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以某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为例

2012-08-15 00:45皓,胡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监督

熊 皓,胡 渝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

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以某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为例

熊 皓,胡 渝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既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责,也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以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如何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进行深入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实践

诉讼监督又称司法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和守法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1](P15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内容涉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刑罚执行监督等。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履行的效果如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多年诉讼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将其与解决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诉讼监督工作不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某检察院为例,该院近两年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6件,与前两年相比增加766.7%;追捕犯罪嫌疑人17人,与前两年相比增加70%;追诉犯罪嫌疑人32人,与前两年相比增加700%。同时,还特别注重对错案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强化诉讼监督认识,增强履行监督职能的责任感

该院进一步深化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监督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首先,院党组高度重视诉讼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本院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诉讼监督工作尤其是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前两年立案监督数仅3件,追诉犯罪嫌疑人仅4人。因此,院党组将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一个难点来抓,确立了“大力规范、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切实解决诉讼监督不力的问题,并要求工作有所突破,以此推动整个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其次,进一步提高干警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认识。该院要求干警站在贯彻宪法的高度,把加强诉讼监督作为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工作,从保障人权和监督违反诉讼程序入手,强化对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要求干警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树立全局观念,各内设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合力。通过强化认识,创新思路,进一步增强干警开展诉讼监督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二)拓展监督渠道,扩大监督效果

加强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针对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情况,该院印制了宣传资料,深入各乡镇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从而获取监督线索。

严审细查,注意在办案中挖掘监督线索。该院一方面把好阅卷和证据复核关,不放过任何疑点;另一方面,把好讯问关,注意从中发现监督线索。

突出“四个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加强对交通肇事案的立案监督。该院通过调查发现,本地发生的交通肇事案数量大,追究责任的却少,且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遂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清理,共监督侦查机关立交通肇事案14件,起诉到法院后,全部作了有罪判决。二是针对窝藏、销赃等犯罪案件容易出现漏犯等情况,注意深挖窝藏者和销赃人员。三是监督“另案处理”是否处理,“在逃”人员是否归案,严堵法律缺口。四是注意对单位实施犯罪情况的监督,依法追诉了4起单位犯罪案件,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诉讼监督新途径

该院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注重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诉讼监督新途径。一是把诉讼监督工作纳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该院要求检察官完成审查任务后,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包括是否监督立案,是否追捕、追诉,以及是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倾向性的意见。如果监督成功,给予一定奖励;如果有监督线索而没有落实或移交的,检察官为此应承担责任。这样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促使其在阅卷中想着监督,在提讯中注意着监督,在调查中牢记着监督,极大地调动了搞好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定期督促,防止立而不查,保证监督案件能诉能判,保证监督效果。三是探索了对检察机关职侦部门的监督立案,如在对某林场场长胡某、副场长陈某滥伐林木案进行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科科长王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的特大渎职犯罪事实,亦依法对本院职侦部门进行了立案监督。四是探索了在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新途径。

二、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因素制约,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个别干警诉讼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个别干警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倾向。如受“重配合、轻监督”思想影响,不愿监督;有的认为诉讼监督难度大、阻力大、得罪人,不敢监督;有的不注重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监督方式简单,不善监督。这些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机关“借时间办案”这一不规范现象的监督意识还不够强,监督力度亟待加强。由于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将个别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为了打击犯罪,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结,从而出现公安机关“借时间办案”的现象,即公安机关对在法定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案件,向检察机关作形式上的移送审查起诉,随后检察机关作受案登记,但未作全案的真正受理,从而将1个半月审查起诉的上限时间借给公安机关侦查。1个半月时间期满前,检察机关办理退查手续,公安机关可再获得1个月的侦查时间,从而大大延长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检察机关个别办案人员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强调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协调配合,忽视了监督制约。

(二)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监督权缺乏应有权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可以向被监督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方不接受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必然地启动对违法行为的纠正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至于违法情况最终能否得到纠正,或者违法行为人是否受到责任追究,还要取决于被监督机关是否接受监督。在一些国家中,检察官对违法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实体处置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可以依据其监视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自行宣告制裁,并收回其原来给予该成员的权利与资格,从而确保了监督权威[2](P61)。目前我国诉讼监督效果部分依靠监督对象的自觉性,显然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以致检察机关的一些诉讼监督职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如在刑事立案监督中,法律规定了对于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如果公安机关对立案通知拒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要的制约手段或补救措施,以致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予理睬或者“立而不侦”、“先立后撤”和“久侦不结”,立案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诉讼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对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监督有待加强。由于立法不足和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一致,检察机关对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为一年,实践中却存在取保候审超过一年而未及时解除的情况。二是公安机关存在捕后取保现象,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影响执行法律的严肃性。

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就如何开展对监禁刑和死刑的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但对于我国刑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督缺乏足够的关注,使得非监禁刑的执行不够理想,直接影响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执行制度的严肃性。造成这种状况有我国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备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对此重视不够、检察监督不力的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强化监督意识

加强诉讼监督是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强诉讼监督的重要意义[3](P20)。针对实践中个别干警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引导他们充分认识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使其在认识上克服监督工作影响单位关系的思想,树立监督既是办案,也是配合的观念,变被动办案为主动监督;克服监督工作不易出成绩的思想,树立监督是职责,无功便是过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要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在加强对实体违法纠正的同时,加强对程序违法的纠正。要树立司法效率观念,坚持“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的认识,提高监督效率,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效率支持。要始终坚持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无论是提起抗诉,还是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确保诉讼监督工作的成效[4]。如针对“借时间办案”的现象,检察机关要站在保障人权、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认真履行好职责,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积极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不规范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如针对自诉案件监督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可积极通过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调阅案件材料,听取当事人控告等方式,加强对自诉案件的监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二)强化监督职能,树立监督权威

检察权自始至终都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客观公正的诉讼角色[5](P155)。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权对社会生活的淡出是检察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如何更好地体现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十六条有关检察权法律监督属性的规定,保持检察权对社会生活的有效介入,创造良好绩效,赢得社会认同,树立监督权威,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的课题。一是必须进一步拓展监督的层面和渠道。目前更主要的是要拓宽渠道,广布触角,将现有监督层面的潜力挖掘出来,注意营造一种有利的监督气氛和关系格局,减少监督阻力,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诉讼监督的目的。二是强化监督手段。所谓“无手段,无权力”,要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强制力,努力争取诸如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建议执行强制权或建议惩诫权等监督手段的法律认可和保障,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三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置权。为确保检察监督取得成效,有必要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置权,这一点可借鉴法国、俄罗斯等国的一些有益做法,切实解决监督权缺乏权威的现象。四是将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实践表明,在一些严重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的蹊跷拍卖,最终牵出了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等人的司法腐败系列案件就是例证。因此,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必须标本兼治,向源头治理延伸,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树立监督权威[6](P17)。

(三)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要以增强监督效果为出发点,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的监督途径和方法。一是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的责任机制。赋予检察官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的职权,把检察官是否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职责的重要内容,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搞好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建立有关诉讼监督的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院内设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建立同步监督和跟踪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提前介入的办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相关机关依法纠正。确定专人对立案后的侦查、批捕、起诉工作,加大跟踪监督力度,防止立而不侦或久侦不结,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督实效。四是积极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机制,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五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检察监督网络管理系统,整合检察资源,实现检察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效果。六是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研究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7](P28)。七是建立健全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积极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联合制定有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文件,积极争取其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四)突出监督的薄弱环节,堵住监督漏洞

加大对取保候审适用的诉讼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经审查认为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8](P284)。检察机关不但自身要依法办理取保案件,而且要对其他司法机关取保案件实施跟踪监督,对取保违法案件决不姑息,通过纠正违法等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建立事后审查救济机制,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9](P377)。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检察机关具有变更逮捕措施批准权,即公安机关欲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事先书面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以此加大对捕后变更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监督力度。

加大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一是协商制定完善的非监禁刑实施细则,规范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规范非监禁刑执行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非监禁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或规则,统一规范非监禁刑从判决、交付执行、执行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执法行为,明确执行人员的职责权限,规定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件和奖惩措施,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促使非监禁刑的执行与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发展。二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关社会矫正所必须的组织、档案、措施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司法所做好接收、执行、考核、奖惩、解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同时,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强化诉讼监督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坚持党委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积极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依靠党委的领导扫清诉讼监督的障碍[10](P17)。二是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人大的支持有利于改善诉讼监督环境。当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很多,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只有把这些问题及时提交人大研究和审议,适时修改法律,完善机制,诉讼监督工作才能打开新局面[6](P18)。

(六)修正庭审后监督的规定,完善监督程序

程序内监督是对裁判权监督和制约最适于采用的方式,是解决现存矛盾的一个建设性思路。建议结合实践需要,修改1998年“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庭审后监督的规定,改变现有庭审后监督的现状,将检察监督贯穿审判诉讼程序之中,正确处理好维护审判权威与加强审判监督的关系。一是将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时机由庭审后提出改为休庭后提出;二是赋予出庭检察人员在发现法院明显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时的建议休庭权;三是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不采纳休庭建议而导致错误程序继续进行,检察机关在最终休庭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原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法院应当重新开庭审理。

[1]罗昌平.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王守安.检察权的科学配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詹复亮.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9,(4).

[4]曹建明.在广西检察机关调研时的讲话[N].检察日报,2010-11-29.

[5]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6]童建明.加强诉讼监督需把握好的若干关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7]陈国庆,石献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3).

[8]孙谦.检察论丛(第8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吕清,李金河.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9,(12).

On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Strengthening Lawsuit Supervision Taking a Procuratorate Lawsuit Supervision for Reference

XIONG Hao,HU Yu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Dazu County,Chongqing 402360,China)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re organs for legal supervision.Overall strengthening lawsuit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and effective safeguarding and promoting judicial justice,are both the constitutional duties of the prosecution,but also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people's desire of the prosecution.Lawsuit supervision of the prosecution's practice is carried out as the research object,and ideas about the prosecution of how to further strengthen lawsuit supervision are proposed.

procuratorial organs;lawsuit supervision;practice

D915

A

1674-0297(2012)02-0040-04

2011-11-11

熊 皓(1971-),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实务研究。

(责任编辑: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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