为之做出的种种努力,笔者认为缩小贫富差距亟需大力发展第三次分配。

二、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

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由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于1994年在其著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首次提出。他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形式,第一次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则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和捐赠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3](P56)

(一)关于第一次分配

1.第一次分配的意义

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追求的是市场公平与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一次分配主要依托市场“看不见的手”在微观层面、根据各种资源自身的稀缺程度予以对应价格进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对市场经济机制特性的了解和认识的加强,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第一次分配应该由市场决定,由市场说了算。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应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第一次分配方面逐步建立和健全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经济建设能够取得瞩目成就的关键因素之一,也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确立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构想相匹配。

2.第一次分配的不足

追求市场公正的第一次分配是以社会不公平为代价的分配,这是由市场经济机制的先天性缺陷所决定的。一般而言,收入分配的来源中,获得利息的资本和地租的土地属于先天性因素,拥有者之间会存在相当大的数量差异;获得利润的企业家才能和工资的劳动属于后天性因素,在形成过程中会由于个人禀赋和机遇产生相当大的质量差异。生产要素的这些差异最终会通过“看不见的手”在市场配置中以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加以表现及放大,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悬殊和财富的“马太效应”,表现为市场分配结果的巨大差距。所以,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分配。

(二)关于第二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导在宏观层面完成,主要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其目的是克服市场公正的自然性和局限性,力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就目前我国第二次分配的具体形式而言,均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压力。

税收。税收在扮演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角色的同时,实际上也在行使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但根据市场经济机制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收入差距的调节一般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解决,比如发达国家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大约占全部税收的一半左右。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年税收仅占各项税收收入的6.64%,其它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税收,如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却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开征。所以,我国目前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相关税收手段明显存在力度不够的事实,这种情况的改善必须以既有现实为出发点,不能背离历史背景及固有节奏进行。

扶贫。我国政府于2011年起开始执行农村(人均收入)为1500元的新贫困线标准,这一标准按照购买力平价比较约合1.12美元/人·天,相对2008年制定的农村1196元(人均收入)贫困线的旧标准已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虽然相较世界银行的全球贫困线标准(1.25美元/人·天),我国新贫困标准尚有一定差距,但也透露出政府更加关注民生的积极信号。不过,据世界银行农村经济高级顾问曹文道估计,“全国贫困人口总数将大增,再回到9000多万甚至上亿都有可能”[4]。面对新贫困标准下我国贫困人口或将破亿的压力,政府扶贫工作难度的确不小。

社会保障。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一般在30%以上的比例”[5](P43),2009年我国虽有7606.68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但不到国家全年财政总支出76299.93亿元的10%,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无论是绝对额还是相对率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面对世界人口数第一的现实,我国政府要全面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最大压力就是财政支出负担问题。

况且政府的工作还必须在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围绕多元性工作目标寻找微妙的均衡点,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围绕第二次分配的某一单一目标而运作。我国政府在第二次分配的过程中付出不可谓不多,努力不可谓不大,但效果并不乐观,其中主要是受制于我国现实的国情。因为我国政府将工作重心全面转向经济建设也就仅仅30年左右,时间过程决定了我国政府在第二次分配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效果,距离“具有高超的调控技巧,恰到好处地对财富分配格局施加影响”[6](P18)尚存不小差距。经济建设经验的积累,除政府的主观努力外,还离不开经济建设自身的发展过程及过程所提供的契机。任何太过于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本身就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可能不但无益于局面的改善,而且还会适得其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目前的贫富差距问题就可以静观其变,相反,为使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第三次分配。

三、第三次分配的意义

效率和公平本应处于分配的两端,要想取得理想的分配效果,注重效率的第一次分配和注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应该形成一种对立性的力量均衡。可惜的是,我国目前比较好地处理了分配的效率问题,在分配的公平方面尚存在明显不足,使得效率和公平目前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力量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加剧了分配过程和结果方面的差距。要想对目前这种统一力量形成一种反作用,加大第二次分配的政府投入数量和质量,使得第二次分配回归公平功能是应该努力的一个重点,但更为直接的是引入新的力量——第三次分配,以反作用于这种统一。

(一)改善贫富差距的效果最直接

就问题本身而言,贫富差距其实就是富者与贫困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的一种综合表现。如果能借助第三次分配,将富者的一部分财富转移或捐赠给贫困者,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而言,效果无疑将优于其它任何一种分配方式,因为第三次分配是直接作用于贫富差距问题本身。美国2007年度慈善捐助首次突破3000亿美元大关,达3060亿美元,其中一半来自收入水平居美国前10%的的家庭,同时期无论是基尼系数还是最富裕的1%人口占社会总财富的比例,美国均低于我国。由此不难推断,这与其高收入家庭的慈善捐助及慈善捐助对贫富差距的改善存在直接关联。2007年我国社会捐赠款物合计为148.4亿元,其中又以针对特定性灾害的企业捐赠为主,而以家庭或个人身份进行的慈善捐助几乎是空白。所以,对照美国的经验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在引导富者投身于社会捐赠的第三次分配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和可资利用的空间。

(二)有效增加社会总福利

从货币的边际效用而言,富者由于自身拥有的财富数目比较多,在捐赠出一定货币(包括实物等)后所减少的货币边际效用是比较低的,对其所拥有财富的总效用影响不大;但对贫困者来说,由于本身拥有的财富数量比较少,若能无偿获得一定数量货币(包括实物等),这部分额外增加的收入或财富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却是比较高的。站在整个社会角度而言,意味着即使不增加社会的总财富,只要将富者的一部分财富通过无偿捐赠的方式转移到贫困者手中,就会产生社会总效用的大幅度增加,这种总效用实际上就是社会的总满足程度、社会总福利。由于第三次分配所倡导的捐赠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从而使得第三次分配与政府通过发展生产增加整个社会总福利的做法之间并不矛盾;相反,还能相得益彰。

(三)体现社会效益

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富者由于物质基础丰富,他们的低层次需求已得到满足,当下主要表现为高层次需求。而第三次分配的无偿财产转移、社会捐赠带给富者精神的慰藉,正好对应于需求的高层次。当然,在满足富者高层次需求的同时,还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贫富差距过大的最大弊病莫过于其所引发的富者与贫困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且主要是贫困者对自己的处境不满、转而形成对富者不满的一种情绪发泄,其极端表现就是所谓的“仇富”。在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比较明显的背景下,相关调查发现,“我们的社会中对于富人已经形成了一种十分消极的刻板印象”[7](P37)。抛开认知的价值取向不谈,若要改变社会对富者的这种刻板印象,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富人自己手中。富者在合法致富的前提下,通过捐赠等慈善行为,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认知改观。这种改观所产生的社会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带来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第三次分配所投入的经济成本。

(四)共同富裕推动力多样化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P364-373)。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看中的是其先富起来后所带来的示范作用,这种示范性能够产生类似于榜样的引导力量。但要实现共同富裕,仅有这股引导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后富者、未富者自身不断的努力和社会强有力的推动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必须要实现的结果,这个过程所需的推动力如果完全交由政府,市场经济机制决定了只能是通过政府的政策经由宏观层面进行,“如果国家试图强制实施普遍的捐助,它将有灾难性的后果,只有所有人都能聪明地行善,才能有有益的结果”[9](P735)。如果能够发展第三次分配,则共同富裕的推动力量还可以来自于先富者的帮助。

(五)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需要

发展第三次分配可以使社会不致放弃人文精神的支撑,保持一种社会的理性伸张力。基于民间的自愿捐赠的第三次分配,其价值与贡献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还可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一个由一种公认的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是内在地稳定的;如其他条件相同,促进稳定性的那些力量将(朝向某种极限地)日益增强。”[10](P500)这种凝聚力可以在一定程度和层面上有效对冲富者与贫困者因贫富差距所带来的破坏性。

(六)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目前正面临职能转型,加大第三次分配为政府的职能转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提倡大力发展第三次分配,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因此放手,相反,政府的责任相对以前是更加重了。这种责任的加重,起码表现在要求政府由过去对社会公益的简单粗暴干预向引导、服务、监管方面转变。发展第三次分配,意味着必定会产生更多数量的社会公益组织。而目前执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应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这不仅意味着公益组织成立的手续繁杂,还表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才能成立,并且活动的开展缺乏自主性。所以,相对于世界上公益组织只需备案就能运行的通行做法,我国还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也表明了政府工作过于行政化,缺乏足够的服务职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政府服务职能形成的倒逼效应,有利于政府完成职能转型的过程和周期。

四、结束语

贫富差距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其最终的消失也是以阶级的消失为前提。就目前生产关系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绝对性地消灭贫富差距只能是主观愿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情况也不例外。虽然“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8](P364-373),允许出现暂时的不公平或者贫富不均,但面对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我们没有理由坐以等待贫富差距的自动消失。我国严重分化的贫富差距也表明近30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所共享,而是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中,这绝对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本身的初衷和目标诉求。

习近平同志于2011年9月4日在致亚洲政党“发展与社会共享”专题会议的贺信中表示: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温家宝同志在2011年9月30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也指出,“要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扩大的现象,走共同富裕之路。”这实际上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的决心,“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8](P364-373)。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的特殊时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这个时期是社会矛盾集中且多发的敏感期。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深刻地指出:“收人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11](P186)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剧,会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需的政治局面,所以贫富差距过大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很重大的社会问题。既然贫富差距过大已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理应在加强和完善第一、二次分配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社会机制来解决。这个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社会机制当仁不让地落到了第三次分配头上,因为第一次分配依靠的是市场机制,第二次分配依靠的是政府机制,第三次分配则正好依靠的是社会机制。

依托我国深厚的慈善传统的文化背景,借助西方成熟的慈善行为经验,利用我国巨大的慈善空间,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模式,使之为缩小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发挥巨大作用,从难度上看应该问题不大。现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对第三次分配的正面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上,并表现于政府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如果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社会各界投身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和热情是值得期待的,这种积极性和热情对缩小我国现有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力也是可以想见的。

[1]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马家喜.基于公平理论对我国基尼指数偏大现象的深层思考[J].长春大学学报,2011,(7).

[3]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4]肖明.十二五贫困标准上调到人均纯收入1500元[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12-24.

[5]张文礼,王达梅.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缩小贫富差距[J].甘肃社会科学,2007,(6).

[6]曹东勃.当前贫富差距的五大成因及治理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7,(12).

[7]马广海.富贫差距背景下的社会心态简析[J].东岳论丛,2008,(5).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美)A·C·庇古.福利经济学(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1](美)阿瑟·刘易斯.发展计划[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Consideration of Third Distribution:Narrow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MA Jia-xi
(Guangdong Song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Shaoguan,Guangdong 512126,China)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in 1978,spectacular achievments have been made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but the problem of the gap appeared between the poor and the rich,which endanggers the essence of socialism to finally realize common prosperity.The solution of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can not be achieved by the first distribution which pursues the market fair and sacrifices the social justice.The second distribution pursuing the social justice and facing many reality of pressure can not resolve the problem,either.So,the third distribution must be developed by the way of the force of moral and enforcement measures.

the gap between the poor and the rich;market justice;social justice;third distribution;social mechanism

F124.7

A

1674-0297(2012)02-0047-04

2011-11-07

马家喜(1977-),男,湖南常德人,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经济师,双学士,主要从事经济学和工商企业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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